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分布式光伏!陕西印发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7
  • 6月16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创新支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指出,陕西省内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将需求侧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独立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聚合后形成虚拟电厂,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是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和组织的主体,是虚拟电厂市场权利义务、聚合资源调度响应管理以及涉网安全管理等的主要责任主体。

    虚拟电厂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市场规则依法、合规、公平参与电能量交易、绿电绿证交易、辅助服务市场及容量市场等各类市场化交易,实现协同调度并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

    内容还指出,虚拟电厂现阶段主要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独立储能等调度未直接调管的分布式资源和具备负荷调节能力的市场化用户。聚合资源应为具有电网企业独立户号、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由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理的发电及储能资源不纳入聚合范围。

    虚拟电厂在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电力、电量数据具备日96或24时点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聚合资源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兆瓦,且单个电网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初期为相关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下同)调节容量不低于0.5兆瓦,持续调节时间不低于1小时。

    已参与市场交易的虚拟电厂,其聚合资源主体发生经营主体市场注销、机组退役关停转让、电源或储能装机容量变更、用户扩容或减容、其他关键技术参数变更等影响虚拟电厂调节能力的,应重新进行能力测试。通过测试的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主体应配合同步办理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虚拟电厂退出及保底售电启动条件,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陕西电力市场保底售电机制实施细则》执行。虚拟电厂被取消市场交易资格或强制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主体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次月起终止履行,聚合资源主体可以与其他虚拟电厂或售电公司签订新合同。已进入市场的发电类、独立储能类资源与主体签订新聚合合同前,无合同月份按照“不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作为价格接受者,按所在节点实时市场出清均价结算。

    鼓励各市(区)结合电力保供、新能源发展、关中控煤等需求,利用区域源网荷储资源优势,选取典型性、代表性方向开展实践探索,打造一批技术先进、响应精准、商业模式创新、可复制推广的精品示范项目,引领陕西省虚拟电厂项目建设发展,全力支持陕西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 原文来源:https://solar.in-en.com/html/solar-2451736.shtml
相关报告
  • 《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05
    •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反映。 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2024年12月2日 惠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惠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转变能源发展方式,优化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构建我市能源发展新格局,根据《广东省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分布式光伏应用开发,引导产业有序发展。 ——统筹管理、分工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各职能部门做好行业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共同推进。 ——加强规范、确保安全。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并网和运行相关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建设规范、安全指引等,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二、重点内容 (一)推进园区全覆盖。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园建设,对既有各类园区全面实施绿色化改造,力争光伏覆盖率到2030年不低于50%。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力争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实现全覆盖。积极推动园区外具有开发条件的各类工商企业利用屋顶及周边已批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矿山石场等工业场区进行分布式光伏的改造建设。(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宜装尽装。既有公共机构、设施屋顶资源及其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积极推动加装光伏发电系统,做到宜装尽装。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监狱、体育场、图书馆、美术馆等新建建筑,以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停车场等,同步设计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力争新建公共机构屋顶光伏覆盖率到2025年达到50%、2030年达到80%。(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教育局、财zheng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交通领域绿色改造。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边坡、原国省道收费站、公交汽运场站、高铁站、港区、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区域场所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地制宜构建综合交通枢纽“光伏+储能+充电+微电网”的交通能源系统,新建港口码头、物流枢纽实现光伏“能装尽装”。(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市建筑光伏发展。在推进旧城改造和房屋改造工作中结合实际建设屋顶光伏,鼓励利用大型住宅区屋顶资源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探索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按照《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和“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和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拓应用场景 (六)因地制宜选择开发模式。对于既有的各类园区、工商企业厂房,优先按自愿原则整合屋顶资源,依法依规选择投资主体,对于实施条件较差且无市场主体开发的屋顶资源,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探索统筹管理,统一规范的开发方式实施建设。对利用公共机构屋顶和公共设施建设光伏的,鼓励以县(区)为单位统筹资源,采取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维。