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2018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通知》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4-11
  • 工信厅装函〔201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总体部署,按照《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要求,现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推荐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项目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需安全可控。

    (三)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1)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四)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二、推荐工作要求

    (一)试点示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5项,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10项,中央企业项目通过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申报企业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推荐2015-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优先推荐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支持的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并鼓励对其发展智能制造给予优先支持。

    (三)请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申报书一式五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有关2015-2017年已确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查询。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鹏 王影 010-68205634/68205626

    邮 箱:xiapeng@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日

  • 原文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8/c6122912/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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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19〕 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 为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智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扩大应用,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有关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优先支持。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函。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通过EMS或机要交换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大对示范企业、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 (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申报材料。 (二)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推荐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10-68208272/8203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