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11省市县及以上城市年底前将完成水源地问题整改》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24
  • 据央广报道,昨天(22号)召开的环境执法工作会议要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年底前完成水源地问题整改,垃圾焚烧厂基本实现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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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首需提升共抓大保护的思想自觉》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3-25
    • 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围绕当前长江经济带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与有重点地推进此项战略实施,我们特约请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专家、地方领导等就此开展三方会谈。 采访嘉宾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刘志彪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相关人才计划特聘教授 殷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委书记 落实共抓大保护,思想与行动都必不可少 近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共抓大保护的格局基本形成。但共抓大保护的思想自觉仍有待提升;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的综合效益尚未完全显现;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学习时报: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此同时,长江经济带发展也面临着很多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分解责任任务,狠抓督促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共抓大保护的格局基本形成,长江流域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长江经济带经济贡献度、发展协调度和对外开放度进一步增强。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挑战和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共抓大保护”的思想自觉仍有待提升。在一部分基层干部中,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尚没有根本改变,被动应付的多,主动谋划的少,工作力度层层递减,特别是面对重点难点问题等待观望的情况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共性问题存在攀比现象,抱有侥幸心理和“法不责众”心态,落实整改打折扣。 二是资源环境和生态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长江干流水体污染还没有得到彻底治理,主要支流湖库水体污染仍然比较严重。沿江产业发展惯性较大,有的地方发展模式粗放,“生态账户”透支较大。少数地方沿江化工企业仍然较多,破解“化工围江”面临资金、就业、稳定等问题。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各地畜禽水产污染防治工作进度不一。 三是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的综合效益尚未完全显现。三峡枢纽通航能力严重不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滞后,数百艘船舶待闸积压成为常态,三峡水运新通道、翻坝铁路前期研究进展缓慢,三峡枢纽瓶颈制约短期内难以解决。高标准沿江铁路通道建设进展缓慢,滞后于沿江省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西部和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短板明显。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江海联运发展水平不高,高等级公路、铁路与主要港口没有实现无缝衔接,以港口为节点的综合运输枢纽“最后一公里”没有解决。 四是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区域和行业条块分割严重,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统筹协调不够,鼓励性、指导性制度不足。沿江产业准入门槛不高,上下游产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政策引导等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市场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排污权交易、第三方监管、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等有待深化,目前尚未发挥出足够的作用。生态补偿等利益协调机制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刘志彪:一是转轨时期增长主义导向的经济体制和地方政府职能。以GDP论英雄的做法并没有完全消失,一些地方政府仍重点发展那些投资大、产值大、利税高、发展带动效应强的能源重化工业,尤其是那些前向关联度高的石化产业。这既能完成稳增长、增税收的目标,也有利于形成大企业集聚和产业集群发展的基本态势。 二是基于成本考虑的产业布局倾向。能源重化工业对运输成本的变化极其敏感,由于在其成本结构中,运输成本占据了很高的比重,所以运量大、运输成本低的长江水运方式最有利于重化工业的发展。再加上长江经济带城市连绵,人口云集,能源重化工业企业选择沿长江流域进行配置是必然的趋势。 三是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像水资源交易补偿、基于单位GDP的能源消耗和排放的交易补偿机制,都是买断生态资源丰富的地区不开发、维系绿水青山的必要代价。在现阶段,仅仅依靠少量的财政转移支付,难以抑制地方政府主动去搞那些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重化工业大项目。 四是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权体制模式。现阶段中国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是仅占1/4的产业活动的增值税,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今后地方政府可以从辖区内居民财产的保有、继承中征税,可以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那么发展重化工大项目的动机必然弱化,而把营造区域内安全、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以吸引广大市民前来居住,并增大财产的税基。 殷敏:首先,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意义理解不深刻。一是资源观存在偏差。比如,有的地区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旧观念影响,对长江资源无序开采、过度利用、随意浪费,对“共抓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发展观较片面。有的地区没有深刻理解高质量发展的内涵,仍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放在对立面来看待,导致区域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三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地方认为自己只是205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一个很小的部分,自身发展的快慢、生态环境的好坏对长江经济带发展影响不大,缺乏主人翁意识,责任担当不够。四是政绩观不端正。有的在推动长江生态整治和修复项目时,认为资金投入巨大、治理难度大、社会矛盾多,产生畏难情绪和观望思想,创新的办法举措不多,缺乏攻坚克难的主动性。 其次,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江上游地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中下游地区尽管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长江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长江流域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持续降低,环境承载压力巨大。一是城市规划不够科学,长江岸线、港口乱占滥用、占而不用、占多少用、粗放利用的问题仍然突出。二是农作物无序种植、畜禽养殖废弃物乱排等,产生了大量的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全域普遍存在产业低端、产能过剩的情况,粗放式、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转变。