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06-28
  •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7日,湖南省发改委公开对湖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 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议》的答复。

    文件表示,电源方面,衡阳电力供应清洁度高,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60%;储能方面,衡阳地区除电化学储能外,还规划有盐穴储能,储能资源较丰富,发展潜力巨大。

    对于分布式光伏,湖南发改委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目前,正会同省电力公司分析测算全省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下一步,将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可开发容量,研究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政策,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

    详情如下: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75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 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议》的答复:

    衡阳是省域副中心城市,2023年全社会最大电力负荷39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量196.3亿千瓦时,是全省第二大电力负荷中心。新型电力系统是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关键载体和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支撑。您提出“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 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重要实践,对我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大意义。

    1、关于加强清洁能源枢纽基地顶层规划。去年12月,我省出台《湖南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加速转型、总体形成、巩固完善”的发展路径,高水平推进“一枢纽五领先”建设,即将湖南打造成为承西启东、连南接北的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实现清洁电力高质量发展水平领先、内陆匮能型省份电力安全保障能力领先、电力资源分类分级聚合互动创新领先、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应用领先、新型电力系统深化创新改革领先,加快构建具有湖南特色的新型电力系统。衡阳在源网荷储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是湖南新型电力系统区域电力交换枢纽打造行动中的重要部分。电源方面,衡阳电力供应清洁度高,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60%;电网方面,“宁湘直流”工程投产后,湘南地区超高压“日字型”环网基本成型,拥有较强的电力疏散能力;负荷方面,作为省内第二大电力负荷中心,拥有良好的电力负荷基础;储能方面,衡阳地区除电化学储能外,还规划有盐穴储能,储能资源较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衡阳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明确衡阳战略定位,在“十五五”能源规划中研究探索具有衡阳特色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

    2、关于加快争取重大项目规划及落地。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衡阳能源发展,推动船山和雁城2座500千伏变电站、6回500千伏线路等项目建成投产,衡阳已成为省内电力南北交互的重要枢纽。目前,我们正按照全省“十四五”能源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宁电入湘”、衡东气电、湘粤联网等一批重大能源工程。其中,“宁电入湘”工程进展顺利,预计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全省将新增800万千瓦外电调入能力;衡东气电是省内第一个重型燃机发电项目,预计今年底前投产一台机组,明年全容量投产;衡阳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已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正在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开工建设;湘粤联网工程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规划储备项目,后续将加强与国家汇报衔接,全力争取湘粤联网工程尽快核准开工。另外,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衡南大王庙、常宁山米冲等两个已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的项目尚未核准,我们将继续向国家争取调增我省抽水蓄能需求规模。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在建、规划项目推进力度,全力支持衡阳清洁能源枢纽基地建设。

    3、关于统筹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立项效率。我们高度重视清洁能源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空间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认真做好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和新能源发电项目空间布局,为能源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二是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宁电入湘”及配套、大王庙等抽水蓄能、盐穴储能、衡东燃机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是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组建重大能源项目用地保障综合服务专班,指导衡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能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清洁能源项目用地保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下一步,我们将把衡阳区域内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及时纳入台账进行调度,适时掌握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情况,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建设用地审批力度,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快审快批,推动项目及时落地。

    4、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的规范管理。2023年,我委先后印发《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708号)、《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等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以及建设、接网的流程和标准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目前,我们正会同省电力公司分析测算全省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下一步,我们将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可开发容量,研究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政策,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

    5、关于打造新型电力系统产业高地。衡阳地区拥有独特的区位和能源电力产业优势,我们高度重视新型电力系统相关产业的发展。《湖南省电工装备(含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做大做强衡阳主要增长极,借助输变电产业基础和国家输变电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输变电核心竞争力,将衡阳打造为全国区域性输变电产业制造中心”。2022年,支持衡阳创建“湖南先进制造业集群(湖南输变电产业集群)”和“输变电现代产业学院”,出台《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支持电力装备等产业供应链配套发展。2023年,《湖南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新型电力系统创新改革行动,强化核心技术装备攻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我省实际,进一步拓展核心技术装备的范围,加强各级柔性电网电力电子装备、新型多元储能装备、智能控制设备和聚合平台装备的研发,支持衡阳打造新型电力系统产业高地。

