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安全隐患问题38条!6家化工危化品企业被点名!》

  • 来源专题:绿色化工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4-16
  • 近日,成都市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现将检查发现的典型安全隐患问题曝光如下。 防爆开关外壳未接地 转化装置区域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全 乙醇储罐无低液位报警 …… 本次检查共计发现安全隐患问题38条 四川气体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转化装置区域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全,缺少“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的提示标志。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检维修场所涉及许多特殊作业或交叉作业,有较大危险因素,若无明显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进行检维修区,容易造成人员受伤。 隐患问题2 氢气压缩机个别压力、温度传感器未接地,无震动监测报警。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18-2019)4.1.4 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供电电压低于36V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可不实施保护接地,但对于可能与高于36V电压设备接触的应实施保护接地。4.1.5 爆炸危险环境中,非本质安全系统的现场仪表金属外壳、金属保护箱、金属接线箱应实施保护 接地。 违反《石油、化工和气体工业用往复压缩机》(API618-2007)7.6.7.1 卖方应供应并安装振动探测和转换装置以提供7.6.6.2要求的停机信号。每个装置都应有速度或加速度计型探测器,且每个装置应提供如下每一个功能:a.连续振动测量;b.报警;c.停机。 若不是本质安全系统仪表处于爆炸环境,一、因仪表内部故障,致使仪表外壳带电,人接触时将危及生命安全;二、防止漏电使外壳带高能量电,引起爆炸;三、把外壳感应的雷电及时导流到大地,避免感应电损害外壳内的仪表电路。四、氢气分子小,易燃易爆,微小的泄漏或机械故障都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振动过大会导致密封失效,部件松动,增加泄漏或爆炸风险。 隐患问题3 增设了分析用载气房,导致设计总平面图与现场不符。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 2022)9.2.1 建设项目应建立并落实设计变更控制程序,明确下列管理要求变更申请:a)任何相关方的变更都应按规定的程序提交书面变更申请。b)变更签署:设计变更应经过有关设计岗位人员签署。c)变更审批:设计变更应经过建设项目授权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若没有按照安全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可能造成建设项目与周边、总平面内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不足,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相互影响,事故扩大。 化工(成都)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发电机房内配电箱断路器下方未安装灭弧片。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了GB 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第8.5.3条明确规定“断路器应配备有效的灭弧装置”。 定期检查配电箱内其他保护器件(如熔断器、浪涌保护器)的灭弧设计,加装电弧光保护系统,保障用电安全。 隐患问题2 与第三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仅规定了乙方的责任,未规定甲方的安全职责。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9条,发包或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对相关方的管理要求,规范对相关方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四川药业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提取车间配电箱部分螺栓、乙醇管道部分螺栓未安装。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10.8.3 企业应从源头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包括:b)按照标准进行设备、备件选型,采用合适的设备材质和密封型式,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 防爆配电箱的隔爆性能依赖于其结构的完整性,螺栓是固定隔爆部件的重要元件。部分螺栓未安装可能导致隔爆面之间的连接不紧密,使隔爆间隙不符合要求。隔爆型防爆配电箱,隔爆面间隙过大时,一旦内部发生爆炸,爆炸火焰就可能通过间隙传播到外部环境,从而失去隔爆功能,引发周围环境中的爆炸危险。危险化学品管道部分螺栓未安装,会使管道连接部位密封不严,对于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汽油、天然气等)的管道,一旦泄漏,遇到火源就可能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如果是输送有毒危险化学品(如氯气、硫化氢等),泄漏会对周围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导致中毒事件发生。 隐患问题2 乙醇罐区无人体静电释放器,无乙醇卸车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4.2.10条 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 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 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违反《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4.9.1.2 企业应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规程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 在防爆作业区,人员可能会因走动、衣物摩擦、身体与设备接触等多种方式产生静电。防爆作业区往往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如可燃气体、可燃粉尘等。当人体所带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产生静电放电现象,引发爆炸。一旦因静电引发爆炸,作业区内的人员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在防爆作业区入口处设置人体导除静电装置,可以在人员进入作业区之前就将身上的静电导除,大大降低静电引发爆炸的风险,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在特定作业环境下的正确操作方法和步骤。操作人员按照规程操作,可以有效避免因误操作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中毒等事故,从而保障生命安全。 成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隐患问题1 甲类库房可燃气检测报警仪接线口封堵不牢,接线未穿管,静电跨接缺失。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4.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好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做隔离密封。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他危险环境或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得小于16mm。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可燃气体可能通过未封堵严实的接线口进入检测报警仪内部,不仅会干扰仪器内部的传感器正常工作,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甚至当可燃气体在仪器内部积聚到一定程度时,还可能引发短路等电气故障,严重时甚至可能产生电火花。 隐患问题2 醇提车间乙醇中转罐无受限空间警示标识。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66号《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位置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载明有限空间基本信息、单位紧急联系人、报警急救电话等内容。 有限空间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窒息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缺氧、易燃易爆物质、液体、物料、触电、坠落、旋转设备、高温/低温、其它危险等有害因素,近年来发生多起因有限空间作业惨痛事故,其主要风险有作业环境情况复杂、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容易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因此必要高度重视,做好充分识别及管控,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成都市药业有限公司 隐患问题1 二、三楼吡啶储罐、盐酸、液碱储罐无高低液位现场声光报警。盐酸、液碱储罐进出管线阀门、法兰处无防飞溅措施。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4.5.1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3 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信报警装置和工作人员防护物品。5.6.1 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三楼吡啶储罐、盐酸、液碱储罐区域设置现场声光报警,能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切断物料,防止人员中毒或灼伤;盐酸、液碱储罐进出管线阀门、法兰处设置防飞溅防护罩,可有效防止人员灼伤。 隐患问题2 热源机房蒸汽管线上的安全阀无排空管,燃气管线上的法兰未做静电跨接。 法律法规解读 此项违反《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13.1.14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违反《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3.1条规定: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安全阀的排汽管未接出室外,一旦超压,蒸汽喷出,可能造成人员灼烫,所以需要接出室外。锅炉房的燃气管道易腐蚀,电阻值会超过0.03Ω时,为防止静电积累,应设导线跨接。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0NzEyMA==&mid=2650358284&idx=3&sn=225ff2427a7f9b3ee5e08488bbb6ed8b&chksm=86e635f780453ec7b1b2812290f2caf569728adbaa61c1876dd7f37919c2c0f8effe9f38674a#rd
相关报告
  •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许露露
    • 发布时间:2023-10-24
    • 根据程度市安办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工作,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3〕75号),起草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18日―2023年11月18日 成都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鼓励公众举报全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消防等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全市范围内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中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和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工作。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规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处室、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可以在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情形)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电力领域。 电力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电力法》及《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建设施工单位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变电站周边、地下电缆线、架空线路杆塔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的; 2.发现油气、供排水、通信、电力等各类地下市政管线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进入综合管廊、管沟和排管可能造成中毒、燃爆等高危事故的; 3.发现在电力设施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竹,可能会影响线路跳闸、短路等隐患风险的; 4.在重要输变电(500KV、220KV、110KV)架空线路下电力保护区内违规使用高大机械(吊车、挖掘机、超重机等)作业的; 5.发现有不法份子盗取电力设施,用户盗电窃电或及违约用电的; 6. 