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00万元奖励!上海支持开展面向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的前沿技术研究》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5
  •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开展面向量子科技、空天海洋、合成生物、
    新型储能
    等未来产业的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开展跨领域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对获国家立项支持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
    关于加快“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持续激发区域科技创新发展活力,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打造科技创新“核爆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现提出加快“大零号湾”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强高质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
    (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战略科技力量在“大零号湾”集聚发展。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院,促进产学研医融合发展。根据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建设目标、发展需求等,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牵头新建、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支持,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未来产业技术创新
    支持开展面向量子科技、空天海洋、合成生物、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的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开展跨领域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攻关,对获国家立项支持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加强基础研究先行区在“大零号湾”的布局,发挥基础研究先行区在激发创新活力、引育一流人才等方面的带动作用,通过区校合作,给予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支持科研人员开展高风险高价值研究。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格局,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出资投入基础研究。
    支持高端科学仪器、科研试剂、基础软件等自主研发和市场化应用,提升国产化水平和应用规模,对获国家立项支持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2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落实技术转移办公室建设、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创业合规整改等创新改革任务。
    优化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动上海技术交易所等,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确权、价值评估流程,创新技术交易产品。
    深化“拨投结合”“投贷联动”等机制创新,支持海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场地、设备购置、技术创新等方面需求,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启动经费和最高2000万元的股权或债转股资金。
    支持科技企业主动对接、引进、转化、联合开发高质量科技成果,分阶段给予不超过科技成果转化费用50%、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五)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平台
    加快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等建设,支持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根据场地、设备购置、技术创新等方面需求,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建设经费,并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打造“科技成果线上发布大厅和服务平台”,支持国际一流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集聚培育,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总支出50%、最高500万元的后补助。
    (六)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孵化载体
    深化大学科技园创新改革,试点建设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推动各类科创载体提升服务能级,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总支出5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
    支持区校共建孵化器、师生创业空间等科创载体发展,根据场地设施、服务平台、孵化环境等方面需求,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建设经费,并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支持高校师生创新创业,创办企业入驻相关科创载体的,给予1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打造产教融合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大零号湾创业城”。
    (七)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承载空间
    深化实施产业用地融合管理政策,支持“工业上楼”等新型承载空间建设,引导研发创新、要素平台、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等功能加快集聚。
    支持企业“研发—转化—生产”一体化布局,对实施研发成果产业化生产制造的,根据场地、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等方面需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企业总投入50%、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八)构建科技企业培育体系
    对首次达标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企业出题机制,定期发布“大零号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榜单,支持全球机构“揭榜挂帅”,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揭榜额50%、最高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定期编制发布“大零号湾”优质科创企业、企业家榜单,对上榜企业、企业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根据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效,分阶段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根据建设投入和研发需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联合研发总投入30%、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支持企业标准研制、技术研发、产业推广同步发展,作为第一起草人单位获得批准发布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便捷申领和使用“大零号湾”研发服务券,分别给予每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使用额度,按专业研发服务费用50%核定;探索申领使用积分制等措施,提升兑付效率。
    支持企业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高水平科创赛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获奖支持;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创新赛事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的获奖支持。
    (十)支持企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打造创新产品,积极通过政府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纳入市级创新产品推荐目录项目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首批次核定合同金额3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加快建设未来产业先导区,支持企业面向健康、能源、信息、空间等未来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打造技术应用场景、工业示范场景、跨界融合场景和公共展示场景,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加强区域算力统筹和供给,对企业或项目团队购买或租用算力开展重大技术创新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30%、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四、增强各类创新要素保障
    (十一)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
    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布局优化,大力引进海外优秀博士后,选派优秀博士后赴海外研修。
    在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资助的基础上,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届海内外高校博士毕业生、基地入驻单位招收的全职研发型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3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给予基地入驻单位招收的在站研发型博士后一次性1.5万元的生活补助和3万元的项目完成补助。
    支持创新创业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专业服务人才的联合培养,促进跨界交流、深度合作,根据培训成效,给予实施机构不超过培训实际总投入30%、最高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二)加强科创人才服务
    优先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引进优秀科技人才,加快STEM紧缺急需专业留学人员落户办理。
    设立职称政策咨询和申报服务受理点,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便利度,支持区域内业绩贡献突出的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和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通过“直通车”申报高级职称。适时发布“大零号湾”人才需求目录。
    设立“大零号湾”春申人才专享卡,加大住房、子女就学、医疗保健、文娱体育、法律金融、出入境办理等保障支持力度。
    实施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薪酬购付汇等便利化服务措施,为外籍人才享有与国际接轨的商业医疗、养老保险、家政服务等提供保障。
    (十三)加强科技金融支持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联动设立科创种子基金、概念验证基金、中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优化管理人绩效考核、基金退出等机制。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科技支行。开辟科技信贷“绿色通道”,面向科技企业、科技人才,推出员工持股贷款、选择权贷款等信贷产品。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对科技企业获得短期信用类金融机构贷款并按时完成还本付息的,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最高50万元的贴息补助。
