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杂志呼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淡水盐污染带来的严重危害》

  • 来源专题:农业科技前沿与政策咨询快报
  • 编译者: 吴蕾
  • 发布时间:2017-11-28
  • 2016年8月15日,《科学》(Science)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水中含盐量的升高会给淡水生态系统(河流、湖泊等)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如果不采取公共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个由维克-加泰罗尼亚中央大学和巴塞罗那大学组成的国际科学家研究团队对此展开了研究。结果表明包括农业和资源开采(煤、矿物、天然气等)在内的人类活动使得水的含盐量越来越高,这对于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都具有负面影响。例如,咸海的渔业正面临崩溃,孟加拉恒河三角洲的安全饮用水极度缺乏。另外,越来越多的盐碱含水层和耕地难以用于种植某些作物(例如,埃布罗谷地(Ebro valley)就是如此),这就导致粮食生产和饮用水供应等难上加难。这些都会迫使越来越多的家庭移居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欧洲南部,这种情况最为严重。除此之外,水含盐量的增高也会增加经济损失。因为随着生态系统服务性能的降低,处理人类用水的成本会不断升高。

    研究还表明,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关注用水时要控制含盐量,而忽视了保护水中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在有些国家,比如澳大利亚和美国,基于生态标准控制含盐量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保护的力度仍然不足。

    因此,科学家们呼吁采取全球性的解决方案和防范政策,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防止水生态系统的盐分含量增加,确保我们的后代能够获得这些生态系统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家们提出,利用技术能够降低淡水区的盐浓度。比如,他们主张采取一些新的农业技术,在种植作物时可以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他们也提出应该限制一些企业向江河湖海中排放含盐量高的污水,这样就能根据水域的承受稀释能力来控制盐分的浓度和稀释时长。目前澳大利亚就采取了这种做法。

    另外,正如该项目的联系人米格尔·卡内多·阿奎列斯(Miguel Cañedo-Argüelles)所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盐分总量的规定只是建议,而不是法律约束,同时这些建议也没有对不同离子(比如说氯、镁、硫、碘等)的浓度进行区分。”由于不同离子的毒性不同,因此科学家们呼吁应该专门立法来规定江河湖海中每种离子的浓度上限。

    科学家们认为现在采取适当的防范和管理措施,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灾难还为时不晚。

    (编译 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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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科学新闻》杂志2019年度十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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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o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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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学善于衡量进步,也能够让我们了解自身的不足。美国《科学新闻》(Science News)评选出的2019年十大科学新闻就反映了这种二元性。我们既要祝贺科学家们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也希望能够避免一些棘手的问题。 在这一年里,世界各地的数百位科学家通过一架全球规模的“望远镜”观测到了以前无法观测到的东西。事件视界望远镜捕捉到了黑洞的第一张图像。这张标志性的图片证实了宇宙运行的基本理论(爱因斯坦仍然是对的正确),并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探索时代,这使其成为2019年最重要的的科学新闻。 这并不是今年唯一的重大里程碑。基因编辑工具CRISPR/Cas9开发仅仅7年后,就在美国进入了人体临床试验阶段。研究人员想知道这种方法能否用于治疗癌症、血液疾病和遗传性失明。谷歌实现了量子霸权,宣称他们已经创造了一种基于量子比特的计算机,可以快速解决经典超级计算机需要数千年才能解决的问题。这一声明立即引来了反对声音,但也表明量子计算可能将迎来下一个重大飞跃。 然而,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挫折。在2019年,一些国家正式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公共卫生成就——“消除麻疹”,即一年没有发生持续的传播感染。自2000年实现消除麻疹以来,美国的麻疹病例在今年达到最多,但仍勉强维持了这一状态:一场积极的公共卫生运动在一年周期结束前阻止了麻疹疫情的爆发。 2019年还创造了许多我们从未想过要看到的纪录,比如北半球数百个地区的气温飙升至历史最高水平,导致致命的热浪、火灾和干旱。多年来,科学家一直在警告,气候变化导致的灾难正在逼近。也许2019年将会被人们记住,因为这条警告在这一年终于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地方都发生了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抗议活动,不少是由青少年活动家领导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参与者达到数百万人。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要求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浪潮是否会成为我们在未来几年值得记住的转折点。 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年这十个最受关注的科学新闻。 黑洞的肖像 两百多年前,就有科学家设想宇宙中存在一种具有极大质量,引力强到连光也无法逃脱的天体。爱因斯坦提出的广义相对论就可用于计算这种天体的若干性质。20世纪60年代,美国天体物理学家约翰·惠勒首次提出了“黑洞”这一术语。经过十多年的努力,2019年事件视界望远镜的观测结果震惊了世界。这是人类首次直接拍摄到了黑洞的事件视界。 为了拍摄遥远的黑洞,科学家使用了一架口径相当于整个地球的望远镜——事件视界望远镜,它集合了世界各地的8台射电望远镜,成功拍摄到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这项研究是全球超过200名研究人员合作的成果,中国科学院的天文学家也参与其中。2020年4月,事件视界望远镜将再次启动,届时将汇集11个天文台。参与该项目的科学家还在考虑向太空发射一架望远镜,将事件视界望远镜扩展到地球轨道,从而减少地面天气对观测结果的影响,有助于拍摄到更多、更清晰的黑洞图像。 麻疹死灰复燃 2019年,美国麻疹患病人数超过了1992年以来的任何一年。截至12月5日,美国31个州共报告了1276人患病,其中超过75%的病例来自纽约的两次疫情。 始于2018年秋季的纽约麻疹疫情持续时间之长,几乎使美国失去2000年获得的“麻疹消除”资格。要获得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这一称号,一个国家必须有一年的时间不让这种疾病在其境内持续蔓延。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主任罗伯特·雷德菲尔德在10月4日的声明中宣布,美国保住了麻疹消除的地位。他还指出,阻止麻疹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最好方法,就是接受疫苗接种。 在2019年,其他许多国家也在与麻疹疫情作斗争。截至11月17日,刚果爆发了最大规模的麻疹疫情,估计有25万人感染麻疹,5000多人死亡,其中大多数是5岁以下的儿童。萨摩亚的免疫接种率低至31%,在2019年底受到严重打击,出现了3700多病例,数十人死亡。 气候行动 今年,夏季气温打破了数百项历史记录,给格陵兰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融化,助长了肆虐整个北极的野火。一份严峻的报告警告说,地球上的海洋和冰冻地区前景黯淡。