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国家发改委发布重要文件》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10-14
  • 氢能汇获悉,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方法:

    1.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2.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产生的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 原文来源:https://h2.in-en.com/html/h2-24439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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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2018年3月、2018年9月,我们分别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向有关方面发函征求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意见。在研究论证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我们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保持配额机制和政策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形成了《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请有关单位于2018年11月21日(周三)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新能源司),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联系人: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李鹏   联系电话:010-68555892 传真:010-68555045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简称“非水电配额”)。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 二、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配额指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拟确定的两类配额指标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配额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简称“配额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配额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对配额义务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对承担配额义务主体设定的配额指标可以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本区域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 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配额义务。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各配额义务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公益性电量(含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五、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配额实施责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指导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督促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及电力用户均须完成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分配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并在电网企业统一组织下共同完成本经营区的配额。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优先为电网企业之外市场主体完成其配额提供便利,在电网企业经营区完成整体配额且已完成全部应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前提下,电网企业自身承担的配额在考核时可相应核减。 六、做好配额实施与电力交易衔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相应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应向电力交易机构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承诺。 七、配额义务的核算方式。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同时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 (一)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实现,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 (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 八、配额监测核算和交易。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承担配额义务市场主体的配额账户设立,配额完成量核算及转让、配额完成统计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配额完成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配额完成量转让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配额完成量转让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下进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及各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配额监测核算技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九、做好配额相关信息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经营区及各配额义务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情况的监测、统计信息。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成情况报告。 十、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报告。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未履行配额义务的电力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十一、国家按省级区域监测评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完成情况,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所属省级电网公司配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对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以及未通过省级电网公司售电的企业的配额实施进行督导考核。由于自然原因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送出或受限,在配额考核时相应核减。 十二、超额完成配额不计入能耗考核。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于实际完成配额超过本区域激励性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配额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地区能耗“双控”考核。对纳入能耗考核的企业,超额完成省级配额实施方案对其确定的应完成配额的电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其能耗考核。 十三、加强配额实施监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并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各电网企业经营区的配额总体完成情况专项监管报告。 2018年各地区配额完成情况不进行考核,随本通知下达的2018年配额指标用于各地区自我核查,2020年配额指标用于指导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进行配额考核,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发布。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确定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2. 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 3. 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确定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试行) 本方法作为配额制的配套文件同时发布,作为各省级区域配额指标测算、配额完成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该办法先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配额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配额指标测算方法 (一)基本原则 1. 规划导向,分区设定。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该地区实际用电增长情况、考虑各地区实际可消纳本地和区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区域最低配额指标(约束性指标),各地区均应逐年提升配额指标或至少不降低。 2. 强化消纳,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均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地区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地区应做到本地充分消纳和区外最大能力消纳。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3. 区域统筹,分解责任。