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治理进入三年攻坚》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6-19
  • “在我来昆明工作之前,到昆明出差,从来没有人带我去滇池。到昆明工作之后,才知道原来滇池是臭的。”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程连元说。

    在经过20多年的努力、超过500亿元的投入后,滇池水质开始企稳向好,但仍有不少问题存在。

    九大高原湖泊是云南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也是此次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回头看”的重点和专项督察内容。2016年,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省反馈的意见中指出,云南高原湖泊水环境形势严峻,部分湖泊保护目标未如期实现。进驻之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朱小丹现场督察首先就选择了治理任务繁重的高原湖泊之一——滇池。

    ■ 滇池20余年治污路

    历史上的滇池“苇丛密布,波光柳色,鱼跃鹭飞”,但20世纪80年代开始,水质迅速恶化,在90年代初达到劣Ⅴ类。当地人对记者说,在蓝藻暴发最为严重的时候,砖头在湖面上都不会沉。

    造成滇池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滇池位于昆明下游,承接城市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跟上快速的城市发展步伐,周边乡镇企业和农业面源污染等使其污染负荷加大。最终,滇池成为我国污染最严重的淡水湖泊之一。

    滇池的治理始于“九五”期间,但早期治理以点源污染控制为主,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仅仅“还旧账”,未能遏制污染发展趋势。“十一五”以来,滇池治理进入流域系统治理阶段,特别是近年来转变理念、创新思路、综合施策,在“遏制增量污染”的同时“削减存量污染”。

    昆明市副市长吴涛告诉记者,现在,滇池保护治理是昆明的“一把手”工程,而且遵循“以水定城、量水发展”的原则,将滇池治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同时,全面实施“六大工程”:环湖截污,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湖滨退塘、退田、退房、退人、建设湿地,整治入湖河道,底泥疏浚和牛栏江补水。同时,全面深化河长制,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使地方责任得到落实,水质有效提升。

    多年的努力终于见到成效,冬季到草海大坝喂海鸥已经成为昆明人的重要休闲方式。根据今年开始实施的《滇池保护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到2020年,滇池草海和外海水质均将稳定达到Ⅳ类。

    ■ 入湖河道水质亟待改善

    滇池水质与入湖河流水质关系密切。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广普大沟,清淤工程正在进行中。虽然经过了昨夜一场大雨的冲刷,但记者在岸边仍能闻到阵阵恶臭,水体也非常浑浊。

    据悉,广普大沟长期以来水质较差,但未被列入住建部的黑臭水体名单。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曾被群众举报。

    当地负责人表示,这条河的季节性非常明显,旱季基本是干涸的,雨季水较多但流动性差,恶臭问题比较严重。目前,正在实施水质提升工程,总投资超过5.2亿元,将在2019年6月30日完工。

    作为全国首条在住建部销号的黑臭水体,海河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云南省委书记陈豪在向督察组汇报整改情况时明确,海河“水质依旧为轻度黑臭水体,且上段水质不稳定”。吴涛表示,水质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在于凉亭东沟末端和老海河末端水质提升工程尚未完工,前者有望在今年6月底完工,后者争取今年年底完成。根据规划要求,海河要在今年实现水质达到Ⅴ类,明年水质达到Ⅳ类,2020年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

    昆明市市长王喜良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实现35条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滇池草海水质达到Ⅳ类、外海水质保持Ⅴ类。而2017年的数据显示,滇池仅25条入湖河道水质达标,而且还有一些河道水质仍处于劣Ⅴ类。

    ■ 雨污分流是根本原则

    “滇池就像是一面镜子,如果昆明市生产生活方式改变,滇池水就是清的;如果不改变,滇池水就是臭的。”程连元说。

    “不能就滇池说滇池,滇池之所以污染,是因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出了问题。说白了,是城市管理的问题。”程连元坦言,目前滇池的环湖截污管道为96公里,但运行效果不理想,症结就在雨污未分流。“上游雨污未分流,导致下游污水处理厂的来水浓度不够,影响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果,因为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对污水浓度有一定要求。”

