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部长答记者问 去年50亿元用于长江流域生态补偿》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3-12
  • “一年多来,蓝天保卫战的进展和成效还是不错的。”李干杰介绍,2018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提高了1.3个百分点,达到了79.3%,PM2.5浓度同比下降了9.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三个重点区域改善得更多。

    接下来,要扭住重点区域、时段、行业、因子“四个重点”;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用地“四大结构”;强化督察执法、科技创新、联防联控、宣传引导“四项支撑”;实现“四个明显”:“让PM2.5浓度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李干杰介绍,大气重污染成因也有了基本说法,三大影响因素为污染排放、气象条件和区域传输,现在关键是要优化四大结构,做好预警应急工作,实施联防联控。

    坚决反对制止“一刀切”

    中央环保督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担心被问责,出现紧急停产停业“一刀切”方式。对此,李干杰表示“坚决反对,坚决制止,严格禁止”,“一刀切”既影响和损害公信力,也损害了合法合规企业的基本权益。

    在开展环保督察、开展强化监督过程中,坚持“双查”,既查不作为、慢作为,又查乱作为、滥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就是该做的事、能做的事、容易做的事不做,滥作为、乱作为就是平常不做事,到时候就乱做,典型的‘一刀切’。”

    同时,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坚决反对放松、放宽环境监管,如果发现哪些地方该做的事、能做的事不做,为了一时的利益让保护为发展让路,那我们是盯住不放,该追责的要求严肃追责。

    对长江劣Ⅴ类水体专项整治

    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已经开展饮水水源地的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开展“绿盾”相关行动和深化“清废行动”,进一步排查和整治沿江的固体废弃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问题,将对劣Ⅴ类水体、入江入河排污口、“三磷污染”和11个省市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

    “生态补偿是一个非常好的经济手段、市场手段。”李干杰介绍,从新安江的上下游补偿,到汀江、韩江、九洲江、滦河,生态补偿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长江的生态补偿也在积极推动中,去年,中央财政资金拿出50亿元用于推动支持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下一步会进一步扩大、深化、运用好生态补偿机制。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对监测数据造假,我们是深恶痛绝!今天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我们的监测数据是真实、准确、全面的。”李干杰说,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也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一是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二是掌握的治理工程推进和社会反映百姓感受一致,不像过去是“两张皮”。对于监测数据造假,要做到严肃查处“让其不能”,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让其不能”,宣传引导做到“让其不愿”。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成效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小环保变成了大环保。”李干杰说,过去是环保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小马拉大车,现大家都积极参与,发挥各自优势,共同齐心努力打污染防治攻坚战。例如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检建立合作机制,春节之后就互派人员挂职。

    新民晚报特派记者 范洁(本报北京今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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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湖北省召开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推进会,选择20个县市区实施试点,上下游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每年不低于300万元。不久前浙江受新安江生态补偿成功经验的启发,在省内八大水系源头地区,全部建立上下游的生态横向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由上下游县(市、区)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长江商报记者发现,近一段时间内,长江流域的多个省份启动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湖北5个流域20个县市区试点 8月中旬,湖北省召开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推进会,湖北省选择通顺河、黄柏河、天门河、梁子湖、陆水河等5个流域及相关20个县市区,在2018年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到2020年省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60%以上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同时,湖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提出,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作为补偿基准,地方可选取高锰酸盐、氨氮、总氮、总磷及流量、泥沙等监测指标,以签协议前3年至5年平均值作为补偿基准。流域上下游县市区可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鼓励上下游地区开展排污权、水权交易。上下游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事实上,在湖北省内已有地方开始试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去年底,武汉市提出《长江武汉段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明确在长江武汉段左右岸共设置13个监测断面进行水质考核。原长江水利委员会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姜兆雄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经济责任制,有利于促进流域水质改善、流域和谐发展和流域健康发展。 湖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李兆华表示,以断面考核为依据,建立奖惩分明的生态补偿机制,将环保责任与经济挂钩,打通了横向生态补偿的技术障碍。 武汉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当前,武汉市已针对重点水体布设水体提质公示牌,市民可随时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具体河流水体提质相关突出问题,市民可拨打公示牌上的监督电话,及时督促解决,对水体长效治理有何措施建议,也可电话反映。 全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进入实施阶段 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政策纷纷出台,开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比如,重庆市政府印发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明确2020年前,在龙溪河、璧南河等19条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跨2个或多个区县的次级河流建横向补偿机制。 四川省与云南、贵州签订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决定四川、贵州、云南三省每年共同出资2亿元设立赤水河流域水环境横向补偿资金,作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奖励政策实施后的首个在长江流域多个省份间开展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中央财政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此次生态补偿实施年限暂定为2018年至2020年。 而在我国首个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新安江流域,在首轮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后,2015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下游的横向生态补偿实施了第二轮试点,试点资金由3年的15亿元,增加到2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3年9个亿不变,两个省每年的资金分别由1个亿增加到2个亿,新增的1个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安徽省内两省交界区域的污水和垃圾治理,特别是农村污水和垃圾治理。 在今年的世界环境日上,浙江省财政厅厅长徐宇宁透露,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第三轮试点即将启动。受新安江生态补偿成功经验的启发,浙江省内八大水系的源头地区,从今年开始全部建立上下游的生态横向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由上下游县(市、区)在500万元-1000万元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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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12-05
    • 2017年12月05日 07:38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意见》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包括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以及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   《意见》要求要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程度高,工业和农村、农业污染严重,洞庭湖、鄱阳湖等淡水湖生态系统退化。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意见》还提出沿江海事法院要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江必新表示,《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审理好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打赢蓝天保卫战。审理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保护物种栖息地,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审理好生态补偿案件,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包括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及用能权纠纷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链接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昨天,最高法还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这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必新表示,其中,湖北十堰中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