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关键立法,能否保住欧盟绿色产业?》

  • 来源专题:工程机械与高端装备
  • 编译者: zwh
  • 发布时间:2024-07-24
  • 2024年3月、4月、5月,欧盟接连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法案和《净零工业法案》,这一系列法案被视为欧盟绿色协议工业计划的三大关键立法,旨在增强欧洲净零产业的竞争力,快速向气候中和转型。这三大立法一方面被视为对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的回应,另一方面也被一些人看作是针对中国的“保护主义”做法。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三大立法并非针对中国企业,也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那么,这些法案通过的背景是怎样的?究竟能够多大程度上保护欧洲绿色产业?又将给中国带来多大影响呢?

    应对材料和能源上的“脆弱性”

    今年3月,欧盟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欧洲工业关键原材料的安全和可持续供应,增强战略自主性,大幅降低对单一国家的依赖。这份法案共列出34种关键原材料,其中17种被认为是“战略性原材料”,包括稀土、锂、镍、钴和硅等。法案设定的目标称,在2030年前,欧盟每年原材料消耗量的10%应来自境内开采,40%在欧盟加工,25%来自回收再利用。而针对战略性原材料,法案要求来自单一第三国的供应量不能超过65%。

    1个月后,欧盟通过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法案。其中的“差价合约”条例规定,当电价下跌幅度过大时,公共机构将对能源生产商进行补偿,而电价过高时,则向能源生产商收费。此外,方案还引入“电价危机”机制,当电价被异常推高时,欧盟可宣布区域性电价危机,允许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为中小企业和能源密集型工业消费者制定电价。

    5月27日,欧盟又正式通过《净零工业法案》,与《关键原材料法案》相衔接。该法案计划通过简化许可规则、创建净零工业谷等措施以达成一系列目标,包括到2030年,欧盟将把所需的净零技术产品本土产能比例提升至40%。普华永道的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欧盟只有风电、电解器和热泵的本土产能比例达到该目标,其他领域的制造能力均低于该目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法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赵永升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净零工业法案》、《关键原材料法案》和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法案分别从净零、原材料和电力这三大关键视角出发,给欧盟在诸多相关领域加以立法规制,将产生全方位且深远的影响。

    法国《回声报》认为:“面对美国政府决定进行大规模投资,以及亚洲绿色技术的快速发展,欧盟也希望通过《净零工业法案》加以应对,为欧洲大陆在全球竞争中保持领先创造条件。”根据欧盟联合研究中心的报告,欧盟在净零技术方面的创新能力处于全球前列,比如在供热和制冷网络、生物甲烷、永磁体和风力涡轮机这4种气候解决方案上,欧盟创造了全球一半以上的高价值发明,欧洲也是世界上互联互通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但随着欧盟对净零工业的需求持续增长,国内制造业无法满足,越来越多的份额需要通过进口来满足。尤其在电池、光伏等领域,欧盟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

    “如果欧洲希望在清洁能源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我们需要确保强大的欧洲制造能力,并为投资新项目创造更好的条件。我们必须避免只依赖单一供应商。”欧盟能源专员西姆森这样表示。欧盟官网信息显示,尽管欧盟的热泵等技术生产能力较高,但制造商仍依赖从东南亚国家、美国等进口零部件。

    法国《解放报》分析称:“新冠疫情和俄乌冲突凸显了欧盟在材料和能源供应链中的脆弱性。”瑞典地质调查局数据显示,当下欧洲社会对关键原材料的需求很大,欧洲消耗了全球约1/4的关键原材料,但只生产了3%。由于不少原材料地理分布不均且开采加工高度集中,欧盟目前高度依赖关键原材料进口。数据显示,欧盟98%的稀土和97%的镁供应来自中国,约80%的锂来自智利,60%以上的钴来自刚果。在此基础上,未来欧洲对关键原材料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法国咨询公司FiGroupe刊文称:“到2030年,生产电动汽车和电池所需要的锂和钴的量分别是现在的18倍和5倍,到2050年更是分别涨到60倍和15倍。”

    至于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法案,赵永升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这事实上是一个适应时代的法规设计。欧盟成员国高度异质化,在电力上各成员国状况不一,在俄乌冲突爆发后,欧盟各国在能源尤其是电力供应问题上的矛盾日渐凸显,使得欧盟电力改革迫在眉睫。

    三大法案究竟能起多大作用?

