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煤电和供热企业暂缓缴纳四季度税款》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1-12-23
  • 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对外印发《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煤电和供热企业今年四季度的应缴税款全部暂缓缴纳。

    《通知》指出,要扎实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资源统筹调度,推进煤炭优质产能充分释放,提高发电供热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推动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制定好能源保供应急预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保障民生和重点用户用能需求。对煤电和供热企业今年四季度的应缴税款全部暂缓缴纳。完善能耗双控有关政策,严格能耗强度管控,多措并举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保障工业发展合理用能。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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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8-10-16
    • 结构性去产能与保供增量同步:2018年,供给侧改革主基调有所转变,煤炭行业从总量去产能转变为结构性去产能,“一刀切”现象有所好转,保供应同步提上主要议程,2018年预计去除落后产能1.8亿吨,但同时在优质产能释放上加快速度。预计全年理论新增产量在1.5亿吨左右,但是考虑到环保限产等影响因素的存在,实际新增产量约8000万吨左右,全年产量35.3亿吨左右,预计增速2.3%左右。   进口煤增量明显,补充作用越发突出:2018年,进口煤贸易一波三折,政策变动较大。总体上看,我国仍然将继续严格执行煤炭进口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进口煤质量监管,规范煤炭进口秩序;但是具体而言,为保证电力需求,稳定市场价格,在价格可控的范围内,对于直供电厂的进口可能会有一定的放松,预计2018年煤炭进口增速略有增长,维持在2.9亿吨左右。   实体需求稳定,煤炭消费稳中有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制造业总体保持平稳扩张态势。同时GDP与发电量数据良好,呈现稳步增长发展态势,实体需求较为稳定,经济呈现稳中向好态势发展,市场支撑仍然较强。   供需矛盾有所缓和,高库存成为常态:从供需情况来看,供需缺口仍然存在,但是四季度伴随着优质产能释放与产量增加,供需情况略有好转,紧平衡格局有所缓和。在库存制度与“公转铁”升级影响下,上游过剩库存不断向下游转移,中下游长协保供叠加进口采购,使得高库存得以在中长期内成为常态。   一、供给端主基调有所转变   (一)结构性去产能与保供增量同步   2018年,供给侧改革主基调有所转变,煤炭行业从总量去产能转变为结构性去产能,“一刀切”现象有所好转,保供应同步提上主要议程,2018年预计去除落后产能1.8亿吨,但同时在优质产能释放上加快速度。   2018年截至7月底,已退出煤炭产能8000万吨左右,完成全年任务1.5亿吨的50%以上;全国30万吨以下的煤矿比2015年底减少2800多处,下降大概50%,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增加了200处左右,大型现代化煤矿已成全国煤炭生产的主体,行业供给质量和效率在大幅提升。   (二)产出弹性增大提高保供稳价能力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8月份,全国原煤产量2.97亿吨,同比增长4.2%,较7月份环比增加1510万吨,增长5.36%;1-8月份,全国原煤累计产量22.78亿吨,同比增长3.6%,增幅较7月份上涨0.2%。8月份原煤产量超预期回升,增速回归上升通道,不仅扭转市场对原煤产量的继续收缩预期,而且体现出坑口产出弹性较大、保供能力可控性较强的特点。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8月份,国有重点煤矿原煤产量1.52亿吨,同比增加565万吨,增速较7月份增长2个百分点;1-8月国有重点煤矿累积原煤产量12.18亿吨,同比去年增加4300万吨,增幅3.7%,产出增速回归快速上升通道。   根据能源局公告,2017年底各类合法产能约43.6亿吨,合法在产煤矿3907处,产能总计33.36亿吨,为当前可安全释放的产能;在建产能10.19亿吨,其中已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煤矿230处,产能3.57亿吨。考虑到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产能其实已经开始投产,所以这一块可以和在产产能算一起,即2018年实际在产产能36.93亿吨。   2018年,预计全年理论新增产量在1.5亿吨左右,但是考虑到环保限产等影响因素的存在,实际新增产量约8000万吨左右,全年产量35.3亿吨左右,预计增速2.3%左右。   (三)进口增量明显,总量或有突破   近两年国内进口煤量的增速较快。2016年起开始执行的供给侧改革,煤炭内产供给出现大幅度下滑,供应有限而下游需求仍有增长,煤炭行业供需格局持续紧张,进口煤的补充作用更加突出。2017年进口总量达到2.71亿吨,同比增加6.1%,占国内产量7.9%;2018延续增长势头,1-8月进口总量2.04亿吨,同比增加14.6%。   但是,进口贸易仍旧是一波三折。4月13日,进口煤限制政策重启,一类口岸也被加到限制行列,导致煤炭4月进口量同比大幅下降10.1%;6月份,为迎接“迎峰度夏”的煤炭旺季,进口政策有所放松,七八两月超量进口,均达到2900万吨左右,在7月份内产下降的背景下,进口大增体现的补充作用越发突出。   