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5-07
  •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确定与保障工作,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全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意见》针对我国当前一些流域区域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矛盾突出、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河湖生态功能下降等问题,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结合管理实际,明确了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明确,依据水资源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强调确定河湖生态流量应明确河湖生态保护对象,以保障河湖生态保护对象用水需求为出发点。《意见》明确了河湖生态流量控制断面确定原则、各类河湖生态流量的确定准则,明确了水工程生态流量复核确定的原则。 《意见》针对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实际,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改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条件,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建立河湖生态流量预警机制等方面,明确了落实河湖生态流量具体措施和管理要求。 《意见》的出台,为全国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下一步,水利部将抓紧组织制定全国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分级组织编制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管控责任和管理措施,完善河湖生态流量监管体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不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相关报告
  •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11-1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让河湖造福人民,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完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对河长制湖长制落地见效的重要性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河长湖长的光荣使命。   2018年年底前,全国江河湖泊已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河长湖长体系全面形成,实现了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和水生态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地各部门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河长制湖长制能否实现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能否真正落地见效,河长湖长履职担当是关键。各级河长湖长是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者、决策者、组织者、推动者,要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决策部署,增强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主动作为、担当尽责,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队”,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二、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各级河长湖长在履行职责时可结合实际有所侧重。   (一)省级河长湖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省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对省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二)市、县级河长湖长。市(州)、县(区)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县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乡级河长湖长。乡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   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对相应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湖长或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 三、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解决好“谁来干”的问题   河长制湖长制的核心是责任制,是以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河长制湖长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平台,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党政领导和部门职责分工。各地要切实落实河长湖长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形成党政负责、水利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河长湖长。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所负责湖泊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长湖长是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河长湖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要做好工作衔接。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在继任河长湖长到岗后,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相关信息,省级河长湖长变化情况报水利部备案,其他河长湖长变化情况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并在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应河长湖长进行调整。   (二)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在河长湖长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各级河湖主管机关要主动落实河湖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河长湖长联系部门负责落实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做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对同级河长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对同级河长湖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时查处;具体承担对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四)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作用,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搭建跨区域协作平台,研究协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河长提供参考建议;按照水利部授权或有关要求,对有关地方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并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职责开展流域控制断面特别是省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地方。 四、创新履职方式和工作方法,解决好“怎么干”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深入研究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律,创新履职方式,增强工作实效,把河长湖长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一)探索有效工作方法   1.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河长湖长对所负责河湖要经常开展巡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乡、村级河长湖长巡查河湖的重点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报告。   2.实施“一河(湖)一策”。按照“一河(湖)一策”方案确定的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和阶段工作重点,确定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年度任务,组织相关地方和部门逐项落实。   3.组织专项整治。针对责任河湖存在的非法围垦、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非法取水、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要组织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集中力量在短期内予以解决;对于其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以钉钉子精神,按照轻重缓急,持续推进,逐个解决。   4.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完善务实高效管用的督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下级河长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河湖管护成效,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要充分借助党委督查、政府督查、纪检监察、人大政协监督等力量,开展专项督查或联合检查。要畅通公众反映问题渠道,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要强化问题整改,并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问题反弹。   5.严格考核奖惩。考核问责是压实责任的关键措施。各地要严格实施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对下一级河长湖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河长湖长和部门责任;对于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好、河湖管理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优秀河长湖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二)完善务实工作机制   1.河长湖长会议制度。主持召开河长湖长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河长湖长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一河(湖)一策”实施、督查考核等重要事项。在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发布重要文件或处置涉河湖突发事件时,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可以通过签发意见、文件、法规或下达河长令等方式,将指令传达到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   2.督办单制度。对上级督查检查、河长湖长河湖巡查调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督办单、交办单、提示单、派工单等“一事一办”方式,交相关部门或下一级河长湖长办理,交办时要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等。   3.河湖联防联控机制。跨行政区域河湖的协调衔接,河流下游要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在满足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协调明确河湖管护任务、工作进度、标准等。结合河湖实际,可探索建立相邻行政区域间的联合会商机制,提倡每位河长湖长“多走1公里”,设立联合河长湖长,统筹河湖管理保护目标,通过开展联合巡河、联合保洁、联合治理、联合执法、联合水质监测等,协同落实跨界河湖管理保护措施。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河长湖长对于所负责河湖发生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突发事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跟踪处置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湖长。   5.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可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各地可对河长湖长述职作出规定,述职内容应当包括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上一级河长湖长应当对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点评。河长湖长述职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 五、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解决好“干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和本行政区域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一)提醒。对于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滞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及时的河长湖长和相关部门,由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提醒告知,提醒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二)警示约谈。对于经提醒仍未整改、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反复出现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存在工作失误、区域内河湖发生重大水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监督检查部门对相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可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实施。约谈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三)通报批评。对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严重滞后的,河长湖长履职严重不到位的,存在问题经提醒、警示约谈后仍未明显整改的,区域内河湖发生性质恶劣重大问题的,在督查考核等工作中发现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由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同级河长湖长审定后,对有关地方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水利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通报,通报对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警示约谈及通报批评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四)提请问责。水利部将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地方对涉河湖违法违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处理,提请有关地方对不作为、虚假作为的河长湖长以及有关部门、河长制办公室、有关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与同级纪委监委建立问责交办机制,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处理。
  •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1-08
    •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现就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具有特殊性:一是湖泊一般有多条河流汇入,河湖关系复杂,湖泊管理保护需要与入湖河流通盘考虑、统筹推进;二是湖泊水体连通,边界监测断面不易确定,准确界定沿湖行政区域管理保护责任较为困难;三是湖泊水域岸线及周边普遍存在种植养殖、旅游开发等活动,管理保护不当极易导致无序开发;四是湖泊水体流动相对缓慢,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营养物质及污染物易富集,遭受污染后治理修复难度大;五是湖泊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明显,遭受破坏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管理保护必须更加严格。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湖长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纳入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范围,到2018年年底前在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湖泊,跨省级行政区域且在本辖区地位和作用重要的湖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同时,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界定湖长职责   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和监督等作用。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求,组织划定入河排污口禁止设置和限制设置区域,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入湖排污总量管控责任。要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强化流域规划约束,切实加强对湖长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   四、全面落实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要落实湖泊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水利部要会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区推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建立“一湖一档”。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对堤防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湖泊,有关地方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强化分类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高原湖泊、内陆湖泊、平原湖泊、城市湖泊等不同类型湖泊的自然特性、功能属性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湖泊管理保护的分类指导。   (四)完善监测监控。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原文链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8-01/05/nw.D110000renmrb_20180105_1-01.htm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1月05日01版 责任编辑: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