    欧盟绿色工业三大立法未来所产生的影响会是关乎民众日常生活的。普华永道的报告显示,2019年,欧洲能源行业就业人数为760万人,预计到2030年,欧洲将在能源行业创造总计300万个额外就业岗位。电力市场改革相关法案将直接影响法国民众的能源支票和电费支出,而《净零工业法案》若要真正落实,居住在巴黎老城区的数百万居民的住宅必须完成“绿色化”升级换代,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要更换、升级老城区陈旧的供暖系统和设备,仅此一项就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关于三大法案能够多大程度上得到落实,欧洲内部也不乏质疑的声音。业内专家、欧盟布鲁格智库成员西蒙·塔格里皮塔认为,《净零工业法案》对包括光伏、风力涡轮机等19项净零技术设定了目标,但欧盟“缺乏落实这些目标的有效工具”,这让该法案有点“纸上谈兵”。新法案首次要求公共部门在购买或组织拍卖太阳能电池板、热泵等技术产品时不应仅考虑价格,还要考虑“可持续性和弹性标准”。以太阳能电池板为例,专家表示,欧中双方太阳能电池板价格差异很大,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生产成本比欧洲低35%,公共采购和能源拍卖还要带来额外成本,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可持续性和弹性标准”可能会被忽视。新法案究竟能够起到多大作用还要取决于几个月后的具体方案。

    对于欧盟的电力市场改革,欧盟希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免受未来电价飞涨的影响。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有违市场规律,发放补贴并不是长久之计。欧洲企业仍在不断向美国等地搬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能源价格便宜。

    各方争论算不算保护主义

    《净零工业法案》旨在保护欧洲企业在从化石燃料向清洁能源转型期间免受美国和中国竞争的影响。路透社更是直指中国称:“《关键原材料法案》旨在确保欧洲成为电动汽车、风力涡轮机和其他绿色产品的制造基地,并减少对中国在这些产品及其所含关键矿物上的依赖。”

    早在去年年底欧盟各国部长就《净零工业法案》展开讨论时,欧盟太阳能行业代表就警告称,该法案可能会“破坏欧盟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因为它将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中国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德国太阳能行业协会今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德国就安装了超过100万个新太阳能系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德国去年光伏系统发电量为620亿千瓦时,约占德国电力总消耗量的12%。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最近3年,中国制造的太阳能光伏设备占德国设备总数的85%左右。

    欧盟绿色工业三大关键立法会为中国企业带来不小的挑战,但与此同时,这对我国“数智经济”和“绿色经济”来说,也是一个机遇。欧洲的新立法一定程度上也促使我国企业在技术上更加精进、在规范上更加合规。