    (2024年5月15日)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42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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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8日,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宜章县2024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依法办理用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得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不低于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0%。 原文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宜章县2024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宜章县发展和改革局 宜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章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1日 宜章县2024 年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科学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有序建设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因地制宜推进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到2024年底,新增各类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不低于80兆瓦,力争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达到140兆瓦以上。 二、重点任务 1.优先推进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利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集体屋顶等公共建筑屋顶资源,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统筹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类电站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园区要加大统筹力度,鼓励企业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或建筑表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此类电站要求单点或多点接入,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或预测用电量)不低于所建电站发电量50%。 2.全力支持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居民在依法取得自建房相关证照并通过住房鉴定资质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明确屋面可以加装光伏板的情况下,鼓励其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拥有光伏电站全寿命产权及收益,在380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有且只有一个并网点的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电网企业要保障项目接入和消纳,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3.有序推进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在满足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接入和消纳前提下,有序推进在居民自有宅基地范围内,通过租赁屋顶、出租设备等共建方式,由企业开发建设的、以“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接入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光伏电站建设,需依法取得居民自建房相关证照并通过住房鉴定资质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明确其屋面可以加装光伏板;在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时,电网企业应优先保障户用自然人电站接入,可暂缓受理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 4.因地制宜建设工商业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依法办理用地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土地(含坑塘水面),通过自建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电压等级不得超过35千伏,企业年用电量不低于光伏电站发电量的50%。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统筹引导,坚持依法合规 1.统筹推进。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结合电网承载能力和用电负荷增长情况,科学调控发展节奏。2024年6月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40%建设,2024年9月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70%建设,2024年底前完成拟建容量的100%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优选业主。及时清理国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屋顶光伏开发已到期协议或“圈而不建”的“僵尸”协议。鼓励引进实力强、信用佳、贡献大的分布式光伏开发业主,推动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以村/乡镇为单位统一运维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规范运营,保障安全。(责任单位:19个乡镇) 3.合规开发。项目业主不得拆分集中式光伏项目,不得越权和违规备案,不得搞“垄断开发”限制项目备案,不得干预屋顶、土地产权方自主选择开发企业。推广使用国家能源局推荐的户用光伏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居民用户签订合同必须明确“企业不得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不得向居民转嫁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各分布式光伏开发企业) (二)规范项目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备案流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工商业地面分布式、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按管理权限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备案,户用自然人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直接登记,电网企业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集中代办备案手续。除以上 4 类光伏电站之外的光伏电站由县发改局组织逐级向上申报,在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年度重点推进项目清单后,按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具体备案和接网流程参照《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中附件2执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规范建设管理。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备案手续(户用自然人光伏除外)、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建筑物屋顶承载能力复核合格报告等合规性文件。在既有取得合法验收证明的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时,必须对建筑物的电气和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复核,并满足建筑电气和消防的安全性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需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报审(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编辑好备查),并完成技术和安全交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3.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设计、施工、接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要按照《分布式光伏工程验收标准》(DBJ 43/T 207-2022)等规范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电网企业按相关标准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特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须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运营。发改、住建等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房屋承载力复核报告等资质文件的核查,从源头上杜绝施工安全事故、施工质量问题等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三)强化电网建设,优化并网服务 1.滚动测算可接入容量。电网企业按季度开展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市、县发改部门后,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依据可接入容量测算结果,合理安排分布式光伏备案。鼓励电网企业采取并网容量预约制,项目业主取得接入意见后3个月内仍未完工的,可申请延期1个月以保留接入容量。取得接入意见后3 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将取消接入容量预约。鼓励电网企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光伏监测平台建设。(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提升电网承载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强城乡配电网巩固提升改造,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布局储能设施、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升农村配电网承载能力。鼓励户用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实现用户侧就近就地消纳,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效益,减小公共电网运行压力。分布式光伏应当配置具备必要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进行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分布式光伏并网后若电能质量不达标,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仍无法达标的,应当配合电网企业控制出力或离网控制,待电能质量治理合格后,再重新并网。(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各分布式光伏开发业主) 3.优化并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接网,不得违规设定并网容量上限、并网条件和技术要求,不得拒绝项目多点接入。优化并网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电网企业在收到自然人并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非自然人并网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验收合格的完成并网,并网工作纳入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责任单位: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四)压实各方责任,保障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县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城管、金融办等部门和电网企业建立光伏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不予结算上网电量,并对违规项目相关企业在项目调整或者申报时,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发改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综合监管,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备案前项目业主按项目类别分别填报附件1或附件2),指导电网企业做好区域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电气和消防安全的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对建筑物屋顶承载能力复核合格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行政处罚。