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各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长江大保护形成整体合力凝聚保护长江的法治共识》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12-25
  • 日前,全国普法办公示“第三批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名单,南京市的“聚焦长江”水法治宣传园地入选。这里常年免费开放、寓教于乐,市民和游客可以了解到长江大保护宣传普及、水文化人文教育、长江治水成效等主题的相关知识,在休闲放松的同时接受法治教育。 如今在长江沿线,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普法宣传,让“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深入人心;司法机关落实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警示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氛围;有的地方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综合效能,推动长江大保护宣传教育形成整体合力。 记者在长江流域多地采访调研中发现,各地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普法宣传与依法治理在长江大保护中的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公众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治思维,增强公众“共抓大保护”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努力筑起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屏障。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 12月4日是我国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在江苏如皋的长江镇二百亩社区,近500名村民共同见证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现场“普法”。 原来,当天如皋法院要在这里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村民们了解到,案中的陈明(化名)与吕云(化名)是一对夫妻,2020年7月4日凌晨,二人到长江镇的长江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拖拽三重刺网进行捕捞。通过审理,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过,考虑到渔获物数量较少,且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量刑情节,对两被告人均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长江十年禁捕不是一句口号,一定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旁听了这起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后,村民们都深受触动。面对这个判决结果,这对夫妻更是懊悔不已,当庭表态今后绝不再犯,还会向周围的人宣传长江禁捕政策。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联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将长江大保护普法教育渗透到日常具体案件的执法司法全过程,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湖州发布《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结合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推动立法研究,结合检察办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长江保护的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 前不久,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杨某等四人将13万余尾鱼苗投放进长江。看着一尾一尾鱼苗欢快地游向远处,杨某心中长舒了一口气:“放完鱼,我心里总算是好过一点了。经过这件事,我长了教训,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广阳岛附近长江水域组织的一场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现场的一幕。 2019年5月底,杨某等四人组队来到南岸区迎龙镇附近的长江边上,使用电击工具非法捕捞淡水鱼,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法院判决,杨某等四人自愿通过投放鱼苗,承担起生态修复的责任,弥补此前因非法捕捞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所造成的损害。 在重庆市合川区,当地检察机关有一个集渔业生态修复保护、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等功能为一体的渔业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基地。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基地设有育苗增殖放流点,在法院、渔政、公安等部门协作下,检察机关会在此监督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出资购买鱼苗并放生,用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自示范基地建立以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多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目的。“建立这样的示范基地不只是为了用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对提升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到积极作用。”重庆市人大代表、合川区云门街道铁家村党支部书记蒙进学表示。 人人参与,尊法守法深入人心 “我市治水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效如何?” “怎么保证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 “河长制落实情况怎么样?” 在南京,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一场主题为水污染防治的人大专题询问。2019年5月24日上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举行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与以往不同的是,通过现场的5台摄像机,这次会议的实况被全程直播,市民可以“身临其境”地参与整个会议。“此次会议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全程进行全媒体直播,并首次邀请市民代表旁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邵建光介绍,这些“第一次”既有力地配合了专题询问,又更好地接受了人民群众监督。 在两个多小时时间里,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连续提出20多个百姓关心的水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建委、市交通局等11个市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一一作答,问得严肃,答得坦诚。 长江穿城而过,这条母亲河的水质对南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次会议及专题询问是代表广大人民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的一次‘问诊’和‘考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表示。 长江大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如今推动生态文明、环境保护融入法治社会、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正在长江沿线成为共识。 在江苏,守护一江碧水已成为了共同的行动:南通市司法局开展“法企同行”活动,组建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团,定期深入沿江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环境问题法律咨询、环境纠纷排查化解等服务;苏州市司法局通过拍摄展播长江保护普法宣传微电影、开展绿色普法骑行、环保法律网络知识竞赛等方式,推动保护长江的理念深入人心;泰州市组织2000多名中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保护长江的环保志愿活动,开展长江护坡清洁行动和巡江护渔行动…… 重庆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目前有2万多名“河小青”青年志愿者,组建了40支区县“河小青”青年志愿服务队。今年9月,该指导中心与重庆两江地区检察院签订合作机制,约定双方将不定期组成巡查组,对管辖内的河流是否存在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等问题和情况开展重点巡查。 在武汉,当地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对禁捕退捕政策和打击非法捕捞行动进行宣传,还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对禁捕联合执法工作进行同步宣传,观看直播人数高达15万,相关工作人员还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现场答疑,大力宣传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讲好长江大保护的故事,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 依法治理,解决退捕渔民后顾之忧 金沙江流域流经云南7个市州,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 然而,2019年5月,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在一次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金沙江流域(丽江段)长期存在非法网箱养鱼行为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污染水资源,还会危及防汛安全。发现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梳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后,发出了一份要求尽快取缔非法网箱养鱼的检察建议。 “不光是禁,还要给出路。”据相关办案人员介绍,检察建议里提出要对养殖户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自行拆除,引导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农业。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政府投入200万元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同时提供果树种植栽培技术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为养殖户生产生活提供更多出路。 依法保护长江需要多管齐下,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配合相关行政机关针对非法网箱养鱼行为联合执法,当地检察机关对养殖户进行政策宣传,截至2019年8月,丽江市共取缔金沙江流域无证网箱养殖户83户,非法网箱养鱼相关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今年3月,丽江市检察机关还对该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的问题也很快得到了解决。 共抓大保护,离不开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基层理解、群众支持、社会认同,是做好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必然选择。只有以人为本,精准施策,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不能捕”的法治氛围,才能让群众树牢“不想捕”的法治观念。 陈中国是湖北荆州李埠镇龙洲村的村民,记者来到村里时,他正在忙着咨询自己退捕后的养老保险。 “我们这里以前是渔业村,祖祖辈辈都靠在长江里打鱼为生。”他告诉记者,几个村民小组里有不少专业渔民,如今都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退捕上岸了。不过,陈中国的家里除了妻子外,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孩子,过去一家六口的生计主要靠一条渔船,如今不能下江捕鱼了,今后怎么办? 为此,荆州市荆州区把退捕渔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政策宣传及就业服务活动办到龙洲村里。当地政府根据陈中国的情况,在其退捕后发放了10万元补贴,供他和他妻子两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协调安排工作岗位。“没想到税务、农业等部门还来村委会上门服务,这下没有后顾之忧了。”陈中国说。 “实施长江十年禁捕,最关键、最核心的是要解决好生计问题,只有我们依法织密织牢他们的民生保障网,他们才能放心放下手中的渔网。”湖北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总队长王文高介绍,湖北武汉为了让退捕渔民在家门口有活干,针对部分人转产再就业的困难,为其设立协助巡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岗位,特别是充分发挥退捕渔民对渔汛信息、水域情况更熟悉等优势,组织他们加入“护渔队”,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并获得一定的收入,往日的捕鱼人如今在为长江禁捕贡献新的力量。

