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 构建健康的信息网络生态环境》

  • 来源专题:人工智能
  • 编译者: 高楠
  • 发布时间:2024-09-20
  • 作者: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所所长 魏凯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文字、图像、音乐、视频、3D等数字内容成为网络空间内容的主要生产方式,不断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甚至社会变革注入强大动力。然而,伴随内容生成合成门槛的不断降低,新技术的滥用也对网络空间治理提出了更大挑战。当前,中美欧等均探索将内容披露和标识义务入法,国内外多家互联网公司也逐步推进标识嵌入和管理举措,内容标识已然成为全球打击虚假有害信息的通行做法。为顺应这一实践趋势和产业需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适时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下称《标识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规范人工智能内容标识要求和方法,迈出了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的重要一步。
    一、问题导向,破解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新需求新风险
          立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系统性、创新性制度设计,全面回应了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要求。
    • 一是先行提出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中国方案。
          针对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合成带来的颠覆性风险挑战,国际层面也在不断探索内容标识方法和路径。欧盟2024年8月正式生效的《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了要确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透明度义务,要求平台添加强制性水印。美国加州2024年8月发布《数字内容溯源标识法案》,要求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中嵌入可溯源数据,以确保内容来源的透明度。国际电信联盟2024年7月发布《检测深度伪造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水印和多媒体真实性标准研讨会的报告》,包括内容标识在内,初步探讨了深度合成内容检测的标准协作安排。《办法》根植于我国发展实践,立足长远、着眼前瞻、行动快速,率先通过标准完善补充生成式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有力支撑了科技向善的治理理念,为世界贡献发展与安全并行的人工智能治理中国方案。
    • 二是着力加强服务商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规范性。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工具的普及化和可及化发展,技术应用的门槛较之前大大降低。早在2022年中央网信办等就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但《规定》主要明确了需要添加标识的情况,对于添加标识的位置、字型和表达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因此各类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文本内容显式标识不明显、难察觉,音频、视频等内容显式标识未插入、浅提示,隐式标识少信息、难校验等问题,对于落实监管提出了挑战。出台《办法》,是进一步推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工作的必要举措,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解决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突出问题、推进信息网络生态环境治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 三是进一步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问责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涉及多种类型的主体,清晰界定各主体义务更有利于压实主体责任,便利技术检测实施,进而落实精准问责。《办法》不仅界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基本概念,更针对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服务分发平台和用户分别规定了具体标识要求,为各相关主体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由此,《办法》就现行责任制度作出补充,充分细化了《规定》提出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行为规范,为促进新技术新应用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益范例。
    二、明确要求,促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精细化治理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不仅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表现形式,更在“元宇宙”等交互式、沉浸式场景中提供了更多实现方案。《标识方法》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了全方位覆盖,并且进一步明确了《办法》要求和具体操作指引。
    • 一是区分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规范要求。
          为满足当前可感知和不可感知的两类标识方法需要,《标识方法》清晰阐述了各自的关键要素要求,对于显式标识主要围绕文字要素、位置、字型、颜色、音频节奏、视频像素和交互提示等提出要求,对于元数据和内容隐式标识提出生成合成标签要素、服务提供者要素和内容编号要素等关键指引。
    • 二是列举显式标识典型应用场景。
          《标识方法》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于显式标识的应用场景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在《规定》中提到的五类显著标识应用场景之外加以补充,包括文生图片等图片内容生成服务;音乐等音频内容生成服务;文生视频、图生视频等视频内容生成服务。新列举的三类典型应用场景属于2022年后迅速发展起来新型生成合成内容形式,尤其是ChatGPT、Sora展示出视频内容生成的强大潜能。《标识方法》囊括此三类典型应用场景有利于针对性、前瞻性开展监管,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与产业需要。
    • 三是规范元数据隐式标识格式要求。
          此前生成合成内容隐式标识方法在不同规模、不同技术水平的企业间应用各不相同,标识的标签信息也未有一致,这就导致识别隐式标识对于监管主体和内容平台而言面临挑战。《标识方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对于隐式标识扩展字段关键词和应包括的标签、编号、预留字段的值等添加了具体说明,为行业统一、稳定、持续落实隐式标识要求提供了有效措施。
    • 四是展示显式和隐式标识各要求对应示例。
          《标识方法》以图片示例的形式对于各类显式和隐式标识要求进行了展示,有助于企业直观了解标准要求,避免因文字表述引发的模糊和歧义,从而推动行业协同落实,提升治理效能。
    三、守正创新,兼顾内容生成合成服务管理与技术创新应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应在安全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加速发展,以高水平的治理保障高质量发展。《办法》及《标识方法》充分考虑“用”和“管”两侧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内容标识对于用户使用的影响,推动企业自主自愿展示标识。
    • 一是提供多种标识方法,适应更多产品形态。
          《标识方法》对于文本内容显式标识创新提出角标形式,仅需在内容末尾加注角标“AI”即可高效满足要求,对于音频内容则首次提出音频节奏标识,在音频适当位置加入“短长短短”节奏的摩斯码表示即可达到提示作用。此类标识方法不仅对于企业而言便于打造不同产品样态,也能保障用户使用体验和认知效果,在实现监管目的的同时也为技术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 二是划分不同主体责任,精细化避风港原则适用。
          《办法》虽然将标识添加的责任主要施加于服务提供者和上传内容的用户,但未对传播平台和应用分发平台实施“一刀切”式的避风港规则。《办法》采取一种更为精细化的路径,详细规定传播平台应当对文件元数据中的扩展字段进行核验,提示用户生成合成内容信息,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传播要素信息;应用服务分发平台应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前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此举有助于适当调整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和传播分发平台的义务分配,避免相关平台“隐身”于深度合成监管体系,从而真正实现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治理机制,有效维护健康向善的信息网络生态环境。
