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健全建设用地 "增存挂钩" 机制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8-03
  • 资源约束日益趋紧,如何从土地供给端发力,倒逼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向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亮剑,强力破除土地资源无效低效供给,提高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以改革举措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据悉,近年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减少,而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规模有增加趋势。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初步结果测算,2017年全国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145平方米,远高于国家标准。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基于这一现实,今年自然资源部在分解下达地方的用地计划中,严控了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加大了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安排,着力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其目的就是要落实中央关于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向地方传递鲜明的政策导向,推进土地利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有关负责人表示,创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意味着今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将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将根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指标奖励和核减。

    面对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顽疾,《通知》给出了四剂“良方”:

    一是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市、县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区分是否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类处置,有效减少无效的用地批准文件。

    二是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要求及时调查认定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工业用地,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依照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是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确认。要求对于失效的和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地方逐级汇总上报,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准;相关土地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依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闲置土地数据进行确认,并要求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等。

    四是加强“增存挂钩”机制运行的监测监管。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纳入督察工作重点。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将依照有关规定发出督察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实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旨在调动地方积极性,倒逼各地进一步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节约优先的绿色发展导向。”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量作为重要测算指标,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明确各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将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规范认定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各省(区、市)要适时组织市、县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置。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调查确认。对于失效的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实后,适时汇总报部。部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核算。对于闲置土地,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在本地政府组织领导下尽早明确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等。

    五、加强“增存挂钩”机制运行的监测监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及处置情况纳入督察工作重点。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面积较大、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发出督察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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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推动构建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和综合平衡各领域各方面空间利用需求。加快编制实施京津冀、长三角、黄河流域、中部地区等区域流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促进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分区分类推进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传导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评估制度,建设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以“数字化”“网络化”推进规划管理流程优化、政策创新和制度改革。 (二)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优化实施规划,推进主体功能综合布局,引导塑造区域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空间发展策略和空间协同政策,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强化国土空间优化发展保障机制,推动各地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参与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 (三)严格落实和管控“三区三线”。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完善分区差别化管控规则,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及保护成效评估,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加强对违法违规侵占行为执法,牢牢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推动城镇空间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发展。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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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学配置各类资源。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等级价评估规则和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发挥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引导作用。完善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方式。改进创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方式,使交易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引导资金更多用于勘探开发。制定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产业限制或禁止用地用矿用林用草用湿用海等要求。 (九)集约高效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鼓励地方广泛深入探索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模式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动各类产业园区用地专项治理。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标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监督机制,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动态管理。健全项目用海节约集约标准体系,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鼓励综合开发利用。 (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综合施策、分类处置,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完善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开展部分种类战略性矿产尾矿库可利用资源调查,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已填海成陆区域盘活利用。 四、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 (十一)全面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动各类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系统性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落实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稳妥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创建设立工作。 (十二)开展“大美自然”建设重大行动。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久久为功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做强做亮“中国山水工程”品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加大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推进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修复,深入开展红树林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深入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十三)科学规范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全国自然生态资源监测评价预警工程,开展生态系统本底状况调查、变化监测、风险预警。