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年风电电价变化情况与政策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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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0-08-01
  • 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明确了2019、2020两年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新核准项目的电价政策,将陆上、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均改为指导价,规定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及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I~Ⅳ类资源区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对于海上风电,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地区,以燃煤标杆电价作为指导价,2021年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我国风电电价政策发展历程

    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关于印发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1403号)。2003年到2005年,是风电电价的“双轨制”阶段,招标和审批电价并存。这个阶段与前一阶段的分界点是首期特许权招标。

    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第一期全国风电特许权项目招标,将竞争机制引入风电场开发,以市场化方式确定风电上网电价。而在省(区)项目审批范围内的项目,仍采用的是审批电价的方式,出现招标电价和审批电价并存的局面。

    200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电监会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提出了“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电价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电价确定”。部分省(区、市),如内蒙古、吉林、甘肃、福建等,组织了若干省级风电特许权项目的招标,并以中标电价为参考,确定省内其他风电场项目的核准电价。

    2009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对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完善。通知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

    2014年6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号),规定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宣布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Ⅰ类、Ⅱ类和Ⅲ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第Ⅳ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

    2015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规定,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I-IV类资源区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分别为0.40、0.45、0.49和0.57元/千瓦时。

    2017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17】19号),要求各省(市、区)结合本地区风能资源条件和风电产业新技术应用条件,组织各风电开发企业申报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遴选1~2个项目于6月30日前报备能源局。

    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49号)。该通知中批复了五个省(区)的风电平价上网项目共计70.7万千瓦。

    2018年5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发布,开启了我国风电项目的竞争性资源配置模式,拉开了风电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的序幕。同时,平价上网行动已开始。2018年12月29日,国家电投乌兰察布风电基地一期600万千瓦示范项目获核准,该项目实施和火电平价上网。

    2019年,为推进风电、光伏平价上网,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在1-5月份推出了一系列的重磅文件:

    2019年1月7日,《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

    2019年4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2019年度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名单的通知》;

    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2019年5月20日,《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594号);

    2019年5月21日,《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

    2019年5月28日,《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

    风电电价变化情况

    到2019年,我国风电上网电价已经历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完全上网竞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1998年)。这一阶段处于风电发展的初期,上网电价很低,其水平基本是参照当地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的上网价格水平不足0.3元。

    第二阶段,审批电价阶段(1998-2003年)。上网电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央政府备案,这一阶段的风电价格高低不一。

    第三阶段,招标和审批电价并存阶段(2003 -2005年)。这是风电电价的“双轨制”阶段。由于这一阶段开启了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出现了招标电价和审批电价并存的局而。即国家从2003年开始组织大型风电场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价,而在省、市、区级项目审批范围内的项目,仍采用审批电价的方式。

    第四阶段,招标与核准方式阶段(2006-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风电电价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电价标准根据招标电价的结果来确定。

    第五阶段,固定标杆电价方式阶段(2009-2020年)。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的出台,风电电价按照全国四类风能资源区制定相应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第六阶段,竞争电价与平价电价上网阶段(2019-)。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了平价上网节奏和日程。

    注:(1)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并网的,执行当初的核准电价;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这两年期间核准的陆上项目,必须在2021年底前并网,执行当年电价;

