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时电价!江苏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9-18
  • 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8条”),推动我省经济运行持续转好和实现经济量增质升。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8条”提出,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等支持性政策。

    9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现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进行优化和完善,政策包括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政府定价和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费收费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有五个亮点:

    一是新增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与居民住宅小区内服务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用电一样,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同时,执行分时电价。

    二是优化居民住宅小区、居民住宅家庭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将峰期优化为7:00-11:00、13:00-22:00,谷期优化为11:00-13:00、22:00-次日7:00,峰期、谷期电价在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分别上浮0.03元/千瓦时和下浮0.17元/千瓦时。以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的充换电设施为例,高峰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57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3783元/千瓦时。

    三是延长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的执行时间至2030年前。

    四是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或场所业主,可结合自身充电特性,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以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广泛参与有序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业用户相同(具体为:高峰时段8:00-11:00、17:00-22:00,平时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参照工业用户执行(具体为: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1.96%,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8.15%;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67.19%,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4.82%)。以2023年8月电网企业代理1-10(20)千伏两部制工商业用户购电的电价为例,高峰时段充电的电价为1.1526元/千瓦时,平段充电的电价为0.67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充电的电价为0.2805元/千瓦时。

    五是提倡引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制定服务费用,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时,要与电费分开,分别列示,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费用、电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