基于中国陆域生态基础分区和近海生态分区制定生态修复技术导则,健全生态问题诊断、实施治理、监测监管、成效评估、适应性管理等全链条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应用,防止生态修复过度工程化,坚决遏制生态修复形式主义问题。统筹规划布局绿化空间,因地制宜、适地适绿,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碳库”作用。 (十四)完善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机制。健全生态保护修复规划体系。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完善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耕地、林地、园地等布局优化的土地置换政策。健全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建立实施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公报制度。 (十五)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行自然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增值自然资本,增强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生态产品能力。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收储、组合供应,显化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树立大食物观,大力发展木本粮油,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探索设立生态产业示范区,统筹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推动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五、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十六)强化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探索国家集中垦造耕地定向用于特定项目和地区落实占补平衡机制。坚持以水定地,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鼓励利用非耕地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建立健全“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强化全链条监管,加强耕地保护、调查监测、规划管控、审批监管、保护修复、土地利用和执法,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开展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十七)推动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增储上产。大力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大矿业权投放力度,推动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装备研发和列装,最大限度减少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重点矿业项目审批审核,促进新建和改扩建矿山新增产能投产达效。建设矿产资源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全球资源形势动态分析研判,推动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 (十八)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以煤为主的国情,做好煤炭保供服务工作,推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支持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向深水远岸布局,推动海洋能规模化利用,促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十九)加强地质和海洋灾害防治。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推进地质灾害隐患识别、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加强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推进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工程,构建海洋预报警报自主业务体系,加强海平面上升风险评估。积极应对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加强沿海城镇空间布局规划管理,增强城镇安全韧性。 六、健全自然资源治理制度体系 (二十)推进法治自然建设。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矿产资源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不动产登记法、国家公园法以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持续推进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扎实推进自然资源依法行政,规范自然资源执法行为,加强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三区三线”管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职责情况的督察。 (二十一)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实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专项调查和自然资源监测、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强化数据分析评价与成果共享应用。构建空天地网一体化信息感知体系,推进调查监测数字化转型,提升调查监测工作效能。构建覆盖陆地和海洋的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评估业务化体系,实施全国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评估工程。 (二十二)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完善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权能。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探索登记成果共享应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责任考核监督制度。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范围,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和实施计划,推动多种自然资源要素一体化综合配置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加强海岸带空间管控,优化近岸海域利用,拓展深水远岸利用。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快用途管制数字化转型,完善用途管制技术标准体系、监管系统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强规划实施和空间利用全过程监管。 (二十四)深度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积极做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相关工作。推动全球滨海论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亚洲中心等新型合作平台建设。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深入参与联合国“生态系统恢复十年”“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等倡议,支持联合国全球地理信息知识与创新中心建设,积极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拓展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治理、地球科学等合作新领域。持续开展极地、大洋科学考察。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压实组织实施责任。部党组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局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抓紧推出重大政策举措、改革事项、工程项目,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提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具体安排。 (二十六)提高自然资源科技支撑能力。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分中心建设,深入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研究、宣传阐释与实践运用。加强自然资源智库建设,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关系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以科技创新赋能美丽中国建设,强化深地探测、深海极地探测、深空对地观测“三深引领”攻关,统筹推进科技研发、科技平台、科技人才、科技合作“四维支撑”布局,推进耕地保护与能源资源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灾害监测防治、调查监测与智能化测绘技术“五系协同”建设。 (二十七)提升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加强实景三维中国建设,建立新一代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统筹陆地、海洋、地下、水下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不断提升覆盖度、精细度、新鲜度、丰富度,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统一的时空基底。大力推动实景三维中国成果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在优化资源配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作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以全面提升自然资源数字化治理能力为导向,加快建设自然资源“一张网”、自然资源“一张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构建多维数字化应用场景,支撑自然资源全业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撑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建设。 (二十八)大力宣传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总结推广各地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典型案例,持续开展“最美自然守护者”“和美海岛”等评选活动。扩大“中国山水工程”系列宣传,传播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利用世界地球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土地日、全国生态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人人参与美丽中国建设、人人共享美丽中国成果创造良好氛围。 