支持具备条件的镇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打包备案,开展整镇村分布式光伏汇流开发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以村集体物业设施、规划道路、厂房屋顶等资源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zheng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因地制宜发展综合能源。支持在工业用电负荷大、分布式光伏开发条件好的园区,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业体、综合体、居民区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依托光伏发电、并网型微电网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推广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创新模式探索。每年根据其他地区实施经验,在符合上级政策要求下,探索2-3类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创新示范,鼓励各类开发主体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新场景实施“光伏+”,探索试点光伏与农村道路、汇流集中、BIPV(光伏建筑一体化)等各类场景融合发展,试点实施效果于第二年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具备示范效应的模式。(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相关职能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九)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电价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参与绿电绿证交易,获得相应收益。税收方面,落实符合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项目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分布式光伏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开发的信贷支持。能耗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市发展改革局、财zheng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市税务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消纳能力。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优先支持在具备可接入容量的地区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存在消纳困难的区域,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通过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施汇集升压接入等措施解决接入能力和承载能力不足问题。电网企业要根据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发展节奏,适度超前谋划和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以满足未来大规模分布式光伏接入需求。(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手续办理。各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完善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全流程管理,制定明确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和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的,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备案手续;落实国家关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的工作要求,租用他人屋顶以盈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企业项目备案。支持分布式光伏备案手续简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在现场核实后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可代替房屋权属证明用于办理光伏备案。简化项目接网流程,推行线上报装,实现业务办理“一次都不跑”。支持简化利用建设用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的项目备案程序,对在具备合法用地规划手续建筑物屋顶或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自然资源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规范管理 (十二)强化安全监管。强化分布式光伏项目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并网、运维等全流程管理,加强对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汛防风、地质灾害等风险防范和隐患治理。(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执法监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要符合资质要求。依法使用经认证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产品。落实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等相关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应定期更新相关规范要求,印发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引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建设要求。既有建筑屋面安装光伏组件,需根据建筑竣工验收材料开展光伏组件安装设计及建设。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5米。当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在保证安全与美观的前提下,对于不具有楼梯间(指楼梯间或其他局部突出物,下同)的建筑物,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对于具有楼梯间的建筑物,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光伏发电设备,最高点应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即楼梯间屋顶平面)1米且不高于屋顶屋面(即非楼梯间楼面区域)4米。其他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不能以光伏组件要骑跨楼梯间与非楼梯间楼面区域形成连片整体为理由,突破非楼梯间楼面区域不高于 2.8米的规定。光伏板下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充分考虑屋顶的固定荷重、风压荷重、地震荷载并出具屋顶承载力评估报告,在向供电部门申请验收时作为电站可靠运行环境的必要材料。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惠州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相关部门在项目备案时出具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加强用地管理,严控利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地面(含坑塘水面)建设分布式光伏。 (十六)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等主要媒体平台和部门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及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知识宣传,鼓励学校、各级单位开展主题讲座、展览或实地参观活动,广泛普及光伏发电知识,提高全社会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应用氛围。 (十七)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进全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惠州市人民政府。
  • 《国家能源局印发《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8-14
