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替代政策利好,内蒙古为何拆除风电?》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1-02-25
  • 当前我国正在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风电和光伏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获得大力发展。然而在利好政策下,内蒙古北方龙源辉腾锡勒风场却开始拆除风机。

    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是亚洲最大的风力发电场,单场装机规模统计名列世界第一。那么在大力发展风电和光伏之际,内蒙古为何要强力拆除这个风电场呢?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内蒙古政府决定将全区50.46%的国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在草原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再新上风电、光伏项目,已建设项目将逐步清除。

    辉腾锡勒风场建设才辉腾锡勒草原深处,属于典型高山草甸草原。这里被称为寒冷的山梁,植被根系附着土地非常浅,生态环境一旦破坏很难修复。

    辉腾锡勒风场规模庞大的风机投产后,对当地草原生长环境和气候造成了影响,出于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得不对风机进行拆除。

    风电造成电力供应紧张

    辉腾锡勒草原位于乌兰察布市,这里是中国著名的风电之都。全市风电装机并网容量已达超过550万千瓦,占自治区风电装机总容量的20%。

    然而就是这个风电之都,乌兰察布从去年开始闹起了电荒。根本原因在于,为风电和光伏关停了大量煤电,结果导致电力紧张。

    而乌兰察布市的风电不但没有保障当地的电力供应,还对电网造成了冲击。当地政府痛定思痛之后,决定拆除草原辖区内的风机。

    弃风率高、经济性差

    由于蒙西电网送出通道不畅,弃风率非常高。辉腾锡勒风场情况最糟糕的时候,数百台风机停机,只留一两台运转保证自备用电。

    上海某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单位招聘上海KA大客户业务开拓经理、湖北渠道业务开拓经理,BD&Solution部门助理,待遇优厚,有意者关注【光伏荟】微信订阅号后回复“上海”获取联系方式

    此外辉腾锡勒风场有相当数量的风机寿命即将到期,受制于当地严酷的自然环境,后期发电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非常高。

    由此可见辉腾锡勒风场本身已经成为了一个鸡肋,再加上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少机组寿命即将到期,被拆除是一定的。

    并非拒绝风电投建

    辉腾锡勒风场被拆除,在内蒙只是个案,这并不意味着风电被拒绝。内蒙古是中国风力最为富集地区,具备大型风电基地的建设。

    除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外,内蒙古当地政府支持在荒漠地区、采煤沉陷区、矿区排土场建设光伏电站和风电基地,且新建风电和光伏项目必须配备储能。

    “十四五”期间,内蒙古将实施“新能源倍增工程”,在保障风电和光伏并网消纳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

相关报告
  • 《 风电项目电价政策汇总 》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1-03
    • 一、前言 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事关项目投资收益,与规模管理政策一同构成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变化,我国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不断调整。 本文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对风电项目的电价政策演变过程进行回顾和汇总,同时兼顾一些特殊的电价认定规则,力求尽可能较为全面地梳理出电价政策的全貌。 二、不同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 (一)政府定价(2003年之前) 1994年7月26日,电力工业部印发的《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第七条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1999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首次专门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价进行规定。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分摊;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1999年11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规定,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 在1999年至2000年之间,国家计委曾根据前述文件确定的原则对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作出批复,包括: (1)1999年8月31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新疆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52号)[2]核定新疆自治区新建成投产的风力发电厂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533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2)199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3]核定京津唐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长城风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8106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3)2000年4月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4]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风电场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1元。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 (4)2000年6月27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5]核定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5)2000年7月4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6]核定长岛风电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元。 2001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7]规定,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计委又多次核定了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主要包括: (1)2002年1月2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1号)[8]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 (2)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2号)[9]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同时核定新投产红松风电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 (3)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10]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上网电价为(含税)每千瓦时0.65元。 (4)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1号)[11]核定新投产洁源风电公司玉门风电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65元。 (5)2002年12月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2号)[12]核定新投产的贺兰山风电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53元。 (6)2003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辽宁省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24号)[13]核定新投产的彰武、法库、康平和大连风电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含税)0.55元。 (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招标电价(2003年-2008年) 200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规定,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14]规定,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15]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第六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亦有单独核定具体项目电价的例子,如:2007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03号)核定并公布了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辽宁昌图辽能协鑫、内蒙古巴彦诺尔公、宁夏贺兰山三期、新疆小草湖、山西右玉、福建漳浦六鳌风电场二期等72个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上述电价自风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至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之后执行当地平均上网电价,具体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如:200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1876号)核定并公布了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一期、吉林大岗子一期、河北满井三期、山西左云五路山、湖北九宫山一期、内蒙古赤峰克旗达里四期、河南南阳方城、甘肃白银捡财塘、山东中电长岛、福建平潭长江澳二期等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各风电场累计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前,按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后,按当地届时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具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总结这一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可以概括为“政府定价和招标确定电价并行”。 (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和招标电价(2009年-2018年) 2009年-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首次针对陆上风电项目提出了“标杆上网电价”的概念。 发改价格〔2009〕1906号文规定,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规定,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多点接入系统的风电发电量应认真计量、全额收购。风电发电量的电价补贴执行国家统一的分地区补贴标准。 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号)[16]规定,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鼓励通过特许权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和上网电价。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海上风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以上规定的同类项目上网电价水平。2017年及以后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海上风电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成本变化,结合特许权招投标情况研究制定。 2015年-2018年 在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期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多份文件对2015年至2018年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文件及其内容摘要如下[17]: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规定,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实行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该文件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表附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此外,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仍然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其中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该标准未发生变化。 该文件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风电指导价/竞价电价(2019年-2020年) 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针对陆上风电项目,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另外,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此外,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附件1《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规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五)平价和低价(2017年至今) 2017年-2020年 2017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印发,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49号)文件公布了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5个省(区)的13个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共计70.7万千瓦。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据此,平价上网项目执行的电价标准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低价上网试点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2021年至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开启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全面平价时代。文件规定,2021年起,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三、关于电价的特殊认定规则 (一)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0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和商业运营后的电价确定规则。通知规定,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据此,风电项目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并无不同。 (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规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存量项目具有溯及力。 (三)2022年国补核查确定的认定规则 2022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明确了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规则,即: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风电项目电价政策演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与光伏项目类似(光伏项目电价政策的梳理详见《光伏项目电价政策汇总》一文),风电项目近十年间的电价政策变化亦较为频繁,并且不时出现后来出台的政策对之前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和解释说明等情况,因此系统、全面地理清电价政策的全貌对于正确认定某一具体项目的电价至关重要,望本文内容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帮助。 (正文完) [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 [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7]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8]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9]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0]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1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发布;2013年12月16日实施)废止。 [1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 《内蒙古: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0
    •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通知提出,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 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192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