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母亲河》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3-07
  • 保护母亲河行动是一项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大型群众性生态公益事业。以保护哺育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长江等主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为主题,通过动员广大青少年,依靠海内外各种积极的社会力量,在母亲河流域国家重点生态治理区大力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母亲河意识、生态环境意识,为母亲河更好地造福于中华民族和促进全球生态平衡做贡献。
  • 原文来源:http://www.momriv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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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把万吨污染物倒入母亲河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7-05
    •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题:谁把万吨污染物倒入母亲河?——公安机关侦破系列固废跨省倾倒长江案的背后 新华社记者熊丰、姜刚 为降低成本,不法企业把危险废物层层转包给无处理资质的中间商;为非法牟利,中间商操纵跨省转移,肆意将危险废物、一般固废等倾倒在长江水域中、掩埋在滩涂堤坝上……以邻为壑、异地排污,哺育滋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竟成为不法分子跨省转移工业污染的大通道。 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长江流域11省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已侦破刑事案件1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名。 数量庞大、危害惊人,跨省转移工业垃圾来自何方? 2017年7月2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铜陵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将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铜陵江边滩涂、大堤。当时正值汛期,现场已被淹没。洪水稍退,民警现场勘查提取到红褐色土壤,后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随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定为“10·12”污染环境案。 在江滩发现疑似危险废物后,民警从陆路运输寻根源,调查得知货主是通过某物流平台与司机直接建立联系。经反复摸排,警方锁定,直接参与跨省运输疑似危险废物的司机朱某与张某,两人一致交代,“货物”来源于浙江省嘉善县的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民警赶到嘉善县,在废物堆场上发现大量与倾倒在铜陵江滩的“污泥”及包装袋一样的物质,墙上还标明“危险废物”的字样。案情逐渐明朗:2016年开始,嘉善县这家精密螺丝有限公司一直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中间商联系处置。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7年5月,浙江籍犯罪嫌疑人涂某东、李某红在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伙同浙江嘉善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姜某清、铜陵籍犯罪嫌疑人汪某平,非法将62.88吨酸洗污泥从嘉善运到安徽,倾倒在长江堤坝内。 2009年嘉善县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宝勋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记者看到,该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固废,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分类处置。 然而,宝勋公司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红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李某红等人处置。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1日,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红,涂某东、刘某桂联系当地接收方,在江苏和安徽铜陵共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达1085.83吨。 层层转包、环环渔利,跨省倾倒产业链如何形成? 2013年以来,安徽省公安机关侦办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及固废量为4万余吨,其中陆运占28.6%,水运占71.4%。 警方查明,当前在苏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在一般固废、危废处置能力饱和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环保服务公司”,假借废物利用之名,行非法转移倾倒之实。同时,一些企业为降低处理成本,罔顾环保责任,形成了一条跨省非法转移、倾倒的黑色产业链。 “浙江嘉善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与杭州一家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理协议,每吨处理价为1550元。为了‘节约’成本,他们找到了这些中间商按每吨约300元的费用,来处理这批污泥。”“10·12”案专案组民警徐广伟介绍。 “最开始是我每个月8500元打包,帮宝勋公司处置酸洗污泥,后来刘某桂跟宝勋公司签订了合同,处置酸洗污泥改为300元每吨了。”长期以处置废物为业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红向警方交代。 警方介绍,沿海地区工业发达,固体废物产生数量惊人,但正规企业处理能力不足,一些固废甚至危废便走入“旁门”。源头企业负责人通过当地“环保服务公司”低价转包,依托网络平台发布废物运输信息。“环保服务公司”负责人再转包给当地接收人,运输车或运输船按伪造的转运联单上的接收地,向江苏、安徽、江西、湖北等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等。 非法倾倒固废卸货快、价格高,受到少数不法船主的“青睐”。在长江上曾被查获拦截的一位船主说,他平常运废钢等散货比较多,尾泥是第一趟,他看中了尾泥运输时间短、价格高等特点,因为废钢一吨26元,尾泥一吨要多3元,而且联系人承诺到了码头就能卸掉,其他货物有的要等1个多月。 记者在一些倾倒现场看到,这些固废被直接倾倒江滩或抵岸转陆路运输,倾倒在干涸的鱼塘、深沟、深坑等废弃地。办案民警介绍,直接倾倒江滩的,多数选择在汛期,长江水流量大,利用夜间倾倒,废物稀释、灭失快,不易被发现。抵岸转陆路倾倒的,则主要集中在冬季夜间。“一般来自江浙的固体废物,上面要用3米土覆盖,上面还要栽树。”负责当地接收的犯罪嫌疑人汪某革说。 犯罪隐蔽、点多面广,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 记者走访了解到,公安机关此次查处的上万吨工业垃圾,涉及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四省份的嘉兴、无锡、苏州、铜陵、芜湖、马鞍山、合肥、蚌埠等八市若干污染源、倾倒点和接收点。 据办案民警介绍,此类犯罪沿江各省份均有发生,尤其是中下游发达省份发案较多,但目前也呈现出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由东线向西线转移的特征。主要犯罪地多集中在省界、市界、县界等区域。污染源以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垃圾处理等重点行业为主,一些企业日均非法排污数十吨,非法排放的污染物超标成百上千倍、重金属等有毒物质含量奇高,严重破坏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此外,非法“产业链”由运输、接收、倾倒等环节组成,每个环节分工明确,有的货主、运货人、接货人甚至互不见面,联络主要靠移动网络,给查处增加困难。在江浙等地,有的不法分子对污染源、接收点、倾倒点“了如指掌”,几个中间人分头联系污泥源头企业、收货方,再联系车、船和卸货地点,有组织地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曾滞留在长江铜陵段上运输固体废物的船主告诉记者,这些污泥在货物装载地要“拼装”,一条船上可能有多家企业的工业垃圾,并“看风头”与接货方联系,随时更换接收点。“哪里查得不紧就往哪里去。”一位船主说,他的900吨污泥装了两天多,就是这家企业几吨,那家企业几吨,拼满了就走。 “中间人往往通过电话联系就可以随时变换接收地,哪里风险小、方便卸就运到哪里卸。”徐广伟说,有的船舶在长江上漂泊时间少则1周,多则达1月有余,甚至更长时间,直至倾倒完为止。另外,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并逃避打击,中间人通常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混装,给警方取证带来难度。 