    •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 配电网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 工作重点。围绕供电能力、抗灾能力和承载能力提升,结合各地实际,重点推进“四个一批”建设改造任务。一是加快推动一批供电薄弱区域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加大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网投资力度,着力提升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的供电保障水平,结合市政改造工作同步落实配电网改造项目。系统摸排单方向、单通道、单线路县域电网,加快完成供电可靠性提升改造。二是针对性实施一批防灾抗灾能力提升项目。详细排查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及微地形、微气象等重点区域的电力设施,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三是建设一批满足新型主体接入的项目。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资源条件、开发布局和投产时序,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需求,助力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四是创新探索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面向大电网末端、新能源富集乡村、高比例新能源供电园区等,探索建设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 (2024―2027年)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推动一批配电网建设改造任务,补齐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和应对极端灾害能力短板,提升配电网智能化水平,满足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大规模发展要求;加强配电网规划统筹,强化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配电网服务保障能力;制修订一批配电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设备接入标准,持续提升配电网运营效益;建立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科学评估配电网发展情况。经过三年努力,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新型配电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组织编制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行动方案》《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问题导向,编制本地区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有序推进方案实施。 (一)时间进度安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项目安排、资金保障等内容,于2024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于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实施进展情况。国家能源局将建立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动态评估各地实施情况,指导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 (二)工作重点。围绕供电能力、抗灾能力和承载能力提升,结合各地实际,重点推进“四个一批”建设改造任务。一是加快推动一批供电薄弱区域配电网升级改造项目。加大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网投资力度,着力提升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的供电保障水平,结合市政改造工作同步落实配电网改造项目。系统摸排单方向、单通道、单线路县域电网,加快完成供电可靠性提升改造。二是针对性实施一批防灾抗灾能力提升项目。详细排查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及微地形、微气象等重点区域的电力设施,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三是建设一批满足新型主体接入的项目。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资源条件、开发布局和投产时序,有针对性加强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网对分布式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需求,助力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四是创新探索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面向大电网末端、新能源富集乡村、高比例新能源供电园区等,探索建设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项目。 (三)做好与配电网规划的衔接。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是当前推动加快补齐供电短板、更好满足新型主体发展需要的重大专项工作,2026年、2027年项目同步纳入“十五五”配电网规划。方案实施的同时,各地要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周期,做好“十五五”及以后规划工作。 三、健全配电网全过程管理 (四)完善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机制。结合最新情况研究并规范配电网可承载分布式光伏规模计算方法。在现有6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系统组织开展新能源接网影响分析,评估配电网承载力,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县(市)一级电网不同区域可承载规模信息,引导分布式新能源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并分析提出进一步提升可承载规模的方案、举措和时限要求。 (五)建立健全配电网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协调发展机制。电动汽车发展规模较大的重点省份,要组织开展配电网可接入充电设施容量研究,引导充电设施合理分层有序接入中低压配电网,并针对性提出扩大接入容量的方案、举措和时限要求。鼓励适应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发展需要,在调度关系、权责划分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 (六)加强配电网建设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配电网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定额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加快健全配电网工程定额与造价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时效性、准确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各地要加强配电网工程造价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前、事中控制,完善模块化设计、规范化选型、标准化建设,提高配电网工程建设效率和安全质量。 四、制定修订一批配电网标准 (七)全面梳理配电网技术标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现有配电网技术标准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推动修订、加快制定、深入研究”分类形成配电网标准清单,细化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配电网标准体系。 (八)重点推进“四个一批”标准研究和制修订。一是推动修订一批供电保障标准。结合标准制修订工作,合理提高核心区域和重要用户相关设施的标准要求。二是深化研究一批防灾抗灾标准。深化自然灾害致灾机理研究,总结分析历次灾害的受损情况和原因,系统评估现行技术标准适应性,加快推进配电网防灾抗灾规划设计标准制修订。三是加快制修订一批新型主体接入配电网标准。规范新型主体接网的技术要求,促进配电网和新型主体融合发展。四是适时推出一批分布式智能电网标准。适应分布式智能电网发展需求,加强规划建设、调度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技术标准的制修订。 