《《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印发》

  • 来源专题:水与大气环境治理
  • 编译者: 胡晓语
  • 发布时间:2025-04-22
  • 4月22日,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导了浙江省生活垃圾场的环保技术改进。
  • 原文来源:https://huanbao.bjx.com.cn/news/20250422/1438132.shtml
相关报告
  •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11-06
    • 基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多水分、低热值的特点,某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新型“顺推干燥+逆推燃烧燃尽”结构的复合式机械炉排炉。运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烟气净化系统处理、炉渣有效利用+飞灰采用稳定剂+水泥固化/稳定化的灰渣处理系统,“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外置式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RO(反渗透)”渗滤液处理系统,解决了焚烧发电产生的废气、废渣、废水问题。 引言 随着城市人口日益增加,生活垃圾逐年上升。生活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2016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在人口密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到2020年,生物质能基本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750万千瓦。2016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出:到2020 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50%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6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目前国内外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途径。 1、工程概况 某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采用炉排炉焚烧技术,设计生活垃圾总处理规模为1500t/d。一期规模为1000t/d,平均年处理生活垃圾45.34万t,建设两条2×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线及余热锅炉+1×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机、炉的参数选定为中温、中压(锅炉4.0MPa、400°C;汽机3.83MPa、395°C)。预留1×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线及配套系统扩建场地。工程年处理原生垃圾36.5万t,年发电量约为9.77×107kW·h。项目由主体工程(包括焚烧炉、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厂房)、公用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等系统)、辅助工程(包括燃油设施、压缩空气系统、化学水系统、垃圾贮存系统、门卫室)、环保工程(包括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渗透液处理系统等)组成。 2、工艺系统 该项目采用炉排焚烧,焚烧工艺分为八大系统: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 垃圾车经地磅秤称重后进入垃圾卸料平台,卸入垃圾贮坑。封闭式的垃圾贮坑正常运行时为负压,以确保坑内臭气不外逸。垃圾在垃圾贮坑内存放发酵后,通过垃圾吊车抓斗进入焚烧炉给料斗,经溜槽进入焚烧炉内燃烧。垃圾燃烧的助燃空气一次风取自垃圾贮坑,经蒸气空气预热器加热后送入炉内。二次风(从锅炉房上部吸取)加压后进入炉膛,使炉膛烟气产生强烈湍流,用于消除化学不完全燃烧损失,有利于飞灰颗粒的燃尽。焚烧炉的点火燃烧器供点火升温用。当垃圾热值偏低、水分较高,炉膛出口烟气温度不能维持在850°C以上时,为保证炉温,用柴油作为辅助燃料,启动辅助燃烧器。垃圾在炉排上通过干燥、燃烧、燃尽三个区域,充分燃烧,灰渣进入出渣机,炉渣送入灰渣贮坑,装车外运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部分送入填埋场处理。垃圾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热能产生蒸气供汽轮发电机组发电。烟气冷却后进入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至大气。飞灰集中到灰库,经离子矿化稳定固化后至填埋场处理。垃圾渗滤液入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用。 3、技术特点 该项目一期两条2×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线路焚烧炉采用机械炉排技术。该焚烧炉是在我国多年垃圾焚烧炉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垃圾多水分、低热值的特点,对国外焚烧炉进行优化自主研发的新型焚烧炉。针对垃圾焚烧产生的废气、废渣、飞灰、渗滤液等污染物,采用先进、科技、环保的技术处理工艺。烟气净化采用SNCR脱硝+半干式脱酸+干法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组合工艺。飞灰采用稳定剂+水泥固化/稳定化处理工艺,渗滤液处理采用除渣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外置式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RO(反渗透)组合处理工艺。 3.1 自主研发机械炉排焚烧炉 焚烧炉是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核心设备。国内目前使用的焚烧炉主要有4种:机械式炉排炉、回转式焚烧炉、流化床焚烧炉、静态连续焚烧炉。机械炉排炉是目前世界上技术成熟、处理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我国的生活垃圾、污泥、餐厨垃圾组成的复合型垃圾,高水分、低热值、不分拣,对焚烧炉技术要求较高。该项目采用的焚烧炉是在国外焚烧炉设计的经验上,结合国内生活垃圾的特点,自主研发的新型顺推干燥+逆推燃烧燃尽结构的复合式机械炉排炉。炉排炉主要由进料装置、推料装置、顺推炉排、逆推炉排、落渣灰斗、出渣机及液压站组成。 采用顺推段干燥+逆推段燃烧、燃尽的结构设计。顺推段烘干垃圾,各段之间存在落差,可使垃圾跌落散开;顺推、逆推均为往复炉排,垃圾可有效地翻转、搅拌,延长了垃圾在炉内的停留时间,使垃圾燃烧更高效。热灼减率≤2.6%。烟气在炉膛内温度≥850°C的停留时间不少于2s,二噁英排放远低于0.1ng/Nm3的欧盟排放标准,NOx排放浓度较传统炉排炉降低30%以上。同时采用计算机软件CFD对焚烧炉进行模拟分析,保证产品安全稳定。燃烧控制系统采用ACC技术,实现产品自动化控制。 3.2 烟气净化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主要针对酸性气体(HCl、HF、SOx、NOx)、二噁英、重金属及颗粒物等进行控制,其工艺设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NOx的去除、除NOx外的其他酸性气体(以下简称为酸性气体)脱除、二噁英的去除和颗粒物捕集,其中NOx的去除在锅炉部位进行,其他在烟气治理部分。另外,烟气中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在以上工艺治理过程中同时加以捕集。