    之前昆明市二环内区域不截污,因为实施成本太高。“要把这件事放到一个历史阶段中去考虑,具备条件就弄一点,根本原则还是要分流。”程连元透露,目前主干管网的规划方案已经完成。

    “这是硬仗了。”朱小丹强调,雨污分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同时,他也指出,河湖治理要统筹考虑,进行系统化治理。“对于昆明这样雨季和旱季分明的城市如何建设海绵城市,应该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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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本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全区各设区市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桂林市、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完成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 1.加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在确保无新增黑臭水体基础上,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多种手段,逐步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12月底前,钦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崇左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北海市、防城港市的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起,确保各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长效运行,防止黑臭反弹。(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到2020年,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区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全区所有城镇具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营第一年污水负荷率达到30%、第二年达到50%、第三年达到70%。对全区各设区市建成区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桂林市、防城港市、北海市、钦州市、玉林市的县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12月底前,柳州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需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南宁市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扩容改造南宁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实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到2020年,玉林市新增(新建)5万吨/日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新建(扩建)的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大幅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到2020年,全区各设区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排水防涝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要求,制定和实施南流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计划和工作方案。以“控磷除氮”为重点,抓好养殖、生活、工业、农业面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和河道生态修复。抓紧推进南流江流域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制定完成辖区内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加快推进城乡生活直排口截污治理,加快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流域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不低于80%;按时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运,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对涉水污染企业进行“铲污除险”专项大排查并严格依法处理;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抓紧出台控磷政策措施;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河道生态修复,重点整治流域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河长、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年均水质达四(Ⅳ)类,亚桥断面年均水质达Ⅲ类,各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2019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均达III类,各支流全面消除Ⅴ类水体;2020年12月底前,南流江横塘断面、亚桥断面年均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各支流年均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确保“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显著见效、三年大见成效”。南流江流域干支流水质目标详见附件2。(责任单位: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文水资源局) (四)实施广西北部湾沿海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严格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城市群发展规划,严把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关,全面落实重大项目审批制度,制定并严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负面清单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推动临港工业绿色化升级改造,大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全面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快推进企业入园管理,强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加强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功能,全面落实市、县两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以廉州湾、茅尾海、防城港湾、铁山港湾为重点,推动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不达标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循环型水产养殖模式,互净清洁养殖生产工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以及鱼虾混养、鱼贝生态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不需人工投饵的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贝藻间养,限制近海投饵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海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影响。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推动绿色港口创建,进一步优化港口码头结构。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评估及相应设施建设方案》,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重点推进南流江、钦江、西门江等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广西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加大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山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红树林保护区、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保护区等保护区建设,全面清理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用海用地,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制定实施闲置用海处置管理办法,建立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到2020年,全区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重要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保持良好。(责任单位: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洋和渔业厅、北部湾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广西海事局等)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优先选择基础较好、群众积极性高、资金整合力度大的村屯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完成170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大相关涉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初步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落实运营经费,确保达到污染治理预期效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大力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快普及卫生厕所。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城镇近郊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基本完善,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乡村办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充分发挥沼气池的作用,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污资源化利用。2019年12月底前,逐步推行不能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的所有养殖场户实施“截污建池”,实现粪污“就地腐熟”、粪肥“就地贮存”。散户养殖实行干清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存储设施,落实粪污处理利用责任,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在散养密集区统一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第三方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病死畜禽统一回收处理。鼓励扶持种植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养殖企业开展有机肥还田合作,实现粪肥低成本就近利用,提高粪污资源化水平,杜绝粪污或沼液直排。完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按要求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2019年6月前,依法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开展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2019年,规模池塘养殖场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开展池塘养殖尾水处理试点,加大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逐步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降低养殖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加大违法水产养殖执法力度,依法清理违法违规的养殖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养殖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4.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点控制化肥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进一步优化施肥结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每年稳定在4000万亩(次)以上,确保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农作物秸秆还田率达到60%。进一步改进施肥方式,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提高到100万亩(次)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垦局、供销社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着力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来源渠道,统筹谋划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快漓江流域截污综合治理,延伸扩展流域的截污区域,全面整顿漓江及其所有支流排污口。