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9-04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双方下一步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服务方式、合作机制等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中国工商银行将力争未来五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实施意见》明确将重点支持传统海洋产业改造升级、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提升、重大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经济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发展,并加强对北部海洋经济圈、东部海洋经济圈、南部海洋经济圈、“一带一路”海上合作的金融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要创新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方式,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完善涉海项目融资服务方式,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建立海洋经济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试点共建海洋经济特色金融机构,加强涉海投融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构建顺畅的政银合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一级、直属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中央经济工作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以“政策导向、优势互补、分业施策”为原则,就共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共同探索构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海洋领域投融资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中国工商银行力争未来五年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1000亿元融资额度,并推出一揽子多元化涉海金融服务产品,服务一批重点涉海企业,支持一批重大涉海项目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为构建完善的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一)传统海洋产业改造升级

      海水健康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新型渔业养殖装备、大型综合性冷链物流项目(基地)、远洋渔业设施装备、海外渔业综合服务基地,渔政渔港等基础设施建设,深远海油气勘探开发,海洋船舶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与转型转产。

      (二)海洋新兴产业培育壮大

      深远海资源开发工程装备制造、游艇装备制造、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海水淡化装备、海洋环保(监测、整治)装备的研发和制造,海洋创新药物、现代海洋中药产品、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海洋特色酶制剂产品、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和海洋生物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海水淡化产业化、规模化示范工程,海岛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离岸式海上风电场、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海岛多能互补示范工程。

      (三)海洋服务业提升

      滨海景观环境建设、游艇码头建设、海洋主题公园、综合性海洋体育中心和海上运动产业基地,高端航运服务业配套设施建设、海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热带海岛风情休闲度假基地建设,海洋文化场馆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

      (四)重大涉海基础设施建设

      沿海港区基础设施、港口物流园区及内陆无水港和陆海联运体系建设,沿海港口转型升级、专业化泊位建设及深水航道和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沿海渔港、防灾减灾及执法基础设施,深水港海工结构物、海底电缆、光缆施工及海底管道铺设,海底隧道工程,海上工厂、机场、人工岛等工程建筑、海底仓库建设、海洋娱乐设施与景观工程。

      (五)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临海临港产业区和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涉海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生态渔业、生态旅游、海洋清洁能源、海洋公园、无居民海岛修复、海漂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

      三、加强对重点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按照《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定位和《“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部署的重点任务,结合不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综合利用多种金融手段,积极支持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海洋产业、涉海企业及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一)北部海洋经济圈

      1、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深水网箱等离岸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人工鱼礁、海洋牧场、数字渔业及休闲渔业建设,东北亚国际海洋海岛旅游、海滨避暑度假旅游区建设、邮轮旅游业发展,港口资源配置与布局,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产业基地建设,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海洋要素产权流转,海洋新能源应用等。

      2、渤海湾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特色滨海旅游、高端邮轮游艇旅游、海洋休闲旅游发展,生态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海盐化工业,海洋高端船舶和装备制造业,航运金融、全国性涉海融资租赁资产平台和北方(天津)航运交易所建设,国家海洋文化展示集聚区和创意产业示范区建设、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3、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渔业资源保护修复、良种繁育、健康养殖、精深加工、远洋渔业产业链条,“海水粮仓”、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水产基因库项目、海洋综合性样本、资源和数据中心建设,港口物流服务网络建设,国际滨海休闲度假、邮轮游艇、海上运动等高端海洋旅游业,海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海水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青岛蓝谷、威海国家级浅海海上综合试验场建设,海洋能深水网箱养殖综合利用,莱州湾、胶州湾等海湾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二)东部海洋经济圈