省级行政区域的整体配额完成为区域配额实施的总目标,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制订配额实施方案,同时向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公司在内)分配配额任务,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配额。 4.保障落实,鼓励先进。对各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应达到的全社会用电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约束性指标监测、评价和考核。按照约束性指标上浮10%作为激励性指标,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自行确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对高于激励性指标的地区,予以鼓励。 (二)配额消纳量核算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方法核算: 1.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采用电网企业作为发放国家补贴资金依据计量的总发电量数据; 2.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地区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汇合“点对网”跨区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际“网对网”跨区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总输入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大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i省级行政区域内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i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i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 n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级行政区域。 3. 特殊区域 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各地区消纳量,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的消纳量。 (三)配额指标测算 1. 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平均水平是指全国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占比,实际计算采用全国消纳的全部可再生能源电量与全社会用电量的比值,如存在进出口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净进出口量计入。平均水平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水平指标=全国年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国全社会年用电量 2. 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区域配额指标=(预计本地生产且消纳年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本地区预计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数测算;当年新增装机,除了有明确投产时间的水电站等大型工程,其他连续投入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预计新增装机作为一个整体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3. 配额指标确定流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测算并提出本省级行政区域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建议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应包含分品种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预测并网装机容量、预测发电量、各跨省跨区通道计划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比重、预测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将拟确定的两类配额指标(约束性和激励性)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意见,综合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二、配额完成量核算方法 (一)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售电)的配额完成量包括: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扣除网损之后的售电侧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计算。 (1)对于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非市场化实际用电量大小等比例、分时段原则进行分摊,计入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2)对于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部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2.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电网企业代为计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3. 从其他配额义务主体购买的配额完成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配额完成量。 不计入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已转让的配额完成量和出售绿证对应的配额完成量。 (二)各省级行政区域区域 参照一(二)“消纳量核算”部分,与国家下达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相对照,各省级行政区域整体配额完成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配额完成指标={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配额完成量净受让量之和+绿证认购量之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免于考核电量}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豁免配额考核的公益性电量(含专项计量供暖电量)在配额完成指标核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中均予以扣除,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配额指标。   附件2 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 省(区、市) 2018年约束性指标 2018年激励性指标 2020年约束性指标 2020年激励性指标 北京 11.0% 12.1% 15.0% 16.5% 天津 11.0% 12.1% 15.0% 16.5% 河北 11.0% 12.1% 15.0% 16.5% 山西 15.0% 16.3% 16.5% 18.0% 内蒙古 18.5% 20.3% 18.5% 20.3% 辽宁 12.0% 13.0% 12.5% 13.6% 吉林 20.0% 21.5% 22.0% 23.7% 黑龙江 19.5% 21.0% 26.0% 28.1% 上海 31.5% 32.0% 33.0% 33.5% 江苏 14.5% 15.1% 15.0% 15.8% 浙江 18.0% 18.5% 19.0% 19.8% 安徽 13.0% 14.0% 14.5% 15.7% 福建 17.0% 17.5% 22.0% 22.6% 江西 23.0% 23.5% 29.0% 30.0% 山东 9.5% 10.4% 10.5% 11.6% 河南 13.5% 14.5% 16.0% 17.1% 湖北 39.0% 39.9% 40.0% 41.0% 湖南 51.5% 52.4% 51.5% 52.4% 广东 31.0% 31.4% 29.5% 30.0% 广西 51.0% 51.4% 50.0% 50.5% 海南 11.0% 11.5% 11.5% 12.0% 重庆 47.5% 47.5% 45.0% 45.3% 四川 80.0% 80.4% 80.0% 80.4% 贵州 33.5% 34.0% 31.5% 32.0% 云南 80.0% 81.0% 80.0% 81.2% 西藏 不考核 不考核 不考核 不考核  陕西 17.5% 18.4% 21.5% 22.7% 甘肃 44.0% 45.6% 47.0% 48.9% 青海 70.0% 71.9% 70.0% 72.5% 宁夏 20.0% 22.0% 25.0% 27.0% 新疆 25.0% 26.5% 26.0% 27.3% 注: 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配额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配额指标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指标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指标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山东、宁夏—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地区,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配额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配额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配额完成考核时相应核减。 5、对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达到80%的省级行政区域,不进行约束性监测评价,对区域内市场主体是否进行总量配额考核,由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自行决定。