    优化“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机制。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和覆盖面,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推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给予不超过融资费用20%、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建立“大零号湾”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协作机制,集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维权援助、调解等于一体,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支持科技企业开展海内外高价值专利布局,以项目化方式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盘活存量专利,确保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及时公开,畅通企业专利转化运用实施路径。
    (十五)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支持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发展,将资源开放共享纳入高校和科研院所整体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成效作为综合发展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建立资源共享通道,加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科学数据、实验室、图书文献、创新应用场景等向社会开放的力度。
    五、厚植科技创新土壤
    (十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升国际影响力。
    支持优质国际科技组织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开办经费,并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总运营支出30%、最高2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高水平学术期刊,支持通过共建、合作、委托等形式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对落地开展实体化运营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开办经费,并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总运营支出30%、最高2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支持期刊出版单位深化国际同行合作,参与全球学术治理,打造品牌期刊。对学术期刊首次进入SCI Q1、Q2区或相关学(协)会T1、T2分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十七)支持高水平学术活动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科创赛事等活动,强化与“浦江创新论坛”“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对接联动,根据活动领域、规模、成效等,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参加国际重大会议、展览展示和成果发布,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给予不超过总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八)弘扬科创文化
    树立区域先进典型,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定期编制“大零号湾”科创策源发展指数。加强对国际一流科研人员的全球扫描,加强对第三方榜单的分析运用,建设“未来科学家”数据库。强化对区域高质量科技成果、科学家、企业家的跟踪服务。
    (十九)完善区域发展规划
    组建“大零号湾”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国际一流专家的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撑作用,推动有利于科技创新策源的高标准规划布局。
    引导“大零号湾”区域内相关国企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形成集中连片、具备更强科创属性的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
    打造高品质科创园区空间和配套环境,加快数据中心、智慧场景、超算智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展高水平基础设施、空间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的园区建设或运营主体,分阶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二十)加强政策实施保障
    设立“大零号湾”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动态调整优化相关政策内容。持续完善政策精准推送和直达快享机制。对显著提升区域科技创新策源功能的平台、项目、人才等,根据区域发展需求,经评估后给予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7月10日。政策措施与本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711/1388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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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型储能在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支撑作用,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推动新片区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示范应用基地,抢占绿色低碳发展新赛道和未来能源发展新方向,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新片区能源结构优化、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体系建设。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场景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重点扶持与补链延链相结合,坚持创新探索与安全保障相结合,推动储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示范应用场景丰富、产业聚集创新、监管安全高效、政策有力支撑的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生态体系。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有序发展。落实本市新型储能发展建设要求,结合新片区“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需求,强化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布局重点项目,积极有序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场景引领、示范先行。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新型储能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有效支撑新型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 创新驱动、产业集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从材料器件研发、系统集成、高端制造等维度提升新型储能技术的经济性和安全性。推进强链补链延链,推动产业集聚协同发展。 规范管理、安全发展。强化标准的规范引领和安全保障作用,健全完善储能安全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对储能全产业链风险管控,规范项目开发流程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有效支撑新片区新型电力系统和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发展需求。新片区新型储能技术水平持续提升,大型骨干企业规模实力不断壮大,“一湾一核多点”产业发展格局形成,政策环境基本健全,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5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500 亿元。 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与新片区电力系统各环节及智慧能源系统深度融合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链关键材料、核心技术和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管理体系、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更加健全,产业创新力和综合竞争力大幅提升,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和应用创新高地。力争应用规模达到 30 万千瓦时,产业规模达到千亿级。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型储能多场景应用 结合新片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电网架构和用电负荷情况,积极推动源侧、网侧新型储能应用,不断丰富用户侧新型储能应用场景。 1.积极发展源侧储能 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储能”,实现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南汇、奉贤海域大型海上风电配套新型储能设施落地。探索试点海上风电与长时储能(氢能)等场景示范应用。按本市相关要求,落实新建陆上风电项目配储要求。探索结合滩涂光伏项目,根据实际需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电源侧储能应按照独立储能电站形式建设,可采用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 2.因地制宜发展网侧储能 结合洋山岛微网建设及后续电力负荷需求,研究探索建设新型储能。在新片区电网末端及供电能力不足、出现过载情况的区域、输电走廊或变电站站址资源紧张地区合理布局建设新型储能,降低电网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成本,提升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和运行水平。 3.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 对于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电力负荷高的用户,根据电力容量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降低用电费用。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用户,试点建设锂离子电池、探索建设氢燃料电池等新型储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积极发展“综合能源站+储能”,在已规划的顶科社区 1.1能源站、洋山特综区能源站等项目建设冷、热、电多品种储能设施,促进各类能源资源优化整合,提升综合运行效率。 探索在公共停车场、重卡换电站及其他有条件的场所建设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布局智能充放电(V2G)示范应用,推动车、桩、网协同发展。进一步提升锂离子动力电池、氢燃料动力电池交通工具在新片区的应用规模,探索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 (二)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创新发展 以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产业为核心,前瞻布局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兴领域,通过示范应用带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升新型储能的系统集成和专业化、数字化综合服务能力,构建“2+X”的产业发展格局。 4.推动锂离子电池储能产业高端发展 重点依托优质企业,扩大储能电池终端产品产业规模。积极布局高性能电池材料和核心组件生产制造,以及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和储能变流器开发制造等高附加值环节。吸引国内外电池制造、储能服务等优质企业在新片区成立区域功能总部,构建新片区“一湾一核多点”储能产业发展格局。 加快高安全性、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用锂电池技术攻关。