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城区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0
  • 一、背景依据

    2021年以来,上游天然气价格频繁大幅上涨,现行天然气采购价(详见附表)与天然气销售价格存在倒挂现象,尤其是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持续倒挂,导致燃气公司经营困难。为保障建阳城区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南平华润燃气公司申请,按照《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闽价商〔2017〕242号) 、《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平市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价〔2018〕96号)、《南平市物价局关于南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价〔2018〕10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建阳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目标任务

    既要缓解燃气企业气源成本上涨导致亏损压力,也要适当控制价格大幅波动,燃气企业要与居民用户共克时艰,做好管道天然气保供工作。

    三、工作进展

    根据《南平市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暂行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目前我市天然气购气成本涨幅已超过20%(2021年9月-2023年2月采购均价为5.286元/立方米,与上期2021年8月份调价基数采购均价4.21元/立方米相比,上涨25.56%),达到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启动条件。此次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9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3.95%)。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测算,燃气供应企业承担购气成本涨幅的44.24%,即0.476元/立方米,居民承担购气成本涨幅的55.76%,即0.6元/立方米。

    1.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022年8月29日,我委召开市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征求意见座谈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消费者代表一致同意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建议调整幅度不宜过大,控制在20%以内。

    2.网站公示通告。为确保民生用气充足稳定供应,让更多民众知晓我市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我委分别于2023年1月6日、2月15日在委网站及闽北日报公众账号上公布《关于南平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情况的通告》、《南平拟适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3.再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2023年2月17日-18日,再次深入延平区、建阳区、建瓯市,分别召开三场拟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征求意见座谈会。三场座谈会分别由消费者代表,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燃气经营单位代表参会,共计45人,其中消费者代表28人。28位消费者代表一致同意上调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同时请各县(市、区)发科局2月20日前召开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座谈会,广泛征求并收集各方代表意见建议。

    4.网站征求意见建议。2023年3月9日-15日,在委官方网站就《关于调整建阳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意见征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3月15日,征集到1条关于燃气费贵的意见。针对已收集到意见建议,我委已认真答复。

    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行“开门定价”。在调整价格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印发《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建阳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四、范围期限

    本次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适用于建阳城区,自2023年3月21日起执行。

    五、主要内容

    1.建阳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9元/立方米。

    2.经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用气价格不予调整,仍按原价格(4.3元/立方米)执行。

    3.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调整。

    六、注意事项

    1.福建省城市天然气的运输方式有两种:一是长输管道运输,二是槽罐汽车运输。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和龙岩等地是用长输管道输送气态天然气到城市门站,经过调压后直接输送到用户家中。南平、三明、宁德、平潭尚未实现长输管道运输,是用槽罐汽车运输液态天然气到城市液态天然气站存储,再经过生产工艺处理成气态天然气,然后通过城市管道输送到用户家中。

    2.气态天然气的采购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本上根据天然气中长期购销协议制定,价格相对稳定。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等地的长输管道供应即是这种定价方式(目前门站价格为3.033元/立方米)。液态天然气的采购价格为市场调节价,根据国际、国内的市场现货价随时调整,波动性较大。南平、三明、宁德、平潭等地槽罐汽车供应即是这种定价方式。

    七、关键词诠释

    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1.08元/立方米)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599-8865863

    附件:

    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平均购气价格

    (元/立方米)

  • 原文来源:https://gas.in-en.com/html/gas-3670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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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22日,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出: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2、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3、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5、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6、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肥发改价格〔2024〕23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86号)和泰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泰安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泰发改价格〔2021〕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肥城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肥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二、销售价格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普通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260—3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3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 (二)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含)立方米以下,气价为2.97元/立方米;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为820—1080(含)立方米的部分,气价为3.52元/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超出10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为4.35元/立方米。上述气量含基本生活用气量。 (三)阶梯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内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气的卡表用户按用户年度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不包括采暖锅炉用气),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每立方米3.25元;不执行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对家庭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档年用气量增加60立方米。用户应持法定有效证件到燃气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次月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用气政策。对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深度困难职工、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第一档用气价格仍执行2.76元/立方米不变,超过第一档部分按第二档气价执行,不执行第三档气价。 (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期间如遇国家、省价格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