    不少欧洲分析人士认为,该法案不会对中国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在于欧盟的法案更多地专注于给欧洲净零技术产业更好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在于欧盟内部专家就法案中的一些目标仍存在争议,且法案也并没有明确要求净零技术生产商必须从当地供应商采购一定数量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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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签署《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中前者旨在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协调各成员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计划(包括核能技术研发、核原料与核燃料的稳定供应等),以应对传统能源的普遍缺乏,促进欧洲核工业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欧洲能源独立。后一条约旨在设立“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以实行共同贸易政策,促进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实现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增长。该条约第92条至第94条首次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了涵盖所有部门的国家援助制度(state aid),成为欧洲后续条约项下国家援助制度的基础。 2.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实施能源进口共同政策 1965年,上述六国签署《建立欧洲诸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和委员会条约》,决定将前述三大共同体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合并,分别建立统一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并对上述三大条约进行相应修改,其中《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国家援助制度并未进行修订。 1974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共同体能源政策1985年目标的决议》,要求到1985年各成员国应将进口能源减少到50%,以减少欧洲对外部能源的依赖,促进能源供应多样化。 总体而言,欧洲在一体化初期就已实施能源产业共同政策,并开始注重能源独立。这一时期,欧洲建立起了统一的国家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在对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允许提供与共同市场相容或视为相容的某些类型的国家援助。 (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强调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1980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发布《关于共同体1990年能源目标与成员国政策协调决议》,要求进一步降低石油消费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消费比重。该决议与上述1974年决议共同构成欧洲共同能源政策的初步框架。 1986年,欧洲三大共同体统一理事会出台《关于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共同体目标决议》,明确鼓励成员国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出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五项原则,形成欧洲共同新能源政策框架。 这一时期,欧洲能源共同政策开始关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实现欧洲能源供应多样化,确保能源安全和充分获得性。 二、欧盟成立后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为战略优先事项 1992年,欧洲国家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联盟”(EU),欧洲经济一体化进入更高发展阶段。该条约还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更名为“欧洲共同体”(EC),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更名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并进行相应修订。 在《欧洲联盟条约》中,提升产业竞争力成为欧盟政策协调的主要目标之一。此外,《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还新增第130条,明确要求共同体和各成员国为产业竞争力发展创造条件。 欧盟成立后,欧委会先后发布多个能源产业政策,并逐步提高对涵盖“新三样”的新能源产业的重视程度。 (一)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欧盟政治优先事项。 1995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政策》白皮书,确立了可竞争、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大能源政策目标,并要求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1997年,欧委会发布《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共同体战略和行动计划》白皮书,提出了欧盟可再生能源政策,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消费与占比目标,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欧盟经济增长、就业和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2000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供应安全战略》绿皮书,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升为欧盟的政治优先事项,并强调利用财政工具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总之,欧盟在这一时期提高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并将提供补贴作为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 (二)正式确立能源战略目标并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重点方向。 