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万!青海出台17条举措推进氢能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16
  • 12月10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青海省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要求氢能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

    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对安装ETC设备的氢燃料汽车、绿氢储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

    拓展氢能多元应用场景。推进清洁低碳氢能规模化制备可持续燃料等新型燃料,以及在盐湖、冶金、合成氨、合成甲醇、石油炼化、晶硅等领域的应用,减少重点领域碳排放。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出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专项资金向氢能产业倾斜。

    了解到,近年来,青海省有关部门连续发布了多项产业政策,为全省的氢能产业绘制发展蓝图,指引产业发展。

    2022年2月2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行动方案》,明确支持氢能建设。

    2022年7月26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提出有序发展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适合高寒、高海拔地区的电力、氢燃料、天然气、生物燃料等绿色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

    2022年9月20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鼓励发展氢能,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集群。

    2023年1月12日,青海“连发三文”助推“中国氢海”建设。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青海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三项政策。

    《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共计12项措施,分别为:优化氢能发展环境、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先行试点示范、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降低生产用电成本、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加强产业招商引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落实优惠税收政策、强化人才引进培养。

    《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明确,到2025年引进或培育10家氢能企业,建设绿电制氢示范项目不少于5个,燃料电池车运营数量不少于150辆,矿区燃料电池重卡不少于100辆,建设3-4座加氢示范站(包括合建站),绿氢生产能力达4万吨左右,绿氢全产业链产值达到35亿元,初步形成“11235”氢能产业发展格局。

    《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明确,青海省氢能产业上游资源优势较为突出,中游储运、加氢等基础设施基本处于零基础,下游尚未起步,氢燃料电池技术和关键材料产业存在明显短板。

    2023年8月23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青海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创新氢能与光伏、储能等协同发展模式,在西宁、海西、海南等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项目。

    2023年12月10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领域石化化工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强储氢燃料电池发电集成装置研发和应用,探索氯碱—氢能—绿电自用新模式。加强烧碱蒸发和固碱加工先进技术研发应用。

    2023年12月11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领域数据中心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支持模块化氢燃料电池和太阳能板房等在小型或边缘数据中心的规模化推广应用。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数据中心能源供应中的比重。

    2024年4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广应用氢能交通。到2027年,更新更换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1320辆,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1510个。

    由此可以看出,青海省氢能产业布局在逐年递进,未来一定会变成“中国氢海”。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QHFS02-2024-0008)

    各市、州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青海省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

    青海省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助力“中国氢海”建设,根据《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有关部署,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能力

    1.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面向氢能产业化发展需求,聚焦氢能制、储、输、用环节“卡脖子”技术和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充分发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作用,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系统推进关键产品和重大技术攻关、中试转化、工程化应用。对符合要求的电解槽整机和零部件原材料、氢气提纯设备、万吨级以上绿氢基地,氢液化储存、固态储氢、有机液态储氢、以及燃料电池、氢储能、氢发电、氢基热电联供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超长期国债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所有事项均需市州配合不再列出,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2.加强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氢能纳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研究范畴,组织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持续开展氢电耦合、氢存储运输加注、光解水制氢等前沿技术研发,以及氢泄漏、运输、扩散、爆燃等安全机理研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3.支持先进技术装备市场化应用。将我省符合条件的氢能重大技术装备和材料推荐纳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4.布局建设氢能产业创新平台。结合氢能产业发展需求,梯级培育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装备检验检测及认证综合服务平台、实证验证基地、基础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集聚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熟化转化。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促进氢能产业全链条降本增效

    5.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在落实氢能应用场景的前提下,优化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审批管理。对风光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提出的制氢建设方案,制氢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发电量的80%,具体电量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依托大电网调节优势,支持制氢负荷稳定用电。支持一体化项目业主投资和运营内部输变电工程,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项目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风电、光伏发电配置制氢、储氢项目原则上等同于配置储能,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风电光伏大型基地配套开展风光制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6.因地制宜拓展清洁低碳氢源。除已纳入相关规划布局外,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逐步降低煤制氢使用量。推动工业副产氢就近消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工业副产氢规模化提纯与能源应用项目。拓展城镇清洁低碳氢能多元化供应,支持利用餐厨垃圾、养殖废弃物等生物质资源制氢,有效支撑燃料电池汽车有序推广等方面的用氢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7.建设高水平氢能基础设施。支持30兆帕压缩氢气储运、高压快速加氢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综合能源补给站建设,试点建设长距离输氢管道,积极开展高压气态储氢、液氢、氨醇、有机液体、固态及地质储氢,长管拖车运氢,液氢、管道输氢等研发探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8.推广氢燃料汽车应用。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安装ETC设备的氢燃料汽车、绿氢储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通行我省境内路段,且出入口均在我省境内)。鼓励各市州公共交通、公务用车、大中型企业购置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税务局)