2018年,总体上看,我国仍然将继续严格执行煤炭进口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进口煤质量监管,规范煤炭进口秩序;但是具体而言,为保证电力需求,稳定市场价格,在价格可控的范围内,对于直供电厂的进口可能会有一定的放松,预计2018年煤炭进口增速略有增长,维持在2.9亿吨左右,但是不排除配额收紧、维持总量控制的可能。   二、运输运力潜能有待发挥   (一)“公转铁”政策升级,铁路发运不断增加   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提出,2018年9月底前,山东、长三角地区沿海港口煤炭集疏港运输全部改由铁路,2019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地区沿海港口的矿石、钢铁、焦炭等大宗货物全部改由铁路运输,禁止汽运集疏港。该项措施标志着禁汽运煤政策继续升级。   随着政策升级以及保供力度的加大,我国煤炭铁路运量经过了连续三年的负增长后,在2017年迎来了货运量的大幅回升。截至2017年底,全国煤炭铁路发运量21.55亿吨,同比增长达到13.42%;而2018年1-7月,累积发运量达到13.7亿吨,同比增幅连续三个月超过10%。预计2018年煤炭铁路运量超过23亿吨乃至达到近年来历史高点将成为大概率事件。   (二)运力仍旧紧张,潜能有待发挥   2018年4月,中国铁路总公司重新修订了国家铁路货物发送量年计划,其中,煤炭同比增加1.5亿吨、增长10.1%。计划新增的1.5亿吨煤炭运力,大约有1亿吨落在“三西”地区外运通道上,而铁路外运的部分陆路通道运输能力已基本饱和,新增运力压力基本由大秦线、朔黄线、蒙冀线和瓦日线这四条主线承担,四条主线新增运力的任务分配大致如下:大秦线2000万吨、蒙冀线3000万吨、朔黄线2000万吨、瓦日线3000万吨。   大秦线,最高运能4.5亿吨,2017年发运量达到4.3亿吨,2018年增长空间为2000万吨,基本可以完成铁总分配任务。   张唐铁路,即蒙冀线,设计运能2亿吨,2015年底通车,由于通车运营时间较短,2017年仅完成煤炭发运5000万吨。根据年初铁总安排,重点挖掘大秦、蒙冀、瓦日等线路运输能力,增开万吨级货运列车,预计今年该线路可释放运力增加2700万吨以上,尚欠缺运力300万吨左右。   朔黄线,设计运能为近期3.5亿吨,远期4.5亿吨,2017年完成货物发运量3亿吨,其中煤炭发运量2.9亿吨,按照铁总年初安排,2018年通过增加车皮,有望增加运力1500万吨左右,尚欠缺运力500万吨左右。   晋中南铁路,即瓦日线,设计运能2亿吨,2014年底通车,2017年完成发运2800万吨,计划2018年发运量3600万吨,按照铁总安排,2018年通过增加大列、疏通线路等措施,预计可达到4000万吨以上运力,即新增运力在1200万吨左右,缺口最大,预计将达到1800万吨。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西煤东运”四条主流线路除了大秦线之外,其他三条线路均难以在2018年有效完成分配任务,运力缺口不低于2500万吨。而放眼未来到2020年,铁路运力有效挖掘方向与关注点仍在“西煤东运”的蒙冀线与瓦日线上,两条线路设计运能达到4亿吨,当前使用不足8000万吨,2018年新增车皮,运力仍难以达到1.2亿吨,不足设计运能的30%。   随着煤炭产能集中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公转铁”进程加快,铁路运力瓶颈仍将成为影响煤炭市场的重要因素。同时鉴于去年冬季春节前夕铁路客运流量增加,挤压货运流量空间,2018年“迎峰度冬”旺季补库行情将有所提前,传统淡旺季观念有所转变。   三、电煤消费需求仍有期待   (一)社会用电旺盛,火力发电仍居首要地位   2018年以来,社会用电需求旺盛,8月份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8.8%,城乡居民用电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贡献率不断增加,社会用电同比全年有望超过中电联预估的5.5%的水平。但是分项来看,工业用电增速有所放缓,这与国内经济形势不佳、制造业发展动力不足有关。   从发电来看,火力发电依旧占据主要地位,七八月份,南方雨季降雨量充足,水电站出库量加大,三峡大坝水力持续处于满发状态,对火电替代作用明显,但是七八两月份,火电发电占比仍高于71%以上,八月用电高峰比例环比增长1个百分点,火力发电仍然居于发电首要地位。   (二)增速略有放缓,消费稳中有升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1.3%,比上月上升0.1个百分点,制造业总体保持平稳扩张态势。同时GDP与发电量数据良好,呈现稳步增长发展态势,实体需求较为稳定,经济呈现稳中向好态势发展,市场支撑仍然较强。   数据显示,2018年1-6月,全国商品煤消费量19.4亿吨,同比上升3.8%;其中电力耗煤7.2亿吨,上升9.3%。预计2018年全年商品煤消费量在39亿吨左右,增速在1.6-1.8%左右,即下半年商品煤消费量预计在19.6亿吨左右。   四、上下游库存两极分化   2017年底2018年初,发改委推出《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即为业界所传库存制度,主产地库存控制在可调节范围内,下游库存保持在稳定区间,该制度的实施在2018年二季度以后初显成效,对于抑制旺季煤价暴涨、淡季煤价暴跌起到重要作用。   2018年一季度以来,产地增产保供,铁路批车量增加,春节前后10天内,库存增加到1300万吨以上,之后保障措施力度不减,同时进口煤政策定向放松,下游库存一直保持高位,截至9月中旬,沿海六大电厂库存仍居于1500万吨左右,港口库存2400万吨左右,同比去年均高出500万吨以上。   而上游来看,由于2017年冬季“煤荒”事件影响以及“公转铁”、坑口环保等政策影响,铁路发运力度不断加大,产地库存不断向下游转移,库存量连续居于历史低位,同比去年降幅达到20%左右,上下游库存两极分化现象明显。   