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第二版)》》

  • 来源专题:国家病毒资源库信息情报服务平台
  • 编译者: mall
  • 发布时间:2022-03-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我们根据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经验,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第二版)》。请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并做好宣贯培训,确保转运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

    2022年3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转运工作方案

    (第二版)

    一、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负责辖区内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的组织工作。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要按照规定组织急救中心做好转运工作。

    二、急救中心应当安排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和救护车承担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转运工作。

    三、承担转运任务的医务人员、司机应按照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医务人员管理方式严格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不安排执行其他日常转运任务,每个工作周期结束后根据本地防控规定落实健康监测要求。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统筹做好闭环管理相关食宿保障。

    四、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转运车辆原则上应为负压救护车。原则上应当1车转运1人,对于同一毒株的感染者,1车可转运多人。急救中心、相关医疗机构、隔离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转运救护车应随车配备必要的生命支持设备、防护用品、消毒剂(含快速手消毒剂)等,保障患者转运安全。救护车及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应专车专用。急救中心、定点救治医院和新冠病毒感染者隔离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相对独立的专门区域停放转运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护车。

    六、原则上每转运1车次均应对救护车进行终末消毒,连续转运同一毒株的感染者时可在完成本次转运任务后集中进行终末消毒。转运车辆、车载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消毒效果评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有关标准执行。

    七、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地理区位、人口分布等,统筹建立一定数量的标准化救护车洗消中心,在辖区范围内进行网格化布局,在发生大规模聚集性疫情时确保转运救护车随时可就近进行规范洗消,防止因洗消中心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而影响救护车洗消质量和洗消效率。

    八、原则上医务人员和司机每执行1车次转运任务后应更换全套个人防护用品,连续转运同一毒株的感染者时可完成本次转运任务后集中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但同一套个人防护用品连续使用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急救中心、洗消中心应设置规范的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穿脱场所,配备数量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手卫生设施、穿衣镜、防护用品穿脱流程图、防护用品柜或架、医疗废物容器等。医务人员和司机应当在规定的区域穿脱个人防护用品,具体穿戴及脱摘防护用品流程见附件。

    九、医务人员和司机上岗前要进行核酸检测,工作过程中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并做好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一旦发生感染职业暴露或发现健康状况异常,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要求报告。

    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急救中心要严格落实国家感染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感染防控工作,强化转运及洗消人员感染防控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一、转运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高风险人员时,转运要求参照本方案相关内容执行。

    十二、各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新冠病毒感染者转运和日常急救转运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强化急救力量配置,配足、配齐急救车辆,提高指挥调度能力,扩容急救热线,加强值班值守,确保120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有人接听,同时加强调度人员培训,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派,确保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转运工作的同时,切实保障好日常急救转运需求。

    附件:工作流程

    附件

    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出车接感染者→感染者戴外科口罩(病情允许时戴医用防护口罩)→将感染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感染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车辆及设备消毒、脱摘个人防护用品。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用品流程

    穿戴防护用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口罩密闭性测试,确保密闭性良好)→穿防护服→戴手套→戴护目镜/防护面屏→必要时选穿鞋套。(全面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确保穿戴符合规范。)

    脱摘个人防护用品流程:进入一脱间(区),手卫生→摘除护目镜/防护面屏→手卫生→脱除医用防护服、手套、鞋套(从内向外向下反卷,动作轻柔,防护服、手套、鞋套一并脱除)→手卫生→进入二脱间(区)→摘除帽子和医用防护口罩→手卫生→戴医用外科口罩→进入清洁区。