开展上游水源林保护,不断扩大漓江水源林面积,增加水源林涵养水源功能。对沿江可视范围内景观受损地带实施生态景观林封育,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历史遗留的景观受损山体、边坡进行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修复与示范。加快城市段自然洲岛生态修复,彻底清除洲岛鱼餐馆等突出问题。开展河道生态修复及生态护岸建设,实施漓江沿岸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整治漓江风景名胜区“四乱一脏”等突出问题,加强沿江居民点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风貌改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好漓江流域自然生态景观资源和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桂林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逐步完成全区106个工业集聚区(见附件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达标排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园区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撤销或提请撤销其园区资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入园企业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重点污染行业。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排放限期改造。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以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制糖、酒精、有色金属、化工、铁合金、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印刷、垃圾填埋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间;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根据专项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全面贯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 落实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防联控,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系统网格化工作格局。定期开展河道湖库垃圾清理和保洁,保持清洁畅通。(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和渔业厅、卫生计生委、水文水资源局,广西海事局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大力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地表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站(以下简称水站)建设进度,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32个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水站建设并投入使用,同时完成21个已建成的水站上收,逐步将自动监测数据代替手工监测数据;2020年完成市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站建设(见附件4),实现全区地表水和饮用水考核断面自动监测全覆盖。加强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各部门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和完善海洋环境自动化监测系统,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防控和应急体系,逐步实现广西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时监控和预警。到2020年,初步建立陆海统筹生态环境监控与预警业务化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设区市人民政府)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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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07-26
    • 工信部节〔201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切实履行工业和通信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推动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中,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新发展理念,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工业和通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重点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产业、全链条”,强化技术创新,加强政策保障,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0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绿色制造和高技术产业占比大幅提高,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见附件)重化工业比重明显下降,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工业绿色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一)优化产业布局。落实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指南,指导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产业合理转移。实施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产品目录。(部内产业政策司负责,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加快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到2020年,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力争率先完成。推动河北省等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结合钢铁去产能和废钢回收利用情况,研究支持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的政策措施。(部内原材料工业司负责) (二)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力度,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解铝、铸造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力争提前完成“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1.5亿吨的目标。2020年底前,河北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以内。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部内原材料工业司牵头,产业政策司参与)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严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部内产业政策司负责) (三)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参与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和分类。(部内产业政策司牵头,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司、原材料工业司、装备工业司、消费品工业司、电子信息司参与)支持列入整改提升的工业企业实施升级改造。(部内规划司负责) (四)实施错峰生产。重点区域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加强错峰生产督导检查,严防错峰生产“一刀切”和扩大范围情况的发生。(部内原材料工业司牵头,规划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装备工业司、消费品工业司、运行监测协调局参与) 三、加快推进绿色智能改造提升 (五)加强工业节能。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实现对重点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发布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发布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六)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磷石膏、冶炼渣、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指导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落实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力争到2020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七)加强工业节水。提高重点流域和华北等缺水地区工业节水标准。(部内科技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持续提高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和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八)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工程。利用绿色信贷和绿色制造专项建成一批重大项目。建设百家绿色园区、千家绿色工厂,推广万种绿色产品,打造一批绿色供应链企业,推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加快节能与绿色制造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020年前完成百项绿色标准。(部内科技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开展智能制造基础共性和行业应用标准试验验证,培育一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大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民爆等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推广力度。(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九)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淘汰老旧车,2020年底前,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运营中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四、培育壮大绿色制造产业 (十)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产业。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发展,加大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升环保装备技术水平,为污染治理提供装备保障。在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十一)推广新能源汽车。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达到200万辆左右。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达到80%。(部内装备工业司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保障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履职尽责、主动对表、积极作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现有政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税收、绿色信贷、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部内规划司、财务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十四)加强考核问责。配合中央编办、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等相关司局参与)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考核结果纳入部机关各司局年度绩效考评范围。(部内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部内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牵头,相关司局参与) 附件: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 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具体范围 重点区域具体范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括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重点流域具体范围:长江经济带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