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2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意见的函》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 江浩
  • 发布时间:2025-07-23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农机管〔2024〕23号)要求,我站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粒机》等2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
    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征求意见表》,并于2025年8月21日前反馈至大纲征求意见稿中起草单位联系人。
    附件:
    1.DG-T 247-XXXX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征求意见稿).doc
    2.DG-T 033-XXXX脱粒机(征求意见稿).doc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征求意见表.doc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5年7月22日
  • 原文来源:http://www.amic.agri.cn/secondLevelPage/info/30/2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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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江浩
    • 发布时间:2025-07-18
    •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按照《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执行,共分6个档次。其中,多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4个档次,单旋翼2个档次。 三、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1.空机重量不超过116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150千克;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3.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4.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 存储设备 ,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5.获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认证机构颁发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生产企业条件 1.在辽宁省投档并审核通过; 2.在我市申领补贴的产品飞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3.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4.签订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2)。 四、补贴申请条件 (一)我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起始日期与辽宁省保持一致,即补贴机具必须是2024年12月23日后购置且符合政策要求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三)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1年; (四)已完成不少于1000亩的农业生产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签订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监管,审慎开展审核工作。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补贴对象评价及意见、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与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如有新的要求,将另行通知。 附件:1.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3.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附件1: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2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并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补贴产品生产、经营等内容,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二、补贴产品技术参数、配置、性能等所有指标与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提供的承诺一致。 三、补贴产品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已申领补贴的产品,其作业飞行记录自补贴申领当年开始保存不少于3年。 四、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能够确保实施作业飞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五、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企业负责对用户进行培训并考核,内容包含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六、已享受过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退、换货的,需提前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并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七、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违规处理、相关资料调取等工作。 八、因违反相关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全称(盖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本组织(个人)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大连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已充分了解所购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自主购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严格用于规划区域内的农事作业,不超高、超速、超范围使用。 三、在申报补贴前,已认真学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并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四、主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实名登记验证、机具核验等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组织(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中国民航局等两部门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 来源专题:农机装备
    • 编译者:袁雪
    • 发布时间:2025-02-14
    • 导读: 本规定适用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培训管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域内培训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综飞发〔2025〕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有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3日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有关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发布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的培训管理,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域内培训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进行培训,具体操作过程中可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直接组织培训,也可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委托相关机构等进行培训,培训教员资质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自主明确。 第四条培训应使学员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法律法规和相关航空法律法规;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结构与操作规范;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护保养与基础植保、撒肥、播种、投饵等知识;掌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田间、水面作业操控技能,确保作业质量效果;树立安全操控和文明飞行的意识,达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考试合格标准。 第五条培训科目包括理论知识教学(科目一),基础操作教学(科目二)与田间、水面作业教学(科目三)等,培训大纲见附件1。培训学时安排见附件2,附件2中规定学时为基础学时,培训主体可结合学员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加。 第六条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考核采取理论知识考核(科目一),基础操作考核(科目二)与田间、水面作业考核(科目三)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每项培训结束后以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考核表(附件3)中内容为考试范围,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80分合格。培训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考核内容的具体分值,并可在此表基础上进行增加。 第七条经考核合格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为学员颁发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操作证长期有效。操作证样式见附件4。 第八条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参加其他生产企业培训考核的,理论知识部分可不再重复培训考核,实际操作部分需完成相应培训考核。已持有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的,对于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产品是否需要对实际操作部分进行重新培训考核由生产企业自主规定,生产企业需在售前明示通用培训考核的产品型号。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继续有效。 附件:1.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大纲 2.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基础学时 3.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考核表 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