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鼓励学校图书馆等向社会开放》

  • 来源专题:图书情报
  • 编译者: xuxue
  • 发布时间:2017-07-10
  •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为扩大和优化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有效覆盖范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草案还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为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相关报告
  • 《IFLA:人工智能对图书馆的影响及图书馆应对策略》

    • 编译者:杨小芳
    • 发布时间:2024-10-31
    • 人工智能对图书馆的影响 人工智能可能对图书馆工作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从下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人工智能对图书馆诸多服务产生影响,有些带来根本性的改变,有些只带来微小的变化。预计图书馆将以符合现有角色、与用户需求紧密相关或需要最少资源的方式来应用人工智能。 表 1 人工智能对图书馆运营的影响 我们已经强调了描述性人工智能与提高图书馆馆藏可访问性之间的紧密联系。人工智能技术被应用于生成初始元数据,此技术有望在搜索引擎中发挥作用,并助力综述的某些环节(如结果筛选)。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研究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科学家社区的支持需求也将增长。图书馆可以在数据发现、版权问题、数据管理和数据保存方面提供支持。 人工智能可能会改变日常的知识工作,例如自动翻译、摘要和文本生成。大量人工智能工具和应用程序可以应用于图书馆专业工作。例如ResearchRabbit、Scite、elicit和openread等工具有助于文献综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图书馆宣传中得到了应用,因为其具备根据特定受众需求调整文本的能力。 因为人工智能能够准确执行复杂的常规性任务,故而具备了在图书馆后端系统中应用的可能。例如,采用机器人流程自动化(RPA)技术处理书目数据,便是一个典型的应用场景。 鉴于图书馆接受的咨询量大,图书馆已倡导采用聊天机器人多年。聊天机器人因为其技术障碍降低而变得可行。聊天机器人可承担如下职责: 回应常规问题 收集用户信息  遵循标准流程提供用户支持 成为新用户的伙伴 人工智能技术将被应用于打造更智能的图书馆空间。一些图书馆已研发了实体机器人用于读者咨询,机器人还被用于执行上架和盘点等任务。此外,已有图书馆采用自动存储与检索系统(ASRS),可以根据需求检索馆藏。通常,此类应用需开展大规模的重建工程。 对于学校图书馆而言,其他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如自适应学习内容创建或聊天机器人等,皆与其相关。(Jisc,2023b)。 因用户的广泛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这使得教职员工和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工智能素养(包括数据和算法素养)。图书馆有责任推广信息素养和数字技能。人工智能素养涵盖对人工智能各种表现形式的理解,涉及“批判性评估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工智能进行有效沟通与协作;以及在网络、家庭和工作场合运用人工智能作为工具”(Long and Magerko,2020)。 人工智能素养在未来职场中显得至关重要;运用人工智能或与其协同工作的技能案例不断涌现;而其具体实施方式可能因不同学科领域而有所差异。 人工智能也可以应用于预测用户行为模式,从而辅助决策制定。 下表调查结果显示了在撰写本文时的AI发展水平。人工智能素养已迅速成为关注的焦点。(编者注:此为根据111份样本调查数据的结果;受访者包括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图书馆员,主要来自英国。) 表 2 图书馆计划中、试点和成熟应用的人工智能服务 如何更新资料以跟上人工智能不断变化的特性? 哪些应用需求资源最少且最符合用户需求和现有图书馆角色? 哪些发展对重塑图书馆角色最为关键? 哪些最有可能发生,在多长时间内发生? 人工智能技术如何提升图书馆服务?人工智能能帮助解决哪些挑战?潜在的风险和伦理考虑是什么,如何减轻这些风险? 如何持续关注并及时了解新兴的人工智能的趋势和进展? 图书馆如何有效地培养用户人工智能素养? 需要哪些关键的学习成果,在各个学科中的差异性如何? 随着人工智能发生变化,教材应如何更新? 三个重要策略 鉴于人工智能影响的广泛性,图书馆可以采取多种策略以应对。 以下列举三项重要策略建议。 策略一:利用图书馆的AI能力,构建负责任且可解释的描述性AI应用 在拥有大量需要改进资源描述的特色馆藏的情况下,图书馆可以应用描述性AI来创建符合伦理、负责任和可解释的AI的范例,以对抗大科技公司的产品((Lee, 2023; Padilla et al., 2023)。这可以通过遵循良好治理原则来实现,比如: 揭示馆藏的来源,以便使用者全面了解信息来源的性质; 确保应用人工智能的馆藏选择是适当的,考虑到技术和版权问题,同时尊重包容性、土著权利和非殖民化问题;尊重那些在收藏中被代表的人以及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适当奖励/认可志愿者和众包工作者;尊重知识产权问题,例如藏品中的版权/内容许可; 使服务对目标用户易于使用、可访问且可解释; 充分记录项目以确保可解释性; 尽可能公开地共享代码、训练数据、工具包等; 从可持续性角度评估项目,包括环境影响的角度 实现这一目标仍然存在许多挑战,例如如何: 考虑优先应用人工智能的馆藏 评估经济可承受的现成工具是否适用于图书馆馆藏历史数据 解决概念性挑战,例如如何对图像进行分类 将概念验证项目转化为可持续服务 策略二:利用图书馆员的数据能力增强组织的AI能力 并非所有图书馆都拥有需要使用人工智能的馆藏,但图书馆员在的数据相关领域的专长对于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具有较高价值,因为当今的人工智能是数据驱动的。 