为应对天然气危机,欧委会于2006年发布《欧盟可持续、可竞争、安全的能源战略》绿皮书,正式确立了欧盟整体能源战略的可持续、可竞争和安全供应三大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鼓励对清洁能源进行更多投资,并确保欧洲在能源方面的技术领先全球。 2007年,欧盟成员国签署《里斯本条约》,修改《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共同体条约》,并将《欧洲共同体条约》更名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在国家援助方面,《欧盟运行条约》增加了第88条第4款,允许欧委会根据欧盟理事会的授权发布实施细则,对无需事前通报欧委会的国家援助类型和前提条件进行说明。《里斯本条约》还增设“能源”一节,首次将提升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以及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欧盟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2010年,欧委会发布《能源2020战略》,指出欧洲的可再生能源领先地位正在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巩固欧盟在能源技术市场的竞争力。 2011年,欧委会提出《2050能源路线图》,目的是在完成欧盟2020脱碳目标的同时,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竞争性,并强调实现三大能源战略目标(可持续、可竞争和安全性)的前提条件是提高可再生能源份额。为此各成员国应采取更加高效的鼓励措施,尤其是应加大公共资金和私人资金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总之,欧盟在该阶段首次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写入条约文件,并将其提升为欧盟能源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 三、欧盟发布多项涉“新三样”产业政策并实施全方位补贴 虽然《欧盟运行条约》第107条限制各成员国实施与欧盟市场相抵触的国家援助,但也允许提供某些类型的国家援助。该条尤其授权欧盟理事会增设更多可以提供的国家援助类型,并且随着欧盟发展需要(包括产业发展),欧盟理事会不断扩大此类范围。 欧盟向涉“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提供补贴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欧盟层面,使用欧盟本身的预算资金,通过设立各类基金等方式,向新能源产业提供补贴;二是欧盟成员国利用本国的公共资金,向新能源产业提供国家援助。 根据欧盟在2023年7月向WTO通报的补贴信息,其提供补贴的主要类型是结构性补贴、农业补贴和研发补贴。其中,欧盟层面实施的“地平线欧洲”主要是向包括“新三样”在内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活动提供补贴,目的是提高欧盟相关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根据该通报,欧盟在2021-2022年提供的此类补贴达到约2273.5万欧元。 近年来,欧盟不断增加对包括“新三样”在内的绿色产业或有助于绿色产业发展的相关行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关注绿色能源转型和净零技术研发等领域,并将提升全球产业竞争力作为重要目标之一。 (一)通过绿色新政、产业新战略等措施提升“新三样”产业支持力度。 1. 将发展“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列为欧盟能源政策核心优先事项 2014年,欧委会发布《2030年气候与能源政策框架》,建议尽快确立2030年能源目标与政策框架。该文件强调应确保欧盟能源供应安全,减少进口能源依赖,促进能源供应链规模化和产业化,并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消费份额至少占27%,因此各成员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研发、创新和大规模部署方面的投资。 2015年,欧委会发布《欧洲能源联盟战略》,决定建立“欧洲能源联盟”,重点关注能源安全、内部能源市场、能源效率、经济脱碳、研发和竞争力这五大领域,并将发展“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列为核心优先事项,要求欧盟保持研发技术的世界领先地位,发展更为可持续的交通系统。 201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应至少达到32%,资金支持应重点用于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 同年,欧委会发布《关于欧洲繁荣、现代化、可竞争和气候中性经济的长期战略愿景》,提出到2050年应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的“气候中和”目标,打造“繁荣、现代化、可竞争和气候中性”的经济发展方向,并将可再生能源转型和促进清洁、安全和互联互通的出行作为实现该目标的战略途径和优先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战略愿景将欧盟产业竞争力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推动因素,强调应减少欧盟产业对其他国家关键原材料的依赖。 2. 出台《欧洲绿色新政》和《欧洲产业新战略》助推“新三样”产业政策 2019年,欧委会发布《欧洲绿色新政》,将绿色转型作为经济复苏、提升经济增长韧性和可持续性的助推器,尤其强调能源绿色转型的关键作用,提出到203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至少应相比1990年减少55%、到2050年应使欧洲成为全球首个“碳中和”地区的两大目标。 欧盟设计了实现上述目标的详细路线图和政策框架,将发展重点聚焦在涵盖“新三样”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等方面,政策措施覆盖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几乎所有经济领域,以加快实现提升“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战略。在能源领域,《欧洲绿色新政》重点关注清洁能源转型的三个关键原则:一是确保安全和负担得起的欧盟能源供应;二是开发完全集成、互联互通和数字化的欧盟能源市场;三是优先考虑能源效率,提高建筑物的能源绩效,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产业。欧委会还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更加完善的互联互通能源系统和综合电网,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要求各成员国在全球层面推广欧盟的能源标准和技术,以确保欧盟新能源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和竞争力。 