重点支持高性能电极和新型电解质、复合集流体等关键材料及组件研发,提升锂电池容量密度,降低储能成本。加强固态锂电池等新一代锂基电池关键技术开发。 提升退役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回收和利用水平,加强电池一致性管理等关键技术突破,健全电池性能监测与评价体系,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的梯次利用。 5.推动氢储能产业安全发展 重点布局电解水制氢装备。发展多种技术路线电解水制氢技术,提升质子交换膜(PEM)、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电解水制氢的工艺技术水平。 加强氢储运关键装备研制。提升 70MPa 高压储氢材料开发水平,攻关 70MPa IV 型储氢瓶、阀件等设备,发展液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固态储氢等复合储氢系统关键技术以及长距离管道输氢材料技术,提高氢储能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持续攻关燃料电池关键技术及部件。重点攻关燃料电池中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碳纸等关键材料,提升电堆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工艺技术水平,加强电堆长寿命技术攻关。 6.战略布局其他新型储能领域 提前做好战略性、前瞻性新型储能产业布局,积极招引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企业,支持其在新片区开展相关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和项目应用。探索布局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及超导储能等产业。 7.拓展新型储能产业配套服务 提高数字化能源管控水平。结合重要电力负荷用户实际需要,通过虚拟电厂等手段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化区域储能设施调度。 面向新型储能系统集成、检测认证、智能运维、安全预警、共性技术研发、金融服务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打造第三方服务产业高地。 8.健全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结合新片区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资源,培育一批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发资源,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设备制造、应用布局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加速实现技术产品更新迭代。 (三)加强新型 储能项目 管理 9.规范备案管理 独立储能项目报市发改委备案,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报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新型储能项目清单,做好项目跟踪,督促项目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 10.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和验收 项目完成备案后,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论证出具评审意见,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前,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组织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符合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新型储能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报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11.强化储能项目运行管理 新型储能项目投产后应接入新片区综合能源管控平台,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在储能电站投产运行后,加强在线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 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将项目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新片区管委会各处室、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管控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要求。新片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视情况对新型储能项目开展抽查,并探索试行储能项目第三方定期评估评价机制。 12.完善相关建设标准 新型储能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杜绝配置储能质量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在国家及本市未明确的储能项目建设开发领域,根据新片区实际,探索制定相关标准规范。 (四)支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和市场化运营 13.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战略引领和前瞻布局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不超过 10 亿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有效突破。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特别重大突破性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和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2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的项目,最高按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相关支持政策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3〕193 号)执行。 14.支持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应用 源侧、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支持方式参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对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产业带动性,并提供典型应用场景优质解决方案的新建用户侧储能项目(项目应于 2024 年-2026 年投产,装机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时,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 2 小时,年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450次),由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申报,经新片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后,按照项目装机容量规模给予 200 元/千瓦时的奖励支持,奖励分3 年进行发放,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方式等另行制定发布。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 15.结合虚拟电厂建设探索新型储能商业应用新模式 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均应参与虚拟电厂响应,参照本市及新片区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激励。配合本市相关部门,完善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运行调度机制,支持新片区储能项目参与调峰调频、容量租赁等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 16.探索储能领域体制机制创新试点 在工业负荷集中区域,利用用户周边土地配置储能设施,探索试点分布式能源在同一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就近交易。 在新片区非化工用地,结合新能源项目及升压站场址探索建设电解水制氢示范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本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发挥新型储能发展工作专班作用,协调推进新片区储能产业发展和示范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二)加强人才保障 加大新型储能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引进,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户籍、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新片区有关高校强化储能技术、储能材料、储能管理等学科专业建设,扩大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三)完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推动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等多种方式,支持储能产业发展和应用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资本在新片区设立新型储能产业基金及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新型储能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及本市新型储能领域相关补贴扶持政策。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 2024 年 3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年 12 月 31 日止。2026 年底,本方案开展政策绩效后评价,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或调整终止。 (二)本方案涉及的相关扶持措施若与本市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方案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
  • 《财政部:开展农村充换电试点工程,光储充最高奖励4500万元!》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4-17
    • 财政部:开展农村充换电试点工程,光储充最高奖励4500万元!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 ?? 来源:财政部 ???? 2024/4/15 14:33:03 ?? 我要投稿 ?? 关键词: 充换电设施光储充充换电一体化 电力交易员技能提升培训班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4月12日,财政部、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县域 充换电设施 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出:“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在全国24个省开展第一批开展70个试点县(各省的数量详见附件),并提出: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 充换电一体化 的充电基础设施。 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 2、试点县的支持政策 1)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2)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3)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3、试点县的要求 1)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2)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3)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2024年4月9日 分享到: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北极星投稿热线:陈女士 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换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