四是一些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如部分企业污水直排、偷排问题突出,固体危废品跨区域违法倾倒呈多发态势,污染企业向中上游转移风险隐患加剧等。 再次,协同发展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打开。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沿江各省市也制定了各自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但各地区之间相关规划的标准不统一,发展差异较大。如长江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各地同质化竞争又异常明显,城市群之间产业同构化严重,经济互补性不足,上中游与下游的产业链未能实现分工、对接。目前,仅长三角地区建立了一体化办公室,长江全流域缺乏“一盘棋”的发展机制。 最后,全员参与的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一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在国家、省级层面得到高度重视,市、区层面也已全面形成共识,并积极推动。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长江经济带发展认知逐级衰减的现象,基层参与度不高。二是企业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广大群众自发保护长江、珍惜资源的意识还不够强,主人翁作用发挥得还不够。 围绕重要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是关键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协同创新的重点是要彻底解决重化工业发展等污染问题,对重化工格局包括布局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学习时报:坚持并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导向,沿江政府间以及产业、科技等领域的协同创新必不可少。您认为我们应如何通过协同创新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刘志彪: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协同创新的重点是要彻底解决重化工业发展等污染问题,对重化工格局包括布局结构进行重大调整。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把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生态型社会的建设压缩在一起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我们的传统工业,运用“智能化+”大力推进制造业的智能化发展,同时以最严格的环保标准,制约能源重化工业的增量扩张。坚决执行存量减少、增量不增加的控制政策。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企业,既有的重化工项目一律迁移江边1公里以上。 二是建议设立国家层面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以便在管理督查上使用同一个标准进行管理监督,环保问题不能由各个地方自行决断、自说其事。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森林警察机构,全盘统一管理全国森林事务的经验,也可以移植到我们对长江经济带的开发管理上。 三是建设市场化的交易补偿机制。可探索实施两类交易补偿制度:一是建立以单位GDP碳排放为基础的交易制度。在这样一种交易平台上,单位GDP排放量低于区域平均水平的地区,可以卖出相应的碳排放权;反之,则必须买进相应的额度。二是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水质达到一类水标准的省区,达到程度比例越高,则给予奖励越多;反之,对三类尤其是四类水质比例高的省区,实施惩罚性罚款。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比较适用于长江经济带这类具有上下游关系的区域生态补偿关系的建立。 殷敏:一方面,建立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是前提。下棋得有棋盘和规则。长江经济带覆盖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开展协同创新必须先建立体制机制,避免各自为战。目前,长三角创新联动发展正在积极推进,“三省一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高位协调,在资源共享、技术转移等方面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合作。长江上游、中游城市群也应借鉴有益经验,加快推进互联互动发展。在此基础上,可建立整个长江经济带协同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打破行政区划壁垒,系统谋划,高位统筹,高位协调,高位推进,建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创新体系,从而实现经济的梯度和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重要领域开展协同创新是关键。重要领域协同创新往往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也为全面推开创设条件,积累经验。一是生态治理方面。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污染综合治理,建立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实现经验、技术、成果共享。二是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围绕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的战略目标,大力支持流域内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加大产业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投入,加快突破核心基础芯片、智能制造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核心技术。三是产业合作交流方面。通过经济互补、产业互联、项目互动、信息互通,推进产业交流合作和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跨区域合作和共享,有效带动整个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 全面认识、利用和发挥长江经济带的功能 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好“五个关系”,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力度;着力提升黄金水道整体效能;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创新区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 学习时报:新形势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落实好这“五个关系”需重点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的“五个关系”,为深入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5月17日,韩正副总理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5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何立峰主任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了《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近期重点工作安排》等一系列文件,对每一项具体工作任务都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紧紧抓住不放,坚决落到实处。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好“五个关系”,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落实。 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前提是坚持生态优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逐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透支问题。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找准共抓大保护的突破口和具体抓手。一是加强水污染治理,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包括以沿江城镇污水垃圾治理为重中之重,提高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以严控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为突破口,强力推进化工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以污染处理能力和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以严格控制沿江养殖污染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嘉陵江上中游尾矿库为重点,加快推进沿江尾矿库治理。