不过,气候科学家表示,这并不是2019年的唯一收获:今年还出现了创纪录的气候抗议行动浪潮。 在今年9月份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期间,发生了席卷全球的气候游行,并以气候罢课达到高潮。许多罢课是由学生领导的,特别是16岁的瑞典气候活动家格蕾塔·通贝里。她的“周五为未来”运动始于2018年8月,她个人承诺将在每周五进行抗议,直到瑞典政府加快原定于2045年前实现完全碳中和(碳释放总量为零)的计划。她表示自己将一直抗议,直到瑞典政府同意每年减少15%的碳排放,在大约10年内实现碳中和。 通贝里抗议的消息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使气候抗议运动走向全球。据估计,来自120多个国家的160万名学生于3月15日参加了一场协调一致的气候罢课。第二波由学生领导的抗议活动与9月份的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同时举行,参加全球气候罢课的人数达到创纪录的760万人。 电子烟的危险 电子烟在公众当中一直享有相对无害的名声,但这种情况在2019年开始改变,今年首次有报道称,电子烟与肺损伤和死亡有关。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12月10日,全美共有2409人因使用电子烟而住院治疗,很多人都很年轻,身体也很健康。其中有52人死亡,包括一名17岁的少年。联邦卫生官员宣布了一个潜在的罪魁祸首:维生素E醋酸酯,它主要作为一种增稠剂添加到含有四氢大麻酚(THC)的蒸汽产品中。电子烟用户应该避免吸入四氢大麻酚,但调查仍在进行中,他们的这些疾病可能由多种蒸汽成分引起。 研究表明,从蒸汽中吸入的化学物质会影响大脑、心脏和肺。尼古丁会影响青少年的大脑发育,增加对其他药物上瘾的风险。电子烟中的化学物质会损害血管细胞的功能,从而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与不吸电子烟的同龄人相比,吸电子烟的青少年患慢性呼吸道疾病的风险更高。发现电子烟如何影响长期健康需要时间,而电子烟在美国市场上只出现了大约十年,而且其技术变化很快。 丹尼索瓦人的发现 2019年的多项进展使名为丹尼索瓦人的古人类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也留下了大量的谜题。十多年前,科学家在西伯利亚的丹尼索瓦洞穴中发现了一小块女孩的小指骨,其DNA与任何已知原始人类的DNA都不匹配。另外几块化石——三颗牙齿和一块肢体碎片——的发现,加上基因分析表明,丹尼索瓦人是数万年前尼安德特人和智人的近亲,偶尔也是他们的配偶。但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丹尼索瓦人长什么样,他们的行为如何。 随着化石的积累,研究人员将了解丹尼索瓦人的解剖结构是如何影响其人属交配伙伴的骨骼构成的。通过丹尼索瓦人的发现,“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杂交促成了我们自身的起源”。今年公布的古代DNA证据表明,丹尼索瓦人在基因上分散成三个独立的支系,与亚洲不同的人类群体有过交配。一个新观点认为,人类演化就像交织的溪流,密切相关的物种不断进行着基因交流。 临床试验中的CRISPR 当CRISPR/Cas9技术在2012年问世时,人们曾对其寄予厚望,希望它能治疗甚至治愈成百上千种基因疾病。今年,美国研究人员开始在人体上测试这种基因编辑技术,这是决定其能否实现医学前景的关键第一步。 这些首批临床试验正在测试CRISPR/Cas9对癌症、血液疾病和一种遗传性失明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与2018年引发争议的人类胚胎编辑不同,在这些试验中引入的基因变化不会被后代继承。 CRISPR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崛起成为潜在的医疗工具,相关的技术专利申请出现了爆发性增长。许多人正在投资这项技术,并认为它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首批测试CRISPR/Cas9技术的人体试验很可能决定了该技术的未来,只有继续投资这项技术,患者才会受益,而这种投资可能取决于这些早期临床试验是否成功。 量子霸权 就像薛定谔的猫一样,2019年宣称的量子霸权似乎同时处于存在和死亡这两种相互矛盾的状态。 今年10月,谷歌的研究人员声称,他们已经达到了被称为量子霸权的里程碑。他们创造了第一台量子计算机,可以进行典型标准计算机无法进行的运算。但是,IBM的研究人员反驳称,谷歌并没有做任何特殊的事情。这场冲突凸显了量子计算领域浓厚的商业兴趣,各家公司都在争夺这一领域的前沿地位。例如,IBM已经打造了可以云访问的14台量子计算机,最大的一台具有53个量子位。谷歌最新的量子计算机Sycamore也有53个量子位。 遭遇火灾威胁的生物多样性 2019年,《自然》杂志的一些令人震惊的数据成为了新闻,人们开始谈论植物、动物和其他生命多样性的减少,以及应该如何应对。最引人注目的消息来自亚马逊雨林,卫星捕捉到了火灾季节异常活跃的迹象。破纪录的火灾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地球上这一生物多样性宝库的担忧。 仅在8月份,卫星成像设备MODIS就在巴西西北部的亚马逊州录得11516次火灾。火灾探测专家解释称,这一数字不是指单个火灾,而是“像素”的数量,每个像素至少测量了一平方公里内的火灾活动。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较高数字记录的是从像素较小的仪器上探测到的信号。 火灾季在10月下旬接近尾声。尽管2019年南美大部分地区的火灾风险“非常平均”,但亚马逊却陷入混乱。8月份探测到的火灾数量超过了近20年来的MODIS当月的所有记录。2019年6月下旬至10月的火灾季堪称是仅次于2005年的第二严重火灾季。 重返月球 月球登陆任务似乎正重新流行起来。“嫦娥四号”着陆成功,成为首次探访月球背面的人类探测器。相比之下,其他任务的结果不尽人意。以色列非营利组织SpaceIL和印度空间研究组织发射的两架探测器都在月球紧急着陆,此后一直没有音讯。 登月计划的复苏才刚刚开始。欧洲空间局正在与俄罗斯宇航局合作,进行一系列的月任务。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希望将2020年代的几次月球之旅作为把宇航员送往火星的跳板。 现在,不仅是一些大国能够实现登月,随着导航技术和机器人技术的进步,以及发射成本的降低,一些私人公司也开始计划前往月球的旅行。 新的抑郁症药物 几十年来第一种全新机制的抗抑郁药物终于在今年上市。这种名为Spravato的鼻腔喷雾剂为重度抑郁症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方法。但是,该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存在很大问题。 今年3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了Spravato的申请。这种药物含有艾氯胺酮(esketamine ),这是构成药物氯胺酮(ketamine,又称“克他命”)的两种镜像分子之一。氯胺酮是几十年前开发出来的一种强效麻醉剂,同时也是一种迷幻剂,被狂欢者用来制造令人眩晕的灵魂出窍的快感。 许多现有的抗抑郁药物针对的是血清素,一种大脑中与情绪有关的化学信使。科学家认为,氯胺酮和艾氯胺酮会在数小时内影响另一种化学信使谷氨酸。 尽管新闻媒体对Spravato获得批准大肆宣传,但多年来,氯胺酮快速扭转某些人严重抑郁症的能力已为人所知。独立诊所和学术医疗中心会为重度抑郁症患者提供氯胺酮静脉注射。对一些患者来说,这种治疗改变了他们的生活,但这并不一定适合其他人。
  •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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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5-17
    •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   联系人:张鹏,电话:020-87537816   电子邮箱:zhangpeng1@gdepb.gov.cn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408室   邮 编:510630   附件:《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河涌、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准入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和农村水污染治理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监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水质,统一设置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监测并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综合治理、河道采砂、水量调度、河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乡镇、农村供水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污水、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营城镇污水、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对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污水排放口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城市供水工作;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和农业废弃物、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畜禽、水产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监测和评估供水单位、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渔业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九)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河长湖长制】 依法实行河长湖长制。