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 严查药店违规促销》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angcui
  • 发布时间:2018-06-08
  • 机构改革期间,药店别惹事,国家药监局发话,这段时间要严查严管,为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刚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药店违规促销、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进货、药品造假等都要严查严惩。

    监管不会放松,还要从严处理

    3月中旬,国务院机构改革,食药总局被撤,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相继成立。目前,医药全产业管理正忙于交接、完善中,但是,不要认为在这个阶段,药品管制会放松。相反,机构改革期间只会更严,如若惹事,不仅会加重处罚,或还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监管变局。

    当然,本次通知也强调这一点,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处理违法问题。

    第一,管制力度会更大,通知指出,各地要统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力量,扩大检查覆盖面,督促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合规。要提高抽检的针对性,按要求及时对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涉事企业或单位组织依法查处。

    第二,针对性打击,紧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高风险药品监管。

    第三,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秩序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强化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日常监管。要加强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销售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城乡相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化妆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监管薄弱环节和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梳理文件,药店8条红线别踩

    1、重点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不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擅自降低生产标准和条件、非法添加等行为。

    2、重点强化中药饮片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特殊药品、疫苗、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进行全覆盖检查。

    3、开展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继续保持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连续性。

    4、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

    5、对批签发、国家抽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收集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号,要立即组织飞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控制风险,严守安全底线。

    6、对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运输药品、货账票证款不一致、记录作假的行为和采购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7、对零售药店违规促销、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严肃整治。

