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湖保护区管理局落实环保整改实施梭梭种植》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3-29
  • 媒体:原创 作者:新疆艾比湖湿地 发布:新疆艾比湖湿地2018/3/28 10:11:42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8〕13号)第十一条第66项整改任务“开展生态修复,2018年4月20日前,将房屋拆除形成的空地全部实现植被覆盖”。3月18日-20日,州林业局党组书记杨广军、副县级调研员布荣达拉、绿委办主任金茂林及技术人员组成梭梭种植生态领导小组,组织艾比湖保护区100余名管护员在科克巴斯陶住房拆除旧址种植梭梭,种植梭梭苗4000余株,选用约高20厘米以上的梭梭幼苗,通过围堰灌溉提高成活率,并采取科学合理地方法补充水份。由于科克巴斯陶区域降水量少,蒸发量大,加上原先牧民不加节制的放牧,植被带退化,胡杨苗啃食严重,天然更新困难,此次种植可以有效地恢复植被,科克巴斯陶区域将逐步形成自然原始的风貌,发挥应有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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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生活污水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9-04-08
    •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北京市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北京市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全面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组织落实,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其中,各区要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备核。 二是加强统筹调度。各区、各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紧盯重点任务进度,定期汇总分析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措并举,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各区要及时整理汇总工作进展,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严格督察考核。各区、各部门严格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充分利用好督察、考核手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同时,各区及时制定本区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9日 北京市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有关要求,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首都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科学施策、稳步推进,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源头减量。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结构,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实现从注重产量向品质转变、从资源消耗向保护转变。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围绕地下水超采区、畜禽养殖禁限养区、河湖流域等重点区域,统筹推进空间优化、资源节约、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 ——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根据生态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分区分类整治目标任务,研究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推进生态循环发展,同时严格执行法规条例,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落实各区党委和政府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2019年,建立工作机制,全面启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确保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5%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8%、15%;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民群众参与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达到全覆盖,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5%。 二、主要任务 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和保护范围划定。指导各区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周边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指导各区结合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风险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台账,重点对可能影响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务局牵头) 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市水务局组织各区对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监测一次,统筹抓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工作,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改造、处理、搬迁、置换等措施,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督促乡(镇)政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的水质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水务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扎实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协调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2019年和2020年分别完成14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发布实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以“生态的方法解决生态的问题”为原则,2019年发布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典型模式,根据排水去向、用途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回用,促进农村污水处理后循环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梯次推进农村污水治理。积极推行农村污水治理“分区授权、厂网共建、市区补贴、考核付费”的建设、运行模式,推进农村污水治理专业化建设、专业化运营、专业化监管。指导各区用生态的方法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问题。根据村落和农户分布,因地制宜采用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单村和收集运输等方式开展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污水产生量波动较大的地区,应建设污水调蓄设施。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采用人工湿地、氧化塘等生态处理模式,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就地回用。各区政府按照“村选址、镇审核、区审定”原则,按照《北京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8〕190号)有关要求,开展全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选址建设。2019年底前,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本市城乡结合部、重要水源地村庄和民俗旅游村;2020年底前,全市农村地区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市水务局牵头) 实施农村厕所改造,推进垃圾治理。推进“厕所革命”,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加大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升级改造力度,力争2020年全市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基本达到等级标准。开展全市16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清理整治,到2019年底,累计完成全市60%以上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力争完成约1500个垃圾分类示范村创建工作,力争实现99%左右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以垃圾分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重点,扎实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基本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方式、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组织各区制定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管护标准,落实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管护队伍,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管护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督促管护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得到长效运行维护。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和流程,督促各区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的现象。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持续推动农业污染防治 推进种植业污染防治。组织各区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2019年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协同推进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区建设。到2019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4%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5%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和绿色防控覆盖率均达到40%以上,化肥、农药施用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8%、1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减少农业用水总量,开展农业节水行动。市水务局负责建设节水型乡村,深入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建立节水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实施节水压采,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抗旱技术;扩大节水生态作物种植范围,重点在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以及零星分布地块,加快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引导种植适宜的节水生态作物。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因地制宜实施全年休耕和季节性休耕。到2020年,确保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5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市水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19年底前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底前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2019年起,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各区编制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调整种植结构,实施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种植方式及生物修复等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产品可食部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农业废弃物收集、贮运、处理利用体系,推进农作物秸秆、蔬菜残株、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禁止使用0.01mm厚度以下农用地膜,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回收机制,在大兴、通州、顺义等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到2020年,各区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空间。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区结合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保留的耕地、果园等农业生产空间,核算畜禽养殖规模上限,当超过农田的畜禽粪便承载能力时,逐步调减养殖场数量。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河道两侧一定范围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将禁养区外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调整后的禁限养区范围需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引导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经营性畜禽养殖自愿有序退出。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各类自然保护区应纳入禁养区。(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执行环评制度,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消减量的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逐步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备粪污治理视频监控系统。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有关要求,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就近资源化利用设施检查评估与考核,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就近消纳利用,并开展持续监管,支持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安全、有效处理病死畜禽。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严厉打击超量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行为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到2019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5%以上;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达到全覆盖,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市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水产养殖场,严控河流投饵网箱养鱼。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区优化水产养殖产业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指导相关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政府发布工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发布工作如期完成。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从源头减少对流域水质的影响。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加强拒马河、怀沙-怀九河两个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园林绿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各区要针对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新监管手段。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创新监管手段,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市农业农村局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将系统数据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结合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扩充农村环境监管人员队伍,对现有农村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逐步加大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行政区,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级统筹 建立市级统筹、区政府负总责、乡(镇)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园林绿化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牵头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和督促,组织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市污染攻坚战的考核和相关绩效考核范围。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问责。