该项目烟气净化系统采用目前最成熟的半干式烟气处理系统,工艺流程为: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烟气净化系统工艺流程见图1。 烟气净化系统布置在每台余热锅炉之后,依次是反应塔、布袋除尘器、引风机和烟囱。反应塔和布袋除尘器布置在室内,引风机布置在室外。SNCR脱硝用于脱除烟气中的NOx,脱除率为45%~55%。半干法脱酸脱除烟气中HCl、HF、SOx等气体。干粉喷射是对半干法脱酸的补充。活性炭喷射装置用于吸附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布袋除尘器捕捉粉尘的同时,还可以对附着粉尘进一步脱酸、吸附重金属和二噁英。净化达标后的烟气,再经引风机和烟囱排入大气。 3.3 灰渣处理系统 该项目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炉排漏渣、反应塔排灰、锅炉尾部烟道灰和除尘器收集的飞灰等。底渣和飞灰的处理以机械输送方式为主,灰渣外运采用汽车运输。锅炉尾部烟道灰排入湿渣系统一起处理。该工程对炉渣和飞灰分别进行收集和处理。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除渣机、渣坑、炉渣抓斗起重机、制砖机等设备。炉渣属一般废弃物,经除渣机水冷后,外运至厂外制砖或做道路基材。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输送机、灰仓、混炼机、水泥仓、药剂配送装置、飞灰打包机等设备。飞灰属危险废弃物,采用稳定剂+水泥固化/稳定化的飞灰处理工艺,即水+水泥+螯合剂混合搅拌,养护并经检测合格后,再送填埋场或指定地点填埋。 3.4 渗滤液处理系统 渗滤液处理系统主要设施、设备包括调节池、厌氧处理站、好氧生物膜处理装置、超滤、纳滤、反渗透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等。采用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外置式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RO (反渗透)组合系统。浓缩液量小于15%,出水水质达到回用标准。污泥含水率<75%后进入垃圾池,产水用于厂区生产和杂用水。浓缩液采用半干法脱酸制浆、飞灰稳定化处理加湿,多余回喷焚烧炉。沼气回焚烧炉焚烧。臭味气体收集进垃圾池,一次风进焚烧炉高温消解臭味。 4、运行情况 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于2016年12月竣工并投入试生产,工程的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16年11月、12月及2017年7月,对该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见下表)。工程排放的废气、锅炉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噪声各污染因子均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该工程2018年2月通过省环保厅的竣工验收。 5、结论 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多水分、低热值的特点,采用新型顺推干燥+逆推燃烧燃尽结构的复合式机械炉排炉。焚烧产生的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组合烟气净化系统处理。炉渣经除渣机水冷后,外运至厂外制砖或做道路基材。飞灰属危险废弃物,采用稳定剂+水泥固化/稳定化的飞灰处理工艺,即水+水泥+螯合剂混合搅拌,养护并经检测合格后,再送填埋场或指定地点填埋。渗滤液采用预处理+混凝沉淀+厌氧+外置式MBR(膜生物反应器)+NF(纳滤)/RO (反渗透)组合系统处理。项目采用高标准、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注重环保和资源再生、循环经济效益,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处理。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值得推广及应用。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 》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2-02
    • 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 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县域面积较大地区结合实际布局乡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存量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优化设施布局,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项目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 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立足县级地区实际情况,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 (四)开展现状评估。各地要抓紧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 (七)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 (九)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 (十)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 (十四)推动技术研发攻关。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形成亟需研发攻关的小型焚烧技术装备清单,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标准体系。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 (十七)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的达标监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二十)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园区化建设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鼓励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项目经济性。对没有焚烧处理能力的县级地区,可在确保稳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避免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过程中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问题。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进场垃圾量统筹工作,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统筹和政策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把县级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建立任务台账,层层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作为重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依法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立项和前期手续办理效率,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