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3-27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的总体要求,在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的同时,着力创新完善监管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制度设计、技术手段、配套措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对信息通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两单)”“定期向社会公示”等要求;二是建成信息通信企业主体信息库和违法不良记录信息库,为信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通知》的出台,既是对已有政策要求的细化和落实,也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二、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实施两单管理是落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思路:一是以行政处罚为基准,将信用管理与行政处罚、企业年报义务履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有理有据、有机衔接的信用管理机制。二是突出开放共治,充分发挥各通信管理局、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的作用,共同建立全行业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模式。三是实现跨部门协同,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对需多部门联合惩戒的主体纳入两单管理,也将两单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全社会联合惩戒。

        三、《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八条具体规定,围绕三个方面明确相关管理机制:

    一是确立了部省联动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管理,各通信管理局之间依据职责对不良和失信企业实施跨区域联合处置、惩戒。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录入的相关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统一平台、统一标准和工作协同。

    二是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列入条件、处置办法和移出条件。《通知》明确了列入不良名单的三种情形,设置了与行政监管、行业监督相关的多种督促惩戒措施。在不良名单的移出设计上,《通知》对于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以及被列入后一年内未再受到行政处罚的,予以移出,体现了激励自觉守信的思路。《通知》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等七种情形明确为失信行为,对进入不良名单后反复受到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等“老赖”行为进行重点约束。根据《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将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置措施进行惩戒,如不批准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不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等。

    三是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原则性措施要求。《通知》要求,国家相关部门需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向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出具认定意见,由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工作。同时,电信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四、《通知》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通知》着力突出了分级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以及社会共治四个重点。

    一是分级监管。《通知》对列入两单的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强调对“不良”企业的正向引导和规劝,重点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惩罚和限制。通过合理的分级管理,强化监管效能、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协同监管。根据《通知》规定,全国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共享相关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定期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加强行业内的联动监管和社会监督。另外,两单的管理还考虑到了与其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的需要,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是审慎监管。对于列入不良名单的主体,其移出条件较为简单,相应的处理措施更多体现在社会公示带来的对企业声誉、信誉等方面的影响,时限仅为一年。这为相关主体设置了缓冲区,帮助他们及时正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向好。对于因具有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一方面在名单时限、行业准入、资源配给等方面设置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仍为其留有合理的移出路径,保留修复信用的可能性。

    四是社会共治。实施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促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公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将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开放和共享,方便社会各界全面掌握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调动各方力量,督促失信主体整改自律、规范经营,实现全社会协同共治。

        五、在《通知》后续实施方面有哪些考虑?

    《通知》下发后,将从宣贯、执行、配套措施等方面着手,落实好相关工作,保障信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强政策宣贯,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引导工作。二是开展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列入和公示工作,将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主体列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三是深化与其他监管措施的衔接,与“双随机一公开”“年检改年报”等改革措施进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加快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形成一套沟通顺畅、数据共享、运行良好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通知》对信息通信企业运营发展有哪些影响?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是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不良和失信行为的记录,相关惩戒措施不再孤立和短效,是构成企业运营发展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两单的列入以年报和行政处罚为依据,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守法合规经营,远离违法红线。二是两单信息定期对社会公示,企业将更加注重商业信誉、社会声誉和用户口碑,有利于推动企业进一步坚持用户至上,规范经营、诚信服务。三是《通知》的发布,以及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将引领信息通信行业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风气,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整体形象。总体上,《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领全行业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更加注重用户服务,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 原文来源: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018/c608926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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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信部信管〔2018〕54号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施行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全国信息通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属地信息通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合违法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一)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二)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三、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不良名单作为考量因素。 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可将未列入不良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四、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后,满足以下条件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不良名单: (一)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相关经营者按要求补充履行年报义务,且在不良名单中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次的; (二)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相关经营者一年内未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一)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 (二)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三)列入不良名单后,三年内再次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行政许可的; (五)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届满三年仍未补充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严重失信需要依法联合惩戒的。 属于本条第七项情形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将相关经营者列入失信名单。 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0日内,完成失信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处罚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 六、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列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对经营者本身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批准其新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依法不批准或从严审批其新增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资源申请,不得批准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失信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应将未列入失信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七、相关经营者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移出失信名单。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的,应按照联合惩戒机制,在收到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后,移出失信名单。 八、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贯,督促引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守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网络强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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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突出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由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和企业级平台组成的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以畜禽肉、水产品等为重点,实现重点冷链食品从海关进口查验到贮存分销、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完善人物同查、人物共防措施,建立问题产品的快速精准反应机制,严格管控疫情风险,维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追溯平台建设。   1. 建设国家指挥平台。由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定位为指挥预警。通过“异构识别”机制,依据各地现有工作基础,在不统一制定标准、不统一编码赋码、不改变各地系统的情况下,实现追溯信息省际互认互通。力争在2020年11月底建成上线。   2. 优化完善省级平台。省级平台定位为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由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设或在原有追溯信息化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改造,并按照统一数据对接规程(见附件)接入国家级平台。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等有条件的省份应当于2020年12月中旬完成建设改造和试运行,12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   3. 实现企业数据对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省级平台接口标准规范,指导督促重点冷链食品供应链各个企业与省级平台对接追溯关键信息。   (二)广泛推广应用。   4. 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要对重点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库、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和餐饮企业等进行排摸,全面掌握底数和实际情况。   5. 明确主体责任。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等要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业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   6. 加强培训指导。各地要加强对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引导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自我承诺,落实专人联络。   (三)强化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7. 强化信息管理。各地要重点核查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者准确填写、记录数据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各地海关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重点冷链食品进口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校验,具体实现方式由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确定。   8. 实现追踪溯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重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阳性通报后,应当立即利用省级平台对同批次食品的流向进行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并利用国家平台上报食品关键信息,迅速组织力量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核实。对于流向外省(区、市)的同批次食品,根据追溯清查情况,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向涉疫食品流出地及流入地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通报涉疫食品及相关生产经营者情况,包括涉疫食品名称、批号、数量、销售日期、销售者及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要求   (一)快速精准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自动识别产品信息,实时反映重点冷链食品关键信息,实现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发生问题时产品可处置、原因可查清、风险可管控。   (二)严格信息发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未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针对突发情况及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新闻事件和舆情热点,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回应。   (三)确保信息安全。按照“必要性”、“需要时”和“最小限度”原则访问和获取企业追溯信息数据,科学设置访问权限,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联防联控机制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强化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防控措施,建立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投入保障和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坚、专班推进追溯平台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请于11月30日前将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联系人:班雅琨   联系电话:010-53897217   邮箱:106679942@qq.com   附件:重点冷链食品追溯管理数据对接规程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代章)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