五、评估配电网发展情况 (九)建立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围绕打造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柔性灵活、智慧融合的新型配电系统的总目标,按照客观、系统、科学、可行等原则开展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电能质量、投资效益等环节的具体指标设计,探索建立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科学评价配电网发展成效。 (十)科学评估各地配电网发展情况。2025―2027年,国家能源局运用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逐年对各省(区、市)和有关重点城市开展配电网发展评估,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地落实相关要求,补齐指标短板,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组织保障。国家能源局牵头成立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做好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工作。组织行业内各单位加强研究,统一工作规范;指导督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行业协会推动重点任务实施。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与价格、住建、国土等相关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各类电力企业,新业态项目单位,以及重要电力用户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工作,全面落实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各项要求。 (十二)严格责任落实。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优化项目审批,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协调站址、廊道资源,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电网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资金计划和项目安排,安全有序做好项目管理、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接网服务等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及时提出监管建议。 附件:XX省(区、市)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模板(2024―2027年) 附件 XX省(区、市)配电网发展实施方案模板 (2024―2027年) 一、发展基础 包括本地区的地理区位、气候特点、城镇化率、经济发展情况、产业分布及发展趋势等;本地区及各市(县)配电网的供电区域、供电人口、负荷情况;各电压等级配电设备资产规模,综合线损率、供电可靠率、综合电压合格率、户均配变容量等主要指标情况;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储能的规模及相关政策;分布式智能电网发展情况等。 二、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负荷预测情况 分析本地区及各市(县)的电力负荷特性,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考虑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发展需求,分年度预测电力负荷需求。 (二)新型主体规划情况 包括各市(县)的分布式新能源资源条件、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时序;各市(县)电动汽车发展规模,以及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时序和规模;新型储能及分布式智能电网规划情况。 (三)形势与挑战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目标,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规划目标,分析配电网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电网规划运行、防灾抗灾能力提升、新型主体规模化接入、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 三、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结合国家要求及本地配电网实际情况,以“四个一批”建设改造任务为重点,提出本地区配电网发展的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 (二)工作目标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建设、可靠供电、新型主体接入、项目安排、资金保障、投资效率等方面的总目标和分年度执行目标,确保切实可行。 四、加快补齐配电网短板 (一)补强供电薄弱区域配电网 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摸排和解决主(配)变重满载、线路重过载、电压越限等问题;合理增加供电薄弱区域变电站、配变布点,加快形成以链式、环式为主的典型网架结构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二)加大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网建设改造 包括但不限于加大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网投资力度,结合市政改造工作同步落实配电网改造项目;严格落实城镇居民用电“一户一表”、防洪防涝等要求,有序推进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双电源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三)对单通道县域配电网实施改造提升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摸排单方向、单通道、单线路县域电网,实施供电可靠性提升改造;有序推进大电网延伸覆盖,持续加大脱贫地区、革命老区农村电网建设力度;统筹采用“大电网延伸+末端微电网”、离网型微电网等供电模式解决边远地区供电难题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五、强化防灾抗灾能力建设 (一)全面梳理排查灾害隐患 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梳理本地区自然灾害情况,加强规律趋势研究;制定修订台风、冻雨覆冰、大风舞动、地质灾害、暴雨洪涝等灾害的区域分布图;对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及微地形、微气象等重点区域,详细排查配电线路,全面分析配电设备运行状况和健康水平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二)提升综合抗灾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实施超运行年限及不满足设防要求的老旧配电设备改造;结合气象灾害预警预防性调配使用应急发电车,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开展跨企业协同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指导重要用户配置自备应急电源;推进不符合要求的既有地下配电设施向地面迁移或实施防涝改造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六、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一)针对性补强配电网 包括但不限于适应分布式新能源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大规模接入和消纳需要,根据相关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在相应区域增容或新建配变,实施线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二)完善协调发展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定期发布和预警机制;开展配电网可接入充电设施容量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加快推动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发展的举措。 七、推动分布式智能电网创新发展 包括但不限于探索建设分布式智能电网;深化分布式智能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控制、运营模式、市场交易、与大电网权责划分等研究探索;推动提升分布式智能电网自管理、自平衡、自调节能力等方面的工作举措。 八、保障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财政资金支持、协同做好土地保障、加强全过程管理、配合做好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九、分年度项目及投资计划 2024―2027年分年度项目清单及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