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能源产业“绿色发展”又一技术突破:黔西电厂5号机组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完成》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dumin
  • 发布时间:2021-06-20
  • 6月16日,在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黔西电厂5号机组集控室内,运行数据正在实时显现:“烟尘3.1mg/Nm3,氮氧化物31.5mg/Nm3。”数据显示,黔西电厂已完成5号机660兆瓦脱硝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减少65%,脱硝效率从71%增长至94.59%,走出了一条超低排放的“绿色之路”。

    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目标,黔西电厂在“十四五”开局之际,根据国家电投、贵州金元战略发展规划,融入生产经营中心开启二氧化碳燃烧前、燃烧中和燃烧后全过程的捕集、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技术研究,积极探索一条低能耗、高效率、可推广的碳减排路线。作为超低排放改造的具体实施单位,该厂先后于2020年12月完成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概念设计、2021年4月全面启动改造,2021年5月29日完成660兆瓦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共投入资金近2000万元。实现脱硝效率从71%增长至94.59%,氮氧化物从原本的1545吨/年下降至525吨/年,减少65%以上,最大限度减少了污染物排放。

    “实施污染物超低排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黔西电厂结合国家‘十四五’规划关于燃煤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要求,加快开展300兆瓦及以上‘W’火焰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目前烟尘排放浓度和氮氧化物排放量都远低于国家标准。”黔西电厂运行副总工程师邓雨生告诉记者,通过将第二、三层蜂窝式催化剂更新为板式催化剂;对现有氨喷射系统进行动态分区喷氨改造;在每台反应器前烟道内加装大范围烟气混合器等优化改造,最终,5号机组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现了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入口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900mg/Nm3,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不高50mg/Nm3,脱硝效率不低于94.4%的设计目标。

    作为国家电投集团2021年7台“W”火焰”锅炉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完成的第一家单位,黔西电厂总结经验并在系统内进行推广。如今,黔西电厂已定下最新目标: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660兆瓦脱硫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对现役2组300兆瓦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十四五”期间完成剩余所有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相关报告
  • 《贵州省: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5-17
    • 5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中提到要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具体资金分配方式为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 (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项按相关程序执行。 通知原文如下: 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工〔2023〕3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能源安全生产水平,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制定了《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4月24日 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快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贵州省主战略主定位相关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省能源局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省能源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会同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绩效管理。 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申请资金、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 (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储备、增强调峰能力。 (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支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 (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例。 (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 (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20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项按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年初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省能源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 《“智慧能源”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17
    • “张北的风,点亮北京的灯”。北京冬奥会上,三大赛区26个场馆实现绿色电能供应,与此同时,电力数字化、智能化全景监视也保障了能源供应的稳定安全。在数字经济蓬勃兴起的今天,能源数字化正悄然向人们的生产生活渗透。 搭上5G智能化快车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公司的老石旦煤矿区内,工作人员在地面调度室就能操控地下7000米深处的采煤设备,工人下井也不用操作设备,只需定时巡检、远程控制,通过防爆手机还能随时与地面视频连线。 这样的场景出现在越来越多的煤矿。山西省寿阳县的潞安化工集团新元煤矿,在距离地表超过500米的机电硐室,无人巡检机器人已代替人工巡检;国家能源集团国神公司新疆大南湖一矿,智能化生产数据采集、传输和设备维修远程协同已成为现实。搭上5G智能化快车,一座座矿山有了“智慧大脑”,智能化操控、远程开采、机器人巡检,让曾经“脏、苦、险、累”的采煤工作简单多了。 同样从繁重体力活中解放出来的还有石油工人。1个站、14名工人、35口采油井,日产原油约230吨……这里是中国石化胜利油田青东5海油陆采平台,通过监测大屏,借助12台高清球形摄像机可看见平台全貌,拉近还能看清油井上的螺丝。一旁的电脑上,井口压力、温度、产油量、耗电量等反映油井生产的各种数据实时更新。 这些数据原来都是人工采集,采油工要带着测温枪、压力表、温度计,一趟趟跑着抄表。而现在,鼠标一点,各种指标就能看得清清楚楚。负责平台生产维护的青东采油管理区注采一站站长袁亮说:“通过数据实时呈现,有没有泵漏、供液不足等问题,油井生产状况一目了然。” 降本增效促进低碳转型 记者了解到,能源数字化指的是利用数字技术,构筑更高效、更清洁、更经济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能源系统的安全性、生产率和可持续性。 能源企业为啥不遗余力推进数字化?能源数字化的意义,不仅在于把人从繁重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对企业还有诸多好处。例如,胜利油田的青东5海油陆采平台可以设定抽油机抽油频率,自动调整注水阀压力等,实现了“气不上天、油不落地、水不外排”的绿色安全高效生产。低碳目标下,能源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作用更加凸显。 数字技术可以助力能源行业降本增效。例如华为基于光感知产品和算法引擎,帮助山东济华燃气有限公司打造智慧油气管线巡检服务,使管线威胁事件识别的准确率高达97%,全面提升管线安全和管理质量,降低运维成本,加速油气行业数字化转型进程。 “数字技术在能源革命战略中正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引领能源产业变革的原动力。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技术融合发展,正改变能源的生产、运行、传输模式,通过数字化赋能,可以提升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促进绿色低碳转型。”赛迪研究院副院长刘文强说。 逐步迈向精细化发展 在浙江杭州萧山某化纤产业园里,多家企业近日安装了能耗采集器,采集的能耗、碳排放等数据将实时同步到杭州市的“能源双碳数智平台”上。据悉,杭州正利用数字化技术,整合电力、燃气、石油、煤炭4类能源数据及重点监控企业的能耗信息,精准管控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教授岑可法认为,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生产侧发生变革,打造全新的绿色生产模式是未来发展方向。 国务院日前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加快能源领域数字化转型,推动能源产、运、储、销、用各环节设施的数字化升级,实施煤矿、油气田、油气管网、电厂、电网、油气储备库、终端用能等领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的数字化建设与改造。 有了顶层设计,能源数字化发展方向逐渐明晰。中广核、中国石化、国家电网等多家能源央企明确表示,将数字化转型工作定为“十四五”时期的重点任务。华能集团提出,转型第一步要实现所有风电、光伏数据接入智慧能源数据平台;第二步是以风电、光伏数据中心为基础,完成水电、燃机、火电、核电等数据接入,形成统一的智慧能源数据平台;第三步实现全面数字化转型。 专家指出,在生产、运输、零售和消费等能源产业各环节,数字化需求越来越迫切。与此同时,能源行业数字化转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国家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下,能源数字化将逐步迈向精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