2020年3月,欧委会发布《欧洲产业新战略》,确立了三个战略和政策目标:一是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世界领先的欧盟产业;二是实现“气候中和”;三是塑造欧盟的数字未来。2021年5月的更新版强调应提高欧盟在健康、绿色和数字政策等关键领域的韧性。为此,欧委会要求各成员国以改革能源密集型产业为首要任务,从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协同推进欧盟产业绿色转型。欧委会还要求各成员国合理调动私人资金和公共资金,为绿色转型提供投资和融资支持。欧委会还建议修订欧盟国家援助条款,以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包括更好地利用欧盟层面的“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IPCEI)提供的资金,促进相关领域投资。 2022年,乌克兰危机爆发,全球能源市场再度出现严重失衡。为此,欧委会提出“REPowerEU”计划,将节约能源、生产清洁能源、能源供应多样化列为三大支柱,以加速摆脱欧洲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同年,欧委会将2030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提高到45%,并采取相关措施以加快可再生能源许可程序。 3. 将光伏产品和锂电池作为战略性净零技术提供补贴支持 2023年,为进一步落实《欧洲绿色新政》,欧委会发布《绿色新政产业计划》,以提升欧盟绿色产业的竞争力和韧性,使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能够实现和保持“新三样”等新能源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 2024年,作为《绿色新政产业计划》重要组成部分的欧盟《净零工业法》和《关键原材料法》生效。 《净零工业法》旨在促进清洁技术制造业发展。该法一是列明了涵盖光伏产品和锂电池在内的“战略性”净零技术清单;二是对有助于实现欧盟2030年能源和气候目标的技术,要求年部署率至少应达到40%;三是要求各成员国设立“净零战略项目”(NZSPs),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提升竞争力和供应安全;四是提出了可用于支持《净零工业法》实施的政策工具包,包括加快许可程序和相关行政程序以及协调私人投资、补贴和公共采购的程序。 《关键原材料法》旨在确保欧洲获得安全和可持续的关键原材料供应,使欧盟能够实现2030年气候和数字目标。该法更新了欧盟关键原材料清单,列出了战略性原材料,其中包括锂-电池级、用于电动汽车生产的永磁铁。此外还建立了资金支持协调机制,以促进“新三样”等领域的关键原材料充分供应。 (二)建立电池产业联盟并出台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支持锂电池和电动汽车发展。 1. 提供补贴支持电动化交通 2018年,欧委会发布《欧洲的可持续交通:安全、互联互通和清洁》,提出相关举措。在能源税方面,虽然欧盟立法规定了应缴纳的能源税,但该税率是最低税率要求,各成员国可以提高部分能源产品的税率以支持“电动化出行”(electro-mobility,包括使用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公交车等工具)。 欧盟还通过“连接欧洲基金”(CEF),资助跨欧洲运输网络的建设,以打造清洁、安全、数字化和互联互通的欧洲交通系统。欧委会强调,电池生产和开发是欧盟清洁能源转型的战略要务,也是欧洲汽车产业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应在欧洲建立可竞争和可持续的电池制造产业。 2. 建立欧洲电池联盟并制定电池战略 2017年,欧委会与利害关系方、部分成员国和欧洲投资银行共同建立“欧洲电池联盟”,作为电池行业发展的重要合作平台,目的是汇集欧盟具有的优势,支持价值链上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打造竞争力和规模经济。 2018年,欧委会发布《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意图打造覆盖原材料获取和回收、电池单元和电池组的设计与制造、电动汽车制造、电池回收利用等多个环节在内的电池产业完整价值链。该项行动计划不仅旨在应对气候变化,还致力于增强欧盟电池产业的全球竞争力。为此,该计划涵盖了六大战略行动领域:一是确保原材料可持续供应;二是支持大规模电池单元制造,并打造完整价值链;三是通过加强研发和创新,强化欧盟产业领先地位;四是培训电池价值链各环节的高水平劳动力;五是尽可能降低电池价值链对环境的影响(例如鼓励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等);六是确保电池行动计划与欧盟其他战略和监管框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总之,为了加速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欧盟通过建立合作平台以及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凝聚力基金、“投资欧盟”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欧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资助计划,推动欧洲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支持电池和电动汽车产业的制造、部署与研发活动。 (三)实施太阳能战略并启动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建设。 1. 制定太阳能战略 2022年,欧委会发布《欧盟太阳能战略》,设立到202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超过320吉瓦特(GW)、到2030年发电近600吉瓦特的光伏专项目标。该战略不仅将太阳能作为促进欧盟向清洁能源和净零排放转型的基石,还将其作为提升欧盟产业领先地位的重要途径。 在该战略中,欧委会提出四项举措以实现太阳能愿景:一是通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促进快速和大规模的太阳能光伏部署;二是简化欧委会国家援助审查等方面的许可程序;三是采取措施提升劳动力技能,确保太阳能生产和部署能够获得充足的熟练劳动力;四是建立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 2. 通过光伏产业联盟推动光伏制造、部署和研发 欧洲太阳能光伏产业联盟会员广泛,允许在太阳能光伏领域开展相关活动的所有公共实体和私人实体参加,包括公司、协会、研发和技术组织、投资者、社会合作伙伴、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欧盟成员国代表、地区和公共当局。该联盟主要有以下任务:一是对扩大太阳能光伏制造业规模存在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二是促进融资,推动太阳能光伏制造业等方面的商业化发展;三是提供研发和实施方面的合作机制;四是支持太阳能光伏研发和创新;五是为光伏制造业培养熟练劳动力等。 