      1、江苏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以连云港、盐城港、南通港及沿江主要港口为主枢纽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海洋高端船舶及配套设备制造,海洋装备制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滩涂农渔林业,海上风电开发,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产业、海洋旅游业、海洋文化创意产业,滨海湿地、海州湾、吕泗渔场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2、上海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邮轮游艇经济,海洋工程装备和大型邮轮等高技术船舶设计建造、邮轮生产与服务配套产业,长江口、杭州湾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及生态保护,奉贤、崇明岛、大金山岛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3、浙江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舟山江海联运中心建设、宁波—舟山枢纽港大宗商品储备加工交易基地和国际海事航运服务基地建设,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大洋与深海科学研究开发基地建设、深海装备研制,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海洋生物技术研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高技术船舶和海工装备研发制造,海水利用业、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与产业化基地建设,舟山国家潮流能试验场建设,海洋文化和休闲旅游业等。

      (三)南部海洋经济圈

      1、福建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种业和海洋牧场建设、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新型渔业养殖装备、大型综合性冷链物流项目(基地)、深远海资源开发工程装备制造、远洋渔业,港口资源整合,高端航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利用产业,国家深海海底生物资源库及服务平台建设,厦门邮轮旅游业、邮轮游艇研发制造,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

      2、珠江口和粤东、粤西两翼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港口物流、滨海旅游、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公共服务等发展,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综合加工利用、天然气水合物开发利用,现代渔港经济区建设、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远洋渔业,海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广州、江门船舶配套基地建设、珠海、东莞、中山等游艇制造基地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上风电、万山国家波浪能试验场建设,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等工业用水利用,临海石化、能源等产业集约发展,泛珠三角区域海洋生态整治与修复。

      3、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现代渔业、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远洋渔业生态养殖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海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仓储业、国家级水产品加工贸易集散中心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港口码头建设与功能完善、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基地建设,海洋旅游业、邮轮和游艇产业,高端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北部湾盆地油气勘探开发、油气加工存储业,海洋生物和药物制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环保装备及环保材料等。

      4、海南岛沿岸及海域

      重点支持邮轮、游艇、帆船等特色海洋旅游及西沙等海岛旅游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三沙国家海洋公园建设,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深水网箱养殖、现代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远洋渔业、热带水产种苗及水产品精深加工,港口资源整合与码头建设、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油气勘探开发、油气加工存储业,能源勘探、生产、加工、交易、储备、输送及配套码头建设,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工程装备等产业,海岛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海口湾、三亚湾、洋浦等近岸湾口生态整治与修复等。

      (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重点支持大型涉海企业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开展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岛联动发展、国际产能等方面合作,与沿线国家共建海洋产业园区和经贸合作区,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以多种方式参与沿线港口的建设和运营。

      四、创新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方式

      (一)探索符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

      1、构建海洋经济抵质押融资产品体系

      自然资源部指导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公布抵押登记程序,完善抵押处置方案,提高海域、无居民海岛评估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便捷性。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省、市分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涉海金融产品,开展海域、岸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推进在建船舶、远洋船舶和渔船抵押贷款,发展海产仓单、海洋高新科技专利权、涉海企业股权以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新型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2、形成海洋经济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对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船舶制造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等已形成规模、优势突出的集群化海洋经济特色产业,通过把握其产业链运营模式,以行业龙头作为核心,将金融服务嵌入其上下游产业链条,形成集支付、结算、投融资、保险为一体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并借助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平台支持企业经营和销售,通过“互联网+海洋”的方式支持海洋产业发展壮大。

      3、完善涉海项目融资服务方式

      在审慎把控PPP项目融资风险,严格执行PPP领域相关政策制度的前提下,通过PPP项目融资积极支持国家“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三大重点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项目贷款、项目营运期贷款积极支持港口、码头等涉海基础设施以及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通过滩涂资源利用贷款积极支持沿海滩涂资源整理改造;通过融资租赁积极支持重点优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4、探索海洋经济投贷联动业务模式

      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要积极配合当地海洋主管部门设立地方海洋产业基金,推动海洋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在符合工商银行风险偏好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推荐理财资金投资海洋产业基金,并为基金所投企业提供投贷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通过股权投资、重组并购贷款、债券发行等投资银行手段积极支持涉海企业科技研发和产业整合,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探索建立海洋经济信贷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

