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能源领域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19
  • 11月14日,记者从山西省能源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山西省能源领域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加大能源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推进力度,推动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约束性指标。

    《行动计划》提出,2024年,山西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降低2.0%,能源消费总量约2.12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超过11.5%;2025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降低14.5%,力争降低16.5%,能源消费总量约2.18亿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2%。

    《行动计划》鼓励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山西将加强非化石能源供给,到2025年底,力争全省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50%,发电量占比达到30%;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持续提升电力系统接纳新能源的能力,力争2024—2025年全省绿电消纳率保持在95%以上;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鼓励各市实行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承诺,强化绿电消费责任,提升绿电消费水平。

    《行动计划》明确,深入实施能源领域节能降碳行动。山西将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和绿色智能开采,推进燃煤发电提效降碳;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密优化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力争2025年底,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布局;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强化科技标准引领,集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升级,强化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相关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

    《行动计划》还对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作出部署,提出到2024年底,各市完成8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


  • 原文来源: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1806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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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发布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计划》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22-07-25
    • 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发布了《浙江省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行动计划(2022~2024年)》。《计划》提出,经过3年努力,组织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6000项以上,其中省级重点项目300项以上;推动全省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碳排放、水耗分别下降10%、12.5%、10%以上;2023年石化、化工等行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基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100%,为有效推动2025年能效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50%打下坚实基础。 针对重点领域,《计划》提出两条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路径。一是开展工艺装备节能改造。如在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园区和企业,对标国家能效标杆水平,实施一批产品、生产线、车间、工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全面提高工艺装备、产品技术、环保能效等绿色发展水平。二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支持实施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冶炼渣、尾矿、工业边角料、废催化剂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支持已取得固废综合利用资质的水泥、火电等工业窑炉及炼油、煤气化、烧碱等石化化工装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计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实施重点行业升级行动。首先要推进重点领域能效对标。严格落实能效标准引领行动要求,聚焦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等五大行业重点领域,制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企业清单、项目清单、能效清单,明确改造时间、措施、内容、期限和预期目标,推动企业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实施改造。 其次,推进重点行业改造提升。出台高耗能行业企业能效措施指南。石化行业,调整和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加强炼厂干气、液化气等石油炼化副产物高效利用。化工行业推动集中搬迁入园、削减煤化工产品,发展高端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 再次,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化工、煤电建筑废渣、飞灰、废盐、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进园区、企业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力争到2024年,培育省级标杆型节水企业300家、水效“领跑者”9家、节水标杆园区10个;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下降10%以上。
  • 《内蒙古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9-2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到2025年,全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5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力争超过4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稳步提高,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全文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5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力争超过4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稳步提高,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到2027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模进一步扩大,建成一批超低能耗建筑,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过程管理,特别是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项目验收环节,确保设计和施工执行率达到100%。强化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降碳强制性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体系,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与绿色生态城区中民用建筑全面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在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以及选址意见时,在“建设要求”中明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城镇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全面开展城镇既有建筑摸底调查,建立盟市级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以盟市为单位制定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结合房屋安全情况,明确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保温、门窗等为重点内容进行升级改造。以纳入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纳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为重点,其他盟市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结合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工作,统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加大高效节能家电等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更换低效落后用能设备。编修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目录。各盟市要加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聚焦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依法开展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完善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不断增加公共建筑监测数量。探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制度,推行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选取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培育,开展好绿色低碳公共机构创建及宣传倡导工作。定期开展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调试保养。在大型公共建筑中探索推广应用高效柔性智能调控技术,合理调配用电负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暖,支持建筑领域地热能、太阳能供热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指导农村牧区发展生物质锅炉供暖。提高建筑电气化水平,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出台有利于建筑光伏发展的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大要素支撑,协同推动自治区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制定完善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地方标准和图集,鼓励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新建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申报国家试点。加强建筑光伏管理,做好光伏发电消纳,强化运维管理,创新发展模式,及时宣传推广建筑光伏典型工作经验。(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供热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先行试点,分区域示范推动自治区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实现供热智能化。各盟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方案,明确量化目标任务和改造时限,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户内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价值和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可实行按楼栋计量。新竣工建筑应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加快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智能化,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农房绿色低碳水平。坚持农牧民自愿、因地制宜、一户一策原则,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鼓励应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住宅庭院设计图集》,完善农房节能措施,提高农房自然通风、采光和保温性能,减少农房能源消耗并提升舒适度。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鼓励对房屋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进行菜单式微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高效照明、灶具、节能器具等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牧区清洁取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天然气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农牧户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减少煤炭燃烧使用。(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绿色低碳建造。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力争达到30%左右,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主城区达到40%左右。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住宅。指导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好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探索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绿色建材特色馆的开发建设运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作为国家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城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购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认证,扩大绿色建材获证企业数量和产品,不断完善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推广节能型施工设备,统筹做好施工临时设施与永久设施综合利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对各地区建筑拆除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建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各地区要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杜绝大拆大建造成能源资源浪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广。聚焦绿色低碳建筑、绿色建材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促进新产品、新技术迭代更新,推动低碳、零碳等技术在建筑领域的广泛应用。依托自治区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适合自治区气候特点的绿色低碳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培育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研发适合严寒、寒冷地区需求的超低能耗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能源应用。推动建筑领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时梳理建筑领域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支持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结合自治区人才战略计划,培育、引入建筑科技人才。加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专业技术管理人才以及新基建等领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加强从业人员工程实践培训。(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领域能耗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加强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关于建筑用能数据协作。加快建立自治区建筑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碳排放计算标准》、《装配式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城市市政桥梁碳排放计算标准》等地方标准,支持自治区围绕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先行探索,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基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法规标准支撑。推动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修订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标准》等一批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加强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建设,开展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确保建筑达到设计能效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项目。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等产品和服务,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相关产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重要性,将本方案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资金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建筑领域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兜住民生底线。加大对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宣传力度,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