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草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加大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根据草案,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还提出应比照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法第八十三条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