    8、严格把关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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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追溯体系,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这些药品要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11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药监药管〔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他药品逐步纳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追溯系统建设责任主体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负其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各方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注重同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密切合作,促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协同管理、资源共享。 药厂、药批、药商各有职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以自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能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信息。 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谁产生、谁所有 拓展药品追溯数据价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构建大数据监管系统,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探索实施药品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充分发挥药品追溯数据在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挖掘药品追溯数据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管中的应用价值。药品追溯数据“谁产生、谁所有”,未经所有方授权,其他各方不得泄露。鼓励相关方按照合法合规方式,利用药品追溯数据为社会服务。 数据保存不少于五年 建立数据安全机制。药品追溯各相关方应从制度上、技术上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追溯体系建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指导和监管责任,根据监管需求,建设追溯监管系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追溯系统、追溯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疫苗,麻醉、精神等药品先开始 明确重点,分步实施。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规划,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他药品逐步纳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附:《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强化追溯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工作目标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 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共同建成覆盖全过程的药品追溯系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监管效率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桥梁纽带和引领示范作用,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社会公众可自主查验,提升全社会对药品信息化追溯的认知度。 基本原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负其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成完整药品追溯系统,履行各自追溯责任。 部门监督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追溯系统,指导行业协会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分类分步实施。充分考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数量、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行业发展实际,坚持企业建立的原则,逐步有序推进。 各方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注重同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统筹协调、密切合作,促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协同管理、资源共享。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任务 编制统一信息化追溯标准。结合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确立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体系,明确基本要求,发布追溯体系建设指南、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数据及交换标准。 建设信息化药品追溯体系。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等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追溯相关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的有机整体。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相关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并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要通过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追溯信息存储、交换、互联互通,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以自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采用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服务。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建设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到追溯系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应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责任,按照统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对产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唯一追溯标识,以实现信息化追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以便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验证反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能及时、准确获得所生产药品的流通、使用等全过程信息。 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向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在采购药品时,向上游企业索取相关追溯信息,在药品验收时进行核对,并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应保存销售记录明细,并及时调整售出药品的相应状态标识。 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技术服务。 推进追溯信息互联互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药品信息化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实现药品信息化追溯各方互联互通。鼓励企业创新查询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药品追溯数据查询服务。 拓展药品追溯数据价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构建大数据监管系统,创新药品安全监管手段,探索实施药品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药品追溯数据在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挖掘药品追溯数据在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和日常监管中的应用价值。 药品追溯数据“谁产生、谁所有”,未经所有方授权,其他各方不得泄露。鼓励相关方按照合法合规方式,利用药品追溯数据为社会服务。 建立数据安全机制。药品追溯各相关方应从制度上、技术上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可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和监督追溯体系建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指导和监管责任,根据监管需求,建设追溯监管系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追溯系统、追溯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要求 明确重点,分步实施。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规划,按药品剂型、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应率先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药物、医保报销药物等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尽快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其他药品逐步纳入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 加强引导,社会共治。地方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适时对接国家信用体系。要创新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行业发展规划。要加强舆论正面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培养公众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
  • 《11省药监发文 严查中药饮片经营》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18-05-14
    • 五月过半,大批药店中药饮片质量、购进渠道有问题,11省药监发文,严查掺杂掺假和非法购进渠道,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11省要查饮片经营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全省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决定从5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要对中药饮片批发、零售经营企业重点检查。 除江西外,河北、山东、吉林、安徽、湖北、四川、浙江、甘肃、海南、陕西等10省都相继表态,对违法经营饮片企业严查严惩。 5月10日,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消息,河北、山东两省药监表态,严查药品购进渠道和违法经营饮片。 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决定自5月2日起至9底,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批发零售环节违法经营行为,主要围绕药品批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中药饮片经营等三类企业开展严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惩,绝不姑息迁就。 山东食药监表态,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药品流通领域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专项稽查行动,以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单体药店、诊所,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店、诊所为重点单位,严查药品的购入渠道。对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彻查来源,追缴涉案药品,严厉追究责任,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 同日,吉林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2018年度全市药品抽验工作,主要针对稳定性较差的、易掺杂掺假的药品进行重点抽验,涵盖抗生素、化学药、中成药等三大类。 5月4日,安徽省药监局表示,要加强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掺杂掺假、增重染色、以劣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行为,发现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5月初,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药品监管情况新闻发布会,省药监局表示,计划下一步开展中药饮片、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小药店、小诊所”专项整治,药品零售企业跟踪检查。 除以上省份要求严查中药材及其饮片外,还有四川、浙江、甘肃、海南、陕西等省早在4月初就已进入整治期。 大批企业非法渠道购进饮片 5月10日,国家药监局、重庆药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公告,大批不合格中药材及其饮片被曝光: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不合格通告,6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有5批次为中药饮片,包括薄荷、人参、羌活。 重庆药监局发布2018年第2期药品质量公告,7批次药品有问题,一批次饮片在使用单位涉嫌非法渠道购进,一批次饮片流通环节保存不当造成虫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公告,66批次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合格,34批次不合格检品非标示企业生产,检品主要来源药店和医院。 5月8日,来自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消息,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第5期药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通告,49家企业生产的72批次药品不合格,中药饮片有70批次。其中,不合格饮片中有37批次标示企业否认生产,4批次标示企业已停产,2批次查不到生产企业。 5月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2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饮片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2批次不合格饮片企业已注销,1批次不合格饮片企业有异议。 4月底,河北省药监局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两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一批次不合格饮片标示企业否认生产。 以上企业否认生产、查不到生产企业的药品不少来自药店,这也意味着该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梳理各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文件,以下五大违法行为要严查,也提醒违规经营饮片的药店,赶紧收手。 1、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并进行销售; 2、购销假劣中药饮片; 3、非法分装中药饮片; 4、购销中药饮片未索取或开具发票 (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有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5、未按照要求储存、养护中药饮片。 附:江西省全省流通领域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行动,督促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意识,做到依法、规范、自律地开展经营活动;加大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的监管和抽检力度,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严惩涉案单位和责任人,维护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秩序,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风险发生,保护公众利益和健康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樟树中药材专业市场、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户 加强对中药材市场、城乡集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染色增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行为;查处违规销售中药饮片、中成药或化学原料药及制剂,违规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42种濒危药材等行为;查处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经营户出售非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等行为。 (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加大对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范围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材,从中药材市场或无资质的单位采购中药饮片,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储存中药材、中药饮片,药品追溯记录不健全,违规挂靠、过票经营,违规进行中药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以及购进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中药饮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机构 以城乡结合部或偏远乡镇诊所、私营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严厉打击从中药材市场或无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中药饮片,购进销售使用包装标签信息不完整的中药饮片,未建立并严格执行中药饮片进货验收制度,以及未按要求将加工自用的特殊规格饮片的品种、数量、加工理由和特殊性等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省局成立中药材中药饮片集中整治行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公室”),由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牵头,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局投诉举报中心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是负责做好整治行动的指挥、协调、调度工作,召集会议和文件运转,汇总工作数据,总结工作情况,开展对各地各单位的督查,指导各地加强对属地经营企业的监管,有效规范经营环节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采购、销售、储存和票据管理等行为。(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具体负责) 二是协调樟树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开展樟树中药材市场整治。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樟树市中药材市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和规范引导,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樟树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三是收集举报投诉和案件线索,及时查办转办违法违规经营中药饮片的案件,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抓到底,严厉惩治不法企业和制假售假分子。(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省局投诉举报中心配合)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5个月的时间,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底) 各地组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开展企业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7月-9月) 各地按照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集中力量、迅速行动,认真排查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督办督查,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 各设区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局、樟树药监局自7月起,每月底向省局整治行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案件查办情况等)和工作数据,直至整治行动结束。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 各地分析汇总工作情况和数据,总结工作成效和建议,督促有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整改到位,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局整治行动办公室。(联系人:省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吴凡,电话:0791-88178551,邮箱wstfjc@163.com)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事关百姓健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提升思想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整治措施,量化工作目标,稳步推进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2.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各地要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和中药饮片抽验的情况,针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和稽查执法。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那些屡教不改、主观故意、影响恶劣的单位和行为,施以重拳、狠狠打击、严厉处罚,通过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处罚一批违法单位,惩戒一批违法分子,净化药品经营市场秩序,消除药品安全风险。 3.宣传引导,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科普知识,提升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消费。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广泛宣传,震慑不法分子,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