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1-08
  • 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配套印发《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率先在渤海等污染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开展“湾长制”试点的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在全国沿海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加快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重要部署、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指出,要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作用,按照质量改善、政府抓总、陆海统筹、分步实施的原则,依循“查底数、定目标、出方案、促落实”的推进思路和实施步骤,推动总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不断健全完善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和标准规范,为在我国重点海域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意见》明确,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技术指南》规范了总量控制区域边界确定、海域水质调查与评价、总量控制指标识别及水质目标制订、陆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评估、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及总量控制成效考核等技术流程和方法,用于指导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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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配套印发《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率先在渤海等污染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开展“湾长制”试点的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在全国沿海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加快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重要部署、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指出,要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作用,按照质量改善、政府抓总、陆海统筹、分步实施的原则,依循“查底数、定目标、出方案、促落实”的推进思路和实施步骤,推动总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不断健全完善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和标准规范,为在我国重点海域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意见》明确,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技术指南》规范了总量控制区域边界确定、海域水质调查与评价、总量控制指标识别及水质目标制订、陆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评估、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及总量控制成效考核等技术流程和方法,用于指导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记者 赵 婧 通讯员 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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