警方还查明,2017年5月底,犯罪嫌疑人李某红、涂某东伙同犯罪嫌疑人汪某平、汪某革等人通过长江水路运输313.28吨胶木非法倾倒在长江铜陵段上江村江边。经深入摸排,在此还曾倾倒了3船共计2525.89吨固体废物。通过溯源查证,该批污泥来自江苏吴江地区9家源头企业。 记者在铜陵市义安区上江村长江江滩倾倒点看到,有个水塘被工业垃圾填埋得只剩下一小块,旁边白色工业垃圾随处可见,到处散发刺鼻的污泥味。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此处已查实倾倒的固体废物2700余吨。由于汛期会被江水淹没,堆放在此的固体废物数量,远超已查实的数量。 记者了解到,公安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予以依法打击,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将船舶、运输人员信息纳入监控平台,充分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查处可疑船舶和可疑活动。强化执法司法联动、固化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罪名适用、证据标准等执法疑难问题,统一执法尺度。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10·12”系列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案件。在公安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各相关省份公安机关同步联动,强力破案攻坚,有效斩断了犯罪利益链条,有力打击震慑了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深化打击整治工作,形成有力震慑,严防违法犯罪反弹。同时,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坚持对各类环境犯罪“零容忍”,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成美丽中国保驾护航。.
  • 《为长江母亲河打造法治护甲》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1-03-03
    • 我国首部流域保护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今日起施行 为长江母亲河打造法治护甲 今日起,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不仅是我们的文化摇篮,还以丰富的水资源哺育着沿岸4亿多人民。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长江并没有得到与之重要地位相匹配的保护。因此,尽管我国已经有为数不少的涉及长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但制定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针对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采取特别制度措施,仍显得尤为重要。 “制定长江保护法意义十分重大。”在2月23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长江保护法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指出,长江保护法坚持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开启精准立法篇章 据了解,在流域管理立法方面,现行水法确立了流域管理基本制度,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依据水法规定在流域立法方面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开辟了我国流域立法的先河。 “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说,长江保护法具有不少突出亮点。该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做好统筹协调、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流域专门法律,对其他流域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凤春以黄河保护立法为例:“党中央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已作出明确部署,这就为黄河保护立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和政策基础。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工作。” 除此之外,此次长江保护法还有很多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值得借鉴。包括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坚持系统观念,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用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等等。 理顺各类法律关系 长江保护法开辟了我国流域治理法律管制的新格局,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 “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更严、更高的保护要求,和更重、更硬的处罚精神。”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 据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法注重“三个突出”,即突出协调机制,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的协调机制,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突出在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之间的共同构成,坚持网络体系和信息的共享机制;突出在现有法律法规对部门和地方明确职责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主要职责落实、分工负责。同时,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明确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等等。此外还提出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环保具体要求。 由于长江保护法涉及到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内容,如何加强它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十分值得关注。对此,别涛指出,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会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 “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别涛指出,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与相关法律互为补充,互相支撑,是特别法、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发展保护协同推进 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长江资源,但如果忽视发展,无疑,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长江保护法既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的促进法。”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说。 谈及如何协同推进长江的发展和保护工作,王善成指出,首先,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5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这充分说明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不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这也进一步印证了长江经济带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正确性。其次,要持续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夯实绿色发展基础。通过实施长江保护法,统筹考虑生产、生活和资源环境状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推进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此外,还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就是要以法律手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做法,推进长江经济带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王善成说。 来源 : 《法治日报》 作者 : 编辑 : 莱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