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萌以首都图书馆为例,系统介绍了参考咨询工作中的版权风险,并提出了首图的实践措施。
1.代查代借中的版权风险:
按照检索深度,代检代查服务可分为两个层次。浅层检索主要是查找某方面文献的出处或者馆藏地点,深层检索是应用户需要查找并提供某方面的文献。后者涉及到图书馆使用、复制或传播文献。首图的做法:为规避侵权风险,图书馆可以只提供文献线索,鼓励用户自行借阅或复制。若用户不方便自行获取,图书馆就要严格控制复制数量,以不影响著作权人的版权收益为前提;明确文献用途,并提醒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2.开具检索证明服务使用版权声明
首图开具检索证明是指提供用于法律诉讼案件的相关文献证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的12种情形,但却未对此情形作出具体说明。伯尔尼公约和TRlPs协议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TRIPs协定第13条中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也引入了“三步检验法”,将其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断要件圈。
开具检索证明服务既不会影开具检索证明服务既不会影响权利人作品的销售数量,作品用于举证不属于商业用途,证据也不会被广泛传播,因此不会侵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步检验法”,此服务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首图鉴于接到这方面的需求较多且迫切,因此决定开展此项服务。
为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首图会在文献提供前要求用户签署版权声明。版权声明有两部分内容:一是首图声明保证遵守《著作权法》;二是用户声明和承诺通过首图获取的文献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传给他人使用或其他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以上声明和承诺的侵权行为,用户将自行承担全部侵权法律责任。用户签署版权声明后,会对侵权行为有所了解,同时图书馆也履行了注意义务。一旦用户因使用文献不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此版权声明即可作为重要的抗辩理由,免除图书馆的间接侵权责任。此外,文献清单还会列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献来源和出版时间等具体信息,文献原文准确、完整,从而保护著作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
3.献传递服务注重对文献进行分类管理版权风险
文献传递服务是图书馆将本馆或馆际互借合作单位范围内的文献,根据用户需要数字化后,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目前这种包含了复制行为的服务在我国图书馆中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却未对此服务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说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馆馆舍内”的提法明显没有照顾到蓬勃发展的联盟馆、协作馆,但从图书馆发展和此规定理念延伸的角度看,文献传递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侵犯著作权的判断标准与现行法律依据,只要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会卷入知识产权纠纷㈣。为控制合理使用,国内很多文献传递服务都使用了著作权声明。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立图书馆规定,只有签署(点击方式)“著作权警告”的用户才允许进入文献传递系统I司。首图通过严格限制传递的文献类型,实现对合理使用的控制。
(1)首图拥有完备的关于北京的地方文献,如古籍、老照片、拓片、舆图等。这些没有版权或超过版权保护期的资源可以应需求进行复制、数字化、传递。
(2)对于图书、期刊论文、报纸等资源,依据采购协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中的约定,限制文献的范围和传递的数量,履行注意义务,确保文献利用的公益性。其收费仅限于检索和传递的成本费,首图按照合作馆的标准结算,不影响版权人的利益。
(3)首图注重收集灰色文献,如会议资料、政府文献、内部刊物、交换资料、赠阅资料等。这些资料未公开发表,有些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一律不予传递。
(4)首图拥有丰富的视听资源,如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随书光盘等。这些资源是法律禁止传递的作品,除非得到版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一律不予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