2024年,欧委会、部分成员国和光伏价值链的公司代表签署《欧洲太阳能宪章》,承诺将通过可再生能源拍卖、光伏产品公共采购、部署创新形式的太阳能、为光伏产品的生产设施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等方式提高欧洲光伏产品供应链韧性,将通过利用所有资金渠道(包括国家援助)支持太阳能供应链。欧委会计划将进一步通过复苏和韧性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计划”和现代化基金为光伏制造项目提供资金资助,并将与欧洲投资银行合作,加强对太阳能价值链投资的支持。 总之,为了加速光伏产业发展,欧盟通过建立合作平台以及设立复苏和韧性基金、凝聚力基金、“投资欧盟”基金、创新基金、“地平线欧洲”等名目繁多的基金和资助计划,补贴光伏产业,支持光伏技术研发和创新。 四、结语:欧盟双管齐下 - 对内大量补贴、对外歧视性反补贴 (一)对内:实施花样繁多的“新三样”补贴。 欧盟早在2006年出台的首个能源整体战略中,就已经强调促进“新三样”等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实施的《欧洲绿色新政》《欧洲产业新战略》《绿色新政产业计划》更是将推动产业绿色转型作为七大实施路径之一,聚焦新能源发展,助推欧盟涉“新三样”产业政策成为提升全球竞争力和谋求世界领先地位的核心举措,并通过至少十一大类支持性基金等措施全方位实施补贴。 例如,“复苏和韧性基金”是“下一代欧盟”计划的核心,适用范围涉及绿色转型等六大政策支柱,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从2020年2月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的相关举措提供资金,预算总额为7230亿欧元,其中3380亿欧元以直接赠款形式向成员国提供,3850亿欧元以贷款形式提供。成员国必须制定国家复苏和韧性计划,并应至少将37%的资金用于实现气候目标。截至2024年4月,约有879亿欧元用于支持零排放或低排放车辆等可持续交通项目,占“复苏和韧性基金”绿色支出的25.7%。 “连接欧洲基金”(CEF)是欧盟为实现《欧洲绿色新政》的目标和战略事项设立的重要融资工具,目的是支持欧盟成员国在交通、能源和数字服务领域发展高性能、可持续和高效互联的跨欧洲网络。该基金主要以赠款、采购和金融工具方式提供补贴。在能源领域主要用于资助欧盟清洁能源过渡和能源联盟建设,重点支持能源基础设施、跨境可再生能源项目、网络互操作性建设和内部能源市场整合。2021-2027年,欧盟将提供59.4亿欧元此类支持性资金。 “地平线欧洲”计划旨在促进研发和创新,主要资助三个支柱领域:“卓越科学”“全球挑战和欧洲产业竞争力”和“创新欧洲”。“卓越科学”项目旨在提高欧盟科技全球竞争力,“全球挑战和欧洲产业竞争力”项目旨在向“气候、能源和交通”等领域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创新欧洲”项目则意在使欧洲市场创新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地平线欧洲”计划的主要支持形式是直接赠款。根据2023年向世贸组织的补贴通报,欧盟在2021-2022年提供的此类补贴约为2273.5万欧元。 (二)对外:歧视性反补贴。 欧盟在大力发展和补贴自身“新三样”产业的同时,却对他国“新三样”产品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其真实用意值得深思! 在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中,中国针对欧委会主动依职权发起调查目的的正当性提出异议,认为此举主要出于政治目的,是保护主义行为。近年来,欧盟本身已提供数十亿欧元补贴打造电动汽车供应链,未来还将继续全面补贴本土电动汽车行业。 在8月20日欧委会进行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后,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再次指出,欧方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预设结论,在调查各环节的做法均违背其承诺的“客观、公正、非歧视、透明”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终裁披露并未充分吸纳中方意见,仍坚持错误做法,裁出高额税率,并利用抽样区别对待中国不同类型企业,扭曲调查结果。该终裁披露是基于欧方单方认定的“事实”,而非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 德国汽车工业协会指出,为了在2035年实现零排放目标,欧盟市场必须有足够的电动汽车供应。而中国电动汽车在欧盟市场的消费价格上涨,很可能使该目标的实现更加困难。欧委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对欧洲工业和汽车产业转型(特别是向碳中和转型)的重要作用。许多欧洲公司还强调,对华加征反补贴税将对欧盟中低收入的消费者购买负担得起的电动汽车带来经济负担,并将最终危及欧盟气候变化应对行动。 2024年8月9日,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WT/DS626案),指控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决定、调查中的磋商、调查的进行、对补贴以及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与因果关系的初步裁决、临时反补贴措施涉嫌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2条、第10条至第17条、第19条、第22条和第32条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程序和实体问题裁决的多个方面均存在违规,损害或剥夺了中国在上述协定项下本应获得的利益。 (三)总体结论:欧盟为打造全球领先地位大量实施“新三样”补贴 产业政策始终贯穿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整个发展进程,能源则是其产业协调和共同政策的起点。目前,欧盟以《欧洲绿色新政》《欧盟产业新战略》《绿色新政产业计划》等文件为引领,建立起了体系化和全方位的涉“新三样”产业政策和协调战略,通过名目繁多的补贴,支持提升欧盟“新三样”产业竞争力。欧盟在多份官方文件中一再强调,打造欧洲相关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至关重要。 尽管表面上看,欧盟通过立法监督和限制各成员国实施扭曲市场的国家援助,但是设置了多种例外,并以促进绿色发展和转型为借口,不断扩大例外事项范围,为欧盟及其各成员国补贴“新三样”留下了充分空间和灵活性。 例如1957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就已允许成员国为实施“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提供国家援助,并成为《欧盟运行条约》国家援助例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该项目主要致力于促进欧洲工业和经济增长、就业、绿色和数字化转型以及提升产业竞争力,其中包括“新三样”领域。 根据欧委会发布的数据,2018年至2024年8月,欧委会在“欧洲共同利益重要项目”计划下,对电池、氢能、微电子、通讯技术、新一代云基础设施与服务共批准了累计高达362亿欧元的国家援助(共320个项目),其中电池产业获批68个项目(约占21%),补贴总金额达61亿欧元(约占17%)。这充分说明,为了打造新兴产业全球竞争力和世界领先地位,欧盟正在不遗余力地实施“新三样”产业支持政策。
  • 《“生态+能效+采购” 欧盟计划设立光伏产品“绿色门槛”》

