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01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经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发改委制定了《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4日

    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58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为切实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及流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的10千伏及以上、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部分,由相关电网企业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根据四川省推进发电计划放开和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代理工商业购电范围。

    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居民(含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类别的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的用电量纳入保障性购电范围。

    (二)预测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规模

    国网四川电力、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根据现货市场运行或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开展情况,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

    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各电网企业进行单独预测。

    (三)确定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及来源

    1.保障性用电购电量

    国网四川电力要合理预测国网低价区(指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马边县、达州柳池工业园等原部分工商业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地区)范围内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通过优先收购藏区留存电量、当地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予以保障,若上述电量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缺口部分计入国网四川电力保障性购电总体电量规模;若上述电量保障当地居民农业用电后仍有富余,可优先保障当地原用电价格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大工业用户用电需求,具体安排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供电公司,综合当地并网地县调直调水电近3年上网电量等因素后科学合理制定方案予以明确,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合理预测供区内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优先收购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若当地并网直调水电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缺口部分计入国网四川电力保障性购电总体电量规模;若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保障当地居民农业用电后仍有富余,可优先保障当地原用电价格未与四川电网同价的工商业用电需求,具体安排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会同供电公司,综合当地并网直调水电近3年上网电量等因素后科学合理制定方案明确,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网四川电力要综合考虑自身供区内非低价区居民农业用电量、国网四川电网线损电量,以及国网低价区、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保障缺口部分的保障性用电购电量,并通过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收购执行保量保价的水电优先发电电量予以保障。现阶段综合考虑四川电网网源结构,将溪洛渡、向家坝、锦屏官地、白鹤滩等水电站留川电量,龚嘴、铜街子、南桠河水电站发电量,二滩水电站优先发电电量,地县调直调水电余电上网电量,国网四川电力内部核算电厂上网电量,以及其余省调水电站等比例匹配的优先发电电量作为保障性用电购电量来源。

    2.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

    国网四川电力低价区内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其中优先使用当地富余地县调直调水电进行保障的大工业用户,如用电仍有缺口,缺口电量部分可通过自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方式进行保障。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内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中优先使用当地富余并网直调水电进行保障的工商业用户,如用电仍有缺口,缺口电量部分可通过自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进行保障。

    国网四川电力要综合考虑自身供区内代理工商业用电量,以及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委托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电量,作为总代理购电电量。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保障居民农业等电量后有剩余且暂时无法放开的,作为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来源。缺口部分通过市场化采购方式予以保障。

    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不应超过保障性用电购电量和代理工商业购电电量规模。逐步推进放开发电计划,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代理购电方式

    市场化方式采购代理购电电量时,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不含撮合交易)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其中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五)确定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和用户电价

    1.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国网四川电力根据预测的代理购电量,结合优先发电计划和市场化代理采购电量电价,分摊或分享居民农业保障性购电损益、代理工商业购电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测算形成四川省省级层面的代理购电价格,于每月底前5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可参照附件1—3模板),作为次月国网四川电力非低价区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国网低价区内使用了当地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后富余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缺口电量由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使用当地地县调直调水电电量电价和省级层面代理购电电量电价加权平均构成(使用藏区留存电量保障的,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具体代理购电价格由国网四川电力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并于每月底前4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作为次月当地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由当地富余并网直调水电电量电价和省级层面代理购电电量电价加权平均构成。具体代理购电价格由当地供电公司测算并于每月底前4日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作为次月当地代理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2.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不含原仅参与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电能替代 、水电消纳产业示范交易品种的用户;不含以前年度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但2021年1月1日至今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加上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耗能用户范围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代理上述执行1.5倍购电价格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电网企业应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手机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地区,暂按电网企业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六)规范代理购电关系

    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各电网企业供区范围内新投产的工商业用户投产当月由电网企业实施代理购电,可在投产当月底前选择自次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与居民、农业销售电价政策的协同

    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保持价格稳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国网四川电力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损益(含偏差电费),国网四川电力应按月通过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进行明确,并在电费结算环节收取或返还。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499号)相关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中分摊或分享的居民农业保障性用电购电产生的新增损益、辅助服务费用等不参与分时浮动。

    (三)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

    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形成包括代理购电在内的统一市场规则。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暂只参与中长期交易,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市场规则结算;待具备条件后与其他工商业用户平等参与现货市场,公平承担责任义务,电网企业要单独预测代理购电用户负荷曲线,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出清;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的优先发电电量、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

    国网低价区、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用电缺口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保障的工商业用户,其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应按照市场规则接受偏差考核,相关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前要充分评估当地直调水电发电不确定性带来的市场考核偏差风险。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后,国网四川电力与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间结算问题另行明确。

    (四)强化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的协同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五)建立代理购电工作的协同

