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部发布最新土地污染管理技术指导》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 金慧敏
  • 发布时间:2016-08-31
  • 2016年8月4日,英国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土地污染管理以及风险调查、评估和管理的技术指导。风险管理部分包括土地污染的风险管理,以及管理和减少土地污染的导引准则;风险管理评估部分包括地下水保护准则和措施,补救目标方法论;人类健康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土地污染影响的筛选登记分类(C4SL),以及评估的模型和工具。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土地污染报告,土地污染指标,田间和试验分析方法和标准等。相关细节,可登陆英国政府的环境部网站查看:

    Managing and reducing land contamination: guiding principles (GPLC)

相关报告
  • 《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金慧敏
    • 发布时间:2017-02-23
    • 环境保护部1月18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包括7个部分,总则、各方责任、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及附则。本次试行的办法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维持“谁污染,谁治理” 的基础上,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的内容,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各方责任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了定义,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风险管控。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降低危害风险。   四是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 《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APC
    • 发布时间:2017-09-21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加快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环境质量改善,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制订。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目前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过程中,污染治理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界定了污染治理责任,指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针对情况比较特殊的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实施意见》特别提出,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为解决目前第三方治理行业不规范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 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要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针对目前政策不完善,对第三方治理缺乏有效支持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有针对性地建立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并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第三方治理在提高污染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及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优势已逐步显现。《实施意见》的编制发布是环境保护部结合我国环保工作实际,顺应发展趋势,推动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创新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