  • 原文来源:http://www.cctime.com/html/2024-9-18/16920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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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人工智能“换脸”“拟声”冒充亲友实施诈骗,借助人工智能合成的假视频冒充名医、名人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人工智能生成谣言后在网上传播……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充斥在网络中,真假难辨。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工具,海量信息得以快速生成合成并在网络平台传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生成合成技术滥用、虚假信息传播扩散加剧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推动建立新技术安全体系 《标识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等问题,推动由生成到传播各环节的全流程安全管理,力争打造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 据联合国高级别人工智能咨询机构中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介绍,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产环节,服务提供者应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典型应用场景的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以明确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等内容。 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环节,不同主体应对标识的合规性进行确认。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服务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使用环节,用户同样应履行标识义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向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张震表示,《标识办法》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继承和延伸,从人工智能技术特性出发,在生成合成标识这一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关键上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思路,将成为我国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新技术安全体系的重要推动力。 “《标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全生命周期履行标识义务的具体要求与主体责任,完善了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张凌寒说。 张震认为,《标识办法》充分彰显了监管理念的与时俱进,从传统的严格监管转向更加灵活的引导与规范,既尊重了技术创新的内在规律,又体现对潜在风险的有效防范。 同步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为推动《标识办法》落地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以下简称《标识标准》)同步发布。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标识办法》主要从立法层面提出管理要求,明确生成合成内容制作传播各主体的责任义务,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对具体实施操作不作要求。《标识标准》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形式制定实施,主要提出强制执行部分的标识具体实施方式和操作方法,两者同步推出,于2025年9月1日同步实施,以更好地指导相关主体规范开展标识活动。 “《标识标准》作为《标识办法》的补充,明确了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应当遵循的技术方法,为产业落地提供了参考依据。”张震说。 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范科峰看来,此次《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的协同发布,破解了以往治理中管理规范与技术标准衔接不畅的问题,形成了“制度牵引技术落地,技术固化制度要求”的治理闭环。 作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首部“办法+强标”组合拳,其创新性体现在三个维度:管理维度明确生成、传播、分发全链条主体责任;监管维度建立审核、监测、追责的闭环机制;技术维度规范显隐标识体系并预留创新空间。范科峰说,“这种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既通过管理机制明确责任边界,又依托监管举措筑牢安全防线,更以技术标准固化治理要求,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提供了清晰的实施路径。” 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举措还有许多。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编码,组织起草了配套实践指南《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服务提供者编码规则》,已于3月14日正式获批发布,为相关主体开展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提供了编码指引。 此外,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就各文件格式的元数据标识规范、各应用场景的标识方法等组织编制一系列推荐性标准、实践指南,将在《标识办法》发布后逐步推出。 全社会凝心聚力协同配合 《标识办法》《标识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推动《标识办法》《标识标准》落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虑到企业需要时间充分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和功能研发,基于标识技术实施的复杂程度、试点试行的实践经验,设定《标识办法》和《标识标准》6个月左右的施行过渡期。”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说。 “《标识办法》和《标识标准》的落地离不开全社会的凝心聚力和协同配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教授陈纯说,地方主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可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渠道面向全社会进行大力宣贯,形成标识工作先行的多点协同内容治理网络,推动标识工作行稳致远。此外,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内容标识公共服务平台,以可视可交互的实际操练形式,配合口头宣贯,促进公众和产业深入理解标识工作。 “可以预见,我国人工智能安全执法将延续重点事项监管、促进产业有序发展的方向。”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所长金波认为,伴随标识管理与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机制逐步实现有机衔接,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合规有望成为相关部门开展人工智能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重点关注领域。在此进程中,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亟待审慎思考与妥善解决——如何平衡发展与安全、创新与责任、公益与私益等多元目标的内在张力,怎样达成不同执法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执法的一致性、协调性,又该通过何种路径提升执法的专业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从而培育出安全、开放、公平、符合国情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环境。这些都是标识管理中需要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 “此外,‘人的因素’应融入人工智能标识管理的全过程,着重提升公众对于信息内容真实性、来源可追溯性的批判性评估能力,无疑是重中之重。积极培育公众人工智能素养,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普惠共享,这也是应有之义。”金波说。 张凌寒认为,目前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主要关注于“是否机器生成”的形式判断,随着标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未来标识制度能够发挥更为丰富的功能,从形式判断逐渐转向“是否足够可靠”的质量判断,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编 辑: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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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人工智能概念比较热,也使得人工智能法治成为网络法治的一个新内容,在推进人工智能法治的过程中,国家网信办注重发展和安全并重,注重专门性立法和综合性立法相结合,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王崧说,在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方面,网信部门紧紧围绕依法治理的思路来开展工作,打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等专门性立法。2023年7月,中国率先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进行促进和规范。 王崧介绍说,总结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的建设经验,加强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技术、新应用法治建设,首先要坚持立足中国国情。立足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数量最多的基本国情,针对网民规模巨大、应用场景丰富的实际情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治理难题。 其次要坚持把握技术发展规律。着眼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例如,为了遏制“换脸”、“变声”等深度伪造带来的危害,相关立法建立了深度合成应用标识制度,帮助网民分辨真假、防止上当受骗。 再次要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促进新技术、新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例如,在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中,鲜明地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条件,也很好地统筹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 最后要坚持继承和创新并重。推进新技术、新应用法治,不仅要注重吸取网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还需要推进理念、制度、方式等的全方位创新,推动传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