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院一系统入选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9-23
  • 50千瓦级SOFC发电系统

    9月12日,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商务局主办的“首台(套)赋能企业创新—2025年服贸会专题发布活动”集中展示了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最新成果与关键技术突破。低碳院自主研发的“50千瓦级SOFC发电系统”成功入选2025年第三批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该50千瓦级SOFC发电系统兼容纯氢、工业副产氢、天然气、煤气化合成气、氨等多种燃料,在高温下将燃料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具有能量转换效率高、环境友好等突出优点。大功率高效SOFC发电系统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绿色低碳电能供给,可与煤气化结合形成IGFC技术,构建煤基多联产低碳能源系统。该发电系统由低碳院自主研发设计,核心部件实现完全国产化,在煤基富氢气体工况下,单热区模块最大发电功率55.8千瓦,发电效率59.8%。此次入选的“50千瓦级SOFC发电系统”先后经昌平区推荐、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勘验,为高端能源及节能环保装备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2024年11月,该发电系统在宁夏煤业IGFC试验基地完成性能测试,通过了中国能源研究会组织的专家现场考核,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助力北京市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能源集团建设氢能原创技术创新高地。
  • 原文来源:https://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4448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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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门: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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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9-05-31
    • 为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   通知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通知并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通知明确,制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放、高质量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另行发布。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积极打造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保险产品,确保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六、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制造的企业,除其所制造的装备产品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七、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加强对地方政策落实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做好《目录》调整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商银保监会、财政部开展项目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会同银保监会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银保监会有效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做好年度总结和整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和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银保监会配合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知所指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印发》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许露露
    • 发布时间:2023-10-12
    • 《北京市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印发 . 日前, 北京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碳达峰 碳中和 科技创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力争率先实现技术突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科技力量。 《行动方案》主要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组成。 《行动方案》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基本原则方面重点体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科技引领、超前布局",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优势科技资源的主力军作用;二是突出"企业主导、联合攻关",探索"揭榜制"、"赛马制"、"里程碑制"等新型科研组织和考核方式;三是突出"场景驱动、重点突破",探索能源、建筑、交通、产业等行业低碳发展方式与转型路径;四是突出"示范带动,开放合作",构建上下联动、联合开发、技术共享等协同推进的绿色低碳发展模式。 《行动方案》明确了到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与超大型城市特征相适应的碳减排碳达峰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碳减排碳达峰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在2030年前形成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市级"双碳"科技创新体系与绿色产业技术应用体系相融合的创新发展格局,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区域辐射力的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基本建成。 《行动方案》从 四个方面,部署了35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原始创新,推进底层和颠覆性技术突破。为适应北京市重点领域碳减排趋势,结合技术发展方向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底层技术攻关。突破氢能关键技术,加速氢能多领域规模化推广应用;加速储能技术进步,推动多路径储能技术突破,加快电力储能技术和全固态动力锂电池的规模化应用;推动汽车新能源化,提升新能源汽车竞争力。推动能源互联与供需互动技术,保障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型 电网安全 高效运行。发展低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储存技术,实现资源化利用并促进经济效益提升。积极探索负碳与碳转化前沿技术,重点培育可能突破的技术点。二是加速升级迭代,推动低碳和零碳技术装备攻关。结合本市新能源和外调绿电快速增长现状,重点发展新能源发电设备及装置、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系统、高压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绿氢制备关键技术及装备、氢的规模化储运技术及装备、车用燃料电池、跨临界二氧化碳热泵、中深层地热技术与装备,打造能源技术装备迭代验证平台,增强能源供给和保障能力。三是强化场景驱动,推动双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能源消费端碳排放占比较大的建筑、交通、产业等行业节能降碳需求,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循环园区、节能社区、低碳农业和生态碳汇六大板块的应用场景建设,集成创新性成果开展场景示范应用,形成可复制的标杆样板工程,推动双碳科技成果落地推广。四是加大示范引领,构建区域绿色发展新格局。针对重点区域和行业乃至全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科技需求,在城市副中心、"三城一区"、生态涵养区和京津冀区域开展综合技术示范,推进科技成果落地实施,为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可复制的样板工程,引领津冀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