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这些涉纺商品进口税有调整》

  • 来源专题:宁夏重点产业信息监测
  • 编译者: 闫云山
  • 发布时间:2025-11-24
  • 2024年这些涉纺商品进口税有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部分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进口关税有所调整。     暂定税率是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关税税率,通常情况下低于最惠国税率且优先适用,是常见的自主调整关税的方式。这次调整旨在继续发挥进出口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顺畅。   此外,202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4年将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为促进我国优势产品更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2024年将适当调整本国子目,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57个。  “这次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体现了我国自主扩大开放的决心,与世界分享蓬勃发展的中国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有利于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内生动力持续增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屠新泉说。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 原文来源:http://www.ccta.org.cn/zcfg/202401/t20240104_4337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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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26日,财政部、发改委 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通知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即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第十五章节,对光伏领域所需的进口化学气相沉积设备,低压扩散设备、原子层沉积设备等设备和所需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9年一月开始执行,执行年限为2020年。 政策原文如下: 财关税〔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9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列名的商品,一律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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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拓展贸易发展新空间,加快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有利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