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方向》

  • 来源专题:油气开发与利用
  • 编译者: cncic
  • 发布时间:2019-04-16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和更为便捷合理的区块流转管理办法。“在传统管理体制下,油气勘探开采环节管束过严,区块退出机制不畅,导致我国油气资产开发效率不高。”湘财证券研究所宏观研究员盘宇章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提出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区块退出机制和鼓励区块流转,有助于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建立起油气矿权流转制度。“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事业的勘探开发也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天然气市场化规模不断扩张,已成为当今世界第三大天然气消费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郭晓蓓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速度增长与市场机制转变之间存在的矛盾造成我国目前天然气市场亟需进行多方面改革,以保障气源的供应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能够满足行业的发展需求。盘宇章表示,“十三五”以来,国家大力推进天然气上游勘探开发和下游销售与终端利用市场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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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气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方向: 探采合一 有序放开勘查开采市场》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4-26
    • 探采合一、采矿权抵押确权、完善区块出让严格退出制度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有关矿业资源开采等产权改革任务。 具体来说,在产权体系方面,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衔接机制。 在促进高效开发利用方面,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区块退出管理办法和更为便捷合理的区块流转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的每一项任务,都对应着目前中国面临的油气区块勘探开发面临的现实问题。”一位国有油田企业的人士告诉记者,“正确的指导意见能不能得到贯彻和执行,考验的是后续具体细则的制定。”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上一次大修是1996年,主要法律沿用23年,和目前的市场情况已经出现了严重不适。《指导意见》中的许多思路,都要依靠后续对于这一法律的修订。 依据公开报道,两会期间就有多名代表呼吁加快这一法律的修订进程;2017年成立《矿产资源法》修改小组之后,已经进行了多轮的意见征集,但进展缓慢。在上述指导意见出台后,相关法律或将遵循这些思路进行修改。 多项规定直指现实矛盾 《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针对下一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全部回应了目前阶段行业对于勘探开发提出的问题。不仅将不同主体企业之间的门槛拉回了同一水平线,更是旨在提升资源勘探开发的效率,降低成本。 在探采矿权方面,和目前《矿业资源法》中,探矿权拥有方优先获得采矿权表述不同,《指导意见》明确探索探采矿权合一,加强两权的授予和相关规划的衔接、完善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 实际上,目前企业在上游勘探开发方面,为了提升效率,在近年来都在实行“勘探开发一体化”的业务模式。在勘探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之后,直接进入生产环节,不仅可以降低各种成本,还提高了从勘探到生产的速度。 但是,在目前法律体系下的行政审批规定,导致这种业务模式面临着多次审批带来的低效困境。“在勘探对某一区块了解到一定程度后,开始进行采矿权的申请。”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先是上报到总公司,再由总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情况下,这一过程起码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以中海油发现的渤中19-6为例,从2017年末勘探基本结束,到2018年底获得批复,这一千亿方级别大气田用掉了差不多一年的审批周期。 采矿权批复之后,石油公司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方面申请土地使用权,此时还将会遇到地方政府不配合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在国家强调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提升国内油气产量的大环境下,上述因探采权不合一、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不够等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民营企业更是如此。在现有政策规定下,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力度不够,退出机制几乎没有,资源勘探的大门只向国有企业打开;即便少数拿到矿业权的民营企业,在现有制度下也极难拿到银行贷款,业务开展极为被动。 “《指导意见》对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退出机制的明确,抵押流转制度的明确,应该说是对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方面有诸多利好。”一位民营油气企业的人士告诉记者,“后续需要对相关细则进行补充,尤其是对矿业权流转方面,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细则和严格的执法监督。” 业界呼吁修法先行 无论是探采合一、矿业权抵押,还是矿业权出让、流转和退出等制度,几乎《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所有条款,都需要在《矿业资源法》中有所体现。 据悉,该法在经历1996年大修之后,仅有2009年进行了一次小修改,因此,业界一般俗称该法为“96矿法”。实际上,该法在全部条文中都体现出了行政力量对于矿业权的严格监管。 但是,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早已不是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的时代,特别是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矿业权已经被确定为用益物权,也是从此开始,在因矿业权争端而起的大部分诉讼中,都涉及到上述两项权利认定之间的博弈。 “可以说,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已经无法适应,也无法调整目前的矿产法律关系。”上述民营石油企业人士告诉记者,“但是这个法律仅次于宪法,地位很高,你可以发现,在前国土资源部尝试制定的很多政策中,都体现出了矛盾和纠结。” 以油气区块的出让和流转为例,2011年开始,原国土资源部曾尝试出让了两批超过30个页岩气区块,中标企业既有央企,也有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但至今,这些区块中的绝大部分陷入了“只圈不采”的境地。 没有确权,就没有流转和出让;没有退出制度,这些区块将不会被真正有能力开发的公司获得。“这种状态极大降低了多元主体参与中国油气市场的可能,没有多元主体参与,中国油气勘探大发展的时代也无法到来。”上述人士表示。 一个可以参考的方向,就是将不动产属性纳入到矿业权的范围中,同时在法律上为第三方资源评估企业铺路,使得中国目前没有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入到中国油气市场中,激活矿业权的出让、流转和退出,让资源勘探真正成为一个“市场”。
  •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4-25
    • 为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自然资源资产底数不清、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产权纠纷多发、资源保护乏力、开发利用粗放、生态退化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当前已经形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格局,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囊括地权、房权、矿权等诸多权利,横跨陆海空”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在保护自然资源财产权益、维护自然资源市场交易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意见提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 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市场配置、政府监管。具体而言,是以扩权赋能、激发活力为重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努力提升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促进自然资源权利人合理利用资源。 意见同时提出改革的总体目标。计划到2020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基本建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明显提升,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内容还包括了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等九项主要任务。 此外,意见提出将统筹推进试点机制。其中包括:在福建、江西、贵州、海南等地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区域,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最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