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安康铁检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11-25
  • 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安康铁检助力长江流域“十年禁捕” . 为坚决打赢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攻坚战,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按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统一部署,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一平带领第一检察部干警,到紫阳县、宁陕县等地就深挖细查非法捕捞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张一平带领检察干警深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地调研,了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和主要生息繁衍地,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渔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司法办案标准,摸排法律监督线索,促进公正执法。针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一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现场指导,对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非法渔具来源和渔获物去向,坚决打掉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对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案件侦查取证质量,并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查办、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机制,形成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工作合力达成了共识。 自2017年10月集中管辖安康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以来,安康铁检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部署,主动融入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主动融入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探索刑事打击+法律监督+增殖放流“三位一体”的司法办案模式,做到敢于监督、擅于亮剑,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打击 安康铁检院积极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重点打击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1件51人,其中提起公诉24件36人,不起诉7件15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各县(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追诉标准不同的问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规范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追诉标准,采取提前介入、派驻检察室等方式引导侦查,就侦查取证、案卷装订、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标准达成共识。对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渔获物较少、认罪认罚且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时到位的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如,2020年在办理未成年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由未检检察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表示愿意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损害,安康铁检院依法对黄某某训诫教育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该案例被《检察日报》报道,先后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落实未检工作会议精神报告、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作为典型案例宣传。 法律监督 安康铁检院主动加强与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查阅非法捕捞水产品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等方式,了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建立常态化沟通工作机制,摸排立案监督线索,共立案监督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件7人,追漏犯4人,发出检察意见书3份、检察建议书1份。该院不仅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情况,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而且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答疑解惑、提供帮助,赢得了行政机关对铁检机关业务能力的信任,实现了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的双赢、多赢、共赢。