自然资源部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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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规划提出多项能源相关内容: 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 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市场化用户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持续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加快提升居民绿色电力消费占比。 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等设施建设: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 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将节能环保要求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大力推广智能家电,通过优化开关时间、错峰启停,减少非必要耗能、参与电网调峰。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 绿色消费是各类消费主体在消费活动全过程贯彻绿色低碳理念的消费行为。近年来,我国促进绿色消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绿色消费理念逐步普及,但绿色消费需求仍待激发和释放,一些领域依然存在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促进绿色消费长效机制尚需完善,绿色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促进绿色消费是消费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在消费各领域全周期全链条全体系深度融入绿色理念,全面促进消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这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意义十分重大。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消费的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推进消费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推进。全面推动吃、穿、住、行、用、游等各领域消费绿色转型,统筹兼顾消费与生产、流通、回收、再利用各环节顺畅衔接,强化科技、服务、制度、政策等全方位支撑,实现系统化节约减损和节能降碳。 坚持重点突破。牢牢把握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消费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加强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和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先试、探索经验。 坚持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形成政府大力促进、企业积极自律、社会全面协同、公众广泛参与的共治格局,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紧扣绿色低碳目标,深化完善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标准、统计等制度体系,优化创新财政、金融、价格、信用、监管等政策措施,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奢侈浪费得到有效遏制,绿色低碳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绿色消费方式得到普遍推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0年,绿色消费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产品成为市场主流,重点领域消费绿色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绿色消费制度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健全。 二、全面促进重点领域消费绿色转型 (四)加快提升食品消费绿色化水平。完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加强节约减损管理,提升加工转化率。大力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的食品消费观念,合理、适度采购、储存、制作食品和点餐、用餐。建立健全餐饮行业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种植基地+中央厨房”等新模式发展,督促餐饮企业、餐饮外卖平台落实好反食品浪费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推动餐饮持续向绿色、健康、安全和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推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接待、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用餐管理,杜绝用餐浪费,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落实。深入开展“光盘”等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厨余垃圾回收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强食品绿色消费领域科学研究和平台支撑。把节粮减损、文明餐桌等要求融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推行绿色衣着消费。推广应用绿色纤维制备、高效节能印染、废旧纤维循环利用等装备和技术,提高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等绿色纤维使用比例,提供更多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的服装。推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更多采购具有绿色低碳相关认证标识的制服、校服。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适度购买衣物。规范旧衣公益捐赠,鼓励企业和居民通过慈善组织向有需要的困难群众依法捐赠合适的旧衣物。鼓励单位、小区、服装店等合理布局旧衣回收点,强化再利用。支持开展废旧纺织品服装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广绿色居住消费。加快发展绿色建造。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将节能环保要求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设施建设改造。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低碳建材下乡活动。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节能节水产品。倡导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活中的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消费。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LNG发展。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汽车企业研发推广适合农村居民出行需要、质优价廉、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推动健全农村运维服务体系。合理引导消费者购买轻量化、小型化、低排放乘用车。大力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提高城市公交、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等新能源汽车应用占比。深入开展公交都市建设,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鼓励建设行人友好型城市,加强行人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共享单车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促进绿色用品消费。加强绿色低碳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鼓励引导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大力推广智能家电,通过优化开关时间、错峰启停,减少非必要耗能、参与电网调峰。推动电商平台和商场、超市等流通企业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在大型促销活动中设置绿色低碳产品专场,积极推广绿色低碳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节能家电、智能家电下乡行动。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产品贸易,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进口。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减色印刷,逐步实现商品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化。建立健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指导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和外卖企业等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引导文化和旅游领域绿色消费。制定大型活动绿色低碳展演指南,引导优先使用绿色环保型展台、展具和展装,加强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在灯光舞美领域应用,大幅降低活动现场声光电和物品的污染、消耗。完善机场、车站、码头等游客集聚区域与重点景区景点交通转换条件,推进骑行专线、登山步道等建设,鼓励引导游客采取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方式。将绿色设计、节能管理、绿色服务等理念融入景区运营,降低对资源和环境消耗,实现景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促进乡村旅游消费健康发展,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保护自然碳汇。制定发布绿色旅游消费公约或指南,加强公益宣传,规范引导景区、旅行社、游客等践行绿色旅游消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引导用户签订绿色电力交易合同,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单列。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色电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企业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最低占比。各地应组织电网企业定期梳理、公布本地绿色电力时段分布,有序引导用户更多消费绿色电力。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建立绿色电力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挂钩机制,市场化用户通过购买绿色电力或绿证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结合全国碳市场相关行业核算报告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研究在排放量核算中将绿色电力相关碳排放量予以扣减的可行性。持续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大力推广建筑光伏应用,加快提升居民绿色电力消费占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消费绿色转型。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类公共机构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积极推行绿色办公,提高办公设备和资产使用效率,鼓励无纸化办公和双面打印,鼓励使用再生制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确保各类公务活动规范开支,提高视频会议占比,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绿色消费科技和服务支撑 (十二)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引导企业提升绿色创新水平,积极研发和引进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技术,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生产更多符合绿色低碳要求、生态环境友好、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生产、使用。