    • 来源专题:光电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husisi
    • 发布时间:2022-04-28
    • 引言:最近常有光伏企业问,碳关税会如何影响光伏行业。笔者的回答是,基本没有影响。碳关税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冲击光伏行业。这并不是说欧盟没有酝酿对光伏产品的“绿色门槛”。 但是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是组合拳,碳关税那一招并不是针对光伏产品的。欧盟针对光伏产品的“绿色门槛”就是本文介绍的生态设计+能效标签+绿色公共采购。 欧委会正在制定针对光伏产品环境影响的监管规则,涉及光伏组件、逆变器和系统。未来这些产品必须达到欧委会设定的环境标准才能进入欧盟市场。也就是说,欧委会正在设立光伏产品的“绿色门槛”。按照目前计划,欧委会将在2023年的第二季度采纳这些规则。 欧委会认为,光伏产品对于欧盟的能源脱碳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制定规则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监管,以确保新安装的光伏产品是环境友好的。在此特别强调,不能简单地把环境影响与低碳划等号。虽然碳足迹是欧盟监管规则的关注重点之一,但是除此之外,欧盟还将在光伏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发电量、耐用性、长期性能退化、可维修性、可回收性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 欧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重要海外市场。如果欧盟对光伏产品设立“绿色”市场准入门槛,会对中国的光伏产品出口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全球光伏供应链。截至目前,国内尚无文章对欧盟可能采取的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已公开的欧委会联合研究中心(JRC)的报告,对欧委会可能使用的政策工具和可能制定的规则进行介绍。JRC是欧委会的科学和知识服务机构,其使命是在欧盟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提供支持。对于规则所涉及的大量技术细节,限于篇幅,本文点到为止不做展开。 欧盟拟议措施的可能形态 一.政策工具框架 欧盟为光伏产品设立“绿色门槛”可能会组合使用3个既有的政策工具——生态设计、能效标签和绿色公共采购。 生态设计指令(EcodesignDirective)是欧盟能效政策的框架法规。它要求所有能源相关产品必须设计的节能和环保。指令的要求覆盖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从设计、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到废弃处理。根据这个框架性指令,欧委会再制定实施措施(implementingmeasures)对具体产品做出规定。欧委会正在酝酿制定针对光伏产品的生态设计实施措施(下简称“措施”)。 能效标签条例(EnergyLabellingRegulation)是与生态设计指令搭配的政策工具。能效标签就是我们常见的贴在冰箱、洗衣机等产品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的信息标签。其目的是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的产品。欧委会正在考虑将能效标签的要求加诸于光伏产品。 作为补充,欧盟还可能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评分中考虑光伏产品的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碳足迹)。这类似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韩国在光伏产品政府采购中已经采取的碳足迹评分办法。 二.生态设计要求 在拟议的措施中,光伏组件的生态设计要求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要求,关注组件的能源效率或物质效率,例如发电量、可维修性和可回收性。第二类则是以往从未提出过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1)产品环境足迹信息和(2)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本文仅详细介绍组件的生态设计要求。逆变器的要求大同小异。 1.适用的产品范围 生态设计要求适用于“投放到欧盟市场并将在光伏系统中用于并网发电的单个光伏组件”。明确排除50瓦以下组件、集成到消费电子产品中的组件和BIVP,但不排除BAVP。对于集成微型逆变器和使用创新技术制造的组件将给予特殊考虑。 2.环境足迹要求 在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已经在光伏组件的公共采购中要求提供产品碳足迹信息。欧洲的光伏厂商则呼吁将这一做法推广到欧盟层面。 拟议措施很可能要求组件厂商根据生命周期评估(LCA)方法计算并披露产品的“生态轮廓”(Ecologicalprofile)。按照生态设计指令的定义,生态轮廓是对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输入和输出(如材料、排放和废物)的描述。就光伏组件而言,生态轮廓主要是指碳足迹(全球变暖潜值,GWP),但可能也会包括能源消耗。JRC报告认为这两个是光伏产品最重要的环境影响类别。组件碳足迹将以每千瓦时发电量排放的二氧化碳衡量(kgCO2e/kWh)。 组件的生态轮廓只关注其生命周期的特定阶段——原材料获取和制造阶段——发生的环境影响,因为大部分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发生在这些阶段。相比之下,下文提到的其他生态设计要求(如发电量、可维修性、可回收性)则涉及组件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使用和废弃处理)。 拟议措施将规定统一的组件碳足迹计算方法。在这方面,欧盟已有规可循——既有普遍适用的产品环境足迹规则(PEF)也有专门针对组件的产品环境足迹类别规则(PEFCR)。所以未来采用的方法一定是基于PRF和光伏PEFCR。关于拟议措施的碳足迹法则,JRC报告中提供了一些基本信息,例如系统边界、功能单位、基准流和影响类别等。在这方面,拟议措施会在很大程度上参考欧盟正在制定中的《电池法规》。后者将为电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设立碳足迹门槛,其相应的碳足迹法则也是基于相关的PEFCR。 为了组件碳足迹的计算和申报,JRC建议欧委会专门开发一个填报工具(EcoReport)。使用这个工具,组件厂商只需上传工艺流程和物料清单(BOM)等公司特定数据(包括经过核查的供应商数据),系统就会自动使用计算规则和底层数据库计算碳含量。至于这个建议是否会被采纳,工具会是什么样子,可关注先行一步的欧盟《电池法规》。 按照欧盟的生态设计指令,厂商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必须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实施措施的所有要求。这种合规检查叫做“合格评定”(Conformityassessment)。