    (3)2021年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行平价,不再补贴。

    注: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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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年4月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4]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风电场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1元。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 (4)2000年6月27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5]核定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5)2000年7月4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6]核定长岛风电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元。 2001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7]规定,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计委又多次核定了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主要包括: (1)2002年1月2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1号)[8]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 (2)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2号)[9]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同时核定新投产红松风电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 (3)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10]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上网电价为(含税)每千瓦时0.65元。 (4)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1号)[11]核定新投产洁源风电公司玉门风电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65元。 (5)2002年12月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2号)[12]核定新投产的贺兰山风电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53元。 (6)2003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辽宁省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24号)[13]核定新投产的彰武、法库、康平和大连风电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含税)0.55元。 (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招标电价(2003年-2008年) 200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规定,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14]规定,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15]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第六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亦有单独核定具体项目电价的例子,如:2007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03号)核定并公布了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辽宁昌图辽能协鑫、内蒙古巴彦诺尔公、宁夏贺兰山三期、新疆小草湖、山西右玉、福建漳浦六鳌风电场二期等72个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上述电价自风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至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之后执行当地平均上网电价,具体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如:200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1876号)核定并公布了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一期、吉林大岗子一期、河北满井三期、山西左云五路山、湖北九宫山一期、内蒙古赤峰克旗达里四期、河南南阳方城、甘肃白银捡财塘、山东中电长岛、福建平潭长江澳二期等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各风电场累计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前,按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后,按当地届时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具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总结这一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可以概括为“政府定价和招标确定电价并行”。 (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和招标电价(2009年-2018年) 2009年-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首次针对陆上风电项目提出了“标杆上网电价”的概念。 发改价格〔2009〕1906号文规定,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规定,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多点接入系统的风电发电量应认真计量、全额收购。风电发电量的电价补贴执行国家统一的分地区补贴标准。 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号)[16]规定,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鼓励通过特许权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和上网电价。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海上风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以上规定的同类项目上网电价水平。2017年及以后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海上风电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成本变化,结合特许权招投标情况研究制定。 2015年-2018年 在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期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多份文件对2015年至2018年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文件及其内容摘要如下[17]: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规定,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实行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该文件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表附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此外,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仍然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其中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该标准未发生变化。 该文件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风电指导价/竞价电价(2019年-2020年) 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针对陆上风电项目,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另外,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此外,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附件1《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规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五)平价和低价(2017年至今) 2017年-2020年 2017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印发,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49号)文件公布了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5个省(区)的13个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共计70.7万千瓦。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据此,平价上网项目执行的电价标准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低价上网试点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2021年至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开启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全面平价时代。文件规定,2021年起,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三、关于电价的特殊认定规则 (一)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0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和商业运营后的电价确定规则。通知规定,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据此,风电项目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并无不同。 (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规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存量项目具有溯及力。 (三)2022年国补核查确定的认定规则 2022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明确了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规则,即: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风电项目电价政策演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与光伏项目类似(光伏项目电价政策的梳理详见《光伏项目电价政策汇总》一文),风电项目近十年间的电价政策变化亦较为频繁,并且不时出现后来出台的政策对之前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和解释说明等情况,因此系统、全面地理清电价政策的全貌对于正确认定某一具体项目的电价至关重要,望本文内容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帮助。 (正文完) [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 [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7]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8]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9]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0]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1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发布;2013年12月16日实施)废止。 [1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 《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发展进程、特点及展望》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APC