五、供需分析与市场特点   (一)供需矛盾有所放缓,高库存限制波动空间   2018年1-8月,煤炭总供给24.82亿吨,总需求25.98亿吨,缺口约1.16亿吨;2018年全年,预计煤炭总供给38.2亿吨,总需求39亿吨,下半年缺口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2018年四季度煤炭市场走势,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供需矛盾仍在,紧平衡格局有所缓和。从供需情况来看,供需缺口仍然存在,但是2018年四季度伴随着优质产能释放与产量增加,供需情况略有好转,紧平衡格局有所缓和。   季节性规律依旧存在,价格呈现领先特征。电煤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决定了市场的基本规律,价格跟随季节性变化的特点依旧存在,但采购补库节奏领先于实际季节性需求,价格呈现领先实际需求变化的特征。   库存制度初见成效,高库存成为常态。库存制度与“公转铁”升级影响下,上游过剩库存不断向下游转移,中下游长协保供叠加进口采购,使得高库存得以在中长期内成为常态。   (二)“双轨制”影响明显,价格中枢稳步上移   动力煤现货价格中枢继续上移。2017年,煤炭现货价格中枢在640元/吨左右,2018年,紧平衡格局虽可能有所缓和,但阶段性供需紧平衡格局难以改变,2018年煤价中枢上移存在较大可能性,预计中枢区间在640-660元/吨。   长协煤与市场煤价差长期存在。大型煤企年度合同比重提高将挤占市场煤运力,增加市场煤物流成本,“双轨制”价格体系影响下,价差仍然长期存在,并在供需矛盾有所缓和的情况下,存在缩小的可能。
  • 《国家发改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21
    •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 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投集团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2022年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内化肥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好保障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仍面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推动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和要素供应 (一)稳定化肥生产。化肥的稳定生产是保供稳价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内化肥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好2023年最低生产计划,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和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本地化肥生产企业缩短停产时间,努力开工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做到“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钾肥生产大省有关部门支持钾肥企业提高钾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钾肥自主供应能力。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组织做好化肥干线运输。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运输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铁路要积极调集运力,全力满足重点化肥和粮食生产集中地区化肥调运需求,重点向青海、新疆等钾肥生产基地倾斜运力,严格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公铁水等接驳站点要确保化肥高效集疏,优先协调保障化肥周转堆存用地用库、装卸用工、装卸设备和汽运车辆需要。各地要积极主动了解化肥生产企业运输需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畅通化肥末端流通网络。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化肥调入大省相关部门要支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加快备肥进销进度,鼓励农资流通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上下游良性合作机制,提高流通领域备肥积极性;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利用微商、电商、直播带货等方式,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化肥,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降低化肥流通成本、提升化肥流通现代化水平。供销社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和“国家队”作用,根据当地种植结构实际,加大适销对路品种备货力度,提高余缺调剂能力,保证终端销售网点货源充足,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脱销、不误农时;进一步提升县域化肥应急配送能力,保障极端情况下农民用肥需求;保持化肥合理进销差价,主动让利于农民。 