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进一步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应对能力的通知》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发布时间:2020-07-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医疗服务保障,确保院前医疗急救转运安全高效,医疗机构接收迅速顺利,有效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强化政策协调衔接,统筹推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城乡功能布局、人口规模、服务需求,科学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提高救护车配置水平,特别是提高负压监护型救护车比例。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才培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管理,确保转运工作高效安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安排和实际情况,制订辖区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方案,针对工作任务、转运流程、信息上报、个人防护要求、车辆装备洗消、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监督急救中心和网络医院切实落实,在及时高效完成转运任务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转运过程中的传播风险和医患交叉感染风险。

      三、统筹安排,专车执行高风险任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转运指挥调度工作,指导辖区急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负压救护车辆和专业人员,成立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采取平战结合管理,“战时”全力承担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发热相关病例的转运任务,平时承担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在急救中心和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设置专门区域停放新冠肺炎疫情转运救护车车辆,建立标准化洗消中心,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转运车辆、医疗设备等进行终末消毒。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调度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建立院前急救工作信息上报机制,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建立全国院前急救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急救相关信息管理,健全急救系统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智能化预警多点触发能力。各地要加强急救中心信息化建设,推动与通信、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急救调度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调度效率,探索居民健康档案与调度平台有效对接,提高调度水平,指导辖区急救中心制定相关调度原则和具体要求,有效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各急救中心要加强调度人员培训,在调度环节加强问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调派。受理有发热、呼吸系统症状患者急救电话时,必须主动询问两周内旅行史、居住史、密切接触史、疫区暴露史等相关情况,自述有相关流行病史且患者病情稳定的,派遣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执行任务,有相关流行病史且病情危急或不明的,或无相关流行病史的,就近派遣日常急救车组执行任务,并加强个人防护;受理无接诊高度疑似发热病人条件的医疗机构请求转运相关病人的急救电话时,派遣新冠肺炎疫情转运车组执行任务,迅速将患者转运至辖区指定定点医院。

      五、院前院内有效衔接,提高救治效率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急诊、发热门诊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与院前急救网络有效衔接,要求医疗机构间转接病人前必须做好信息对接,缩短院前院内交接时间。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发热相关病例等,提前预留接诊区域妥善安置,做好医护人员防护,入院立即进行相关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完善院内流程,整合呼吸、重症等相关科室,迅速开展救治,提高救治效率。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实施情况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综合评价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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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发布时间:2020-07-1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现就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活动管理要求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等信息,该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严格按照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不低于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实验室进行;不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检测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压实实验室设立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实验操作技术、个人防护、检测样本处置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规范实验人员新冠病毒样本检测操作流程,提升检测能力,保障检测人员和周围环境安全。   三、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及相关样本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新冠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确保安全。   (一)新冠病毒毒株及样本运输。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在运输环节中,对“应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管理;对“愿检尽检”人员检测样本,经样本运出单位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后,可按照普通样本管理。“应检尽检”和“愿检尽检”人员范围按照《指导意见》执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毒株及相关样本保存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运输的情况发生。   (二)相关样本处置。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对确需保存的,应当尽快指定具备保存条件的机构按照相对集中原则进行保存,或送至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保藏;对无需保存的,由相关机构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三)毒株分离和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将新冠病毒毒株分离、分享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科教司,同时指导实验室在分离出新冠病毒毒株后90天内,向国家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申请保藏,完成相关实验活动后及时将新冠病毒毒株送交保藏机构保藏。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实验室和各级菌(毒)种保藏机构向其他实验室或外单位提供新冠病毒毒株或以新冠病毒作为母本病毒的疫苗株的准运手续时,及时将准运证书复印件提供给我委科教司。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能力,按照属地化、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相关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活动,防止实验室泄露或人员感染,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万无一失。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的通知》

    • 来源专题:新发突发疾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 发布时间:2020-02-0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导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感染防控,遏制疫情蔓延,我委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感染防控   (一)访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时,若情况允许电话或微信视频访视,这时无需个人防护。访视时应当向被访视对象开展咳嗽礼仪和手卫生等健康宣教。   (二)实地访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时,常规正确佩戴工作帽、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每班更换,污染、破损时随时更换。   (三)需要采集呼吸道标本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外科口罩换为医用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   (四)一般情况下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五)现场随访及采样时尽量保持房间通风良好,被访视对象应当处于下风向。   (六)需要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检查而密切接触时,可加戴乳胶手套。检查完后脱手套进行手消毒,更换一次性隔离衣。   (七)接触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前后或离开其住所时,进行手卫生,用含酒精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至干。不要用手接触自己的皮肤、眼睛、口鼻等,必须接触时先进行手卫生。   (八)不重复使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口罩潮湿、污染时随时更换。   (九)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至少须随身携带:健康教育宣传单(主要是咳嗽礼仪与手卫生)、速干手消毒剂、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隔离衣、医疗废物收集袋。   (十)随访中产生的医疗废物随身带回单位按医疗废物处置。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感染防控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可以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隔离,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   (二)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外科口罩。佩戴新外科口罩前后和处理用后的口罩后,应当及时洗手。   (三)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好外科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   (四)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五)生活用品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室友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六)避免使用中央空调。   (七)保持充足的休息时间和充足的营养。最好限制在隔离房间进食、饮水。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   (八)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时用纸巾遮盖口鼻,不随地吐痰,用后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   (九)用过的物品及时清洁消毒。   (十)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每日上午下午测量体温,自觉发热时随时测量并记录。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症状时,及时联系隔离点观察人员。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室友感染防控   (一)佩戴外科口罩。   (二)保持房间通风。   (三)尽量不进入隔离观察房间。   (四)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交流或提供物品时,应当距离至少1米。   (五)注意手卫生,接触来自隔离房间物品时原则上先消毒再清洗。不与被观察者共用餐饮器具及其他物品。   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接触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时,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随访者要求使用防护用品,并正确穿戴和脱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