如,对某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发现难、抓获难、取证难,但是《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仅对非法捕捞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对易于发现的市场上出售野生渔获物行为,行政处罚却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安康铁检院在深入研究后,作出解答: 2004年8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答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增殖放流 安康铁检院在办案中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积极修复长江流域受损的渔业资源,共增殖放流鱼苗98000余尾,收取生态赔偿金22000元。对于一些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罚金和生态赔偿金的被告人,让其担任河道义务巡视员,配合渔政、河道管理部门开展宣传、监督工作,既达到了教育惩罚被告人的目的,又起到了法治宣传效果。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禁渔期(区)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法治观念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取缔非法渔获物交易市场、非法渔具制造黑窝点、黑作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如,2020年5月,安康生态修复放流活动在安康市汉滨区瀛湖码头举行,本次活动由安康铁检院和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公安处、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安康市农业农村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及瀛湖周边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特邀安康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进行公证,共向瀛湖投放鱼苗约28000余尾,总价值50000元。 小贴士 莫说雁不到,长江鱼尽来 长江流域曾经是我国淡水鱼类资源最丰富的流域,近年来长江水域的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接近枯竭,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全国每年水产品总量6300多万吨,而长江出产不到10万吨,已基本丧失捕捞生产价值。 共守十年约,同护母亲河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长江时指出,“长江病了,而且病的不轻,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注:含安康市紫阳任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注:含安康市境内的汉江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报告
  • 《长江流域禁捕 宜宾1186名退捕渔民全部“上岸”》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10-30
    •  宜宾日报金江网讯(记者 李丽龙) “现在每月有3000多元工资,还有五险一金,对我这样年龄大又没文化的退捕渔民来说,对这工作很满意。”10月28日,从渔民转行当保安刚好一周年的文天国说,为了给后代子孙留下良好的生态环境,很支持“退捕”工作。   文天国曾经是宜宾1186名渔民中普通的一员,他生长在长江边,过去15年,他以打鱼为生。去年为响应“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的号召,他成为首批“上岸”的渔民,得到15.9万元的政府补助,还找到了新的工作。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历史性标志性工程。   宜宾地处云贵川三省结合部,是长江首城,境内的长江和岷江是国家明确实行10年禁捕的重点水域。作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区域,保护区宜宾江段共321.86公里。   宜宾把长江流域禁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2019年7月,《宜宾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出台。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实现全面永久性禁捕。截至目前,江河渔船已实现全部清零。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将实施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近年来,宜宾以“五坚持、五确保”为抓手,稳步推进长江流域全面禁捕工作,不断完善渔民安置保障。翠屏区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退捕任务。全市应退捕渔船630艘、涉及渔民1186名已全面完成退捕任务,兑现退捕渔民补偿资金9542.66万元。   按照产业发展安置一批、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支持创业安置一批的要求,宜宾累计开展专场招聘会7场,实现转产就业退捕渔民964人。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低保。   为确保禁捕退捕不反弹,宜宾多渠道强化执法监管,创新开展春季禁渔“零点行动”和“三江行动”,还成立了长江上游第一支长江鲟巡护队,农业农村、公安、长航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采用刑事处罚附带公益性诉讼方式,对电鱼等涉刑案件实行刑罚并重,提高非法捕捞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今年以来,全市开展检查行动 231次,出动执法车375、艇197辆次,执法检查人员1578人次,查处非法捕捞案件 117起,清理销毁涉渔“三无”船舶 24艘。2018年至今,公开增殖放流 7.7万尾。   通过禁捕退捕工作,宜宾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正加快建成长江生态第一城,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 《长江开启“十年禁捕”,洄游鱼类仍在寻找“出路”》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12-03