电网企业负责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在征求住建、乡镇等部门意见后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做好并网接入及验收,确保项目施工安全,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企业承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依规解网或不予结算上网电量。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完成税收申报和缴纳。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开发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 2.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光伏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验收、运维管理、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单位:县发改局、19个乡镇,各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 3.从严从实处理违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超建筑屋顶承载能力建设光伏电站,不得违规拆分建设项目,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擅自实施分布式电站的搭火工程,城区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的行政处罚。户用自然人及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业主应当在社区或村委信息公开栏等地及时、主动公示备案文件,做到一户一公示,严禁假借自然人名义开发工商业光伏电站。对于已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建设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电站,要求开发企业尽快到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和电网企业进行备案、接网变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19个乡镇)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县分布式光伏推进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前述职责分工,聚焦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既定目标顺利达成。县发改局将及时收集汇总全县分布式光伏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视情况组织各相关单位召开推进会,掌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措施,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2.健全“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惩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业主、设计、施工、运维等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施工、运维的,或通过虚假资料骗取资格认定的、以光伏电站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我县分布式光伏开发“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禁止在我县从事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 3.鼓励开展模式创新,拓展应用场景。探索构建增量配网与大电网利益协调共享机制,促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推动“光伏+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因地制宜引导新兴领域智能光伏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虚拟电厂等光伏应用商业模式,拓宽盈利渠道。 附件:1.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一 附件2.宜章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二 附件3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示范文本) (被告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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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04
    • 光伏头条获悉,12月2日,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文件提出,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zheng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2023年8月18日,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光伏头条经过对比后发现,此次的补充意见主要针对的是分布式光伏。其中对涉及到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分布式光伏设备的申报条件或者补助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里主要涉及分布式光伏的内容具体如下: 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社区居民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一)对新增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新增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新增“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的公示 现将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1日,共9天。 各类社会组织机构或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发改局反映。以组织名义反映的,请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使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洪亮 联系电话:85060508 附件: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关于平湖市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意见征求稿) 为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局、财zheng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平发改能源〔2023〕30号),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申报发电量补助的新增工商业屋顶或公共建筑的光伏发电项目,申报条件调整为单个项目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且并网运行满一年,补助标准调整为按装机容量给予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申报装机补助的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连片装机规模需在100千瓦及以上。对租用居民屋顶的光伏项目不予补助。 三、鼓励分布式光伏设备更新。支持并网容量在1兆瓦及以上的10年以上、转换效率在18%以下或者单片功率在250瓦以上项目实施技改更新,技改完成后经申报通过,按更新容量给予0.2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申报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补助的项目,要求须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且在用电高峰期间接受市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调控。 本补充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项目三年内申报有效。 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各镇街道,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经济开发区,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构建我市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持续推动全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能源〔2021〕152号)、《浙江省统筹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作三年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分布式发电可持续发展 重点推进工业领域企业屋顶光伏应用覆盖,补齐公共建筑、院校、医院、商业、农业、交通等领域光伏应用发展短板,推动分散式风机落地建设,探索“农光互补”等项目建设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社区居民光伏集中连片开发力度。对全量数据接入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给予补贴政策支持。 (一)对新增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村社区、景区、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新增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新增“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对社区居民集中连片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增分散式风机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有效调峰作用的新型储能及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以试点示范带动储能高质量发展,科学引导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六)对投资单体容量2MWh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5MWh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支持“虚拟电厂”柔性负荷调控 鼓励工商业领域开展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的聚合调控改造,扩大“虚拟电厂”聚合的负荷总量,提升全市柔性负荷调控能力。 (七)对平湖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发起的局部需求响应邀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按平均响应电量给予不高于3元/千瓦时的补贴。 (八)对空调等负荷柔性可调节设备安装智能控制设备的单位实施一次性安装补贴,根据柔性最大可调节能力(以中央空调为例:制热<制冷>总功率*20%计算)按不高于50元/千瓦进行补贴。 四、支持智慧楼宇节能改造 打造平湖市智慧楼宇示范应用,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服务模式在城市楼宇的应用。 (九)对既有建筑的智慧楼宇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达到智慧楼宇节能模式要求,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 五、支持乡村公用充电桩设施建设 完善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四五”布局规划,科学布点公用充电设施。 (十)对符合规划建设,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乡村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按额定充电功率和年度实际充电量给予补助,补助方案另行制定。 六、相关要求 (十一)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农村社区户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安装光伏必须经村委会审核,并经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局备案。 (十二)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8.4%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采用锂电池的新建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6000次。 (十三)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市发改局会同财zheng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审核。 (十四)第七、八、九、十条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为上级补助。 (十五)本政策意见涉及补助项目范围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竣工投产的绿色低碳能源项目。光伏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网的,仍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办发〔2021〕67号)。本政策意见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财zheng局 2023年8月11日 参考资料: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光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