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3-04
  • 2月25日,由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联合编制的《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规则》指出,绿色电力的环境溢价可作为绿证认购交易的价格信号,不参与输配电损耗计算、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并明确将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体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购电主体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其中,售电公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应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电网企业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主体,南网总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及相关文件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建设,南方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了《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2022年1月25日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13161.shtml
相关报告
  • 《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绿电交易电能量优先结算、月结月清》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15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7月11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 绿色电力 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其中提到,绿电交易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等。 为保障绿电交易平稳起步,市场初期,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风电、光伏和生物质发电企业,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具体参与范围和准入条件由上海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年度交易实施方案中明确。发电企业可自愿申请参与绿电市场交易,交易前需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具备参与市场化交易资格,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完成注册。 绿电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等。绿电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包括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权益价格。市场初期,视情况需要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 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色环境权益部分分开结算。电能量部分按照上海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色环境权益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不结算),以绿色环境权益价格结算。 绿电交易电能量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市场初期,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后剩余上网电量按政府核定价格结算或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具体按照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原则上进入电力中长期市场后,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绿电交易电量优先结算后,剩余市场化交易电量结算方式按照上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年度交易实施方案执行。绿色环境权益偏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详情如下: 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 绿色电力交易 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促进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做好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我局结合上海实际起草了《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钱丰 23168028 电子邮箱:qianzi-30@163.com 传真:021-63372330 感谢参与和支持! 2024年7月11日 (来源:华东能源监管局)
  •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9-0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