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印发。
办法指出,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取高值)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
地方可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设定节能降碳目标、措施、准入及化石能源控制要求。区域内项目(除国家或省级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审查具体办法由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