    各电网企业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代理购电相关工作协作机制。每月底前7日,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要将预测的次月当地电源上网电量、居民农业用电量、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线损电量,以及需纳入省级层面统一保障的居民农业用电量、需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规模等信息报送我委并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

    三、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代理购电业务。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

    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原则上应按月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信息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对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及时推进智能电表适应性调整和升级改造,确保满足工商业用户市场化购电后,每月电价调整的要求;要通过手机APP、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电量、电价、电费余额查询服务;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

    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五)强化代理购电监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能源监管、市场监管等当地相关部门,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等市场成员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113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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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开发水电。统筹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强化规划引导和科学论证,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其他流域大中型水电建设。加快推进金沙江叶巴滩、雅砻江卡拉、大渡河双江口等水电站建设,核准开工金沙江旭龙、雅砻江牙根二级、大渡河丹巴等水电站,配套推进送出线路规划建设。“十四五”“十五五”期间分别新增水电装机容量2500万千瓦、1300万千瓦左右。着力优化水电结构,优先建设季以上调节能力水库电站,到2025年和2030年,全省具有季及以上调节能力的水电装机分别达到4760万千瓦、4900万千瓦,以水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体系更加巩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国资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发展新能源。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重点推动凉山州风电基地和“三州一市”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基地规划范围外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有序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加快打造金沙江上游、金沙江下游、雅砻江、大渡河中上游4个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同步推进其他流域水风光多能互补开发。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发电。加快推进地热资源勘探开发,探索开展地热发电试点。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和工业副产氢,建设成渝“氢走廊”,打造成都“绿氢之都”、攀枝花氢能产业示范城市。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000万千瓦、22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75万千瓦左右;到203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非化石能源非电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等规模化应用,到2025年,力争累计新增地热能、空气热能应用面积2000万平方米。探索非粮生物天然气和液体燃料替代化石能源路径。(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适度超前规划建设电网通道,加快推进川渝特高压交流目标网架建设。以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基地为重点,推动水风光一体化送出工程建设应用。全面推进四川电网500千伏主网架优化,构建相对独立、互联互济的“立体双环网”主网结构。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提高城网负荷转供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巩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乡村电气化水平。鼓励建设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解决偏远地区用电问题。推动交通网与能源网融合发展,探索交通领域源网荷储协同技术。加快电网智能化改造,满足分布式电源、储能系统、电动汽车等多元化主体大规模接入需求。加快天然气应急调峰备用电源建设,到2025年,新增气电装机容量约850万千瓦。结合调峰需求、新能源开发和水利工程水资源再利用,在负荷中心和新能源集中送出地等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项目。落实需求侧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市场机制,到2025年省级电网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的需求侧响应能力,到2030年基本具备5%以上的尖峰负荷响应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关键技术创新 (八)加强科技攻关。围绕低碳零碳负碳等领域,实施一批前瞻性、战略性前沿科技项目。重点推进化石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电力系统、氢能、储能、高效光伏、大容量风电、先进核电、可控核聚变、生物质燃料替代、零碳供能等基础前沿技术攻关。持续完善能源装备研发制造体系,提高清洁能源装备自主研制能力。聚焦大容量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新型高效低成本光伏发电、超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全球领先高效清洁燃煤发电装备、重型燃气轮机、柔性直流输电技术、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设备、大型压缩/液化天然气成套设备等领域,开展核心材料、核心设备、关键零部件等“卡脖子”工程技术攻关。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技术创新,开展低功耗存储设备和软件开发、数据中心绿色运营等领域技术攻关。(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试点示范。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示范工程,支持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应用。加快氢能“制储输用”产业链建设,探索在钢铁、化工、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研究直流配电网在分布式能源消纳、新能源汽车充电等领域的应用。发展能源大数据服务应用,实现多领域能源大数据集成融合。开展智慧能源试点示范。加强信息技术、CCUS技术与能源融合发展。(科技厅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大数据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创新体系。加快建设天府永兴实验室、四川省碳中和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创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高等院校、能源企业在川设立能源科研机构。鼓励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整合行业资源牵头组建联合创新体。落实知识产权、金融、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引进优势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能源装备产业集群。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支持企业参与财政资金支持、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产业链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加快形成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的低碳技术人才梯队。不断完善能源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能源科技领域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能源产业链碳减排 (十一)加强能源企业碳足迹监测。依据国家能源分行业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和碳排放计量体系,开展能源企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监测评价管理,建立碳排放台账。做好已纳入国家甲烷排放监测的油气田试点工作,推动一批燃煤电厂纳入国家碳监测评估试点。加强能源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退役的全过程碳管理。探索开展同行业企业碳排放强度对标试点,推进燃煤燃气发电、油气生产与加工、电网等重点能源企业制定碳减排路线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重点产业领域节能降碳。优化能源生产工艺流程,推广应用安全节能技术和设备。稳妥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整治和规范企业自备电厂运行。推进煤电机组技术革新,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支持炼化企业实施绿色、低碳、清洁化技术改造。