不进行配额考核的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西藏自治区不实行配额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 附件3 各省(区、市)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省(区、市)  2018年约束性指标 2018年激励性指标 2020年约束性指标 2020年激励性指标 北京 10.5% 11.6% 15.0% 16.5% 天津 10.5% 11.6% 15.0% 16.5% 河北 10.5% 11.6% 15.0% 16.5% 山西 12.5% 13.8% 14.5% 16.0% 内蒙古 18.0% 19.8% 18.0% 19.8% 辽宁 10.0% 11.0% 10.5% 11.6% 吉林 15.0% 16.0% 16.5% 18.2% 黑龙江 15.0% 16.5% 20.5% 22.6% 上海 2.5% 2.8% 3.0% 3.3% 江苏 5.5% 6.1% 7.5% 8.3% 浙江 5.0% 5.5% 7.5% 8.3% 安徽 9.5% 10.5% 11.5% 12.7% 福建 4.5% 5.0% 6.0% 6.6% 江西 6.5% 7.2% 8.0% 8.8% 山东 9.0% 9.9% 10.5% 11.6% 河南 9.0% 9.9% 10.5% 11.6% 湖北 7.5% 8.3% 10.0% 11.0% 湖南 9.0% 9.9% 13.0% 14.3% 广东 3.5% 3.9% 4.0% 4.4% 广西 4.0% 4.4% 5.0% 5.5% 海南 4.5% 5.0% 5.0% 5.5% 重庆 2.0% 2.2% 2.5% 2.8% 四川 3.5% 3.9% 3.5% 3.9% 贵州 4.5% 5.0% 5.0% 5.5% 云南 11.5% 12.7% 11.5% 12.7% 西藏 不考核 不考核 不考核 不考核 陕西 9.0% 9.9% 12.0% 13.2% 甘肃 15.5% 17.1% 19.0% 20.9% 青海 19.0% 20.9% 25.0% 27.5% 宁夏 18.0% 19.8% 20.0% 22.0% 新疆 14.5% 16.0% 16.0% 17.6% 注: 1、京津冀地区执行统一的配额指标; 2、内蒙古自治区可按蒙西、蒙东地区分开考核,具体分区域配额指标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确定; 3、2020年指标为指导性指标,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跨省跨区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020年指标测算时酒泉—湖南、扎鲁特—山东、宁夏—山东、上海庙—山东、宁东—浙江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按不低于30%考虑; 4、有跨省跨区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受端地区,如实际运行时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未达配额测算时的设定值,则在区域配额监测评价和市场主体配额完成考核时相应核减。 5、西藏自治区不实行配额考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不参与配额完成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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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4-02-09
    • 2月8日,国家发改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的意见》指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绿色低碳、信息智能、宜居宜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绿色低碳现代产业格局初步确立,能效、碳排放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水效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效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成为绿色发展新高地和城市建设新标杆。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成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绿色生态类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成为雄安新区显著标识,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树立全国样板。 以下为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4〕73号 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林草局,全国妇联,河北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北京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雄安新区管委会: 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的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各项工作,依据《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等文件,现就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充分发挥雄安新区平地建新城的优势,强化顶层设计,注重统筹协调,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形成雄安新区绿色低碳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持续巩固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树立新时代美丽中国雄安样板。   (二)主要目标   到2030年,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一淀、三带、九片、多廊”的生态空间格局初步构建,城淀共生共荣的风貌基本形成。细颗粒物平均浓度相比2020年下降20%,白洋淀水质稳定保持在Ⅲ类。绿色建筑广泛普及,启动区建成区域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达到90%,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普遍推广。绿色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要制度成果。   到2035年,基本建成绿色低碳、信息智能、宜居宜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绿色低碳现代产业格局初步确立,能效、碳排放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水效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效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成为绿色发展新高地和城市建设新标杆。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成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绿色生态类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成为雄安新区显著标识,为绿色高质量发展树立全国样板。   二、构建绿色生态空间格局,树立宜居宜业城市典范    (三)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城市生态空间。 构建“一淀、三带、九片、多廊”的空间格局,形成城淀相望、城绿相融、林水相依的城市生态空间。打造城市空间景观廊道和景观节点体系,利用城市森林、组团隔离带营造大尺度绿色空间,依托白洋淀、重要水系、湿地塑造滨水活动空间,构建由大型郊野公园、大型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等组成的宜人便民城市公园体系。注重城市绿道、公园布局与开放空间的串联融合,形成城中有园、园中有城、人在景中、宜居宜游的城市生态景观。   (四)塑造绿色低碳、健康舒适的宜居生活环境。 按照功能相对完整、空间疏密有度的原则,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新区远景开发强度控制在30%。加强城市设计管理,强化新区风貌管控。统筹规划布局、产业导入、服务供给、住房保障等因素,推动实现动态、长期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布局结构和供给时序,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社区,实现街道全部林荫化。   三、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树立绿色经济城市典范    (五)形成绿色低碳产业体系。 坚持产城融合、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完善产业空间布局。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生态农业,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高端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准入门槛,严禁新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六)推行绿色低碳循环生产方式。 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加快传统行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升级。统筹可再生能源利用、污染物排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规划建设绿色低碳产业园区。加强绿色技术推广应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节能降碳水平。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监测技术及设备使用,严格控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   四、打造低碳安全能源体系,树立绿色能源城市典范    (七)大力发展绿色能源。 开展绿色能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强化地热勘查与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推动地热资源有效开发利用。推进新能源微电网建设,加快“光储直柔”新型建筑发展。合理布局氢能供应设施,推进重载及长途交通运输等领域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建设城市级综合能源调度中心,搭建集调度配置、运行管理、优化服务于一体的智慧能源运行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的多源供应、协调运行。打造全时段全部由清洁电能供应的城市电网,在充分利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基础上,引入张北、蒙西等地区绿色电力,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结合电网调峰调频需求布局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系统,在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场景因地制宜布局用户侧储能。   五、构建低碳智能交通网络,树立绿色交通城市典范    (九)健全绿色交通网络设施。 遵循绿色交通优先原则,构建由步行系统、骑行系统、公交系统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组成的绿色智能交通体系。支持雄安新区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布局新能源汽车服务站点、综合能源站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动雄安新区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加大对公交、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多类型绿色智能船舶,全面完成船舶清洁化改造和利用。