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话长江:长江“体检”病在哪?怎么治?》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11-07
  • (长江经济带沿线行)夜话长江:长江“体检”病在哪?怎么治?

    中新网武汉8月5日电(夏宾)长江病了,病在哪里?4日,“大江奔流——来自长江经济带的报道”主题采访团在长江客轮上组织“夜话长江”访谈活动,与会专家对长江“把脉问诊”。

    “如果说长江病了的话,我们长江水利委员会这两年一直在长江进行体检。”长江水利委员会(下称“长江委”)规划计划管理局局长马水山道出了长江的三大病症并给出“药方”。

    一是滥采问题。“大家知道,河道的采砂事关到河势的稳定,防洪和通航的安全以及生态的安全。”马水山指出,目前整体非法采砂、大规模采砂,在长江干流上面绝迹,总体形势稳定向好可控,但确确实实还有如何做到标本兼治的问题。

    “为什么非法采砂现在时有发生呢?”马水山抛出问题也给出答案,因为其中既有涉及到“三无”船只的管理问题,也涉及到目前的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针对“三无”船只的管理问题,长江委和其他部委联合准备出台“四联单”管理制度,加强共同合作管理。

    对于供需失衡问题,马水山称,长江委和交通运输部考虑到在长江航务管理局共同对疏浚河道砂石进行综合利用的问题,缓解预防砂石资源不足和供需矛盾这一突出问题,目前正从制度层面或者技术的层面,来解决上述具体问题。

    第二乱占问题。马水山指出,岸线是整个生态系统里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沿江港口、城镇的重要依托,对于长江生态绿色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针对目前岸线出现的一系列乱占问题,马水山表示,今年以来,从云南到上海,官方已对九个省市8311公里的干流岸线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了3500个岸线利用的项目。

    马水山说:“目前摸清了底数,也发现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对症开出了药方,同时列出了我们要取缔的一些项目清单,这为我们下一步开展集中的清理整治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第三乱排问题。马水山表示,长江委对乱排方面开展了专项核查行动,其对长江流域8802个入河排污口进行了全面排查,鉴定核定了有6092个规模以上的入河排污口。

