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光电参与绿电交易的电量 不再领取补贴或另行申请绿证》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09
  • 江苏能源监管办日前发布关于《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储能企业等。其中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进入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分为两类:一类用户是指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批发市场用户;二类用户是指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又称零售市场用户。

    在江苏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月份组织开展中长期分时段能量块交易,全天按照24个时段划分,每小时为一个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为交易标的。所有中长期交易合同,由带时标的能量块组合而成。能量块的最小单位为1MWh。发电侧与购电侧(含一类用户和售电公司)按时段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对中长期合同曲线的要求自由确定各时段需交易电量,并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

  • 原文来源:https://power.in-en.com/html/power-2425095.shtml
相关报告
  •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绿电交易电能量优先结算、月结月清》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5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1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 绿色电力 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其中提到,绿电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等。 为保障绿电交易平稳起步,市场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企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具体参与范围和准入条件由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年度交易实施方案中明确。发电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绿电市场交易,交易前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具备参与市场化交易资格,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完成注册。 绿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等。绿电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市场初期,视情况需要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色环境权益部分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上海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色环境权益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不结算),以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结算。 绿电交易电能量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市场初期,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后剩余上网电量按政府核定价格结算或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具体按照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后,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绿电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后,剩余市场化交易电量结算方式按照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绿色环境权益偏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详情如下: 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 绿色电力交易 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促进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做好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我局结合上海实际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钱丰 23168028 电子邮箱:qianzi-30@163.com 传真:021-63372330 感谢参与和支持! 2024年7月11日 (来源:华东能源监管局)
  • 《贵州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绿电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的90%》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7-12
    •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日前发布,办法中提到,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包括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交易上限。风电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该企业机组容量乘以1800小时的120%;光伏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该企业机组容量乘以1100小时的120%。 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燃煤发电企业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平均价格的90%,超出电能量价格的部分为环境溢价。双边协商交易价格(绿色电力交易电价分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协商确定。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价格分别以统一出清价格和挂牌价格(绿色电力交易电价分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为准。 分时电价机制。分时交易平段价格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峰、谷电价上下浮动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电能量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全电量参与分时段交易,批发交易全部带曲线申报。如开展现货交易,则绿色电力交易申报和结算模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