    9.提升氢能综合利用效能。依托清洁能源资源优势,统筹全省绿氢产业布局,以新能源低成本制氢模式为突破口,探索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的电解水制氢技术。支持开展氢能供给、消纳相结合的一体化应用,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降低终端用氢成本,提高氢能应用经济效益。建设氢能融合清洁能源综合供给站,依托氢能实现风光发电的高效存储与调节转化,结合用户实际需求提供氢、电、热、冷等多品类能源服务,推动建立市场化运行的成本分摊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氢能负荷下游应用已落地,并稳定持续经营的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源网荷储项目一体化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0.拓展氢能多元应用场景。推进清洁低碳氢能规模化制备可持续燃料等新型燃料,以及在盐湖、冶金、合成氨、合成甲醇、石油炼化、晶硅等领域的应用,减少重点领域碳排放。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建设掺氢燃气调峰机组。推动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试点发展模块化、高效率的燃料电池装置及热电联供系统,探索建设“光伏+氢能”一体化分布式能源站,不断提高大电网未覆盖地区能源供给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三、优化氢能产业发展环境

    1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产业强链补链。支持氢能产业领域民营企业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一批氢能产业领域民营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推动形成融通创新的良好生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2.建立完善氢能产业标准规范。鼓励产学研用各方参与氢能安全、制备、储运、加注、应用全链条标准研制。支持龙头企业基于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安全高效储运、清洁低碳氢能多元化应用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展关键技术标准研究攻关。强化氢能标准的实施应用,在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招投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13.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专项资金向氢能产业倾斜。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氢能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氢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保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在充分评估的前提下,做好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支持符合条件的氢能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支持氢能产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青海监管局)四、强化氢能产业发展规范管理