    因涉及电表更换和电费结算系统调整,上述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委已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省电力公司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并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272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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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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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31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文件提出: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恢复和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优化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全链条良性循环促进机制,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顺应市场规律和消费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潜在需求,着力营造推动消费升级的良好生态。 ——坚持优化供给和扩大需求更好结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拓展消费新空间,打造消费新场景,丰富消费体验,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 ——坚持提质升级和创新发展更好结合。突出体现大众化、普惠性,加快城乡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便利消费、放心消费环境,不断提升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 二、稳定大宗消费 (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 三、扩大服务消费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支持各地举办美食节,打造特色美食街区,开展餐饮促消费活动。因地制宜优化餐饮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定。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挖掘预制菜市场潜力,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充分体现安全、营养、健康的原则,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 (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审批等工作进度,持续投放优秀电影作品和文艺演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大型活动供给。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遴选确定新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购物节、民俗节、品牌展、特色市集等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会展消费。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促进品牌消费。 (八)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消费提质增效。 四、促进农村消费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 (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拓宽特色农产品上行通道。引导线上线下各类平台持续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开设专馆专区专柜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品顺畅销售,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增强消费能力。 (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盘活和挖掘乡村文旅资源,提升乡村文旅设施效能。推动实施乡村民宿服务认证,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一批品质民宿。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 五、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直播经济、在线文娱等数字消费规范发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 (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六、完善消费设施 (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科学布局、培育发展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和地方特色消费中心。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升城市商业体系,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智慧商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消费载体,提高居民消费便利度。加强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托育、餐饮、家政、零售、快递、健身、美发、维修、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生活服务业态,推进完整社区建设。 (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稳步推动产地销地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 (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 七、优化消费环境 (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 (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部门间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促落实,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地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探索有效做法,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 《新疆: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07
    •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提到,落实峰谷分时 电价 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 分时电价 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 电费 。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5月28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如有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前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处。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2819333,2823713(传真) 邮箱:dlc@xjdrc.gov.cn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02号 邮编:830002 附件:1.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 关于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构建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疆电无限”品牌,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需求,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适度超前,以供促需。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总量规模、结构功能、建设空间等方面留有裕度,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电需求。 统筹兼顾,分类推进。结合区域发展特点、充(换)电需求,分区域、分场景,有序推进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各场景应用。 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充电设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加油(气)站及大型公共停车场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便利条件,加快布局充电设施。 政策支持,市场发力。优化完善政策激励措施,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积极培育优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到2030年,全区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 (一)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提效能”的总体思路,结合国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制定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并做好与电力、交通等体系的衔接融合。指导各地、州、市以区县为基本单元,结合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或实施方案。(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稳步推进城际交通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有效满足新能源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强化进出疆、城市边缘等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改)建及已建未交工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提供充电基础服务10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充电资源配置。2025年底前,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停车)区充电基础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持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它区域有序延伸。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谋划布局一批公共超充设施,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并做好防爆管理。着力打造10分钟充电圈,提供安全、便捷、普惠的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大力推动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根据机关公务、公交、环卫、出租、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和社区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投放计划及运营安排,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的要求,及时在机关院所、公交首末站等区域布局完善充电服务网络。围绕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布局货运专用换电站。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形成高效互补。(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逐步建成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 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结合农村人口出行特点,优先在县城、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在农村通往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按需配置公共快充设施,满足紧急补电需求。推动以居民私用为主的慢充设施建设,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及充电需求,在符合乡(镇)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在农村公共区域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快充设施。对于确有需要的偏远地区,发挥乡村振兴帮扶单位及国有企业保障作用,通过自建或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合理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兜底充电服务。进一步优化农村居民私人充电桩报装条件,尽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推动纳入住宅设计和验收的强制条款,将新建小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作为小区合格验收重要环节。在停车位、电力容量等资源紧张的小区,鼓励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和维护等服务,推广“临近车位共享”“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同时,在小区附近加强公共充电场站覆盖或共享,引导需求向外寻解。充分发挥基层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协调作用,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争取在部分典型社区、园区等实现充电设施的突破,形成典型经验。(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逐步落实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根据职工充电需求开展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单位通过自建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等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区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建立健全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鼓励在闲暇时段向公众用户开放,进一步释放充电资源,提高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积极推动矿场开发企业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换电重卡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 加大旅游景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A级以上景区新投专用车辆满足100%电动化,既有车辆逐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占比。2025年底前,具备建设条件的A级以上景区实现充电设施的全覆盖,4A级以上景区设立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对于北疆极寒天气等造成开放时间较短的景区,要充分考虑配置一定比例的移动式充电设施,增强充电网络经济性和韧性。(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一)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深化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的数据贯通和信息共享。继续完善和拓展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运行分析和运营监管等功能应用,全力抓好信息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扩大充电基础设施接入规模,2024年实现区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数据的全面接入,提高充电服务的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贯通自治区智慧充电服务平台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新企办”APP为全区充电运营商提供无差别接入服务,真正做到一套数据全区共享。加快充电桩位手机信息共享APP开发,实现桩位公开共享、状态实时查询、价格公平公正、服务智能高效,着力解决群众“找桩难”问题,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数字化发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着力提升运营商充电服务水平 积极培育充电服务运营先进企业,构建充电站“星级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星级站点评级结果,为新能源汽车车主选择充电站点提供参考,着力解决部分充电运营商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用户频繁投诉等问题,促进充电运营商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优化停车与充电的合理配置,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同时,推广充电车位共享,提高车位和充电设施利用效率。研究僵尸桩退出或升级盘活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五、做好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一)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建设 各地可在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或应用场景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区县、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交通线路、示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示范矿山等建设。鼓励在机关院所、企事业单位、典型小区、商业建筑停车场、交通枢纽、重点旅游场所等探索试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规模化发展模式。具备条件的纳入自治区或国家级示范。(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开展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功能范围和居住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引导新能源汽车在低谷时段有序充电,并接受电网调控。在土地资源紧张、电力容量紧缺的区域试点布局超充桩、V2G桩、光储充一体设施,提高充电效率。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在电化学储能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开展车网互动、光储充换一体站建设,提高充电设施运行水平。鼓励探索研究无线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推动充电技术创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试点应用。(牵头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调度和协调机制 建立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持续跟踪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发挥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压实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实事工程,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同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厅、消防救援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二)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充分考虑自治区财政状况,统筹使用节能减排等现有专项资金,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等支持。鼓励各地、州、市立足本区域实际,研究适宜本区域特点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加大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质量,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三)强化充电设施要素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用地、金融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手续,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电网企业要加快推动配套电网建设及升级改造,补齐供电能力短板,保持合理的容载比和供电裕度,并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鼓励各地在场地租金、占道费用等方面进行适当减免。支持给与新能源机动车停车优惠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包含停车费,不得另外收取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四)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 压实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配置安全设施、器材,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设施运维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管,指导和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溯源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汽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处和消防车通道停放充电。(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