  • 原文来源:http://www.nhc.gov.cn/yzygj/s7653p/202203/739026c6ad7b4304b04515a2e1fad6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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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经过14天潜伏期的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始终为无症状感染状态;二是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采样时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随后出现某种临床表现,即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二、我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防控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1月28日发布《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中就将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纳入防控管理,在其后的修订过程中均对无症状感染者的报告、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将个案调查表或调查报告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无症状感染者应集中隔离14天,原则上集中隔离满14天且两次连续标本核酸检测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可解除隔离;如果核酸检测仍为阳性者,则继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归为确诊病例,进行规范治疗。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也要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无症状感染者通过什么途径发现?截至目前我国发现了多少例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我们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发现无症状感染者: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二是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开展的主动检测;三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主动检测;四是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和居住史人员开展主动检测。   截至2020年3月30日24时,接受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为1541例,其中境外输入205例。   四、无症状感染者有无传染性?    根据国家和部分省份开展的密切接触者监测数据,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存在二代病例续发,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个别由无症状感染者导致的聚集性疫情,有小样本量的研究显示无症状感染者呼吸道样本中的病毒载量与确诊病例没有太大差异。综合目前的监测和研究,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传染性,但其传染期长短、传染性强弱、传播方式等尚需开展进一步科学研究。部分专家认为鉴于无症状感染者的呼吸道标本能检出病原核酸,但由于无咳嗽、打喷嚏等临床症状,病原排出体外引起传播的机会较确诊病例相对少一些。   五、无症状感染者的风险评估及其防控   无症状感染者存在着传播风险。一是传播的隐匿性。由于无症状感染者无任何明显的症状与体征,其在人群中难以被发现,其导致的传播也难以预防。二是症状的主观性。症状轻微或不典型者可能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冠病毒,不主动去医疗机构就诊,在日常的诊疗工作中难以被发现。三是发现的局限性。由于存在检测窗口期,采用核酸检测和血清学检测方法难以发现全部无症状感染者,现有的无症状感染者主要是通过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主动筛查、感染来源调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和对高风险地区人员的主动检测发现的,尚有部分无症状感染者难以被发现。   为此,要突出做好无症状感染者监测,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等。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立即按“四早”要求,严格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由于部分无症状感染者始终无症状,实际防控工作中无法将发现和隔离无症状感染者作为主导措施。因此我们仍将继续着重于及时发现隔离确诊患者,并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我国经验表明,做好确诊病例的及时发现和隔离,并适度采取减少人际接触等措施,可以基本阻断疫情传播。   六、下一步如何做好无症状感染者防控管理?   一是完善防治方案。抓紧在疫情重点地区抽取一定比例样本,开展无症状感染者调查和流行病学分析研究,完善防控措施,修订完善防控方案和诊疗方案,科学应对无症状感染者带来的感染风险,遏制可能形成新的疫情传播。   二是加大筛查监测。有针对性加大筛查力度,将检测范围扩大至已发现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等。结合复工复产复学实际,加强对重点城市、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监测,最大程度发现隐患。做好疫情跨境输入输出防范,对所有入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发现无症状感染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来源,公开透明发布信息。   三是强化管理救治。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要立即按“四早”要求,严格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对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间出现症状,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四是加强群防群控。坚持群专结合,加大防疫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疾控人员、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从4月1日起在疫情通报中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公众要加强自我保护和健康文明意识,强化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防护,养成勤洗手、戴口罩、讲究手卫生、一米线、开窗通风、清洁消毒、分餐制、生病时减少去人员聚集场所和科学戴口罩等健康生活行为方式。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本着既保护自己,也要保护他人健康的理念,将健康知识传播到每个家庭和个人,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升心理健康水平和健康素养水平。如个人核酸检测阳性后不必恐慌,要主动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及时报告,接受医疗机构规范诊治。
  • 《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病毒学领域知识资源中心
    • 编译者:malili
    • 发布时间:2020-05-19
    • 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生物学特点、流行病学特性、致病性、临床表现等信息,该病原体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一、实验活动生物安全要求 (一)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实验等操作。上述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内进行。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等同级别的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裂解剂或灭活剂加入后可比照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防护等级进行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 (二)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感染动物取样、感染性样本处理和检测、感染动物特殊检查、感染动物排泄物处理等实验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操作。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当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取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资质。 (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 (四)灭活材料的操作: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二、病原体及标本运输和管理 (一)国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环境样本属于B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 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 (二)国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样本在国际间运输的,应当规范包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相关国家和国际相关要求。 (三)毒株和样本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毒株和相关样本应当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毒株和样本的来源、种类、数量、编号登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毒株和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 三、废弃物管理 (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废弃物处置程序文件及污物、污水处理操作程序。 (二)所有的危险性废弃物必须依照统一规格化的容器和标示方式,完整并且合规地标示废弃物内容。 (三)应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废弃物。 (四)废弃物的处理措施:废弃物的处理是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关键环节,切实安全地处理感染性废弃物,必须充分掌握生物安全废弃物的分类,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处理程序。 1.废液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可分为普通污水和感染性废液。 (1)普通污水产生于洗手池等设备,对此类污水应当单独收集,排入实验室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感染性废液即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化学消毒或物理消毒方式处理,并对消毒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彻底灭活。 (3)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带出实验区。 2.固体废物的处理 (1)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固体废物的收集容器应当具有不易破裂、防渗漏、耐湿耐热、可密封等特性。实验室内的感染性垃圾不允许堆积存放,应及时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废物处置之前,应当存放在实验室内指定的安全地方。 (2)小型固体废物如组织标本、耗材、个人防护装备等均需经过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再沿废弃物通道移出实验室。 (3)体积较大的固体废物如HEPA过滤器,应当由专业人士进行原位消毒后,装入安全容器内进行消毒灭菌。不能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物品如电子设备可以采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处理。 (4)经消毒灭菌处理后移出实验室的固体废物,集中交由固体废物处理单元处置。 (5)实验过程如使用锐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要直接弃置于锐器盒内,高压灭菌后,再做统一处理。 (五)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定期对实验室排风HEPA过滤器进行检漏和更换,定期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监测,采用生物指示剂监测压力蒸汽灭菌效果。 四、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失误或意外的处理 (一)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污染生物安全柜的操作台造成局限污染:使用有效氯含量为0.55%消毒液,消毒液需要现用现配,24小时内使用。此后内容中有效氯含量参照此浓度。 (二)含病毒培养器皿碎裂或倾覆造成实验室污染:保持实验室空间密闭,避免污染物扩散,使用0.55%有效氯消毒液的毛巾覆盖污染区。必要时(大量溢撒时)可用过氧乙酸加热熏蒸实验室,剂量为2g/m3,熏蒸过夜;或20g/L过氧乙酸消毒液用气溶胶喷雾器喷雾,用量8mL/m3,作用1~2小时;必要时或用高锰酸钾-甲醛熏蒸:高锰酸钾8g/m3,放入耐热耐腐蚀容器(陶罐或玻璃容器),后加入甲醛(40%)10mL/m3,熏蒸4小时以上。熏蒸时室内湿度60-80%。 (三)清理污染物严格遵循活病毒生物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并进行实验室换气等,防止次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