    • 发布时间:2019-12-02
    • 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之路至今已走过40余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中国确立了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实施“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探索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建立形成了行政管制、经济激励、公众参与综合运用的环境政策体系。  中国环境战略政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第一阶段,探索起步阶段(1972年-1983年)。中国参加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通过《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法规标准政策颁布。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1981年出台《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个阶段在工业“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初期探索,确定了北京、杭州、苏州、桂林等重点治理城市,但由于受发展阶段、意识理念等限制,只有少量命令控制型政策出台。  第二阶段,初创建立阶段(1984年-1991年)。这个阶段环境保护地位有所提升,环境政策得到完善,政策体系初见雏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环境保护上升到基本国策,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截至1991年,共制定并颁布了12部资源环境法律,20多件行政法规,20多件部门规章。出台《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三大政策”“八项制度”初步建立了中国环境管理政策体系,特别是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策影响深远。  第三阶段,框架完善阶段(1992年-2002年)。1992年,参加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报告》和《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提出施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阶段,国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政策、法律、标准和管理制度体系,提出了“一控双达标”,实施“33211工程”,环境经济政策发挥了一定作用,明确了环保投资的渠道,排污许可制度开始试点,推进清洁生产,推行环境标志制度,国家给予环保产业减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等。  第四阶段,提升发展阶段(2003年-2012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加强了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经济政策蓬勃发展,产业政策相继出台,环境与贸易、气候与能源受到关注,环境保护政策出台力度大,综合环境政策体系逐步建立。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7年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提出“三个转变”,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位置。这一时期,中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开始即积极参与WTO环境与贸易、自由贸易协定、APEC环境产品清单等相关谈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出台。这个时段重要的环境政策是生态补偿、绿色金融,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开始实施,许多政策创新力度大。  第五阶段,改革突破阶段(2013年至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工作方针。2015年,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对企事业排污行为实施严惩重罚。2018年,“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召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家颁布实施水、气、土十条,强化生态环保问责机制,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改革环境经济政策,推进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这个阶段,改革排污许可证,推行企事业信息公开,创立实施生态红线管控,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代表的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大环保格局。  重大环境战略与政策推动了生态环保事业发展  在环境战略方面,与实践发展相一致,国内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生态文明理论进行了持续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政研中心)主持完成《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经济学分析》、世界银行项目《更新1992年中国环境战略报告》等研究,承担《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技术协调组织工作,出版了《经济、环境、发展》《中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研究手册》《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理论与机制研究》《可持续发展新方略》等多部著作。知网上以“循环经济”为关键词的16935篇文献中,政研中心2003年发表的《循环经济和工业生态效率指标体系》,被引次数达358次,排名第五。1998年政研中心开创性阐释“协同控制”科学内涵并纳入相关政策法规,在知网“污染物”和“协同控制”为主题的文献中,政研中心发表文章排名第一,参与撰写的《中国电力行业硫、氮、碳协同减排的环境经济路径分析》被引排名第三,下载排名第五。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关键词的近四百篇期刊文章中,苏州大学、人民大学、政研中心排名靠前,特别是政研中心在联合国环境大会发布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完成了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美丽中国》等9部著作,已经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研究机构。  在经济政策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内学者开始大力推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创新。以李金昌先生为代表,研究将环境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构建了资源价值论、资源资产论、资源产业论和资源核算论四位一体的新资源经济理论体系,出版了《资源产业论》《资源核算论》《资源经济新论》。开展污染损失计量的研究与实践,出版了《中国环境污染损失的经济计量与研究》《近十年全国环境污染损失估算、预测及结果分析》《生态价值论》等著作。政研中心较早将ISO14000标准翻译引入中国,首次将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赤道原则引入中国,一直致力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政研中心课题组与西南财经大学2015年发表的《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在绿色金融领域被引用次数最多,2010年发表的《绿色信贷加快德国转入绿色发展轨道》一文二级引证300余次。以“环境与贸易”或“环境贸易”为主题,在CNKI上共搜索到期刊文献3694篇,其中政研中心发表文章排名第三,并研究提出了“资源环境逆差”的概念。  在社会政策方面,多年来,中国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保信用评价、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并正在日益发挥更大作用。政研中心先后支持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等多部政策法规文件,在国内较早提出环境社会治理的概念、内涵、目标、方式方法、理论框架等,明确环境社会治理是指用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法,调动全社会力量做好环境保护,化解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1119篇文献中,政研中心共发表排名第四,在以“环境与健康”和“环境健康”为主题搜索核心期刊文章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研中心研究学者成为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研究主力。  奋力推动中国环境战略与政策迈上新台阶  在环境战略理念方面,目前我国已经由“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保护”向“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变,在政策导向方面,正在从总量为主向质量核心、兼顾总量、防范风险转变,从行政区域为主到强化区域流域综合调控转变,从全面平推向突出重点、差异化施策转变,从小环保到管生产、管发展、管行业的必须管环保的大环保格局转变,从行政执法向执法、司法、社会信用、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着力构建党委负责、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处于新阶段、有新特征,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战略与政策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必须更加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重视推动制度重构和绿色转型,并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一是推动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目前环境与经济问题日益交织,进入一个复杂而敏感的新阶段,要实现环境与经济关系被动到主动、倒逼到内化、外挂到融入的问题,在营造有利于生态环保的社会氛围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强实操指导,让“美丽经济”成为普遍追求,让绿色发展成为普遍形态。针对生态环保与经济关系的分化现象,进行中短期不同影响传导机制和作用机理对比研究,把统筹经济和环保做实,实现多效多赢。加强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机制和路径研究,挖掘自然资本生态资本价值,提炼欠发达地区如何兑现的可操作、可复制的路径政策,实现生态环境优质优价劣质低价。  二是着力强化制度政策的内生动力。打通战略与政策通道,以政策受体为对象优化建立政策簇和制度链,激励与约束并重,环境管制政策重在落地,环境经济政策重在激励,环境社会政策重在引导。要结合国情和社会文化寻找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抓手,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内化固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更加自觉、更加主动的新阶段。  三是加强政策统筹协同。加强环境政策与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的统筹,资源、生态、环境联动,对技术经济政策推行分析论证。同时要建立单项环境政策的统筹评估,注重政策实施的成本和条件,解决政策叠加影响问题,实现政策协同增效,强化政策的可预期性。建立政策评估技术体系,注重形势分析与政策工具箱储备研究,加强前瞻性、预判分析,尽早健全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系统、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政策体系,着力提升环境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