有序开展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推广应用。   (十)提升绿色交通管理服务水平。 构建“人—车—路—环境”全要素的交通大数据体系,支撑科学化、精细化交通管理决策。推广需求响应等定制公交服务,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规范健康发展,实现各类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的有效衔接。鼓励车路协同等技术优先与公交运营结合,提升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提高绿色交通吸引力。   六、提升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水平,树立绿色建筑城市典范    (十一)全面推进建筑绿色低碳发展。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加强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优化建筑保温隔热方式,广泛集成自然通风采光、新能源利用、中水回用等技术。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建造,全面实现清洁取暖,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及以上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72%及以上节能标准;新建政府投资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202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能效诊断,全面推进建筑绿色改造。加快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十二)推广绿色建造方式。 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积极推广装配式、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方式,加大建筑机器人应用推广力度。支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府采购工程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等规范标准。严格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标准,建设绿色智慧工地,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推广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推动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十三)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 推动建筑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智能终端高级量测系统及其配套设备,实现能源消费的实时计量、高耗能自动预警与智能调控。全面推广高效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家居产品。指导业主单位或物业单位建立健全建筑节能降碳管理机制,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推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选取一批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严格落实公共建筑冬夏室内温度控制等用能规定,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推广水、电、热、气“四表合一”,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调峰填谷。   七、提升环境保护治理成效,树立优美环境城市典范    (十四)持续推进白洋淀生态修复。 坚持“控源—截污—治河(淀)”系统治理,优化流域产业结构,开展内源污染治理,完善常态化补水机制,逐步恢复白洋淀生态功能。持续推进白洋淀引黄入冀、南水北调、地表水及再生水统一调度、生态清淤、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建设。完善生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策略,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保持淀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十五)健全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深入推进“无废城市”高质量建设,开展“无废细胞”试点示范建设,到2030年建成“无废雄安”。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处置与监管能力于一体的城镇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基地,健全分类收集运输网络,严格恶臭污染风险管控。提升各类环境基础设施的智能管理水平,推动高效协同和共用共享。建设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2035年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污水资源化再生利用率达到99%。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机制,健全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十六)持续推进环境综合治理。 实行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监管非道路移动源,在全国率先建立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强化地表地下水环境立体管理,严格监控和防治地面沉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耕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新污染物治理。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环境污染源和环保装备设施的实时监测、分析预警、在线管理。推动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噪声污染治理。   八、强化生态文明意识培养,树立绿色文化城市典范    (十七)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国情知识科普,推动具有雄安特色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拓展宣传教育场景。将雄安新区作为河北省的全国生态日活动长期举办地,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十八)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持续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节约用电用水,鼓励居民使用环保再生产品等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规范不合理消费行为。建立雄安新区企业和个人碳账户系统,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鼓励用户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积极参与绿色公益活动。   九、强化绿色技术研发推广,树立科技创新城市典范    (十九)积极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支持雄安新区承接从北京疏解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等。鼓励重点企业、科研机构围绕空天信息、车路协同、绿色建筑等绿色城市建设关键领域,开展关键技术和重点装备协同攻关。通过雄安新区科技创新专项,支持一批绿色发展重点科研项目。主动服务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积极打造对外创新合作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各类要素充分供给、深度融合。   (二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绿色发展。 加强数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城市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试点,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周期在线管理水平。以城市计算中心、雄安新区综合数据平台、物联网统一开放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平台、视频一张网平台建设为基础,在城市治理领域健全智慧交通系统,在民生服务领域推广智慧社区建设,在产业经济领域建设数据超算系统,在生态环保领域建设智慧环保系统,实现各领域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到2035年,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水平达到90%。   十、完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树立制度创新城市典范    (二十一)完善政策体系。 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为重点,紧密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二)健全市场机制。 鼓励雄安新区加强绿色金融探索实践,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和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支持雄安新区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工作,激励经营主体参与碳减排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雄安新区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雄安新区用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和转型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雄安新区在先进能源技术应用、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率先突破,优化峰谷分时电价,参与国家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雄安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的指导。北京市和天津市要把推动雄安新区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予以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将会同有关方面跟踪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0日 (本文本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