关于落实碳足迹要求的合格评定,欧委会可能会采用厂商自查加第三方核查的方式。 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核查两个方面:(1)厂商自己做的合格评定是否符合措施的要求,(2)厂商上传到EcoReport碳足迹填报工具的信息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这与拟议的《电池法规》的碳足迹合格评定程序类似。强制要求厂商使用免费的EcoReport碳足迹填报工具,有助于合格评定。它会自动应用统一的碳足迹规则,这样第三方核查机构只需专注检查公司填报数据的可靠性(包括定期审计、突击走访和后续监控)。关于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资质,是由欧盟各成员国审定,由欧委会统一公布。 上述生态轮廓要求只是拟议的整体生态设计要求的一部分。其他要求见下。 3.发电量 根据IEC61853-3(光伏组件能源等级)方法,分别计算光伏组件在欧盟的三种气候条件下的发电量,表示为kWh/kWp(千瓦时/峰值千瓦)。对发电量的要求可能是信息披露性质的,也可能是设定最低门槛。如果是设定最低门槛,则涉及发电量与光伏组件面积之比(kWh/m2)。由于双面组件不能直接适用IEC61853-3,所以还要为之设定过渡方法。 4.耐久性 首先,组件厂商要对产品进行一系列质量和耐久性测试,标准参照IEC61215。满足这一要求根本不成为问题。 然而JRC报告认为,组件在出厂时通过性能测试并不意味着它在随后的30年设计寿命期间不出现性能退化。例如在出厂测试时,组件背板上的瑕疵可能并不影响产品性能。但是安装之后,水和灰尘会从这里侵入,加速组件性能退化。所以,厂商在大规模生产中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是保证产品耐久性的关键。JRC向欧委会建议,在厂商自检之外,增加要求第三方机构对厂商的质量控制体系进行核查(包括定期验厂、突击走访和后续监控)。关于第三方核查的程序和要素(如物料质量、生产监测程序等),JCR报告提出了详细建议。这种产品内部自检加第三方核查品控体系的组合方式,在欧盟产品法规框架下称为D1合格评定(conformityassessment)模式。 5.长期性能退化 JRC建议欧委会要求组件厂商对产品的30年线性退化率做出说明。这个退化率也用于计算能效标签。如果厂商不做声明,则使用缺省值。JRC认为目前组件厂商对外宣称的退化率并无标准可依,通常也不解释方法。所以JRC对相关数据要求和方法提出了建议。 6.可维修性 组件的可维修性主要取决于旁路二极管和接线盒是否易于维修。所以JRC建议欧委会,要求组件厂商声明这两者是否能够更换。 7.可回收性 可拆解性——组件厂商应报告从框架、玻璃、封装胶膜和背板中分离和回收半导体的可能性,并详细说明防破碎以及可使玻璃、触点和内层清洁分离的设计。 物料声明——组件厂商应以克为单位声明产品中铅、镉、硅、银等各种关键材料以及玻璃澄清剂、邻苯二甲酸酯等环境相关物质的含量。 三.能效标签(Energylabelling) 一般来说,能效这个概念针对的是消耗能源的产品。能效可视为产品性能与达到性能所消耗的能量之比。而光伏产品是产生能源的产品,而非消耗能源的产品。对应这类产品,能效概念可理解为输出的能源与输入的能源(光照)之比。JCR建议,组件的能效标签应基于组件的能效指数(EEI),即组件的首年发电量与组件面积之比,单位为kWh/m2。计算首年发电量时要符合IEC61853下计算组件气候特定能量等级(CSER)的要求。 根据组件的单位面积发电量(能效指数,kWh/m2),其能效将被分为从A到G七个等级。由于欧盟存在3种气候条件,所以每个组件都会有3个能效指数和3个相应的能效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气候条件。例如,这是JRC建议的组件能效A级的门槛:亚热带干旱>566,温带大陆>257,温带沿海>330。 四.绿色公共采购(GreenPublicProcurement,GPP) 如前所述,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已经在光伏组件的公共采购中赋予碳足迹权重。将来这种做法可能会扩展到整个欧盟,而且不单单考虑碳足迹,也考虑前文提到的其他环境影响。 这方面的具体信息不多。目前看来欧委会在考虑制定光伏系统的绿色公共采购(GPP)标准,其目的是运用政府的购买力刺激对绿色光伏产品的需求。在拟议的绿色采购标准下,欧盟将政府采购考虑光伏系统的以下方面:组件和逆变器的设计质量(技术指标要求)、组件退化率(打分)、投资能源回报(EROI,打分)、碳足迹(门槛)、发电量(打分)、安装符合规范、安装后的维护。 五.总结及其他 欧盟在其Fitfor55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ircularEconomyActionPlan)政策框架下,正在积极进行一系列的立法活动,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法规体系,使欧盟市场成为“可持续产品”的天下。等这个法规体系在2023/2024年成型后,未来只有“可持续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到那时,销售到欧盟的产品都必须在全生命周期实现“可持续性”。光伏产品、电池和纺织品是欧盟首要关注的产品领域。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欧盟正在积极推行“附条件的市场准入”。附什么条件呢?一个是环境,另一个是人权。从效力上看,欧盟是通过境内的产品标准和企业行为标准(如供应链法)来影响和约束境外的生产行为。 欧盟对于光伏产品打的是一套“组合拳”,其中碳足迹是重要的一招,但绝不是唯一的一招。欧盟正在大力倡导可持续产品的贸易,意味着它将限制不可持续产品的贸易。在欧盟的语境下,产品是否“可持续”不单单看它是否低碳,还有其他方面。 最近国内光伏企业常问我,欧盟碳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会如何影响光伏行业。简单回答是,基本没有影响。碳关税在前期只适用于出口到欧盟的钢铁、铝、化肥、水泥和电力,与光伏无关。那么,未来欧盟会不会把碳关税扩展到光伏产品呢?答曰,几乎永远不会。碳关税的目的是防止碳泄漏。欧盟有明确的碳泄漏行业清单,现在有44个行业,都是高排放的行业。如果碳关税扩大适用范围也会先紧着这些行业来。再问,光伏组件使用铝框,如果欧盟把碳关税扩展到铝的下游产品(未来有这种可能),会不会把光伏产品收进来呢?答曰,还是不会,因为首先要收进来的是铝的直接下游产品,例如铝轮毂。总而言之,欧盟的“绿色壁垒”也是组合拳,碳关税那一招根本不是冲着光伏的。那么对光伏用什么招呢,就是前文说的生态设计+能效标签+绿色公共采购。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光伏产品碳足迹的国际标准制定。在光伏碳足迹的方法学标准方面,欧盟已经遥遥领先——欧盟层面有PEFCR,挪威、法国、意大利也各有自己的产品类别规则(PCR)。欧盟的方法学有很高的国际认可度。现在全球光伏产业链的绝大部分产能在中国,但是碳足迹方法学的发言权掌握在欧盟手里,这个现实未必合理。笔者是因为帮助光伏企业处理韩国碳足迹认证才注意到这一问题。笔者粗浅的看法是,欧盟在光伏产品碳足迹方法学方面的优势地位是基于其能力建设储备(know-how)和市场地位。与之相比,中国在前者上的差距尤大。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光伏产业在产能方面占有绝对优势,所以应当在数据话语权方面发力。毕竟碳足迹的计算是两个方面支撑的,一是方法,二是数据。归根到底,不应当全世界90%的光伏产品都是中国制造,而中国制造时的碳排放量由欧盟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