    • 如果四年一度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大会没有因为疫情推迟,中国长江白鲟功能性灭绝的事实很可能已在今年6月录入IUCN红色名录,成为又一个正式和人类告别的物种。 2019年12月底,中国研究人员在一份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估计长江最大的鱼类白鲟可能已在2005年灭绝,最晚不晚于2010年。 这个迟到的消息,意外成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长江十年禁捕”的前奏。2019年初,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提出自2020年起,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将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开启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这是中国2016年启动的“长江大保护”战略的举措之一。 禁捕让人对长江鱼类的保护与种群恢复更多了一份迫切期待。 不过,这样史无前例的全流域长期禁捕,恐怕无法解决和白鲟一样的洄游鱼类所面临的威胁。因为根据上述论文,造成白鲟灭绝的主要原因不仅是过度捕捞,还有栖息地的破碎化,而这是禁捕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生态修复项目来配套解决。 禁捕所无法解决的 从设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到实施春季休渔制度,再到彻底禁捕,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保护没有跑过长江的捕捞和开发,结果不仅是渔业减产,更是长江生态系统的严重衰退。 在9月27日“世界河流日”,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等8家科研院所共同发布的《长江生命力报告2020》将长江干流生命力指数总体定为“B-”,说明长江确实“病”了,而且中游区域和洞庭、鄱阳、太湖和巢湖“四大淡水湖”的水生态指数更低于干流总体水平。 上世纪50年代,人们运用简单的捕捞方式在长江流域每年获得的捕捞量超过42万吨,而如今运用现代捕捞技术每年的捕捞量却不足10万吨。用中国科学院院士、鱼类生物学家曹文宣的话说,长江的鱼已经少到渔民用正常渔具很难捕到鱼,只能用非法渔具。 前述宣布白鲟灭绝的论文的通讯作者、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首席科学家危起伟曾在2017年参与了长江摸底调查,发现除了白鲟,另有140种曾有过记录的鱼类也未被搜寻到,其中六成是濒危物种。他向媒体表示,其中一些品种可能也已经灭绝。 白鲟。图片来源:Alamy 曹文宣自2006年便提出长江应禁捕十年,让鱼类资源休养生息,因为长江中的很多经济鱼类性成熟的周期在三至四年,十年时间可以让它们繁殖两至三代。 不过,洄游鱼类的状况要复杂得多。江海洄游鱼类中华鲟,野外种群在上世纪80年代还有2000多尾,2013年后骤降到不足100尾;江湖洄游型的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在2007年长江中游产卵规模仅为1986年的1%,后因保护措施勉强恢复至1/5;还有河道洄游型的圆口铜鱼,被认为“极有可能成为长江上游第一个因水电开发而灭亡的特有鱼类”。在中国科学院水生所的一份研究看来,它们都是江湖坝闸工程的典型受害者,恐非禁捕一力可以拯救的。 曾经,白鲟每年3、4月从长江中下游洄游到长江上游的金沙江产卵。但自从上世纪80年代长江中游的葛洲坝大坝修建,这一年一次的旅程便被截断了。 今年初,在农业农村部组织的长江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白鲟灭绝的原因是“洄游通道阻隔、产卵场消失、过度捕捞、航运、水污染和饵料鱼类资源下降等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危起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葛洲坝的建设是白鲟灭绝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白鲟、中华鲟、长江鲟(达氏鲟)这些长距离洄游鱼类念念不忘的金沙江,如今已经修建了相当于两个三峡的发电量的四座梯级水电站。而喜好急流的圆口铜鱼,在三峡蓄水后失去了大量栖息地,随后又因为金沙江、雅砻江梯级水电开发导致其上溯洄游通道和受精卵及仔稚鱼下漂通道的阻断,使种群规模急剧下降。 作为全国最大的“水电基地”,金沙江全流域一共规划了20多座水电站。中国国家审计署2018年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10省份建成的小水电达2.41万座,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不同程度断流,断流河段总长1017公里。河湖洄游的“四大家鱼”,还面临着通江湖泊上的坝闸威胁。如前文所述中国科学院武汉水生所的研究指出:“长江流域的附属湖泊除了鄱阳湖、洞庭湖和石臼湖外均建有闸坝”,加上水电站,长江上各类闸坝近5万座。 除了不能回到产卵地,闸坝导致的栖息地破碎,以及对河流流速、水温、水量带来的变化,也改变了洄游鱼类的卵和幼鱼生存环境,进一步降低了鱼群存活率。 金沙江的乌东德水电站。图片来源:Alamy 一种补救办法,是在水利工程上修建鱼类的洄游通道。不过,现有闸坝修建鱼道的数量寥寥。一项研究提到,葛洲坝80年代初采用了增殖放流来补充鱼群资源,此后近20年,多数新建大坝都放弃了鱼道。直到2006年后,受政策影响,水电工程环评报告中鱼类保护措施才开始强化。 中国修建的第一座大型鱼道,是广西长洲水利枢纽工程鱼道,长1423米,上下游水位落差15米,可供中华鲟、鲥鱼等鱼类靠自力抵达上游。不过目前尚未观察到受保护的珍稀鱼类通过。当前鱼道修建和规划最多的地方是在以四川为主的西南山区,不过水位落差通常只有几米。 不过,在世界自然基金会(瑞士)北京代表处上海区域主任(原中国淡水项目主任)任文伟看来,目前国内的一些鱼道离实际的保护洄游性鱼类的作用还有不少距离,有些还在试验阶段。他认为,用鱼道解决洄游鱼类因为水利工程面临的阻隔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需要大量的基础研究跟上。 洄游通道的阻隔并非中国特有的问题。世界鱼类迁徙基金会(World Fish Migration Foundation)在2020年7月发布的报告《洄游淡水鱼类地球地球生命里指数》指出,1970至2016年间,世界范围内洄游淡水鱼类种群减少了76%,而水坝和其他河流障碍物对此负有重要责任。而美国数十年来的移除水坝运动则有效减缓了该国洄游淡水鱼类的衰退。。 问题也不限于闸坝。世界自然基金会最新发布的一份针对全球淡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紧急行动方案指出,保护这些洄游鱼类和它们的生境,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这包括改善水质、保护及恢复关键栖息地,以及水库的“生态调度”等。 