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不得要求产业配套,优化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9-05
  • 近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光伏开发前期工作《通知》指出,要开展资源系统排查。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因素及项目的可行性,扣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天然林、采矿权、耕地林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40度等区域,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优化现有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各州、市按照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的光伏资源排查、规划优化调整等技术性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未在“一张图”范围内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在提高项目开发服务水平方面《通知》指出,要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

    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发挥我省光伏资源优势,做优做强资源经济,围绕光伏资源开发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

    发改能源〔2023〕264号)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一)开展资源系统排查。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因素及项目的可行性,扣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天然林、采矿权、耕地林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40度等区域,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优化现有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各州、市按照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的光伏资源排查、规划优化调整等技术性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未在“一张图”范围内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入库项目质量。省新能源精准规划专班对各州、市按照“一张图”迭代完善的新调整纳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用得了地、开得了工、并得了网”的原则进行会审,动态更新、滚动调整,提升入库、在库光伏项目质量。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展项目备案、先行确定项目业主。(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二、强化项目用林用地保障服务

    三)贯通规划及审批环节。强化项目的前期踏勘选址论证,要素保障部门要优化用林用地现场查验流程,从项目规划环节提前介入,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图斑等数据支持,并对初步谋划的项目及规划成果,作叠图分析等必要的技术查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四)加强项目报批指导。从源头控制好报件质量,做到上下联动、及时审批。对纳入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申领审批事项办理告知书,告知书中将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项目报批前期基础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三、提高项目开发服务水平

    五)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七)细化土地流转标准。州、市政府应统筹土地流转等工作,加强土地租赁、备案管理,压实县级政府的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责任,并在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出台用地流转程序、以县(区)为单位的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等,避免乱抬地价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规范耕地占用税应税面积认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光伏方阵,耕地占用税征税面积按实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光伏阵列之间、方阵与方阵之间的空置区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四、强化项目主体责任落实

    九)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要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对为获取光伏资源作出不切实际承诺、哄抬物价、吹嘘收益、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等的项目业主,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的企业,其项目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严防光伏资源开发建设廉政风险

    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素保障、接网消纳、不合理开发成本等事项的现场核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要素保障部门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工作,对监督管理不力的州(市)、县(区)进行通报,并作为新能源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审查条件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防范廉政风险。各州、市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严密防范资源配置、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等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示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禁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各地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大、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已查处的相关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各州、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6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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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项目在可研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或安全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专家评审;在项目投产运行阶段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除多晶硅生产以外的企业是否参照《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及配套印发的《云南省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实施指南》,细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等5个层面应重点做好的29项法定事项和149项具体工作。 (4)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多晶硅和配套建设有氩气回收系统的单晶硅以及氮气回收系统的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四区分离”工作要求,是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号)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其他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按照《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时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及时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云南特色双重预防机制。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取证;是否依法规范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是否足额提取安全培训费用并专款专用;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是否及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2.工艺环节方面 (1)危险作业。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动火、高处、有限空间、燃(煤)气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未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或作业审批未实行提级管理;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涉相关方外包作业。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且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接有关项目特别是涉及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的相关方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存在转借资质或者人员违规挂靠等违法行为,有关项目是否违法层层转包,作业涉及的危险性较大设备安装、检测及使用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发包方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涉及特种作业的是否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等。 (3)涉尾气吸收处理装置。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采用硝酸和氨气(水)进行尾气处理的设施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是否排查防控硝酸铵(亚硝酸氨)、氢气等易爆物质安全风险和隐患。 3.行业专项方面 (1)光伏产业或者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2)工业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是否推行自动上料系统,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作业人数,降低安全风险;是否有电炉闷烧时间过长、炉底硅水过多、炉内压力增大、冷却水进入炉内等异常炉况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制度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开炉眼等关键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并严格执行;防高温熔体喷溅的设施是否规范有效;电炉的水冷构件是否规范设置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是否设置了冷却水供应应急电源或应急水池,行车类型及行走路线条件、事故坑、硅(铁)水包等高温熔体盛装器具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冶炼炉窑的操作室、休息区等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是否配备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多晶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布置与设计的符合情况;电解水制氢装置所在房间的防爆与泄压设计的符合情况;主要反映设备压力、温度等控制指标的报警及联锁设置情况,自动化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装置的安全排放、泄压保护等重要保护措施的可靠性;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设施、管道的氮气保护和静电接地系统的设置情况;事故紧急泄放设施的可靠性,尾气处理设施的设置情况;防止氯硅烷泄漏措施落实情况等。 (4)单晶硅生产企业重点排查单晶炉水冷系统是否规范设置流量、温度、压力监测报警系统,是否设置应急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涉及硅尘的除尘系统是否满足粉尘防爆安全要求。涉及硅泥压滤、储存、运输环节是否采取了防止氢气集聚和硅泥自燃的安全措施。氩气回收装置、制氢装置等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5)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运用化工工艺并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是否严格贯彻《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云安〔2022〕12号)要求,结合靠近化工工艺的实际,参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规定,对其内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是否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建立健全监控体系。 (6)锂电池材料生产企业涉及粉尘爆炸、气体燃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装置或场所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6月底前全面开展并完成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划阶段、不分环节,集中解决新能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新能源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规范新能源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省级重大项目和“重中之重”项目安全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消除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盲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全力确保新能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应急局要结合本地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积极宣传发动,确保有人抓、有人管、出实效。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规范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横跨有色冶炼、基础化工、机械制造、电子材料等多个行业领域,传统生产工艺叠加精细化工工艺、成熟运用技术叠加新研发技术、粉尘(气体)爆炸叠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多重安全风险,涉及工贸和危化等多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复杂现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工贸和危化监管执法联动和信息及资源互通共享,形成合力,密切协作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协同联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共同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为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顺利实施提供精准高效保障。 (四)坚持提前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新建大量磷酸铁锂等新能源电池生产企业,传统安全风险叠加新兴行业增量安全风险,安全监管仍存“空白”地带的实际,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已建成企业,组织专家指导服务,协助企业进一步辨识安全风险、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安全;对拟建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将备查监管转变为提前介入服务,关口前移,同步介入,帮助企业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五)严格监管执法。各州、市应急局统筹本地区监管执法力量,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一对辖区内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对达到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处罚,对重大隐患一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风险化解不及时、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要综合采取警示约谈、工作通报、一案双查、行刑衔接、诚信管理、主流媒体公开曝光等举措,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定期调度管理。各州、市应急局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每周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以及进展缓慢的地区及时开展约谈、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请各州、市应急局于3月25日前摸清本地区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底数,于3月底前向省应急厅报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基础台账清单(附件1);从4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报送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或项目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进展情况清单(附件2);6月底前,报送本地区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应急厅将定期对各州、市开展新能源行业领域产业链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和通报。
  • 《光伏产业开启“互联网+”时代 国网分布式光伏云网上线》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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