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由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联合编制的《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作为绿证认购交易的价格信号,不参与输配电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并明确将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体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购电主体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其中,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应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电网企业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南网总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及相关文件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了《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