推动炼化产业由“燃料型”向“燃料化工型”转变和精细化发展。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企业通过清洁替代、技术设备升级、零散气回收、CCUS等方式减少生产过程碳排放。加快能源产业链数字化升级,提高能源系统整体效率,力争到2025年,四川电网综合线损率控制在7%以内。油气生产、输送和加工转换环节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实现达峰。(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牵头,科技厅、应急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煤炭矿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洁净煤技术应用,积极发展高效洗煤、配煤和型煤综合利用技术。到2025年,煤炭废弃物资源化率、原煤入选率分别达到80%和85%以上;到2030年,煤炭废弃物资源化率、原煤入选率均达到90%以上。持续提高瓦斯抽采利用水平,到2025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到203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70%。加强煤炭和油气开发、转运、储运等环节的余热、余压、冷能等资源回收利用。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探索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与输变电设施建设储能或风光储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煤炭矿区和油气田生态环境治理。合理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露天矿排土场等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发展。积极提升煤矿开采区、油气田林业碳汇能力,促进采区有机融合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煤炭和油气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用能方式绿色转型升级 (十五)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对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具备条件的机组分类实施改造。引导耗煤行业节能降碳和用能替代,严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耗煤总量和强度。加强煤炭集中使用,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到2025年、2030年原煤消费量分别不超过7000万吨和650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有序引导油气消费。合理控制石油消费增速,力争石油消费“十五五”时期进入峰值平台期。引导交通运输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装备应用,推广氢燃料电池汽车、LNG重卡、新能源船舶等,引导汽油、柴油消费逐步收缩,力争在2030年左右进入平台期。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大力推广终端用能电气化。推动用能设施电气化改造,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烤烟、电制茶替代燃煤(油、气)锅炉、窑炉、烤烟、制茶,推进电驱钻井、电驱压裂替代柴油钻井、柴油压裂。力争到2025年,年度替代电量突破190亿千瓦时。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加快公共交通、环卫、旅游景区、工程作业、家庭用车等领域电动化进程,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到2025年,建成充电桩12万个;到2030年,公(专)用充电设施数量达到6万台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拓展新能源消纳场景。推广综合能源服务、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探索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等新模式。鼓励光伏资源与交通基础设施联合开发,推动交通分布式能源自洽。探索建筑群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试点,实现建筑用能与电力供给智慧响应。支持新建建筑和社区建设低碳智慧用能系统,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25年,具备条件地区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安装率达到50%,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光伏和太阳能热利用设施;力争到2030年,具备条件地区的新建交通枢纽场站安装面积不低于60%。(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近零碳城市和园区试点。遴选一批有基础、有条件的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建设一批园区级能源互联网项目。到2025年,力争建成20个左右近零碳排放园区。开展可再生能源村、零碳镇试点,选择一批拥有特色产业的乡村,引导实施农业生产、乡村产业和生活用能设施全电化改造,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巩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创建成果,探索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二十)构建新能源加快发展的市场服务机制。优化低碳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创新开发运营模式,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建设和投运。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绿色电力溯源认证和绿色电力交易。加大市场主体培育,明确储能电站、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逐步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四川电力现货市场。推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支持第三方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建立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价格机制。研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探索龙头水库电站两部制电价机制,保障水电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抽水蓄能项目两部制电价政策,建立天然气调峰发电两部制电价政策。探索并逐步推行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创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保障机制。加大财税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力度,构建落实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大对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保供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清洁低碳能源项目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推动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市(州)出台绿色金融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保障能源安全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煤炭煤电保障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先进产能建设。建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加快广安高兴、达州河市、达州万源等煤炭储备基地建设。加大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力度,推进川中安岳和川中致密气、川东北高含硫气、川西致密气和高含硫气、川南页岩气等气田滚动开发。增强天然气储备调峰能力,推进牟家坪、老翁场、中坝、沈公山、黄家场等地下储气库和遂宁LNG储气调峰项目建设,支持城镇燃气企业建设储气调峰设施,补齐储气调峰能力短板。科学优化电力生产调度,加强需求侧精准管理,提升电网负荷侧预测和管理调度水平。完善能源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升对极端天气、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与事后快速恢复能力。完善能源保供机制,在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以及民生用能供应保障基础上,科学有序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确保能源领域安全降碳。(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牵头,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省国资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开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本方案有效实施。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财政、金融、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市(州)要切实扛起能源领域碳达峰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到位、举措有力、各项任务落细落实,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各能源相关企业,要发挥碳达峰、碳中和主力军作用,对标政策要求和目标任务,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合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各级发展改革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监管,定期组织开展重点任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各地、各能源相关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增添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