放大“一丝希望” 在任文伟看来,在葛洲坝存在且没有鱼道的前提下,中华鲟这种长江仅存的,且同样面临功能性灭绝的江海洄游鱼类的保护,只能探讨保护其在葛洲坝以下尚存的栖息地。 他告诉中外对话,目前中华鲟的自然繁殖还有“一丝希望”——近五年来,科研人员在长江口偶尔能监测到中华鲟的幼体,这是多年来没有过的现象。这说明中华鲟正在设法适应人类造成的洄游范围的改变,发展出了新的产卵场以取代上游的金沙江。于是,它们在哪里产卵变成一个人们争相探讨的话题,学者们一般认为是在葛洲坝以下80到100公里。目前湖北省在宜昌建立了一个“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为葛洲坝至枝城杨家溪,全长约60公里。 “关键是如何将这一丝希望放大”,任文伟说。他认为“十年禁捕”无疑有助于此,因为随着小型鱼类种群的恢复,长江的淡水生态系统也会逐渐恢复起来。另外,对每年数百亿吨入江污水加以治理,无疑将极大地有利于中华鲟的生存繁衍。 水库的“生态调度”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手段。通常水库调度是从发电、防洪和灌溉的目的出发,而生态调度则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他告诉中外对话,中华鲟是一种冷水鱼,其产卵的适宜温度一般在16-20摄氏度之间,而由于上游众多水库叠加的滞温效应,导致其产卵的10月至次年2月水温升高最多达3.6度,并要在1个多月后才回落至20度以内,造成中华鲟繁殖推迟。在葛洲坝以上尚有产卵场的“四大家鱼”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除了水温,流量同样影响鱼类繁殖。另外,三峡水库春季防洪调度增加流量会影响“四大家鱼”的自然繁殖,而秋季蓄水,减少流量,又影响中华鲟的自然繁殖。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三峡以上一系列梯级水电站的综合调度。 为促进“四大家鱼”的自然繁殖,2011年以来,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组织下,三峡集团曾连续7年共开展10多次三峡水库生态调度试验,通过改变水库下泄流量过程,人工创造了适合“四大家鱼”产卵繁殖所需的水文、水力学条件的洪峰过程。2017年,溪洛渡、向家坝和三峡三座水库首次实施联合生态调度试验。这些调度过程中均发现了“四大家鱼”的大规模自然繁殖现象,产卵量较以往年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说明流域水库生态调度试验对促进“四大家鱼”自然繁殖效果明显。 任文伟说,生态调度不仅被用来帮助鱼类繁殖,还被用来满足人的需要。比如2014年三峡水库曾经专门启动生态调度,压制长江口咸潮,保护上海青草沙水源地。 用他话说,生态调度就是“尽可能同时满足人的需求、鱼的需求,和鸟的需求”。尽管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是他认为长江流域的生态调度“目前还有很多优化的空间,需要更多的基础研究和科学试验来支持”。 迈向全流域协调 生态调度是一项典型的需要跨部门、跨地域配合的工作,而这种配合在长江流域生态治理工作中,恰恰尤为缺乏。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毅曾在今年初农业部的一个会议上直言不讳地指出,各管理部门间没有通力协作是致使长江水生物种没能保护好的原因之一。而拦河筑坝、水域污染甚至挖沙采石等多重不利因素最终导致长江水生生物持续衰退,也是共识。 长江从西向东曲折绵延6300公里,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对媒体介绍,流域涉水事务管理有30多部法律授权给中央15个部委、76项职能,在地方则属于19个省级政府、100多项职能,架构庞大而复杂。 有时恰恰是部门与属地之间的竞争格局造成了对鱼类栖息地的阻隔分割。一个典型例子是,三峡截流后降低了下游水位、减少了长江涌入湖泊的水量,在枯水季鄱阳湖水甚至会倒流入长江。为了保障本地用水,许多通江河湖都在沿江修建了闸口,如缺水便在长江放水时收水。鄱阳湖也曾计划在江湖间建设长2.8公里的混凝土大坝,以保护当地生态用水,所幸最后并未执行。 长江管理职能的分散,还导致各项生态数据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由于用途各异,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长江缺乏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而且也没有系统性的生态数据摸底,这让保护很难落到实处”,任文伟说。比如,在鱼类生物多样性的监测方面,他建议流域内部分因禁捕而面临转岗的渔民进行系统培训,让他们成为部分鱼类种群数据的监测人员,相关部门可以建立平台把这些数据实现共享。这样一来,有了这些系统监测的数据,长江生态保护得好不好就不再仅仅是人说了算,而更要是“鱼说了算”。 2019年12月,紧随长江禁捕令的发布,《长江保护法》草案也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的说法,不同于现有的水事立法,这是一部从流域整体生态系统出发的保护法。此外,草案还提出,将“生物完整性指数”纳入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建设,以克服当前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因而不足以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缺陷。 在草案说明中提到,长江保护法将“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据农业农村部官员介绍,协调机制的相关规定,贯穿于整部草案,涉及多部门协同或职责交叉的工作,以解决管理体制中的“九龙治水”问题。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长江保护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稿明确“国务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但是,对于光靠“协调机制”是否就能有效实现跨部门、跨地域的合作,仍存在疑问。吕忠梅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如果不设立一个对流域事务拥有决策权的特别机构,那么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对于初审稿中的“协调机制”她发问道:“没有机构,何来职责?没有职责,何以协调?”任文伟则告诉中外对话:要实现立法目标,“当务之急是要成立一个相对强势的流域管理机构,设立一套健全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否则,法律的落实仍然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