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各级河长、湖长的确定及其职责,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目标责任制】 本省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科技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控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晓水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水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拓展公众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渠道,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划】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全省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依据。   未纳入前款的其他水体的水功能区划,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与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规划】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效力】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河涌整治等专项规划或方案,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限期达标规划】 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限期达标规划在实施期间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动态修编。   跨行政区域的限期达标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制定。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制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水体水质的,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第十八条【区域限批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解除区域暂停审批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制度】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排污口监管制度】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申请和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设置的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和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 排污单位应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水污染排放监测】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水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环境监测方案,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的设置,建立全省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的水环境质量信息。   第二十四条 【流域水生态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保障基本生态用水,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工业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无法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自行收集和处理,并达标排放。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向工业集聚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处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七条【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工艺。   第二十八条【对污染水环境项目的禁止】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九条【清洁生产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它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三十一条【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行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调蓄处理和利用,减少水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进出水责任与监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有权对汇水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和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减少水污染。   第三十三条【污泥污染防治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依法防治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并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乡镇和村组,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实施农村厕所改造,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将有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体系,并保证建设及运行资金。   在农村地区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采取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水污染。   第三十五条【畜禽、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水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散养户应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共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实施资源化利用,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鼓励采取生态健康养殖模式。 第三十六条【农业种植污染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种植业结构和发展布局,推动生态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监管,防止污染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统一预防、统一治理,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 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防止水污染。   第三十八条【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相衔接,按规定处置污染物。未设置船舶污染物回收设施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完成设置。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三十九条【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水上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对船舶污染物实行全程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船、趸船、洗砂船、渔船、水上加油船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   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供水现状和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地级以上市建设异地引水工程的,应当在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或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擅自移动、涂改和损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   第四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   (六)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七)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八)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九)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十)使用农药;   (十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植被;   (十二)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三)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四)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的行为】 除前条规定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三)从事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活动;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第四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管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散养畜禽养殖、农业种植、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公路、铁路、桥梁、输油及输气管道或者航道,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车辆、管道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四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和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征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土地、租用二级保护区内土地和对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等方式,涵养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节 地下水保护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当实施封井回填。   第四十八条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四十九条【省际间水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间水质保护的协调、合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共同处理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协调解决跨省重大水环境问题。   第五十条【省内水污染联防联控】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第五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十二条【水环境生态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和标准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运河、水库上游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补贴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第七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三条 【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环境风险。   第五十四条 【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供给,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鼓励、支持社会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设施,定期进行演练。   第五十五条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和环境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水污染事故事后处理】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工业集聚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雨水收集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下列规定,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收集和处理初期雨水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染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散养户直排畜禽粪便废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散养户未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畜禽粪便、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农户进行畜禽养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器材,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第六十三条【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四十一条第二款,损坏、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七)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九)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及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一)项,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项第(十二)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三)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