二是加强水生态修复,实施长江两岸绿化行动,推进岸线保护和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三是加强水资源保护,提升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保障能力和安全水平,强化长江流域水资源联合调度。 着力提升黄金水道整体效能。积极推进三峡枢纽运输制约疏解,加快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方案研究论证。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长江干线主要港口铁水联运设施联通,解决好铁水联运“最后一公里”问题。开工建设武汉至安庆6米水深航道整治工程。以规范集装箱船型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积极发展江海直达船型。推进沿江高铁规划建设、重庆至武汉重载铁路研究论证。 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强创新基础平台建设,开展重大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研究优化沿江产业布局,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禁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推动沿江城市群错位发展,培育一批体现长江流域特色的小城镇。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融合,继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继续深化长江大通关体制改革。 创新区域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沿江岸线、河段、区域、产业负面清单,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和绿色发展示范,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咬定目标,苦干实干,把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抓实抓细抓好,为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共同奋斗。 刘志彪:首先,全面认识、利用和发挥长江经济带的功能。决不能把长江经济带的功能简单地看成是运输带,不能依此制定长江经济带开发战略和实施产业政策。因为作为运输带,在产业配置上,必然倾向于那些大耗水、大用电、大消耗的,且对运输成本敏感的重化工业大项目。其实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充分利用长江经济带资源集中、人口集中、市场集中、产业集中、城市集中等发展优势,在沿江城市基础设施超前一体化的基础上,通过地区间的竞相开放、撤除政策壁垒和统一市场的建设,实现合理的产业竞争和分工格局,发挥长江经济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使之成为中国经济的黄金经济带。这就是说,建设黄金运输带,只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的功能而已。 其次,尽快使沿江能源重化产业向沿海适度转移。从世界各国产业布局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生产力优化布局看,在沿海地区集中布局“大运输量、大用水量、大耗电量、大消耗量”的临港型重化工业,是时不我待、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的战略行动。目前,中国钢铁、石化等所需基本原材料,如石油、铁矿石等,大多数要从海外进口。早在2004年,中国就进口石油1.2亿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40%。按现在的消耗速度,一般认为到2020年,中国石油消费量将增至5亿吨,其中3亿吨需要进口,即对外依存度高达60%。如果这是事实,那么把与石化工业以及与此直接关联的加工类产业,基本上全部集聚在沿海地区,就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最根本的还在于,这种产业布局有利于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培育和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的目标。最后,通过产业集群集中建设环保设施,对这些产业固有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将彻底改变目前长江流域分散发展重化工项目的不良格局。
  • 《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4-12
    • 近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一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污染典型案例,涉及黑臭水体、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等方面。 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这批典型案例包括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为各级检察院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引。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介绍,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注重围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选取案例。注重回应保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明确了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回应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等疑难问题。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综合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成效。该批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较好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指引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起公诉、检察建议、申请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打出“组合拳”,主动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取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成效。 据介绍,典型案例还梳理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经验。如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督促镇政府履职取得良好效果,为崇明岛污水治理作出检察贡献等。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为进一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本报予以刊发,以期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检察工作提供指引、参考。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非法捕捞行为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复被损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 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均为渔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光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湘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湘找到被告人陈科,要求陈科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湘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湘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案“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进行了阐释,证明了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是作案地点特殊。吴湘等人非法电捕鱼现场位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入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连通的重要水域,此处清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进行迁移的唯一通道,也是多种鱼类洄游和产卵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历史上,该江段共分布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捞,渔业资源明显衰退,现在能够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 二是作案方式特殊。