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韩峰: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 有效促进碳减排》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04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鲁分公司代表,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党委书记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以来,碳交易市场向好趋势明显,碳排放通过市场调节的功能开始释放,碳交易市场逐渐活跃。但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齐鲁石化党委书记韩峰建议,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

    据悉,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以上。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首批纳入的发电行业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左右,在碳市场领域极具代表性、影响性和引导性,我国碳市场交易规模会随着石油化工、钢铁建材、冶炼制造、民航运输、造纸印刷等行业的进入呈加速发展态势,同时,碳市场将成为我国低碳绿色发展的风向标,助力我国加快完成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目标。

    韩峰认为,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交易品种较为单一,难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市场。

    鉴于以上问题,韩峰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建立碳交易的合理指标分配和定价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统筹碳排放权、用能权、节能量、绿证交易等相关市场机制改革,保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同时,建立碳排放减排鼓励政策,对达到减排数量标准的给予碳排放配额奖励,实现减排技术和碳交易市场的融合对接。

    二是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鼓励集团型企业发挥集团化和集约化管控优势,统筹做好下属企业碳排放配额内部平衡和碳市场平台交易,实现整体推动、先进带动的更大减排力度。

    三是进一步丰富碳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适时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通过增加交易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性,扩大市场容量,活跃市场交易;除以全国碳市场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基准产品的现货交易外,尽快建立相关的衍生品市场,丰富碳市场产品种类,给企业提供更丰富、多元的套期保值工具,帮助企业做好中长期的碳减排规划。

    四是尽快实质性恢复CCER的一级市场交易机制。尽快开展项目开发指南、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方法学等重要配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研究,完善相关方法学与管理机制设计,理清与其他减排工具之间的政策协同,尝试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基础打造CCER的线上集中撮合平台,提升CCER交易市场化水平。

    五是加快推进除发电行业外的碳排放数据统计和核查机制的建立健全,完善相关行业MRV指南。建议加快建设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不同行业碳排放标准、核算和认证的统一;逐步建设全国性的碳监测评估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全国碳市场数据保障服务支撑体系。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2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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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就《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机制下的碳信用标准及其动态更新机制达成共识,为全球各国开展碳交易合作奠定基础,各国、各区域的碳市场未来可以在这一框架下实现链接与流通。 2023年7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为新时期全国碳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全国碳市场自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市场运行和整体表现优于国际主要碳市场建设初期,对全球碳价水平和碳交易机制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力,相关建设和运行情况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尚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碳市场合作的相关协议。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助力我国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实现,增强我国碳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开展多层次碳市场区域合作,与周边国家碳市场实现跨地区链接 1.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推动与周边国家碳市场的链接,推进区域碳市场互联互通。通过与周边国家合作,建立区域碳市场,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框架,同时保留各国碳市场的自主性。通过区域互联互通,可扩大我国碳市场的影响力,并为区域内企业提供更多碳信用品种选择。 2.与周边国家合作开展联合碳减排项目,如将我国先进的低碳技术和成熟的碳减排解决方案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减排项目,帮助当地企业提升能效、降低碳排。这些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可用于双边交易,既帮助周边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也为我国低碳企业出海创造新的市场机会。 二与周边国家建立碳交易市场合作与交流机制,推动区域碳市场能力建设 一些周边国家在碳市场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技术能力,建议我国通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帮助这些国家建立自己的碳交易体系。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技术交流活动,帮助周边国家提升碳交易水平。与周边国家共同建立区域碳市场合作平台,促进区域碳市场的长期发展。该平台可包括政策对话、经验分享、减排方法学开发等功能,为区域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通过这一平台,各国可协调市场链接,解决跨境交易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推动区域碳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于巴黎协定第6.2条和第6.4条,推进碳市场国际化 1.建议推动我国碳市场的国际化。基于巴黎协定第6.4条国际碳市场机制,加快我国自愿减排机制与全球市场深度融合与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碳信用开发与交易,提升国内碳信用产品的国际认可度;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合作机制,探索"碳信用+绿色金融""技术转移+碳信用"等国际新型合作模式,吸引更多的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寻求国内减排项目发展新机遇。 2.建议基于巴黎协定第6.2条,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碳市场合作的相关协议,明确碳信用交易的技术标准、核算规则和监管机制,推进国际可转让减排成果(ITMOs)的交易。发挥我国在绿色技术、清洁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优势,为周边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量的国际转移和交易,助力我国和周边国家实现NDC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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