    14.引导氢能产业规范有序布局。各市州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氢能供应能力、产业基础和市场空间,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布局氢能制备、储运、加注、应用等产业链相关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严禁不顾本地实际,盲目布局、一哄而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基础设施和资源浪费。严禁以建设氢能产业园、燃料电池项目等名义“跑马圈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5.完善氢能项目管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作为子项目实施的氢能项目立项按照项目主体实行属地化核准或备案手续,独立实施的氢能项目立项实行属地化备案手续,其中,制氢类项目备案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用氢环节的产业类项目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站新建项目备案严格按照危化品场站执行,改扩建的加氢站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批准,制、储、输、用一体化项目由投资占比最高部分的主管部门牵头办理备案手续。输氢管道核准或审批参照输天然气管道管理。项目开工前,除涉及建设用地、安全生产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手续外,其他相关手续鼓励采取容缺办理。鼓励建设油气电氢综合站,制氢加氢一体站不再限制于化工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16.加强氢能产业链条安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氢能安全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强化氢能综合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氢能安全生产与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7.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发挥“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政府与省内外重点企业、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平台,为制定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招商引资等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青海省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青海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改高技〔2022〕890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6212.shtml
相关报告
  • 《福建省政府再出台七条措施,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 来源专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zhangmin
    • 发布时间:2018-10-10
    • 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在落实好已有的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激励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创新驱动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实现赶超目标。 措施一: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 力争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 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奖励。至“十三五”末,力争全省研发投入保持年均22%以上的增速。其中:全国百强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5%的增速,非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2%的增速,基本财力保障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20%的增速,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研发投入力争达到18%的增速。对上述四类县(市、区)在研发投入水平(R&D/GDP)位居前1~3位的,分别给予当地政府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绩效奖励。 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建立重点“双高”企业和重大创新项目党政领导挂钩和联系人制度,筛选100家重点高成长企业和100家高新技术企业。精心筛选一批有代表性、示范性、导向性的重大创新项目,纳入省级“五个一批”项目库。 措施二:发挥福厦泉国家自创区引领作用 发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自创区建设发展任务纳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每年对福厦泉三个片区进行考核评估,省级专项资金奖励部分按50%、30%、20%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放大自创区外溢效应,推动省内其他高新区主动对接自创区,示范带动闽东北经济协作区、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共同发展,打造若干个特色明显、支撑有力、机制灵活的山海协作创新平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根据建设进度,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 加快发展创新工场、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给予奖励5万元。 措施三:建设若干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省财政每年每个资助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五年 根据国家和我省战略需求,在能源材料、海洋科学、网络信息、先进制造和医药健康等领域建设若干个高水平福建省实验室。 省实验室建设采用“一室一案”,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启动建设3年后进行考核评估。建设经费按“一事一议”、多元投入和分段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每年资助每个实验室运行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连续资助五年。 创新省实验室体制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目标导向、绩效管理、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措施四:着力引进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物联网、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大力引进高水平的重大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比例标准,从原有30%提高至50%,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从2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对引进落地后成效显著的重大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再按其执行期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培育发展一批体制机制活、研发能力强、示范效应明显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措施五: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研发扶持力度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位居全国行业前三)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按企业所获国家实际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在闽设立高水平研发中心,享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政策,且资助标准从原有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提高至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措施六: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加快发展 充分发挥数字福建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和海峡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公共平台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深度训练和场景应用,培育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企业。对企业使用人工智能数据资源所产生的费用,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 设立“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支持成立省级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在“智慧城市”“雪亮工程”和“智能安防”等建设工程中开展人工智能新产品示范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措施七: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2019年—2021年,省财政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专项补偿资金(省科技厅、经信委每年各安排1亿元),为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和增信支持,并通过“银政保”“银政”两种模式,分别提供期限一年以内单笔各不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流动性融资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并购交易。鼓励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全文见省政府网站(http://www.fujian. 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最高奖补500万、支持“新能源+储能”开发!广东某县发布新型储能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7-26
    •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7月25日,广东省五华县科工商务局发布《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华县落户的新型储能项目及上、下游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专项资金在资金池限额内申报,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首期总金额,则在首期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扶持要素 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五华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政策(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制造强省〔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新型储能产业园“一核心三基地”的规划布局,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五华县落户的新型储能项目及上、下游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重点支持新型储能电站(不含新能源企业自建储能电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制造端的电池、正极、负极、隔膜、电解液、电池辅助材料等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首期3000万元)作为我县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新型储能产业加大投资、竣工投产、研发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制度。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总体绩效评价。县科工商务局负责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制订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资金池,专项资金在资金池限额内申报,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首期总金额,则在首期总金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 扶持要素。 (一)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加大投资。对新引进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自约定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的,奖励比例为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5%,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竣工投产奖。对达到投资强度,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加大研发创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在我县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重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经认定,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以共享模式租赁储能项目,以租赁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租赁厂房优惠。对落户五华的新型储能生产企业,参照《五华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扶持奖补扶持办法》给予租赁厂房优惠。 (六)加大新型储能产业金融支持。对新型储能产业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30%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新上规奖励。正式投产后两年内首次实现上规的企业,执行省、市已出台的支持“小升规”奖励政策。 (八)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县供电公司与省、市供电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九)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 (十)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对各类型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五华县实体经济攻坚突破20条措施》及其他产业专项招商政策给予支持,重大优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 县科工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并逐步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书; (三)相应许可手续和批件: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主要建筑已建成的,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住建局质监站凭第三方检测机构合格的检测报告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检测备案证明书》; 4.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科工商务部门出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6.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具体包括投资起止时间及投资金额)。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县科工商务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始至24日止。项目所属企业向县科工商务局申请,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相同奖补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评审流程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县科工商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县科工商务局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分配计划,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县科工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县科工商务局在五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登记、报告并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华委函〔2022〕4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获得本政策支持的单位及法人若有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支持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二)参与专项资金评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评审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对在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行为情况。 (四)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指与生产相关的厂房、设施和设备投入;对“研发费用”的核定,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且不应包含关联交易所产生费用。本政策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数据均以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五华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获得本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涉税支出。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