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被告人采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连接后,能够释放出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使用渔船拖着带电渔网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是一种毁灭式的捕捞方式。这种捕捞方式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捞数量巨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造成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上浮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跑的鱼三部分,其中仅上浮的鱼能够被打捞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查获的渔获物约有10个品种,达2150.05千克。根据评估,造成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执行,将不能完全修复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法院裁定限吴湘等12名被告于6月25日前交付68666元,购买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万元。 2018年6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以“牢记嘱托,忠诚履职,守护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行了大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生态保护活动,现场见证投放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三)处理结果 鉴于吴湘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履行民事裁定,投放成鱼和鱼苗,被其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2018年7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特殊、独立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时,就吴湘等人损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利于及时修复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点。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评估报告,明确量化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洞庭湖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提出了可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检察机关结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对放流鱼种进行价值估算,为公益诉讼请求提供了明确依据。这种认定因非法捕捞导致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借鉴。 (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常也具有急迫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过合适的修复时机,可能导致生态损害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损害。本案中,为在禁渔期结束前及时修复受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保证了在禁渔期内增殖放流,既使受到损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又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鱼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要旨】 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严重破坏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洋,无业。1997年3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黄华宇、张轩等15人,均无业。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洋发现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长达十余公里的江面上有船只在非法采砂,利润巨大。该段流域江面辽阔,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大。刘洋“发小”黄华宇有个拆迁公司,手下养了一帮人。刘洋遂找到黄华宇,合谋商定采取控制长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作业的手段从中牟利,每条船采砂一船收2000元。黄华宇安排人到江上去查船,查船的人负责报船号给刘洋,刘洋告诉他们哪些船已交保护费可以采砂,哪些船要交保护费,不交则要采取打砸等方式驱赶。每天收回来的钱交给黄华宇,由他负责开支查船费用,利润由刘洋和黄华宇平分。 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刘洋、黄华宇以原有人员为基础,并招募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非法组织。该组织以刘洋、黄华宇为首,张轩等为骨干成员,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流窜作案,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长江武汉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予以控制。 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刘洋和黄华宇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和香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管理和控制。 2016年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将刘洋等16名被告人抓获。经查实,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刘洋、黄华宇等共计敲诈勒索2381船次,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刘洋、黄华宇各分得赃款15万元。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给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3月16日,刘洋团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认为该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转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进一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对刘洋等16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 (二)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8月3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洋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4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从四个方面对该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发表意见: 一是组织特征。本案中,刘洋和黄华宇为组织领导者,有6名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还有多名一般参加者,组织成员多达20余人。为了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该组织内部等级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 二是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为后盾通过垄断经营长江部分水域非法采砂业务,以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向2381船次敲诈勒索,聚敛钱财达173万余元,数额巨大。 三是行为特征。