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范分布式光伏:非自发自用按集中式管理,红色预警区暂停备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25
  • 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

    通知明确,非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在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为红色的县(市、区),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待接网消纳能力改善、退出红色预警后重新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但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现有屋顶光伏项目立项备案。

    通知规定,不得将多个户用分布式光伏打捆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全文如下: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发改委(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高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现将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准入条件。

    分布式光伏是指在用户端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和配电网就地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均可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在项目备案后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申请接入,接入电压等级“就低不就高”、最高不超过35千伏。

    非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

    二、支持开发利用。

    优先推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支持企业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绿电消费。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积极推进19个国家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按照整县推进的工作思路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

    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制订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工作重点是协调落实屋顶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现有屋顶光伏项目立项备案。

    三、严格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后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采用“光伏贷或设备租赁”模式的项目以居民为投资方和备案人,电网企业应向备案人提示风险。

    工商业户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由企业自行备案,租用屋顶的需提供与屋顶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租用协议,明确约定屋顶租金和运维责任,不得隐瞒租用关系以房屋所有人名义备案,不得将多个户用分布式光伏打捆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不得无故不予出具备案证明、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四、规范电网接入。

    支持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并通过营业厅等渠道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

    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承诺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五、确保建设质量。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

    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提出并网申请,经电网企业开展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并网调试完成后并网运行。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已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余电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市场化交易规则依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精神另行规定。

    六、提升消纳能力。

    各地发改委(局)要结合电网建设规划滚动修编,组织当地电网企业从电网、负荷、电源侧提出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能力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支持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屋顶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引导在消纳困难台区共建共享独立储能,由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租赁或购买储能容量,不增加电网企业新能源消纳压力。

    省电力公司应将全省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向社会公布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县(市、区)名单及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

    预警等级为红色的县(市、区)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待接网消纳能力改善、退出红色预警后重新开放。

    七、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发改委(局)要加大分布式光伏政策宣传力度,畅通咨询、投诉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分布式光伏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欺诈、无资质承建、违规融资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要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备案行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按照国家三部委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完成已并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湖北省能源局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27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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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8日,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宜章县2024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依法办理用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得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不低于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0%。 原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宜章县2024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 宜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章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1日 宜章县2024 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因地制宜推进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到2024年底,新增各类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80兆瓦,力争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140兆瓦以上。 二、重点任务 1.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利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集体屋顶等公共建筑屋顶资源,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园区要加大统筹力度,鼓励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此类电站要求单点或多点接入,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 2.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居民在依法取得自建房相关证照并通过住房鉴定资质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明确屋面可以加装光伏板的情况下,鼓励其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个并网点的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要保障项目接入和消纳,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3.有序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需依法取得居民自建房相关证照并通过住房鉴定资质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明确其屋面可以加装光伏板;在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电站接入,可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 4.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依法办理用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得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不低于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0%。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统筹引导,坚持依法合规 1.统筹推进。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结合电网承载能力和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科学调控发展节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40%建设,2024年9月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70%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100%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优选业主。及时清理国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屋顶光伏开发已到期协议或“圈而不建”的“僵尸”协议。鼓励引进实力强、信用佳、贡献大的分布式光伏开发业主,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村/乡镇为单位统一运维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规范运营,保障安全。(责任单位:19个乡镇) 3.合规开发。项目业主不得拆分集中式光伏项目,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推广使用国家能源局推荐的户用光伏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居民用户签订合同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各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 (二)规范项目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备案流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按管理权限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备案,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电网企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集中代办备案手续。除以上 4 类光伏电站之外的光伏电站由县发改局组织逐级向上申报,在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年度重点推进项目清单后,按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备案和接网流程参照《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中附件2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规范建设管理。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备案手续(户用自然人光伏除外)、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建筑物屋顶承载能力复核合格报告等合规性文件。在既有取得合法验收证明的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时,必须对建筑物的电气和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复核,并满足建筑电气和消防的安全性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审(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编辑好备查),并完成技术和安全交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3.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设计、施工、接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要按照《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2022)等规范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按相关标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特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须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运营。发改、住建等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房屋承载力复核报告等资质文件的核查,从源头上杜绝施工安全事故、施工质量问题等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三)强化电网建设,优化并网服务 1.滚动测算可接入容量。电网企业按季度开展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市、县发改部门后,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依据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鼓励电网企业采取并网容量预约制,项目业主取得接入意见后3个月内仍未完工的,可申请延期1个月以保留接入容量。取得接入意见后3 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将取消接入容量预约。鼓励电网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光伏监测平台建设。(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提升电网承载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强城乡配电网巩固提升改造,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布局储能设施、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升农村配电网承载能力。鼓励户用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实现用户侧就近就地消纳,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益,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分布式光伏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分布式光伏并网后若电能质量不达标,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仍无法达标的,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控制出力或离网控制,待电能质量治理合格后,再重新并网。(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各分布式光伏开发业主) 3.优化并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网,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优化并网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电网企业在收到自然人并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非自然人并网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验收合格的完成并网,并网工作纳入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四)压实各方责任,保障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县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管、金融办等部门和电网企业建立光伏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不予结算上网电量,并对违规项目相关企业在项目调整或者申报时,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发改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综合监管,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备案前项目业主按项目类别分别填报附件1或附件2),指导电网企业做好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电气和消防安全的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对建筑物屋顶承载能力复核合格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行政处罚。电网企业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在征求住建、乡镇等部门意见后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做好并网接入及验收,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不予结算上网电量。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完成税收申报和缴纳。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光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验收、运维管理、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19个乡镇,各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 3.从严从实处理违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擅自实施分布式电站的搭火工程,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行政处罚。户用自然人及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业主应当在社区或村委信息公开栏等地及时、主动公示备案文件,做到一户一公示,严禁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对于已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建设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要求开发企业尽快到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和电网企业进行备案、接网变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县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前述职责分工,聚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既定目标顺利达成。县发改局将及时收集汇总全县分布式光伏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视情况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推进会,掌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措施,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2.健全“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惩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维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的、以光伏电站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我县分布式光伏开发“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禁止在我县从事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 3.鼓励开展模式创新,拓展应用场景。探索构建增量配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推动“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因地制宜引导新兴领域智能光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虚拟电厂等光伏应用商业模式,拓宽盈利渠道。 附件:1.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一 附件2.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二 附件3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