这种专业知识可以支持图书馆所在的更广泛组织内的数据科学家,如学术环境中的多学科社区数据科学家,或在卫生服务或政府机构分析数据的分析师。相关行为包括: 在复杂的信息环境中寻找数据源 推广数据共享、开放性和互操作性的价值 解释数据来源、有效性和质量的重要性,以了解如何适当使用该数据 根据版权、知识产权等解释哪些数据可以使用,哪些不可以 使用标准描述数据及其价值 存储、保存(或销毁)数据 所有这些做法都符合信息治理和管理的专业知识,但需要将这些知识转化到数据领域。 策略三:推广人工智能素养以提升组织和社会的AI能力 在推广人工智能素养方面发挥领导作用,是最符合现有图书馆实践和图书馆员身份的策略,特别是在大学、学校和公共图书馆中。人们普遍认识到,公众作为公民和从业者需要了解新技术。各个专业的学生都需要这样的知识来提高就业能力。 图书馆员已经开发了信息素养项目,人工智能某些方面素养可以纳入其中。他们已经发展了所需的教学知识和技能。 人工智能素养可能包括识别人工智能何时被使用的能力;理解狭义人工智能和通用人工智能之间的差异;了解人工智能擅长解决哪些类型的问题;了解机器学习模型如何训练。另外还包括对诸如偏见、隐私、可解释性和社会影响等伦理问题的认识。 由于人工智能基于数据,因此数据素养被认为是人工智能素养的组成部分。算法素养是一个已经发展起来的概念,用于描述搜索和推荐等服务如何越来越多地由算法塑造,以使内容个性化,但也可能限制信息的可见性并产生信息茧房效应。更正式地说,它被定义为“了解在线应用、平台和服务中算法的使用,了解算法的工作原理,能够批判性地评估算法决策,以及拥有应对甚至影响算法操作的技能”(Dogruel et al, 2022: p.4)。将算法素养扩展到搜索范畴之外与人工智能素养相关。 人工智能很复杂且难以解释。它有多种应用和形态。它基于难以理解的计算思想和统计数据。通常即使是人工智能的设计者也难以理解人工智能作出的决策结果,因为机器从数据中学习模式。虽然一些人工智能的形象让我们期望去使用一个明确的AI服务(如ChatGPT),但实际上它通常嵌入在基础设施中,不容易识别或抵制。的确,可以公平地说,大型科技公司不一定希望人工智能的工作方式为人所知,因为这是商业机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通过》

    • 来源专题:图书情报
    • 编译者:mawutong
    • 发布时间:2017-1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运 行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传承人类文明,坚定文化自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三条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公共图书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参与境内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七条 国家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   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档案或者国家秘密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第十五条 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章程;   (二)固定的馆址;   (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   (四)与其功能、馆藏规模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六)安全保障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章程应当包括名称、馆址、办馆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则、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名称、馆址、联系方式、馆藏文献信息概况、主要服务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及服务人口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   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剩余财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为国家立法和决策服务、组织全国古籍保护、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国家图书馆同时具有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的功能。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文献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并依法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第三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公共图书馆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第三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读者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条 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对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吸收社会公众参与。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公共图书馆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