以被告人刘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手段,对采砂船主进行敲诈勒索,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组织利用其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造成威慑,欺压、控制非法采砂船只和人员,表现出明显的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 四是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非法控制采砂行业,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0日,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洋、黄华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30万元;判处其他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期徒刑三年到十一年零六个月。刘洋等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结合办案提出对策建议 江汉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剖析案件特征,分析了监管和执法方面问题,提出了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控制长江武汉段水域采砂行业的对策建议:一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利益链条,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体系;二是针对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构建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三是提高查办长江武汉段流域“涉砂”“涉黑”犯罪的执法水平,构建“涉黑”案件“侦捕诉”协作机制。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武汉段非法采砂行为开展了专项治理。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刘洋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长江非法采砂利润巨大,暴利诱惑下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刘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非法采砂船主形成心理震慑,对长江武汉段一定水域的采砂作业形成非法控制,以向非法采砂船主勒索“保护费”的方式牟取暴利,并将其中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非法活动和发展壮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检察机关对“涉黑”犯罪要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团伙性、行业性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案件是否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可以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对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问题,依法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积极推动非法采砂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惩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犯罪,对保障和促进长江经济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查找发案原因,搞清楚非法采砂为何禁而不绝,黑恶势力收“保护费”“地下执法”因何猖獗,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有何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规范管理、加强执法,最大限度挤压和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和非法采砂蔓延的空间和土壤,运用检察力量保障长江经济带社会治安、航运堤防安全和生态环境。 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要旨】 长江水域非法盗采江砂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威胁长江航运及堤防安全,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采运一体”盗采模式可以采用“抵岸价”认定犯罪数额;运输者和采砂者事前共谋,以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论处;受雇佣人员与主犯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采矿活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成春,采砂船船主。 被告人赵来喜,运砂船船主。 被告人李兆海等4人,采砂船和运砂船船工。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成春与被告人赵来喜经共谋,由赵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来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来喜的雇工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人驾船将江砂运输至赵来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 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16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二是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三是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后,公安机关在如何确定江砂价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江砂被打捞出水面,非法采砂行为即已完成,应以江砂的出水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江砂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认定砂石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合本案开采、运输、销售行为的整体性,应以江砂抵岸价格认定砂石价值,但涉案江砂经赵来喜等人运输到镇江、南京等多地,运输距离的远近直接影响江砂的收购价格。 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江砂到达镇江本地的抵岸价格作为鉴定江砂价值节点,理由是:(1)本案系“采运一体”的作案方式,不应以出水价格来认定砂石价值;(2)犯罪嫌疑人将江砂运输到岸边并被砂商收购,其牟利目的才得以实现,以抵岸价格认定具有合理性;(3)犯罪嫌疑人在镇江、南京等不同地点销售,以距离较近的镇江本地抵岸价格认定,对犯罪嫌疑人较为有利。检察机关的意见获得公安机关认可。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以下问题:一是江砂属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江苏省地质环境勘查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致认定本案江砂为细砂,成分主要为石英,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属于矿产资源;二是涉案江砂价值。公安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之间交接江砂船次、资金往来等书证,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盗采江砂数量,并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目的等,以江砂运抵镇江的被收购价为节点,认定了涉案江砂的单价以及盗采江砂价值;三是受雇佣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明知他人盗采江砂而积极提供协助,且四人长期从事非法采砂行为并多次逃避行政处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审查起诉进一步查明受雇佣人员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经提讯查明,在日常盗采活动中,赵成春与赵来喜两名主犯主要负责谋划、组织,一般不在现场,由李兆海等四名受雇佣人员在采砂现场负责联络,敲定采砂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江砂的交接、记账和现场签字确认等工作,四人对采砂现场具有管理职能。同时,经向有关部门调取近年统计年鉴、工资指导价位等资料,李兆海、李永祥等四人的收入明显超过当地一般船工,进一步证实了该四名受雇佣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三)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6年8月31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17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赵来喜及其辩护人称赵来喜只是运砂,没有采砂,不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共同犯罪。 