三、积极稳妥做好储备和进出口调节 (五)充分发挥储备兜底保障作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承贷银行切实履行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核查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储备和投放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解决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贷款、运输及货源等方面的困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要切实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支持承储企业用好平台,并及时调度、积极反映企业在执行承储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优化完善进出口工作。主营进口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钾肥进口工作,与国内接卸港口企业提前做好进口化肥船舶到港计划衔接,及时从港口提离进口货物,避免压港。深入挖掘国际铁路进口钾肥运输潜力,积极提供优质高效运输服务,优先保障进口钾肥口岸接运换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进口钾肥运价优惠补助政策。航运企业要积极克服各方面困难,全力保障进口钾肥海运运输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港口优先接卸进口到港钾肥及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优先安排进口钾肥、硫磺海运船舶靠港。各直属海关要为进口钾肥、硫磺提供通关便利,加快通关速度;继续执行好化肥出口检验制度,确保出口化肥质量。化肥行业协会要引导化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持续优化内外销结构,春耕期间保障好国内用肥需求。 四、规范化肥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从源头到地头、从生产到消费、从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各环节协同联动监管,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肥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媒体、个人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畅通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作用,切实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化肥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农民识假辩假能力,提高农民对施用假冒伪劣化肥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肥。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标准建设产品追溯系统,加快实现化肥生产销售全程可追溯,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八)净化化肥市场经营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场虚假信息、错误观点和言论及时发声纠正,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加强国际和国内化肥价格监测,相关变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升肥料施用水平 (九)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水平,加大力度普及科学施肥知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户科学施用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侧深施肥机等高效施肥机械;积极发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代施代管等农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十)加快提高有机肥替代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用好有机肥资源,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指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实现多元替代。 各地方、各方面要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本地区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供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5月底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地区春耕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要成立专门的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专班。5月底前,各地区、各单位按月(次月前10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情况,其中各地区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报送;6月份至年末,按季度(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