电力建设 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电力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电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城镇燃气领域。 城镇燃气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行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2.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 3.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 4.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按“成都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智慧监管平台”规范要求,开展充装、实名制销售等气瓶可追溯管理; 5.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6.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7.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2.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4.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6.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7.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领域。 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九条(办理程序)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分别负责整理值班室、局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和信访等途径受理的隐患举报信息,及时填写《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附件1),移交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按照举报事项行政管辖区域,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市经信局行业主管(监管)处室核查办理或指定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办理。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业系统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处室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经信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处室,负责依法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事项,承办、汇总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填写办理《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并移交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区(市)县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未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协作机制的,可将相关核查办理资料和《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上报市经信局统一移交市应急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奖励。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并移交应急管理部门;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安全生产与行政执法处牵头对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政策法规处牵头对举报安全隐患核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法制审查。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账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条(奖励规则)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经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付。 第十六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各业务处室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610042;电话:028-61881588,传真:61881599。网络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市经信局局长信箱。 火灾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19号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编:610041。举报投诉热线:96119。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本暂行办法所称电力、城镇燃气、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供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CNG加气站、LNG加注站、液化石油气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条(解释机关)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成都市经信局安全隐患举报受理记录表 2.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 《国家能源局: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6-11
    • 6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其中明确,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原文如下: 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电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参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地,有效防范遏制电力事故(事件)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现就推动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推动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发挥员工身处生产经营一线的优势,促进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构筑电力安全生产领域的“人民防线”,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报告内容 鼓励电力企业员工报告以下情况: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未经安全培训或未经准入审查的人员参与作业等。 (二)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未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工器具或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闭、破坏、不正确使用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等。 (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场所未经风险评估定级、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作业场所粉尘、噪音、有毒物质等防护措施不落实,爆破、吊装、动火、高空、近电、密闭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等。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外包作业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等。 重点鼓励报告严重威胁电力生产安全和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电力生产中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等“四新”应用以及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隐患。鼓励员工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三、工作机制 电力企业要建立流程清晰、权责明确、易于执行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要畅通渠道,明确受理内部报告的机构或人员、受理标准、奖励标准等,并公示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受理方式。要明确标准,制定分级分类奖励标准,根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要核查整改,报告机制要明确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员工报告的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第一时间组织整改,避免因整改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要完善台账,管理台账应清晰、完整、可追溯,如实记录员工内部报告事故隐患的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具体情形和排查、整改及奖励情况。要及时公开,相关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奖励情况、排查和治理措施、效果评估等应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监督。 四、管理要求 (一)电力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奖金发放应公开、及时,提升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报告的积极性。 (二)电力企业要注重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注意保护报告事故隐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报告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强化正向激励引导。 (三)电力企业要及时分析总结研判内部报告隐患情况,针对性改进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苗头性问题,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科技赋能,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分析总结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转情况,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以改进,更好发挥内部报告机制作用。 五、推动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相关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把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作为新时代加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性、改革性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电力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底前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7月15日前,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机制建立情况。 (二)加强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工作质效。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一刀切”、“一阵风”等运动式治理,及时总结报送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运行情况。国家能源局将把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全国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季会周报”制度,定期汇总通报。 (三)做好行业监管,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指导与督办,推动辖区内电力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将机制落实情况纳入安全检查范畴。对于敷衍塞责、形式主义导致落实不到位的电力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内部报告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致使事故隐患依旧存在甚至引发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内部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报告并且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