      推动沿海各省、市政府建立针对涉海企业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按规定开展海洋产业相关业务,对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机构认可的名单内涉海企业,由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给予支持,帮助海洋经济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探索开展现代海洋产业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试点共建海洋经济特色金融机构

      在海洋经济示范区和创新示范城市中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由当地海洋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整合资源共建海洋经济特色分(支)行,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涉海企业的专业化金融服务能力。

      (四)合作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共同搭建由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工商银行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新兴产业基地园区、涉海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涉海企业、金融机构、海洋部门在投融资、政策、资讯等方面的信息交互与对接。

      (五)加强涉海投融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海洋经济特点及海洋经济规划,依托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每半年组织一次涉海项目遴选,并推荐给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从推荐的涉海项目中筛选出符合工商银行风险偏好和海洋经济政策导向的优质项目,并交由项目所在地分、支行发起尽职调查流程。对于重大涉海项目,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应将项目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和工商银行总行。在遴选阶段,各级海洋主管部门通过向所在地的工商银行推荐专家等形式参与项目遴选。对经各级工商银行审批发放融资的项目,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政策层面提供有关指导意见,以有效防控化解海洋领域投融资风险。

      自然资源部要通过制定规划、编制海洋产业投融资目录、发布数据信息、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等,为中国工商银行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引导。要指导沿海各省、市海洋主管部门做好重大涉海项目的遴选,做好涉海相关政策指导与协调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要及时了解海洋经济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融资需求,发挥自身综合金融优势,引导资金投向自然资源部重点支持和推荐的领域、企业和项目,并在发展规划、资金筹措、涉海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建议。要根据相关行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要求,做好对沿海各省、市工商银行涉海项目投融资业务的指导,并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专家做好重点涉海项目的遴选工作。

      五、构建顺畅的政银合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成立由双方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战略合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双方持续合作的政策措施,部署双方联合开展的重大活动和工作举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双方建立相关事项的固定交流渠道,积极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

      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并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和推动地方涉海金融的发展,联系人至少要明确到地级市海洋主管部门和中国工商银行二级分行层面,负责对接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要为有关发展规划与行业政策的落实搭建服务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涉海融资业务涉及的审批、登记、许可等行政事项及环节给予支持。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分行要重视并加强海洋经济的金融资源投入,主动向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介绍涉海项目融资条件、审批流程等情况,并结合地方实际、创新具有地方和海洋经济特色的投融资模式,提升地方海洋经济发展水平。

      (二)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海洋主管部门不定期向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分行提供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名录、涉海企业名录及重点专项优质项目等信息,并及时通报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分析报告等涉及海洋经济投融资的指导和政策性文件及信息,在政策法规指导意见等层面提供工作支持。中国工商银行及各分行要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内部管理及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定期向自然资源部及地方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涉海企业的融资统计及监测情况,支持其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

      (三)研究合作机制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沿海各分行要通过合作研究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自然资源部及各地海洋主管部门有关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研究工作。同时,针对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涉及的领域,自然资源部有关部门要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研究课题,组织调研,共同撰写研究报告,并寻求解决方案,进一步深化金融对海洋经济的支持力度。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沿海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与联系人,加强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至自然资源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联系人: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邓康桥

      联系电话:010-68048202 传真:010-68047737

      联系人: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部 彭峣

      联系电话:010-66106448 传真:010-68081828

    (图片选自网络)