加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等研发推广和转化应用,提升餐饮、居住、交通、物流和商品生产等领域智慧化水平和运行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产供销全链条衔接畅通。推行涵盖上中下游各主体、产供销各环节的全生命周期绿色供应链制度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绿色创新和转型,带动上游供应商和服务商生产领域绿色化改造,鼓励下游企业、商户和居民自觉开展绿色采购,激发全社会生产和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内生动力。鼓励国有企业率先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发展绿色物流配送。积极推广绿色快递包装,引导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优先选购使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促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更多采用原箱发货,大幅减少物流环节二次包装。推广应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纸箱、免胶纸箱、可循环配送箱等快递包装新产品,鼓励通过包装结构优化减少填充物使用。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和快递公共末端设施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创新绿色低碳、集约高效的配送模式,大力发展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拓宽闲置资源共享利用和二手交易渠道。有序发展出行、住宿、货运等领域共享经济,鼓励闲置物品共享交换。积极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推动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一步扩大二手车流通。积极发展家电、消费电子产品和服装等二手交易,优化交易环境。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社区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鼓励社区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辖区内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规范开展二手商品在线交易,加强信用和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交易纠纷解决规则。鼓励二手检测中心、第三方评测实验室等配套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将废旧物资回收设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场地等纳入相关规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回收网络体系。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并规范管理,保障合理路权。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因地制宜完善乡村回收网络,推动城乡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一体化发展。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报废船舶、废铅蓄电池等拆解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和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绿色消费制度保障体系 (十七)加快健全法律制度。研究论证绿色消费相关法律法规,倡导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原则,清晰界定围绕绿色消费所进行的采购、制造、流通、使用、回收、处理等各环节要求,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各主体责任义务。推进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完善绿色采购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完善标准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强化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与国际标准衔接,大力提升绿色标识产品和绿色服务市场认可度和质量效益。健全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识制度,引导提高绿色能源在居住、交通、公共机构等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完善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大力淘汰低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制修订工业原辅材料和居民消费品挥发性有机物限量标准。完善并落实好水效等“领跑者”制度和标准,引领带动产品和服务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绿色消费统计制度,加强对绿色消费的数据收集、统计监测和分析预测。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绿色消费指数和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绿色消费水平和发展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建立绿色消费信息平台。探索搭建专门性的绿色消费指导机构和全国统一的绿色消费信息平台,统筹指导并定期发布绿色低碳产品清单和购买指南,提高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消费透明度,引导并便利机构、消费者等选择和采购。(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绿色消费激励约束政策 (二十一)增强财政支持精准性。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范围,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落实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低碳产品等消费品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发展绿色消费金融服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绿色业务发展,为生产、销售、购买绿色低碳产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稳步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更好地为绿色低碳技术产品认证和推广等提供服务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消费相关基金。鼓励开发新能源汽车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为绿色建筑提供保险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效拉大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储能和用电。逐步扩大新能源车和传统燃料车辆使用成本梯度。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城市承载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探索实行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停车收费政策。建立健全餐饮企业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和计量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广更多市场化激励措施。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鼓励各类销售平台制定绿色低碳产品消费激励办法,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降价降息等方式激励绿色消费。鼓励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制造企业、流通企业等共同发起绿色消费行动计划,推出更丰富的绿色低碳产品和绿色消费场景。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抵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旧物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对违法违规等行为处罚约束。发展针对绿色低碳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低碳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依法处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行为。完善短视频直播、直播带货等网络直播标准,进一步规范直播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数据流量造假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禁止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遏制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倡导理性、健康的直播文化。(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促进绿色消费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抓紧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努力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本方案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开展试点示范。组织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先行先试、走在前列,积极探索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广泛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强化宣传教育。弘扬勤俭节约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全民绿色消费意识和习惯,厚植绿色消费社会文化基础。推进绿色消费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引导职工、学生和居民开展节粮、节水、节电、绿色出行、绿色购物等绿色消费实践。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介,探索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绿色消费公益宣传,及时、准确、生动地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注重经验推广。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促进绿色消费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编制绿色消费发展年度报告。持续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等活动,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组织举办以绿色消费为主题的论坛、展览等活动,助力绿色消费理念、经验、政策等的研讨、交流与传播,促进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