公诉人答辩:一是从犯意联络来看,二人事前共谋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二是从本案操作流程分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运砂与采砂不可分割;三是从犯罪目的来看,运输、销售是非法采砂谋取暴利的必然过程。赵成春与赵来喜分工协作,构成开采、运输、销售整体作案行为链,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砂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属共同犯罪。法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四)处理结果 2017年4月28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万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赵来喜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赵成春等被告人在长江水域非法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河砂是保持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在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河床结构和水流动态平衡,掏空防洪工程基础,使堤防控水能力下降,影响防洪安全。非法采砂行为还改变局部河段泥沙输移的平衡,影响河势稳定,导致废弃物、污染物随意排放,扰动底泥引发重金属污染,危害饮水安全,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生存繁衍环境。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河砂是一种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具有财产属性,天然河砂资源迅速减少,价格持续上涨。实践中,对非法采砂价值难以认定的,可由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江砂存在出水价、抵岸价、离岸后市场销售价等不同价格,以及因运输、销售地点的远近等因素导致价格差距较大的情况。对此,应从采砂工作原理、盗采运作模式入手,合理确定价格认定节点。对于采运双方未事前通谋,在采砂现场予以销售的,应以出水价格认定;对于“采运一体”实施犯罪,非法采砂后运至市场被砂商收购的,应以抵岸价格认定,销售地点难以确定的,一般应以较近的抵岸地为价格认定节点。 (三)要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实践中,对非法采砂活动中受雇佣人员的责任认定,除结合其参与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者曾因非法采砂行为受过处罚外,还应参考其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和主观过错,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评价:(1)是否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砂许可,仍为其提供开采、装卸、运输、销售等帮助行为;(2)是否听命于雇主,是否具有一定自主管理职责;(3)是否多次逃避检查或者采取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逃避检查。通过综合评价,对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不枉不纵。 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中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组对上海市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1月至5月的水质检测结果通报显示,崇明区黑臭河道(以小河小沟为主)约1000条,占当地河道的10%左右,水环境治理任务较为繁重。5月17日,崇明区河长办向各乡镇河长办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区列入2017年城乡中小河道整治任务的18条河道及2018年新增的15条河道进行自查并整改落实。截至2018年7月,经崇明区河长办委托第三方对相关水体进行检测,相关乡镇辖区内河道仍存在诸多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来源 鉴于区河长办成立时间不长,工作机制制度尚不够健全完善,为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崇明区人民政府、区河长办多次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沟通,希望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黑臭水体治理。2018年8月,崇明区政府向检察机关移送了《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第六工作组受理事项交办单》《上海市崇明区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单》《国家城市黑臭水体专项督查乡镇自查情况汇总》等线索和材料。 (二)调查核实 2018年8月6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8·06”黑臭河道办案组,由检察长带领公益诉讼检察官、生态检察官,及时查清乡镇在河道治理中的职责,确定履职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询问乡镇河长办负责人,详细了解河道水质整改现状及近期水质考核结果,并协助乡镇河长办勘查了崇明区相关乡镇河道,走访听取河道周边村民意见。利用无人机等设备,现场查看农业种植、蟹塘养殖、截污纳管改造、生活污染排放等影响水质的陆面区域,全面掌握河道周边环境现状,做好诉前取证固证工作。 经调查核实,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确定堡镇、中兴镇、长兴镇内10条河道存在较为严重的水质油黑污染,水体中氨氮、溶解氧和透明度等指标明显不达标,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三)提出检察建议 2018年8月17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堡镇、中兴镇、长兴镇政府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三镇加强对水治理工作的重视,依法履行对受污染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并提出了具体治理建议。 为增强检察建议实效,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在长兴镇政府组织开展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在对三镇政府负责人宣告检察建议时,邀请区河长办派员列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 (四)监督结果 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检察建议回复期内聘请社会化养护单位,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拆除违建、生态修复、加快居民生活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施工进度、确保“雨污分流”等措施,落实黑臭水体整改。 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截至2018年12月,三镇政府均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河道非法网簖和违章搭建等被及时拆除,岸坡垃圾、河道水生有害植物被及时清理,河水黑臭现象消除。同时,通过制发和公开宣告检察建议,起到良好警示效应,推动崇明区其他乡镇政府由点及面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根据整治后定期监测数据显示,崇明区优于三类水质的水体占监测水体70%以上,优于四类水质的水体约占90%,全区水体质量已有明显改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警示与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崇明区位于长江入海口中心,是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最后一公里。全区共有1.6万余条大小河湖,拥有青草沙、东风西沙两个重要水源地,以及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两个重要生态承载区。目前,崇明岛正在建设世界级生态岛,生态环境保护对崇明意义重大。本案中,三镇政府履行河道管理不尽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督促基层政府及时全面履行污水治理职责。 (二)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双赢多赢共赢。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发送检察建议能够达到监督目的的,就不必再提起公益诉讼。 (三)宣告送达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是提升检察建议社会影响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有效方式。开展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