  • 原文来源:;http://www.mnr.gov.cn/xwdt/jrxw/201808/t20180828_2183527.htm
相关报告
  • 《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工商银行签署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2-02
    • 中国海洋报讯 (记者 孙安然 通讯员 邓康桥)1月31日,国家海洋局、中国工商银行在京召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座谈会,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中国工商银行行长谷澍出席座谈会,并代表双方在《国家海洋局、中国工商银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上签字。双方战略合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重要务实举措,工商银行成为首家与国家海洋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青峰主持会议。 王宏指出,我国经济已经是高度依赖海洋的开放型经济,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进优出、两头在海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所形成的基本格局。随着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正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亟需全面、系统、精准的金融支持。下一步,双方要加强工作统筹与对接,加大力度支持“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和海洋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工作融合,围绕融资融智、试点示范、平台搭建等方面紧密合作;抓牢抓实合作协议的落地,推动双方合作开好头、起好步,助力海洋经济发展、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谷澍表示,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持续加强对涉海基础设施建设、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海洋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海洋服务业提升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截至2017年末,海洋经济贷款余额近2000亿元,全年新投放贷款约850亿元。下一步,工商银行将充分发挥自身资金、品牌、渠道及产品多样的金融服务优势,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深入加强海洋经济上下游全链条金融服务,持续优化海洋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综合金融服务,全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壮大。 根据协议,双方将本着“政策导向、优势互补、分业施策”的原则,将重点支持“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海洋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监测评估。 国家海洋局、中国工商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广东省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1-20
    • 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简化工商登记、刻章、申领发票等办理手续,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广州、深圳率先在2018年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内,全省2019年上半年实现这一目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对审批频次高、审批周期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加强准营管理。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并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免于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其建设科技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 三、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政策操作指引和细则,加强对基层和企业的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实不留死角。落实国家有关降低制造业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政策,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增减变化情况。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落实国家政策,大力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2018年年底前将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电厂用户的代输价格降至0.15元/立方米,其他用户代输价格降至0.2元/立方米。加强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切实降低城镇燃气输配价格。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两增两控”及续贷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市县通过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服务。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发挥再担保机构的作用,放宽再担保业绩的考核容忍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等。支持直接融资,落实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募集长期限、低成本资金。积极稳妥推进股权交易中心的可转债试点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风险补偿和信用担保机制,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融资受益面。鼓励各地推进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缓解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压力。 五、健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省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支持各地建立本地区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民营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一批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枢纽的服务机构,力争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优秀大中型公共服务平台做大做强。组建一批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实施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计划,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国别指南、项目信息、办事指引、风险预警等综合服务。通过快速理赔等多种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企业保单融资给予重点支持,提高企业出口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举办中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在全省推广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对中小微企业购买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人才培训、投资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强化对民营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小升规”“个转企”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企业升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暂缓加收滞纳金。“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 六、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部门做好对接跟踪服务、后续深化研究和成果转化经费支持。遴选一批高成长中小企业,在政策服务资源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成为细分行业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创业企业孵化成长,积极推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广东”大赛等获奖项目在我省落地。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推动大中型民营企业设立商标品牌管理部门。推进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建设,不断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搭建广东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商标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商标保护体系。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技术专家服务队深入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检验检测认证“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办理检验检测等业务“最多跑一次”。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的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七、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实施新粤商培训工程,省每年组织一批民营企业家到国内“双一流”大学培训学习,免费培训一批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加大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站,推行特级技师、企业首席技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在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前开展人才需求评估,有针对性地组织就业培训和服务。优化民营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开展企业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优粤卡”服务对象。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个性化人才奖补政策,引导优秀人才以兼职等形式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工作。外地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或初中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地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鼓励各地完善引才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关键技术骨干及核心管理人员。 八、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依法慎重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每年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开展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实现“送必达、执必果”,力争2018年实现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实现侵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等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组织成立专项法律服务团,为企业开展内部腐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服务。对涉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等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行挂案督办。 九、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宣传工作列入全省年度宣传工作计划。通过主流媒体、互联网新媒体和公益广告渠道,对我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家宣讲,打造《风云粤商》等品牌活动,传播广东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定期发布广东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和广东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省光彩事业奖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积极评选推荐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艰苦创业、支持党建工作等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积极推行信用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将信用核查和联合奖惩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对列入“红名单”的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民营企业依法予以限制。面向民营企业开展普法宣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公开庭审、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民营企业家诚信经营意识。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推广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适时出台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对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建立全省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100%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