    其中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水源区和自然保护区域里面核心区的58个规模以上的入河排污口提出了整改要求。到目前为止,已经整改了52个,还有6个正在进行整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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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cha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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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围江”,重化工污染沿着长江下游向上游转移;污水涌入,8000多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沿江分布;非法采砂频现,近千个非法码头侵蚀岸线…… 面对生病了的长江,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6年初在重庆明确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 两年过去了,长江的病治得怎么样了?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罗国三。他表示,近两年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6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工作,研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探索出一条以专项行动促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 罗国三强调,通过专项行动,解决了许多多年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使沿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今年前三季度,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了77.3%,比去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 非法码头有效整治 非法采砂初步遏制 长江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严重干扰长江行洪能力和航道通航条件,对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造成威胁。 罗国三介绍说,2015年底以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先后开展了三个阶段的整治工作。 一是2015年底,组织开展了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面核查摸底,依法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是2016年底,组织开展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求对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加快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是2017年4月26日,组织开展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一个确保两个力争”,即确保2017年9月底前应取缔非法码头全部拆除完毕,力争2017年年底前已拆除码头要完成生态复绿,力争年底前应规范提升码头完成整改。 罗国三指出,总的看,经过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长江沿江非法码头已经得到有效整治。沿江应取缔的959座非法码头已于9月底全部拆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809座完成了生态复绿,恢复生态岸线100多公里。生态复绿大大降低了这些违法码头死灰复燃的可能性!此外“应规范提升码头绝大部分已经完成整改,实现了合法运营”。 与此同时,非法采砂得到了初步遏制,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 罗国三说,下一步,将会同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沿江码头规范提升,规范码头运营管理;加快推进生态复绿,修复长江岸线;加快建立码头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非法码头、非法采砂反弹和死灰复燃;研究推动整治行动向支流延伸,实现干支流协同打击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行为。 突破“化工围江” 划定“一公里”红线 化工污染是长江主要污染源之一。近年来,重化工企业沿长江“梯度转移”明显,恶意偷排突发水污染风险高。为逐步扭转“化工围江”造成的长江生态窘况, 2016年12月14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沿江化工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清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分类施策,专项整治,确保长江黄金水道安全。 同时,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化工污染向长江中上游转移,加强污染源头治理。 罗国三介绍说,通过摸底调查,基本掌握了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化工园区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化工企业、非法排污口,二是化工企业布局不尽合理,还有部分企业位于岸线1公里以内,三是化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等问题,四是化工园区监管不到位。 针对上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拿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推动化工污染整改。 一是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销;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 二是对存在污水不达标或者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改造,其中处于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 三是对岸线1公里范围内、合法运行的化工企业,要对其风险防控、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搬离1公里范围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岸线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八千多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沿江分布 将四方面整治 入河排污口是污染物排放入江的通道。为严格保护一江清水,今年4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摸清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湖泊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现状,排查问题并依法整改,切实保护长江水环境。 罗国三28日在京透露,通过调查发现,目前长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有8000多个。 所谓“规模以上”是指排放量达到每天300立方米或每年10万立方米的排污口。 罗国三介绍说,从专项检查情况看,当前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数入河排污口位于各类保护区内,二是部分入河排污口位于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三是入河排污口监管有待强化。 他表示,针对以上问题,今年11月1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改。 一是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2017年底前,彻底拆除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2018年6月底前,拆除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拆除或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二是开展水功能区达标建设。对于位于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治方案,纳入地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考核目标要求。 三是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未履行设置同意登记、环评审批手续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施策,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是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清单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他表示,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水利部牵头督促地方按照时限要求加快推进整改工作,特别是针对位于各类保护区内、水质未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月跟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按期完成整改工作任务。 查明近1200个饮用水水源地问题 明年底前完成整治 近年来,长江沿线一些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管理松懈、环境违法等现象,给饮用水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今年6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罗国三介绍说,截至9月底,省市自查、交叉检查、重点复查均按期完成,通过专项检查,初步查明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近1200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是在法律法规落实方面。主要表现为:未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未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或设立不规范、不完善;水源地保护职责不明确;未对水源地安全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是在安全风险隐患方面。主要表现为: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各类入河排污口、网箱养殖或畜禽养殖等隐患;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无关建设项目;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水源准保护区内建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水源地存在危化品泄露风险、存在桥梁交通穿越问题。此外,还查出97个其他方面的问题。 他表示,针对查明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环境保护部将抓紧制定整改方案,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定标立界,开展保护区工业、生活、农业、流动等各类污染整治,加强水源地监测和风险防范。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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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3-08
    •  中国旅游报讯:一条河流,一部法律”,这是近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德国莱茵河、法国塞纳河治理带来的改变,都是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的结果。   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经济总量的长江,何时能有一部自己的专门法律,为其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好规矩?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2019年立法任务时提到,将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保护长江 我们能做些什么   长江流域是世界上人口和城镇数量最多、产业体系最为完整的流域,长江经济带涉及的人口和产值均超过全国的40%。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尤其是水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有数据显示,长江沿线化工业产量约占全国46%,生产和运输的危化品种类超过250种。   对长江的生态保护,正是基于对长江生态形势的深刻分析判断。   早在20世纪90年代,长江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就已经组织开展。近几年,社会各界有关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呼声渐高。2018年7月,水利部部长鄂竟平在全面建立河长制发布会上指出,要协同有关方面,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制定颁布。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抓紧立法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力争尽早促成法律草案。   2018年9月,《长江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法律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过程中。   2018年12月,在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的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指出,长江保护法立法目的应明确为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保护对象确定应全面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的需求。   王金南认为,在严格遵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应将长江保护的特别定位和特殊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化,将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文件中的关键任务要求提升为法律约束,从根本上解决空间布局不合理、江湖关系不和谐、岸线开发不科学、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   长江立法 应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流域保护“四统一”原则,但就如何解决长江流域发展与保护、上中下游之间开发与补偿等各种矛盾和实际问题,还缺少特别规定和具体措施,只能靠制定专门的长江水环境保护法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为长江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首先必须突破部门立法模式,创立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从而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也曾表示:“《长江保护法》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理体制的问题,怎么管,谁来管,管什么。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这部法律就成功了一半。”   民进中央今年《关于统筹利益相关方制定好〈长江保护法〉的提案》建议,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其范围;可设立综合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建立基于流域的整体执法管理体制,设立单独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增强权力主体的互动;加大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现状。   此外,上述提案还特别提出,《长江保护法》必须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主导,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使其成为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还建议,要为长江开发利用设置保护性红线,包括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流域层面就长江保护对区域协调发展及沿江产业布局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提供法治保障。   深入调研 全面梳理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和短板   《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成为涉长江流域管理事务的“小宪法”。有了这部法律,今后“共抓大保护”就有了依据。为此,相关部门也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江必新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他说,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江必新说。(作者 张聪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