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对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加快治理本区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强化乡(镇)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各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各区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区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区级方案应与市级方案内容相衔接,同时明确本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农民参与机制等内容;重点围绕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水体控制单元,提出具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措施。同时,各区结合本区实施方案,制定本区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各区要在2019年5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备核。为推进工作实施,各区应及时整理汇总,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保障资金投入 统筹涉农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各领域资金,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不断拓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投融资渠道。在保障现有各项投入连续性的基础上,鼓励各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采取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四)完善经济政策 2020年底前,市水务局牵头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补贴机制、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牵头落实国家关于有机肥厂、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的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本市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享受农业用电价格。研究建立农民施用有机肥市场激励机制,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 农村污水治理投融资支持政策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办发〔2018〕5号)的相关规定。 (五)加强村民参与 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建立示范基地。发挥老党员、老教师、妇女、乡贤等作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六)培育市场主体 推动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采取城乡统筹、整区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公示》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5-17
    •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5月15至2019年5月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6266157,邮箱:lyc@jshb.gov.cn 附件:《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5日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及太湖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2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长江干流、太湖为重点,加快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治理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长江干流及太湖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全省设区市及太湖流域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沿江八市)水3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的国考断面比例达到71.9%,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8%。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守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线。原则上在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无法清退的要制定并采取补救措施,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市县乡村,结合实施河4长制湖长制断面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消除劣V类水体。着力加强41条主要入江支流、26条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南京市金川河、十里长沟、镇江市运粮河等3条重污染主要入江支流,以及南通市栟茶运河、掘苴河、北凌河、连云港市大浦河、排淡河、沙旺河、朱稽河等7条重污染主要入海河流为重点,设区市主要领导挂钩负责,系统治理,精准施策,确保2019年底前消除劣V类。以南通市东安闸桥西和六总闸、淮安市排水渠苏嘴等3个国省考断面为重点,严格落实断面长制,综合施策,确保稳定消除劣V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已查明问题整改。按照“泰州试点先行,其他沿江7市压茬推进”的方式,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19年底前,泰州市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查整治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5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等其他沿江设区市完成排查、监测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对沿江l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存在环境风险的化工等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工业园区;到2020年底,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以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到2020年底,已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原则6上全部退出市政管网。国家级工业园区于2019年底前、省级工业园区(含筹)于202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到2020年底,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开展沿江电力企业有色烟羽治理。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含磷农药制造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重点排查母液收集处理装置建设运行情况,制定实施限期整改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省范围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7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推进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和“八查八改”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八查八改”全覆盖。组织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到2020年底,苏南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和厕所粪污治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个全覆8盖,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有序开展;苏中、苏北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机制。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农药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优化养殖业布局。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等模式。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套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0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9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强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管理,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严控湖泊、近海投饵围网养殖,大力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为核心,以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为重点,大力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池塘清塘行为,2020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水在线监控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坚决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优化划定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和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优化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布置。以“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城市饮用水水10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大幅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一轮提标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实行生态净化处理。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20年底,沿江八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力度,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推动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处理不达标的,加快完成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加快推进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研究推进长江砂石码头布局优化,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扎实推进已拆除非法码头的生态恢复工作。到2019年底,依法拆除长江干支流各类非法生产设施。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全面开展内河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工作。(省长江办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控新建化工码头。抓紧落实长江洗舱站建设布局规划,积极推进化学品洗舱站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船舶靠岸期间岸电使用率。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推进电动汽渡船改造与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加快建设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努力实现靠泊、锚地停泊和过境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免费接收,建立并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闸锚地建12成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油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研究制订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现有不达标船舶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基本实现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强制洗舱,洗舱水按规定收集处理。严格运输船舶准入门槛,控制水路运输规模,实施船舶环境风险过程管控,强化长江及内河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研究制订船舶转型升级支持政策,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从事植物油运输的单壳油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航行、停泊。推进主要油类装卸作业码头、船舶通航密集区配备水上溢油应急监测系统。加快制定长江江苏段水上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升应对重大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严格控制小水电和引水式水电开发活动,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协调和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入江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有效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14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实行长江干流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生态岸线恢复。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岸线及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批建不符、长期占而不用、手续不全等岸线利用项目。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到2020年底,岸线非法利用项目全部清理整治,岸线修复基本完成、生态功能得到恢复,长江干流及洲岛自然岸线(含生态修复及景观生活改造岸线)保有率达到50%以上。(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2019年底前,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取缔“三无”采砂船。2020年底前,建立非法采砂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开展退15耕还湿、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2020年底前,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太湖及洪泽湖各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工作,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加强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九)全面推进突出问题整改,着力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18个突出问题,16组织制订详细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清单上墙、挂图作战,全力以赴推进问题解决,坚决啃下“硬骨头”。强化责任落实,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整改调度和督查机制,确保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举一反三,重点围绕2016年1月以来发生的破坏长江生态问题,滚动排查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和督察指导,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长江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政府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订分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逐项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表,确保一桩桩一件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严格考核问责。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17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标准。 强化长江保护法制保障。加快推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实施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严格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滞后地区应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投融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能弥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完善全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18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和财政奖惩制度。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深化省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保管家、第三方监测治理、专家治厂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19用三级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重大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实施市县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销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监控点,优化主要入江支流控20制断面设置,2020年实现重点区域、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开展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设区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等情况。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全面阐释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各地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