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回收痛点 铅蓄电池利用有了目标责任制》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 APC
  • 发布时间:2019-09-04
  •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生产和使用大国,铅蓄电池产量占世界总产量超过40%。当前,虽然锂电池、氢电池等快速发展,但由于性能稳定、使用安全、性价比高等优点,铅酸蓄电池依然广泛应用于交通、通讯、储能、物流等行业。天能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天任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随着环保整治和行业准入,目前,铅蓄电池污染源已经从生产环节转移到了回收和再生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日前组织起草的《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是抓住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最薄弱环节,要求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达到60%以上。   “地下产业链”回收处理占七成   随着我国铅矿资源的不断开采,原生铅储量已经不多了,已不能满足国内工业上对铅的需求。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精铅产量约525万吨,约占全球铅总产量的44%。其中,原生铅约300万吨,再生铅225万吨,照此开发速度,10年后我国铅矿资源基本被开采完。如不加快对废铅酸蓄电池及含铅废物的再生利用,我国的铅资源将出现严重紧缺。   张天任说,铅蓄电池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可防可治可控,但非法回收处置环节的污染形势严重。一些小商小贩走街串巷违规收购,简单破碎后,将铅板出售给无资质的小作坊、小冶炼厂。小冶炼厂缺少甚至没有环保设施,随便支一口锅就可以冶炼;电池随意拆解、酸液随意倾倒、铅尘随意排放、铅渣随意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约有1.98亿只、重量超过500万吨的铅蓄电池报废,其中由正规渠道回收、规范冶炼的仅为三成,而通过“地下产业链”进行回收处理的占到了七成。我国每年因违规回收直接倾倒的含铅废酸超过30万吨,严重污染环境。   为了解决小商小贩违规收购等问题,《办法》提出了“台账制度、大数据管理”,即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而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资源化利用等企业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到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绿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秋华说,这使得每个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可以实现“去向可追、数量可查、责任可究”的目的,从而提高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解决跨省转运、网点建设等“难点”   “支持大型骨干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规范化回收体系,将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纳入正规化轨道,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等。”张天任解释说,构建回收体系主要有三大困难。首先是跨省转运难,由于废铅蓄电池被列为危废品,跨省转移时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般来说,即使各项审批程序顺利,也需3个月左右时间;其次是网点建设难,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从事废旧铅蓄电池回收业务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按常规流程需大半年时间,手续复杂,还需在每个地级市新建一个规范化回收公司,耗资较大;还有就是财税有短板,回收企业从个人或网点分散回收,个人不可能给回收企业开增值税发票,但把废电池销售给正规再生企业时,需开17%的增值税发票,成本过高。小商小贩通过无发票交易方式卖给小冶炼厂,成本大幅降低,“这是正规企业收不上废旧电池,或亏本收购的主因”。   《办法》提出,防拆标识完整的未破损废旧铅蓄电池,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无防拆标识、防拆标识不完整、已破损的,按危险废物管理。   “以前,即便包装完整、没有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跨省跨市转移也必须采用危化品物流专用车运输,危化品物流专用车价格是普通物流运输车的两倍以上。”张天任说,《办法》的差别化管理,大幅减少正规回收企业的各种手续,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办法》还提出了“联合回收”,即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规范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和无害化处置企业加强合作,共建废旧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依托机动车维修网点及电池销售网络建立废旧铅蓄电池逆向回收网络体系,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商业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等。   郑秋华说,欧美等国家已较早开始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利用,并有较规范的回收体系及政策。如美国执行押金制,使用者在购买铅蓄电池时需加收高额回收押金,迫使使用者将报废的铅酸蓄电池交到指定回收点回收,不然将不给以退还押金;德国法律强制规定要求,铅酸蓄电池生产厂商,对废铅酸蓄电池在销售和收集过程进行“销一收一”方式,不然将禁止销售铅酸蓄电池。而《办法》也是吸纳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缩小了国内外在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上的差距。   完善处罚机制,防止“死灰复燃”   废旧铅蓄电池中含有65%的铅板、20%的硫酸、15%的塑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发达国家废旧铅蓄电池的铅回收率达98%以上,我国大型再生铅企业普遍达90%以上,部分采用国际技术和装备的再生铅企业甚至达到99.9%。而小作坊、小冶炼厂工艺落后,铅回收率不足70%。即便按90%的回收率测算,每年小冶炼厂所造成的铅流失约为70万吨。而且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   为了打击和杜绝非法回收和再生利用,《办法》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铅蓄电池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向不合规企业出售废旧铅蓄电池的,责令限期整改等较为完善的“处罚机制”。   对此,张天任表示,应坚决取缔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小再生铅炼厂,加强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采取重罚并追究连带责任;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消费者教育,使全民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自觉抵制废旧铅蓄电池处置再生过程中的污染。   包括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划和加严,铅蓄电池行业门槛正在进一步提高。如今年7月初,国家工信部对江苏金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和《铅蓄电池行业公告管理办法(2015年本)》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予以撤销公告名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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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05-23
    •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在本届两会上就铅蓄电池的周期绿色化管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调整和优化铅蓄电池产业的系列财税政策,进一步促进中国铅蓄电池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从而高质量建设“无废城市”。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无废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铅蓄电池纳入了工作重点,提出了“开展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制度试点”、“到2020年,基本建成废弃产品逆向回收体系”等目标。天能集团所在的浙江省在环保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全国“无废城市”示范省份。 回收及再生成薄弱环节根源在于财税支持的力度不够 张天任介绍,每年我国退役的铅蓄电池约为500万吨,铅蓄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管理,是“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成败的关键。处置得好,含铅含酸物质可以循环利用,“变废为宝”,减少铅矿开采和进口,保障国家资源战略安全。处置不当,含铅含酸物质进入土壤、空气和水,污染生态环境,威胁人的健康。 近年来,大型骨干铅蓄电池企业围绕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深入推进“四化”工作,即生产制造的清洁化、使用消费的绿色化、回收网络的体系化、再生处置的循环化,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战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据了解,天能集团依靠科技创新,在浙江长兴、河南濮阳建设了两个循环经济产业园,该产业园中铅的回收率达到99.9%以上,排放和能耗也大幅降低。 通过调研发现,在“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目前铅蓄电池企业主要存在几个突出问题:在回收环节,“正规军”干不过“游击队”;在冶炼环节,正规企业“吃不饱”,成本高。在市场上的铅蓄电池回收和再生过程中,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危害了周边生态环境。 张天任表示,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薄弱点已经不是制造和使用环节,而是回收和再生环节。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则在于国家的财税支持政策尚不够完善。当下,需要对症下药,精准施策,着力解决回溯源收的体系不畅,再生冶炼的成本偏高这两大难题。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目前铅酸电池回收和再生环节的薄弱问题,张天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统筹调整和优化铅蓄电池产业的系列财税政策,以便进一步促进中国铅蓄电池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高质量建设“无废城市”。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 一、将铅蓄电池纳入到正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按照《“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整体要求,对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依法开展综合利用的铅蓄电池,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评估消费税实施效果,结合正在修订的《消费税法》,取消铅蓄电池税目,或者对于积极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销一回一”的生产企业,按回收量/回收率,给与消费税返还。 三、创新性解决回收企业进项票/进项税的难题。如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按3%的税率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四、加大对再生冶炼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建议修订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铅蓄电池再生企业增值税即征即返比例,从目前的30%恢复至50%。 五、建议由国家相关部委统一协调,明确将铅蓄电池纳入到各省市的主要固体废弃物识别名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统一政策,完善措施,指导各地出台废弃铅蓄电池在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的行政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