相关报告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3-05
    • 《长江保护法》构建长江流域生物保护新体系 .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但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状况日益恶化,形势严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痛心疾呼:“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简称“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突显长江生态健康状况的关键显性指标――水生生物保护,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为基本原则,构建了既突出重点又统筹整体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新体系,为强化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强化重点水域捕捞控制制度 长江保护法与渔业法等法律相衔接,强化了对长江重点水域捕捞活动的控制。一是明确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二是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这使得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和重点水域暂定10年禁捕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比渔业法的规定更直接、更明确。 同时,长江保护法对于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重点水域禁捕期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罚则的设定,相较于渔业法的规定在处罚类型和幅度上都更为严厉,在罚款数额上明确了下限,并将电鱼、毒鱼、炸鱼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上限提高到10万元。此外,对于收购、加工、销售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者重点水域禁捕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部门,弥补了渔业法在此方面的不足,对长江禁捕监管执法形成了及时而有力的法律支撑。 重视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 栖息地对水生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关键性意义。栖息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破碎化、隔离是造成水生生物衰退和珍稀物种濒危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栖息地是保护水生生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长江保护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相衔接,突出了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 要求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管控采砂活动。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数量。 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全 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水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有4300多种生物,其中特有鱼类180多种,是我国重要的淡水水生生物遗传资源库。物种保全是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在长江保护法中从多个方面得到了加强。 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标志性重要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定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从生态整体性多角度支撑水生生物保护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水生生物保护的规定外,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的诸多规定,都从不同的角度形成对水生生物保护的支撑。 水污染防治。 良好的水质是水生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水污染是威胁长江生物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江保护法有关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均对水生生物保护具有支撑作用。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尤其重要:一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包括农业农村部门在内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二是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河湖岸线特殊管制。 河湖岸线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维护及其生存繁衍均有重要支撑作用。长江保护法加强了对河湖岸线的保护,规定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由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同时还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生态用水保护。 长江保护法从多个方面对生态用水保护进行了规定,涉及水生生物保护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湿地保护。 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江保护法规定加强湿地保护,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完善科学支撑体系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需要全面系统且强有力的科学支撑,为此长江保护法从标准、评价、调查、监测、信息、风险预警、咨询、评估、论证等多方面健全科学支撑体系。 规定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标准体系。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健全组织体制保障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与生态保护、修复及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各级政府各部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同合作。为此,长江保护法首先规定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河湖长的保护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作者系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渔业法律法规研究与咨询中心主任)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编辑:蔡薇萍 .
  • 《 凝聚长江流域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合力》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4-12
    • 3月31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地检察机关通过视频连线方式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情况,并分别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0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了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三年专项行动、长江“十年禁渔”专项行动,聚焦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航、联保共治,推进流域“河湖长+检察长”制度全覆盖。截至今年2月,四地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04件170人,提起公诉1958件3283人;依法从严惩处有组织、经常性或产业链式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犯罪,重点惩处使用“电毒炸”等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的非法捕捞行为,共立案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1121件,履行诉前程序999件,起诉340件;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机制,高质量办理跨域案件,有效促进江豚、中华鲟等濒危物种栖息水体修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去年以来,四地检察机关共同构建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共同体,联合制定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1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凝聚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跨域司法保护合力。地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青吴嘉”(青浦、吴江、嘉善)基层检察院,联合开发运行了专网邮件系统,实现一体化示范区内非法捕捞案件的实时、规范移送,提升跨域案件办理效率。同时,四地检察机关还立足司法实践,积极配合省级地方人大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助推长江流域禁捕跨区域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